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9日 星期三

萬志英《中國經濟史》第三章 1

第三章 統一帝國的經濟根基(公元前251至前81年)

許多帝制中國政治制度與實踐在先為秦王、最終成為中國首位皇帝的秦王政(公元前241至前210年在位)統治下成形。公元前221年秦國最終戰勝其最後餘下敵人,這許多可歸功於始皇帝的冷酷野心與政治敏銳。始皇帝誓言其皇朝會延續「千秋萬代」,但皇帝在公元前210年死後,秦國迅速陷入混亂。其繼承人在公元前207年被殺,令中國再次投進衝突與戰爭。認定秦塑造出征服的策略,卻未能建立管治的計劃,已成為老生常談;但是,這種推論只是泛泛之談。秦朝也建立了能在廣泛疆土中創造統一帝國的制度基礎與政治實踐。

秦國軍事勝利不是由於任何軍備或戰術優勢,而是因為國家能動員整個社會作戰。軍隊擔當社會組織的模型。秦國官員將整體人口以五戶編為單位,以作徵稅、軍役與公共建設。社會等級以軍功爵為基礎。有功士兵與農民會獲得豐厚回報與晉升。地方官員執行職務受嚴格標準約束,即使輕微犯錯也面臨嚴厲處罰。以當時儒家哲學家荀子的話來說,秦國統治者「酷烈驅使民眾,以權威令他們驚恐,以刻苦令他們沮喪,以獎賞哄誘他們,並以刑罰恐嚇他們」。(原文︰「其使民也酷烈,劫之以埶,隱之以阨,忸之以慶賞,酋之以刑罰。」)[1]

正如我們在第二章觀察到,戰國時代中央集權政體以財政國家取代家產制管治。財政國家會繼續是帝國統治的基礎,但它在帝國漫長歷史中展現不同的形式。秦與漢初帝國財制國家的獨特形式可歸類為「軍事—重農國家」,它將從軍事組織發展的社會等級與責任融入農業經濟基礎。秦漢統治者都懷有重農輕商的輕蔑——法家哲學家最有力表達這一點——視商業為本質上不事生產。勞動力被視為關鍵資源,國家不只動員奴隸、囚犯與一般徵用役員在其礦場、作坊與農園工作,也動員他們參與大型建築工程。從國家徵取著重於所有成人同等分配勞役的體系中,也可以看出勞動力至關重要。勞力動員又取決於國家透過以規模在現代之前難以想像的功績記錄,滲透地區社群的能力。

雖然秦帝國僅僅持續十五年,其遺產深刻影響其長壽繼承者漢朝(公元前202年至公元220年)。秦始皇在漢朝期間受全面詆譭,然而漢初皇帝採納秦朝政府的許多特徵。縱使法家與儒家官員所認為政府在經濟生活的適當角色截然不同,兩者都譴責財富集中在「兼併」地主與商人手中。法家與儒家支持者也同意皇帝的統治威望很大程度視乎臣民經濟福祉。漢朝就像秦朝一樣,致力於以小型家庭農地主為大眾福祉的基礎。許多秦朝統治基本元素——包括確立住戶為基本社會與財政單位、以爵位授予地產、宗族與鄰里互相負責與共有責任的法律原則,以及嚴格管制工商業——同樣成為漢帝國統治的基石。

雖然如此,漢初統治者將自己與過度嚴苛的秦朝政權劃清界線。他們宣稱要回歸古代聖王的仁治,恢復家產制國家根本的共治原則。漢朝首位皇帝劉邦(高祖,公元前202至前195年在位)仿傚早期周朝國王,將其領土主權大部份授與帝國宗室。黃老思想政府在漢初大受推崇,它稱普世君主的至高權威受制於自然法原則。劉邦之子文帝(公元前180至前157年在位)刻意模仿黃老的理想君主,後者通過個人節儉、盡量減少稅收與避免干擾臣民生活確保他們的經濟福祉。[2] 但是武帝(公元前141至前87年在位)推翻文帝的自由放任政策,恢復秦帝國下的高度集權形式政府。武帝政權推行徹底制度改革,讓國家有權獲取許多私人工商業的控制。專制國家如此空前侵擾經濟生活引起激烈的保守反動,最終導致武帝的國家主義計劃大部份廢止。

我們對這段時期中國歷史的認識,因考古研究進展與重拾從墓地出土的文件而大為提高。1930年代,在漢朝重要前線駐地甘肅居延(弱水),發現大批保存良好、可追溯至漢朝中期的行政記錄。[3] 居延竹簡證實價值非凡,因為它們讓人得以一窺當地社區與一般民眾的生活情況——儘管是難以稱為整個漢帝國典型的前線軍事駐地——這在流傳至今的現存文本中甚為罕見。隨著近數十年考古調查進展急速,現在有多達150處地點出土各種著作樣本,雖然這些文獻的種類、數量與清晰程度大為不同。[4] 在各批出土竹簡中,對研究經濟史最重要的有睡虎地文獻,包括一套行政律令文集,置於約在公元前217年死去的秦朝地方官墓中[5];張家山竹簡,保存了部份漢朝廷在公元前186年頒布的《二年律令》;以及鳳凰山竹簡,其中以公元前第二世紀中期一名地方收稅員的記錄格外值得注意。各出土竹簡不只為我們帶來新種類的文獻來源,它們也為現存文本帶來新觀點。例如,出土秦朝法律與行政律令與《周禮》之間甚為相似,令我們現在能得知後者——雖然它後來被奉為儒家經典——實際上反映秦帝國政府的原則與形式。[7]

