2019年5月29日 星期三

萬志英《中國經濟史》第三章 1

第三章 統一帝國的經濟根基(公元前251至前81年)

許多帝制中國政治制度與實踐在先為秦王、最終成為中國首位皇帝的秦王政(公元前241至前210年在位)統治下成形。公元前221年秦國最終戰勝其最後餘下敵人,這許多可歸功於始皇帝的冷酷野心與政治敏銳。始皇帝誓言其皇朝會延續「千秋萬代」,但皇帝在公元前210年死後,秦國迅速陷入混亂。其繼承人在公元前207年被殺,令中國再次投進衝突與戰爭。認定秦塑造出征服的策略,卻未能建立管治的計劃,已成為老生常談;但是,這種推論只是泛泛之談。秦朝也建立了能在廣泛疆土中創造統一帝國的制度基礎與政治實踐。

秦國軍事勝利不是由於任何軍備或戰術優勢,而是因為國家能動員整個社會作戰。軍隊擔當社會組織的模型。秦國官員將整體人口以五戶編為單位,以作徵稅、軍役與公共建設。社會等級以軍功爵為基礎。有功士兵與農民會獲得豐厚回報與晉升。地方官員執行職務受嚴格標準約束,即使輕微犯錯也面臨嚴厲處罰。以當時儒家哲學家荀子的話來說,秦國統治者「酷烈驅使民眾,以權威令他們驚恐,以刻苦令他們沮喪,以獎賞哄誘他們,並以刑罰恐嚇他們」。(原文︰「其使民也酷烈,劫之以埶,隱之以阨,忸之以慶賞,酋之以刑罰。」)[1]

正如我們在第二章觀察到,戰國時代中央集權政體以財政國家取代家產制管治。財政國家會繼續是帝國統治的基礎,但它在帝國漫長歷史中展現不同的形式。秦與漢初帝國財制國家的獨特形式可歸類為「軍事—重農國家」,它將從軍事組織發展的社會等級與責任融入農業經濟基礎。秦漢統治者都懷有重農輕商的輕蔑——法家哲學家最有力表達這一點——視商業為本質上不事生產。勞動力被視為關鍵資源,國家不只動員奴隸、囚犯與一般徵用役員在其礦場、作坊與農園工作,也動員他們參與大型建築工程。從國家徵取著重於所有成人同等分配勞役的體系中,也可以看出勞動力至關重要。勞力動員又取決於國家透過以規模在現代之前難以想像的功績記錄,滲透地區社群的能力。

雖然秦帝國僅僅持續十五年,其遺產深刻影響其長壽繼承者漢朝(公元前202年至公元220年)。秦始皇在漢朝期間受全面詆譭,然而漢初皇帝採納秦朝政府的許多特徵。縱使法家與儒家官員所認為政府在經濟生活的適當角色截然不同,兩者都譴責財富集中在「兼併」地主與商人手中。法家與儒家支持者也同意皇帝的統治威望很大程度視乎臣民經濟福祉。漢朝就像秦朝一樣,致力於以小型家庭農地主為大眾福祉的基礎。許多秦朝統治基本元素——包括確立住戶為基本社會與財政單位、以爵位授予地產、宗族與鄰里互相負責與共有責任的法律原則,以及嚴格管制工商業——同樣成為漢帝國統治的基石。

雖然如此,漢初統治者將自己與過度嚴苛的秦朝政權劃清界線。他們宣稱要回歸古代聖王的仁治,恢復家產制國家根本的共治原則。漢朝首位皇帝劉邦(高祖,公元前202至前195年在位)仿傚早期周朝國王,將其領土主權大部份授與帝國宗室。黃老思想政府在漢初大受推崇,它稱普世君主的至高權威受制於自然法原則。劉邦之子文帝(公元前180至前157年在位)刻意模仿黃老的理想君主,後者通過個人節儉、盡量減少稅收與避免干擾臣民生活確保他們的經濟福祉。[2] 但是武帝(公元前141至前87年在位)推翻文帝的自由放任政策,恢復秦帝國下的高度集權形式政府。武帝政權推行徹底制度改革,讓國家有權獲取許多私人工商業的控制。專制國家如此空前侵擾經濟生活引起激烈的保守反動,最終導致武帝的國家主義計劃大部份廢止。