組織帝國社會︰住戶登記、軍役與土地保有權

人口登記是建構專制國家的必要基石。專制國家下人口登記的根本精神可概括為「登記住戶以令民眾平等」(編戶齊民)此一指導原則。公民登記成為關鍵機制,用以消除貴族特殊地位與特權,並掃平所有自由人口為共同與地位平等的統治者臣民。[8] 商鞅變法強逼宗族分支單元變成由已婚夫婦與其未成年子女組成的住戶。[9] 夫婦住戶成為生產、徵稅與社會繁殖的基本單元。每名兒子成年後會得到其家產份額,用以遷居成為另一住戶。每一住戶需要定期提供法定勞役以及軍役。財產權同樣納入夫婦家庭,財產通過父系由父傳子,各兒子則組成各自分開的父系。

秦國以等級組織與紀律的軍事模型應用在民眾治理上。商鞅變法——我們必須記得,它是基於魏國與中原其他國家已有做法——創造出多層行政等級,透過軍事風格的指揮鏈將臣民與統治者連結。即使在商鞅之前的時代,秦國已組織其臣民以五家為單位——睡虎地竹簡稱為「伍」——用作稅收與徵兵的基礎。[10] 正如第二章提到,伍整體對其任何成員犯罪行為有共同法律責任。伍是以近鄰居住為基礎組成,而不是以家族聯繫。

沒有戰國時代的人口登記流傳至今,但《管子》記錄的一段談話,透露出何種資訊認定為直接與適當管治有關︰

問戰死者的遺孤︰有人沒有田宅嗎?問有多少年輕健全者仍未服軍役。問戰死者的寡婦︰她們收到合資格獲得的穀物資助嗎?

……詢問以確定未婚男性、寡婦與赤貧或病者的數目。問從領土流放者︰他們屬於何族?問鄉郊的體面家庭︰他們扶養多少人?問貧窮的都市人︰他們有多少以債務養活自己?問有多少家庭以打理園地維生。有多少家已開墾田地並耕作?有多少官員(士)自己耕作土地?問鄉郊的窮人︰他們是何族的後代?

……問有技巧的男女︰有多少人可有效用於製作結實的設備?有多少未婚女性留在家中參與家庭工作?多少人只是依靠國家而食?多少人是由單一個人的勞動養活?問戰車的數目。有多少私有的役馬,有多少私有的馬車?

(原文︰問死事之孤其未有田宅者有乎?問少壯而未勝甲兵者幾何人?問死事之寡,其餼廩何如?

……問獨夫寡婦孤寡疾病者幾何人也?問國之棄人何族之子弟也?問鄉之良家其所牧養者幾何人矣?問邑之貧人債而食者幾何家?問理園容而食者幾何家?人之開田而耕者幾何家?士之身耕者幾何家?問鄉之貧人何族之別也?

……問男女有巧伎,能利備用者幾何人?處女操工事者幾何人?冗國所開口而食者幾何人?問一民有幾年之食也?問兵車之計幾何乘也?牽家馬軶家車者幾何乘?)[11]

官員應搜集資料的完整項目名單遠比上面長。不管戰國政府有沒有蒐集其臣民如此詳盡資訊的方法,人口生產能力、其消費需要,以及可供發動戰爭資源的知識都有逼切需要。同樣值得留意的,是此處強調切法提高女性的生產勞動力。[12]

對人口登記程序最完整的描述在《周禮》得以留存——當然,這是規範的文本,但也反映出土秦代文件揭露的實際做法。根據《周禮》記載,在地區(鄉)[13] 層級的地方官員,有責任「實施國家評估規則,定期調查每戶人數;分辨住戶的長幼、貴賤、廢疾與其牲口資源;斷定誰有責任服勞役,誰應獲豁免。」(原文︰「以國比之法,以時稽其夫家眾寡,辨其老幼、貴賤、廢疾、馬牛之物,辨其可任者與其施舍者」)[14] 另一類似段落補充,住戶調查同時登記家庭擁有的武器。[15] 根據睡虎地竹簡中發現的一份樣本表格,秦國人口登記列出戶主、其妻兒的名字、婚姻狀況與服役責任,以及其奴隸。此外,登記應包括住戶可動產(「衣器」)、牲畜與住處整體尺寸(門庭數目,以及屋頂是否鋪瓦)的資訊。[16] 年齡不會記錄,但男孩的身高則會。秦朝至公元前231年才開始要求男性報告其年齡。在此之前,服軍役責任由身高而不是年齡決定,無疑證明此前人口登記的出生記錄不太可靠。《周禮》指都城住民中七尺高(161厘米)而未滿六十歲者,以及郊外住民中六尺高(138厘米)而未滿六十五歲者,都需要服軍役。在秦國時期,軍事徵兵的高度要求是7.1尺(163厘米)。[17]


[1] 《荀子》第十五章<議兵>: 317;英譯來自Watson 1967: 61–62.
[2] 關於黃老學說的政治與經濟原則,見Peerenboom 1993.
[3] 居延文獻以毛筆與墨水在木片或木板寫成。在這時代的文本更普遍寫在帛書或竹簡,但桑樹與竹並不在居延所在的乾旱西北地區生長。公元第一世紀廣泛採取紙張記錄為歷史學者帶來不良影響︰紙張比竹簡或木牘更脆弱,幾乎沒有早於七世紀的紙張文獻保存至今。Loewe (1967)仍然是對首批居延文獻最重要的英語研究。
[4] 關於秦—漢時期出土簡牘的入門,見Giele 2010.
[5] 英譯見Hulsewé 1985b.
[6] 簡介見Li Xueqin and Xing Wen 2001; Loewe 2010a. 英文全譯正在準備當中(Barbieri-Low and Yates,即將出版)。
[7] Li Xueqin 1999; Schaberg 2010.
[8] 這種平等原則有例外。正如我們將會在下文看到,秦朝基於軍階制定新的社會階級,而奴隸與囚犯構成非自由人的重要類別。
[9] 在秦法下,住戶是共同居住團體,包括奴僕。但是,共住本身沒有賦予成為單一住戶的法律地位。見Hori 1996: 56–61, 75–76.
[10] Yates 1987.
[11] 《管子》 第二十四章<問>,1: 486–87. 此章英譯全文,見Rickett 1985: 368–75.
[12] 《管子》一書多次強調女性勞動的經濟價值,特別是在紡織生產上。見Chin 2014: 194–99.
[13] 鄉——理論上由1,000至5,000戶組成,但實際上比較少,從300至2,000戶不等(Huang Jinyan 2005: 151)——是地區政府的基本單元。每鄉涵蓋十至數十里(每里似乎有10至100戶不等,平均40至50戶)。儘管鄉是人工劃分的行政單元,但里則代表實際聚居地(村落或都市鄰里)。見Du Zhengsheng 1990: 108–15; He Shuangquan 1989: 179–80. 鄉在秦帝國的行政功能涵蓋管理國有土地、森林、牧地、穀倉與作坊;收稅;指派勞役;治安與司法程序;以及監督農業與市場。見Hashimoto 2007.
[14] 《周禮》<鄉師>,2A: 102. 根據《周禮》,兒童到達「生齒」年齡(定義為男孩八個月,女孩七個月)即記錄在住戶登記中,這反映所有前現代人口普遍出生首六個月嬰兒的高死亡率。
[15] 考慮到這段時期社會大幅軍事化,登記武器幾乎毫不意外。但各主要政體對私人擁有武器採取不同政策。在楚國,武器在公元前五世紀之前的墓地中完全不存在,而戰國時代男性墓地則約有一半藏有屬個人私有的武器以及其他器物。相對之下,秦國墓地完全沒藏有武器。顯然秦官員一直安放武器在國家兵工廠,只有當士兵在服役時才會分發他們武器。見von Falkenhausen 2006: 384, 413.
[16] Du Zhengsheng 1990: 7.
[17] 前引文 ︰17–21. 居延的漢朝時期軍事登記記錄平均士兵身高為168厘米。(前引文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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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4日 星期四

萬志英《中國經濟史》第二章 5

財政國家的政治經濟興起

戰國時期政治家與哲學家一致定義農業為「根本職業」(本業,本事),是民眾維生之食與統治者財富泉源。對專制國家倡導者而言,權力源自軍事實力,而更多人口讓統治者可以維持更大型軍隊。因此《商君書》主張「國家安全依靠農業與戰爭」。(原文︰國之所以興者,農戰也。)[84] 像李悝這些政治家透過更密集耕種技術,注重改善農業生產力的需要,同時保護農業人口免受乾旱、水災與市場季節波動危害。《管子》較舊篇章同樣勸喻統治者增加耕作的土地,確保農業工作不會受不定期勞役與軍役需求擾亂,並累積足夠糧食儲備以在糧食不足時支援民眾。以此文本廣為引用的句子說,「五穀與食米是民眾的命運主宰」。(原文︰五穀食米,民之司命也)[85] 但儒家哲學家同樣堅持,在統治者可以訓練民眾成為道德臣民前,他必須首先提供他們物質福利。以孟子的話說,「這是平民之道︰有可靠維生手段(恆產)的人內心會堅定不搖」。(原文︰民之為道也,有恆產者有恆心)孟子進一步指「仁慈的政府必須以土地測量與分配為始。當邊界沒有適當劃分,按井田制分田與留為統治者收入的糧食徵收都不會公平」。(原文︰夫仁政,必自經界始。經界不正,井地不鈞,穀祿不平。)[86] 按孟子說法,「井田制」(以「水井」的中文字井命名,井被視為一塊土地平均九分的視覺象徵)是由昔日聖王建立,以確保每戶自給自足,同時為統治者提供適量份額的土地收成。