我們對這段時期中國歷史的認識,因考古研究進展與重拾從墓地出土的文件而大為提高。1930年代,在漢朝重要前線駐地甘肅居延(弱水),發現大批保存良好、可追溯至漢朝中期的行政記錄。[3] 居延竹簡證實價值非凡,因為它們讓人得以一窺當地社區與一般民眾的生活情況——儘管是難以稱為整個漢帝國典型的前線軍事駐地——這在流傳至今的現存文本中甚為罕見。隨著近數十年考古調查進展急速,現在有多達150處地點出土各種著作樣本,雖然這些文獻的種類、數量與清晰程度大為不同。[4] 在各批出土竹簡中,對研究經濟史最重要的有睡虎地文獻,包括一套行政律令文集,置於約在公元前217年死去的秦朝地方官墓中[5];張家山竹簡,保存了部份漢朝廷在公元前186年頒布的《二年律令》;以及鳳凰山竹簡,其中以公元前第二世紀中期一名地方收稅員的記錄格外值得注意。各出土竹簡不只為我們帶來新種類的文獻來源,它們也為現存文本帶來新觀點。例如,出土秦朝法律與行政律令與《周禮》之間甚為相似,令我們現在能得知後者——雖然它後來被奉為儒家經典——實際上反映秦帝國政府的原則與形式。[7]

組織帝國社會︰住戶登記、軍役與土地保有權

人口登記是建構專制國家的必要基石。專制國家下人口登記的根本精神可概括為「登記住戶以令民眾平等」(編戶齊民)此一指導原則。公民登記成為關鍵機制,用以消除貴族特殊地位與特權,並掃平所有自由人口為共同與地位平等的統治者臣民。[8] 商鞅變法強逼宗族分支單元變成由已婚夫婦與其未成年子女組成的住戶。[9] 夫婦住戶成為生產、徵稅與社會繁殖的基本單元。每名兒子成年後會得到其家產份額,用以遷居成為另一住戶。每一住戶需要定期提供法定勞役以及軍役。財產權同樣納入夫婦家庭,財產通過父系由父傳子,各兒子則組成各自分開的父系。

秦國以等級組織與紀律的軍事模型應用在民眾治理上。商鞅變法——我們必須記得,它是基於魏國與中原其他國家已有做法——創造出多層行政等級,透過軍事風格的指揮鏈將臣民與統治者連結。即使在商鞅之前的時代,秦國已組織其臣民以五家為單位——睡虎地竹簡稱為「伍」——用作稅收與徵兵的基礎。[10] 正如第二章提到,伍整體對其任何成員犯罪行為有共同法律責任。伍是以近鄰居住為基礎組成,而不是以家族聯繫。

沒有戰國時代的人口登記流傳至今,但《管子》記錄的一段談話,透露出何種資訊認定為直接與適當管治有關︰

問戰死者的遺孤︰有人沒有田宅嗎?問有多少年輕健全者仍未服軍役。問戰死者的寡婦︰她們收到合資格獲得的穀物資助嗎?

……詢問以確定未婚男性、寡婦與赤貧或病者的數目。問從領土流放者︰他們屬於何族?問鄉郊的體面家庭︰他們扶養多少人?問貧窮的都市人︰他們有多少以債務養活自己?問有多少家庭以打理園地維生。有多少家已開墾田地並耕作?有多少官員(士)自己耕作土地?問鄉郊的窮人︰他們是何族的後代?

……問有技巧的男女︰有多少人可有效用於製作結實的設備?有多少未婚女性留在家中參與家庭工作?多少人只是依靠國家而食?多少人是由單一個人的勞動養活?問戰車的數目。有多少私有的役馬,有多少私有的馬車?

(原文︰問死事之孤其未有田宅者有乎?問少壯而未勝甲兵者幾何人?問死事之寡,其餼廩何如?

……問獨夫寡婦孤寡疾病者幾何人也?問國之棄人何族之子弟也?問鄉之良家其所牧養者幾何人矣?問邑之貧人債而食者幾何家?問理園容而食者幾何家?人之開田而耕者幾何家?士之身耕者幾何家?問鄉之貧人何族之別也?

……問男女有巧伎,能利備用者幾何人?處女操工事者幾何人?冗國所開口而食者幾何人?問一民有幾年之食也?問兵車之計幾何乘也?牽家馬軶家車者幾何乘?)[11]

官員應搜集資料的完整項目名單遠比上面長。不管戰國政府有沒有蒐集其臣民如此詳盡資訊的方法,人口生產能力、其消費需要,以及可供發動戰爭資源的知識都有逼切需要。同樣值得留意的,是此處強調切法提高女性的生產勞動力。[12]