正如農業擔當經濟支柱的首要地位得到廣泛認同,對人口維生所需與專制國家需求之間的緊張也同樣日漸獲得注意。再者,戰國時代政治領袖開始意識到,放任市場經濟不管會造成財富不平等,對國家權力與民眾福祉都不利。一開始,中國政治家對商人與商業活動顯示自由放任態度。子產在解釋他拒絕協助一名晉國大臣試圖獲取一名鄭國商人的翡翠裝飾物時,聲稱鄭國統治者已與城市商人協定,其政府不會干預商人業務。[87] 在發生於公元前523年的一次對話中,齊大臣晏嬰批評齊統治者獨佔礦產、森林與海洋資源,並允許其宮殿女性從都城商人徵用商品而沒有賠償。從邊遠城鎮與鄉村區域進入都城的臣民,都會立即被徵用至繁重勞役,並被逼繳交過高關稅。晏嬰總結,這種掠奪行為當然會導致齊國衰落。[88] 孟子是對當代統治者執迷累積財富與權力的主要批評者,他聲稱上古政府官員純粹監督市集以維持秩序,但不會干預商品買賣。只有在無賴開始積藏商品以操控價格時,官員才開始以商業徵稅的方法阻攔這種卑鄙行為。[89]

孟子確信追求利潤無可避免散播貪婪與欺詐,標示出對商人階級的態度出現重要轉變,他們現在已成為經濟事務以及政治生活的強大勢力。孟子對利潤動機的批評在整個哲學光譜得到廣泛認同,孟子堅定的對手法家最強調這點。像李悝與商鞅等政治家認為,私營商業與牟取暴利的商人階級,威脅專制國家體現的公益。法家哲學家韓非贊同,財富集中在商人手中破壞社會秩序,最重要是因為其他人會放棄農牧的艱苦工作,以追求貿易的輕鬆利潤︰

當官職爵位可以購買,就沒有人會鄙視商人與工匠。當不法財富與商品存貨在市集售得好價錢,就不會缺乏商人。當經紀與囤積者賺錢兩倍於農民,並享有比士兵或農夫更多的尊重,就很少會有良心與堅忍的人,商人與交易者則會滋長。[90]

(原文︰官爵可買則商工不卑也矣;姦財貨賈得用於市則商人不少矣。聚斂倍農而致尊過耕戰之士,則耿介之士寡而高價之民多矣。)

因此韓非視商人為統治者必須根絕的「五種害蟲」(五蠹)之一。

然而,即使是秦國也不希望扼殺商業,而是要管制它。例如,呂不韋對秦帝國統治的藍圖規定,在農民收穫其收成並將之出售的中秋,商業稅應降低以鼓勵貿易與商品流轉︰

在這月,調整越境與市集徵稅,以吸引商人與貿易商帶著商品與貴重品前來,這樣做對民眾生活有益。當來自天下四方與邊遠省份的貿易商前來,我們就不會缺乏財貨。統治者不會欠缺收入,百事皆可以完成。[91]

(原文︰是月也,易關市,來商旅,入貨賄,以便民事。四方來雜,遠鄉皆至,則財物不匱,上無乏用,百事乃遂。)

呂不韋此處的建議與《商君書》有直接矛盾,後者正是為了阻礙商業,反而提倡繁重關稅與市場徵收。[92] 但許多其他當代人,包括儒家荀子與《管子》的作者,則讚揚減少關稅與推動外國貿易的好處。

戰國時代政治經濟興起最典型者,或許是專論《管子》中收錄的眾多短文。《管子》據稱記錄首位霸主齊桓公及其深諳權謀首席大臣管仲(約公元前710至前645年)的蘇格拉底式對話,但現存文本屬於遠較此後期的時代。《管子》較舊部份大概是由齊國朝廷稷下學宮在戰國時代最後一世紀期間撰寫。這些短文在主題與精神上兼收並蓄,表現各種光譜廣泛的哲學原則。一套更為連貫的經濟學說——外觀為明確重商主義與國家指導經濟——出現在「輕重」的章節(標準文本第68至85章),這些章節最有可能屬於一世紀漢朝時期。雖然全作肯定出於多人之手,但「輕重」章節的理念足夠一致,可視它們為單一作者的創作,為方便起見我將稱這位作者為「偽管子」。我們會在下一章檢視偽管子的經濟哲學。此處我會將自己的分析,局限於較舊章節中較早期——在許多方面也截然不同——的政治經濟觀點,我將(同樣為方便理解)一概稱這些章節的不同作者為「原管子」。[93]

原管子主要原則是統治者——引用該書第一章標題來說,身為「牧民者」——需要積存穀物與貨物,以在匱乏時提供給其臣民。統治者不只必須審慎儲存藏庫;他也必須寬宏大量分享其財富。原管子意識到專制國家與市場經濟興起導致的緊張與衝突,正如以下精簡描述所示︰「農村地區與市集競逐住民;私人家庭與公共倉庫競逐商品;金與穀物競逐價值;郊區與朝廷競逐主權。」(原文︰野與市爭民。家與府爭貨,金與粟爭貴,鄉與朝爭治) [94] 生產與交易同樣對國家與民眾福祉不可或缺,但統治者必須行動以維持兩者的脆弱平衡︰假如商業利潤超過農業收益,農民會放棄其土地;假如國家課徵過高稅款,民眾在艱困時期會沒有儲備。穀物供需的季節與年度變動,可以引致食品價格災難地搖擺,帶有潛在毀滅影響︰穀物便宜令生產者貧困,同時穀物昂貴危及消費者。因此——追隨李悝的腳步——明智統治者必須干預市場以維持價格均衡。

原管子也闡明中國社會由功能有別的四組階級組成︰統治者(士)、農民、工匠與商人,這成為權威的觀念。每一階級在社會中有自己適當與必要的角色,但原管子堅持這應該是子承父業的繼承地位,實際上每一階級應遠離其他階級居住。工匠日漸被要求住在政府作坊,同時商人佔據市集——進一步證明國營行業的普遍,與貿易中更多企業的世界成對比。此章也為商人階級行為與活動提供典型描述︰

商人觀察歉收與饑荒,審視國家的命運,研究四季規律,注意每一處有甚麼商品生產。在市集帶著這種價格知識,他們搜集商品儲藏,載貨於牛車與馬匹,流通四方。他們估算甚麼充裕,甚麼罕有,甚麼昂貴,甚麼便宜後,以他們所有交換他們所缺,賤買高賣…… 珍奇怪異之物適時而至;罕見與非凡的商品輕易齊集。商人日夜參與此事,指導其兒子兄弟,以利潤說話,教他們及時的美德,訓練他們如何辨識商品價值。[95]

(原文︰令夫商群萃而州處,觀凶飢,審國變,察其四時,而監其鄉之貨,以知其市之賈,負任擔荷。服牛輅馬以周四方;料多少,計貴賤,以其所有,易其所無,買賤鬻貴…… 奇怪時來,珍異物聚,旦昔從事於此,以教其子弟,相語以利,相示以時,相陳以知賈。)

雖然這段落顯然沒有道德評斷,在其他地方原管子痛斥不受約束追求私人商業利潤,以及它對初級生產者的損害。

但是,歸根究底,確保其民眾福祉與繁榮是統治者的權力範圍。原管子在專論財政管理的一章寫,「假如貨物眾多而生產工作調節得當,就很少需要尋求上天庇佑」(原文︰貨多事治,則所求於天下者寡矣)。雖然原管子不斷警告統治者一方揮霍與輕率花費將令民眾貧困,最終侵害國家,但他主張節制,而不是緊縮。統治者必須平衡節約與放縱︰

黃金是花費的標準。明辨黃金根本法則的君主,會明白吝嗇與浪費的危險。知道這危險,他會在其花費上有所節制。

如此看來,吝嗇花費損害農牧業,而花費過度損害貿易。吝嗇導致金的價值下跌,當金賤時生產工作就無法完成。故此, 吝嗇損害農牧業。反之,花費過度導致金的價值上升,當金貴時貨物的價值下跌。故此,浪費損害貿易。

因此商品無法售出而民眾遭受匱乏︰這種情況是由忽視花費準則引致。生產停頓而商品日漸過剩︰這種情況是由忽視節制花費的需要引致。[96]

(原文︰黃金者,用之量也。辨於黃金之理,則知侈儉。知侈儉,則百用節矣,故儉則傷事,侈則傷貨;儉則金賤,金賤則事不成,故傷事。侈則金貴,金貴則貨賤,故傷貨。貨盡而後知不足,是不知量也,事已,而後知貨之有餘,是不知節也)

此處原管子否認商品或金錢本身有價值。正是統治者通過其財政政策,才建立它們的相對價值。抽稅貧乏與消費不足會減少黃金需求,令金錢在市場過多,導致價格上升。相反,過度徵稅與花費透過增加黃金需求,引發物價下跌並阻礙生產。因此過份節儉的統治者與肆意揮霍者同樣有害。

《管子》其中一章題為「侈糜」——此章之獨特足以必須視之為獨立作品——它更進一步強調國家支出在刺激經濟繁榮的正面價值。此章以一命題——法家韓非也意識到它——開始,指人口增長有提高土地價格並挑起農民競爭的不幸影響,為許多家庭帶來破壞與失業。但正正是富人的炫耀生活方式——例如,透過使用最昂貴物料與大量收集陪葬品建造宏偉陵墓——會為窮人帶來就業︰「讓富人活在奢侈而窮人為他們工作」。(原文︰富者靡之,貧者為之)此文就商貿與炫耀消費對國內經濟活力的貢獻表現罕有熱忱︰