對人口登記程序最完整的描述在《周禮》得以留存——當然,這是規範的文本,但也反映出土秦代文件揭露的實際做法。根據《周禮》記載,在地區(鄉)[13] 層級的地方官員,有責任「實施國家評估規則,定期調查每戶人數;分辨住戶的長幼、貴賤、廢疾與其牲口資源;斷定誰有責任服勞役,誰應獲豁免。」(原文︰「以國比之法,以時稽其夫家眾寡,辨其老幼、貴賤、廢疾、馬牛之物,辨其可任者與其施舍者」)[14] 另一類似段落補充,住戶調查同時登記家庭擁有的武器。[15] 根據睡虎地竹簡中發現的一份樣本表格,秦國人口登記列出戶主、其妻兒的名字、婚姻狀況與服役責任,以及其奴隸。此外,登記應包括住戶可動產(「衣器」)、牲畜與住處整體尺寸(門庭數目,以及屋頂是否鋪瓦)的資訊。[16] 年齡不會記錄,但男孩的身高則會。秦朝至公元前231年才開始要求男性報告其年齡。在此之前,服軍役責任由身高而不是年齡決定,無疑證明此前人口登記的出生記錄不太可靠。《周禮》指都城住民中七尺高(161厘米)而未滿六十歲者,以及郊外住民中六尺高(138厘米)而未滿六十五歲者,都需要服軍役。在秦國時期,軍事徵兵的高度要求是7.1尺(163厘米)。[17]


[1] 《荀子》第十五章<議兵>: 317;英譯來自Watson 1967: 61–62.
[2] 關於黃老學說的政治與經濟原則,見Peerenboom 1993.
[3] 居延文獻以毛筆與墨水在木片或木板寫成。在這時代的文本更普遍寫在帛書或竹簡,但桑樹與竹並不在居延所在的乾旱西北地區生長。公元第一世紀廣泛採取紙張記錄為歷史學者帶來不良影響︰紙張比竹簡或木牘更脆弱,幾乎沒有早於七世紀的紙張文獻保存至今。Loewe (1967)仍然是對首批居延文獻最重要的英語研究。
[4] 關於秦—漢時期出土簡牘的入門,見Giele 2010.
[5] 英譯見Hulsewé 1985b.
[6] 簡介見Li Xueqin and Xing Wen 2001; Loewe 2010a. 英文全譯正在準備當中(Barbieri-Low and Yates,即將出版)。
[7] Li Xueqin 1999; Schaberg 2010.
[8] 這種平等原則有例外。正如我們將會在下文看到,秦朝基於軍階制定新的社會階級,而奴隸與囚犯構成非自由人的重要類別。
[9] 在秦法下,住戶是共同居住團體,包括奴僕。但是,共住本身沒有賦予成為單一住戶的法律地位。見Hori 1996: 56–61, 75–76.
[10] Yates 1987.
[11] 《管子》 第二十四章<問>,1: 486–87. 此章英譯全文,見Rickett 1985: 368–75.
[12] 《管子》一書多次強調女性勞動的經濟價值,特別是在紡織生產上。見Chin 2014: 194–99.
[13] 鄉——理論上由1,000至5,000戶組成,但實際上比較少,從300至2,000戶不等(Huang Jinyan 2005: 151)——是地區政府的基本單元。每鄉涵蓋十至數十里(每里似乎有10至100戶不等,平均40至50戶)。儘管鄉是人工劃分的行政單元,但里則代表實際聚居地(村落或都市鄰里)。見Du Zhengsheng 1990: 108–15; He Shuangquan 1989: 179–80. 鄉在秦帝國的行政功能涵蓋管理國有土地、森林、牧地、穀倉與作坊;收稅;指派勞役;治安與司法程序;以及監督農業與市場。見Hashimoto 2007.
[14] 《周禮》<鄉師>,2A: 102. 根據《周禮》,兒童到達「生齒」年齡(定義為男孩八個月,女孩七個月)即記錄在住戶登記中,這反映所有前現代人口普遍出生首六個月嬰兒的高死亡率。
[15] 考慮到這段時期社會大幅軍事化,登記武器幾乎毫不意外。但各主要政體對私人擁有武器採取不同政策。在楚國,武器在公元前五世紀之前的墓地中完全不存在,而戰國時代男性墓地則約有一半藏有屬個人私有的武器以及其他器物。相對之下,秦國墓地完全沒藏有武器。顯然秦官員一直安放武器在國家兵工廠,只有當士兵在服役時才會分發他們武器。見von Falkenhausen 2006: 384, 413.
[16] Du Zhengsheng 1990: 7.
[17] 前引文 ︰17–21. 居延的漢朝時期軍事登記記錄平均士兵身高為168厘米。(前引文 ︰18)

上回
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