流動商人不是平庸之人。他們不會視一地為故鄉,不會侍奉單一君主。他們售賣商品賺取利潤,但他們不會只是為獲取擁有權而購買。他們可以從國家山林取得利潤;從都城市集獲取其投資資本雙倍回報。因此當在上者揮霍消費而在下者活在奢侈中時,君主及其大臣都可獲益。當在上者與在下者彼此對待有如族人,君主及其大臣不會為個人享樂而私藏財富。如此則窮人會有工作可做並有食物可食。 [97]

(原文︰然後移商人於國,非用人也,不擇鄉而處,不擇君而使。出則從利,入則不守。國之山林也,則而利之,市塵之所及,二依其本,故上侈而下靡。而君臣相上下相親,則君臣之財不私藏,然則貪動枳而得食矣。)

這種對公共開支經濟利益非同尋常的辯護並未在《管子》其他篇章中得到支持,但至少它與原管子對統治者一方過度節儉的批評一致。

撇開「侈糜」一章不談,原管子擁戴的政治經濟基本信條在當代哲學家與政治家得到廣泛和應。雖然儒家拒斥讓國家富裕以增強其軍事實力這種赤裸裸的目標,他們明顯認同統治者對市場暢順運作負有責任,以讓其民眾不會欠缺維生所需。例如,荀子描述統治者為公益管理資源,確保貨品盡可能廣泛流通但抽稅節制的經濟︰

王者的法則是︰建立平等稅率、調節民眾生活,以及處置無數貨物,因而為其所有臣民提供給養。他對土地收成收取十分之一稅項;其官員在邊境與市集檢查貨物但不徵關稅;他決定山林、沼澤與漁場關閉或開放給人民使用的時間,而不會向他們徵稅;其官員調查耕地並按它們的生產力評級。他考慮到必要運送距離後決定貢品數量。他確保貨物與穀物自由流動,讓它們的流動不受妨礙或阻擋。貨物流向所需之處,四海之內猶如一家。[98]

(原文︰王者之法:等賦、政事、財萬物,所以養萬民也。田野什一,關市幾而不征,山林澤梁,以時禁發而不稅。相地而衰政。理道之遠近而致貢。通流財物粟米,無有滯留,使相歸移也,四海之內若一家。)

但追求同時獲得私營商貿以供民眾生活,以及滿足統治者收入需要兩者的好處證實不易。法家哲學家猜疑私人財富與經濟不平等的腐蝕影響,對這樣擁抱即使是管制良好的市場經濟不表認同。在他們眼中,確保民眾福祉的唯一手段依靠國家首先富強,這意味著需要國家根絕由創業商人體現的自利增強。

戰國時代政治經濟反映成文法律取代儀式主導慣例,以及統治菁英家產制權利轉變為國家公權的世界。新政治形式——財政國家——讓春秋城邦領域政體黯然失色。[99] 財政國家興起以社會——由個別核心家戶組成——通過稅收、勞役與軍役從屬於專制統治者為前提。透過集中控制經濟資源並增強其軍事力量,統治者從國外競爭對手中保衛自己的領土,促進其臣民經濟福祉,並確保公共利益比私人利益優先。此外,國家管制市場交易,仲裁交易與財產權糾紛,並掌握策略商品生產的控制。當然,儒家哲學家憎惡「財政至上大臣」(聚斂之臣)只專注於累積收入,沒有顧及它對民眾的影響。[100] 荀子預測假如統治者單單致力於累積收入(聚斂),其國家肯定會滅亡。[101] 但秦與漢帝國全面擁抱財政國家原則,而儒家政治家——除少數例外——將會接受它有實用的必要。

總結

西周家產制國家依靠國王按家族地位與為王室服務賜予爵位、官職與財富的禮制秩序。當王室權威衰退,地區領地從周王聲言獨立,這在公元前771年西周衰亡前已是明確趨勢。然而,貴族地位、家族等級與禮儀,繼續定義春秋時代早期興起的城邦政體社會秩序。的確,統治菁英文化在周朝疆土擴張這段期間變得更為同質。但春秋世界戰事不斷解開新的力量——包括社會軍事化、國人興起,以及權力從世襲統治者下放至其大臣與將領——這些力量在無休止內鬥中吞噬以家系為基礎的政體。長期而言,這種地方動盪滋生更為集權與官僚的政體,它們吸收許多失效城邦而成為不斷擴張的領邦。

自約公元前600年起,權力集中在有力君主手中以及領土整固的進展,大為重塑周朝疆土的經濟與社會結構。鐵器時代革命對社會秩序有同樣劇烈的影響。冶鐵術同時改變摧毀與生產的科技,進一步加速國家集權。戰國時期專制國家興起是由動員人員與物資作戰帶動,這又需要政治、經濟與法律控制的新技術,在國家及其臣民間樹立直接聯繫。這些政策確立家庭耕作為農業生產的支柱,以及核心家戶為基本社會單位,為國家提供收入、勞役與軍事兵員。農業生產急增,也有更多人受僱於礦業、伐木、工匠生產與運輸。官營作坊大量生產不只為國家,也會城市消費者提供範圍廣泛的商品。與此同時,受惠於地域專門生產、獨立商人階級興起,以及銅幣引進,長距離貿易繁盛。物質財富與政治官職取代血統與爵位,成為社會差別的基礎。雖然儒家傳統主義者哀嘆家產制國家逝去,到公元前四世紀孟子時代,經濟生活的新盤算——財政國家——已經蓋過春秋城邦的領域政體。統治者以公共利益之名在抽取經濟資源上施行空前權威。然而他也有義務在他增進國家財富與權力的決心,以及其臣民生存所需之間取得平衡。

到戰國後期,經濟發展出現兩種明顯模式。在人口密集的華北平原核心地,公元前453年晉國分成魏、韓與趙三國後政府權威減弱。在這區域中,地方城市及其商人與工匠階級從其王室領主享有可觀自主。私人企業刺激工商業擴張。反之,在邊陲國家秦、楚、齊與燕,專制統治者建立官僚組織以控制經濟資源,這成為財政國家的典型標記。在這些國家工業生產集中在國營作坊,官員對貿易實際遠為嚴格的控制。後一種國家強力控制經濟的模式,在公元前221年由秦組成統一帝國後將會成為主流。

[84] 《商君書》︰22,第三章,<農戰>。
[85] 《管子》3: 1259,第七十三章,<國蓄>;亦見Rickett 1998: 377.
[86] 《孟子》IIIA.3.
[87] 《左傳》昭公十六年,3A: 683–84.
[88] 《左傳》昭公二十年,3A: 706.
[89] 《孟子》IIB.10.
[90] 《韓非子》2: 1075–76,第四十九章,<五蠹>。
[91] 《呂氏春秋》1: 422,第八章,<中秋紀>;稍有不同的英文翻譯,見Knoblock and Riegel 2000: 192.
[92] 《商君書》︰17,第二章,<墾令>。
[93] 這樣區分較後期「輕重」章節與較兼備的舊章節經濟哲學是基於Kanaya 1987: 119–75,我覺得它是《管子》經濟觀念最有洞見的分析。亦見Hu Jichuang 1962, 1: 288–377; Rickett 1985, 1998. 中國學者繼續以整體方式看待《管子》的觀念。例如見Zhou Junmin 2003.
[94]  野與市爭民。家與府爭貨,金與粟爭貴,鄉與朝爭治。《管子》1: 52,第三章,<權修>;另一英文翻譯見Rickett 1985: 94–5.
[95] 《管子》1: 402,第二十章,<小匡>;參見Rickett 1985: 327的英文翻譯。此段稍有不同的版本也記錄在《國語》。見《國語》: 200–21,第六章,<齊語>。
[96] 《管子》第五章,<乘馬>1: 88–89;參見Rickett 1985: 118的英文翻譯。
[97] 《管子》第三十五章<侈糜>1: 652, 730;參見Rickett 1985: 311, 330的英文翻譯。
[98] 《荀子》︰175,第九章,<王制>。《孟子》(VIB.7)聲稱前齊霸主桓公允許穀物在國境間自由販賣,但其後繼者未能追隨前人。
[99] 雖然我使用財政國家的觀念來自Schumpeter稅收國家觀念(見第一章注72所引參考文章),它與Schumpeter的觀念並非相等,Schumpeter標示的是現代民主民族國家。近期學者(Bonney 1999; Yun-Casalilla 2012)大多繼續看待「財政國家」為西方歷史經驗的現代產物,雖然有充足證據指出其根本原則早於戰國時期在中國出現。見Deng 2012. 歐洲學界中「財政國家」的定義著重透過公債借款能力,以及施加在其借款與徵稅權力的限制。中國帝制國家與前一議題無關,後者則是透過非常不同的制度傳達。
[100] 孔子因弟子冉求幫助一名殘暴大臣努力「累積稅收」(「聚斂」),因而令該大臣「富於周公」而摒棄他。見《論語》11.17. 「聚斂之臣」一詞的標準用法出自漢代儒家論文《大學》。見《禮記》2A: 778 ,第四十二章,<大學>。 我跟從郝若貝,從fiscalisme借用「財政主義者」(“fiscalist”)一詞,fiscalisme在現代早期法國用來指國家為產生更多稅收干預工業生產。見Heckscher 1955, 1: 178–84.
[101] 《荀子》︰168,第九章,<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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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30日 星期六

萬志英《中國經濟史》第二章 4

轉型的城市

戰國時期經濟轉型最有力證據可從城市在數量、大小與構造上的顯著轉變發現。考古學家找到在這時代超過400處圍牆定居地,當中114處涵蓋面積最少一平方公里(地圖2.4)。戰國時期城市矚目增長在王都規模上最為明顯。七大國都城最長的城牆全部延伸超過四公里;最大型者是燕國的下都,延伸八公里。表2.1展示以其最長城牆長度計最大二十城市(但要注意,這列表中有部份重要遺漏︰例如,公元前362年定為魏都的大梁遺址仍未發掘)。除了遠比之前的春秋城市大,戰國城市也在形態上展現明顯轉變。春秋城市主要特徵是在更大圍牆城鎮中心包圍統治者王宮的加固內牆,這種設計強調城市擔當統治者防衛堡壘的功能。反之,戰國時期王城通常由城牆與運河分隔成兩(或更多)區︰王宮區域由大型城牆區隔,主要宮殿與廟宇在此聳立;平民區用作銅、鐵、翡翠、骨器與鑄幣作坊,以及工匠、商人與在附近田地工作農民的居所。

地圖2.4 根據考古發掘的戰國城市


來源︰Emura 2005: 68,圖22。

表2.1 戰國時期城市規模(所有日期均為公元前)

城市
城牆建築
紀錄日期
國家
最長城牆
(米)
面積
(平方公里)
國都
1下都

8,000
32
*
2咸陽
350
7,200

*
3壽春

6,200
26
*
241-224年)
4新鄭

5,000

*
5邯鄲

4,880
19
*
(從386年)
6)臨淄

4,500
20
*
7)郢(紀南)
519
4,500
16
*
(至241年)
8)靈壽

中山
4,500

*
(約380-296年)
9)安邑
385

13
*
(至362年)
10)蓼

3,775


11)曲阜

3,700
10
*
12)雍

3,480
10
*
(至383年)
13)薛
323
3,300
7.36

14)周王城
510
3,200

*
15)蔡(上蔡)

3,187

*
(至447年)
16)曲沃

3,100

*
(至403年)
17)宋(商丘)

3,050

*
18)絳(襄汾)

2,700
5.0

19)晉陽

2,700


20)紀王城

2,530

*

來源︰Xu Hong 2000.

戰國時代城市形態轉型可明確見於齊國都城臨淄。臨淄特色為城牆包圍西南角小型宮殿區,此處擁有鑄鐵廠與鑄幣廠,旁邊為六至二十米闊街道交錯的更大舊城,形成網狀格局(圖2.1)。臨淄宮殿區是較近期加建,讓考古學家懷疑它是田氏在公元前362年廢黜齊國世襲朝代後建造。宮殿區內作坊無疑是國營企業,而更小型私營作坊集中在大城中部、東北與西方區域。[64] 這種格局也可見於燕國下都,它在戰國王都中最大,大型國營鑄造廠、鑄幣廠與作坊聚集在王宮四周,同時小型私營作坊分散在平民居住區(圖2.2)。下都西牆區從未運用;顯然此處圍牆地是秦在公元222年滅燕前,預期未來城市擴張下建造。[65]




圖2.1 臨淄考古重構




圖2.2 下都考古重構

來源︰Chen Shen 2003: 圖12.1。

但比這些大型王都還更重要的是,中原南部性質更商業的小型城鎮形成密集網絡,特別是魏國與韓國(大致相等於現代河南省)。此地區是主要貿易路線樞紐與最重要產鐵區。銅器與漆器考古證據也非常集中在魏與韓,還有楚國南部(地圖2.5)。在李悝統治下,魏採取意在從市場變化無常中保護農民的政策。但在公元前四世紀中期,在白圭擔任首席大臣職位期間,魏傾向於自由放任立場,容許商人在國家控制外擁有可觀的自由。[66] 後來魏即使軍事力量衰退,卻經歷強健商業成長。在公元前289年,當秦重奪在李悝時喪失於魏的河內地區時,秦國軍隊佔領超過六十座圍牆城鎮。在公元前260年,一名魏國政治家自誇都城大梁東面魏土包含「十七座大縣城,每座有城牆千丈,人口萬戶,還有超過三十座有市集的小縣城。」(原文︰千丈之城,萬家之邑,大縣十七,小縣有市井卅有餘。)[67] 不幸的是,此地區不斷遭受黃河氾濫淹沒,正如稍看地圖2.4所示,此處發掘的戰國城市甚少。


地圖2.5 戰國時期城市遺址與經濟活動

來源︰Emura 2005: 76,圖23。

魏國許多縣城人口萬戶的聲稱不能照字面數字採信。其他資料來源指較小城鎮人口大約1,000人,較大城市有10,000名住民,王都或許遠多於此——雖然據指一名公元前三世紀政治家聲稱臨淄有70,000戶之數,肯定是誇大其詞。[68] 雖然如此,密集商業城鎮網絡覆蓋魏國領域的說法看來真實。主要商業樞紐全部位處中原心臟(見地圖4.2)。宋國陶城在主要東西與南北貿易路線交匯處,據說「位處天下中心,四方通各國,是所有商品交易之地」。(原文︰天下之中,諸侯四通,貨物所交易也)[69] 衛國都城濮陽也同樣以主要國際貿易交匯點而繁榮。[70]

考古研究證實戰國城市擔當大規模工業商品生產地的重要角色。銅器——尤其是武器——與陶器都普遍刻上製作工匠的名字,反映這種在大型國營作坊大量生產的轉變。公元前三世紀管理整年工作安排的一份年曆指示,「商品必須銘下其製作者名字,以令其誠信得到監察;假如工藝不足,標示者必須受懲罰,以撲滅這種背信行為。」(原文︰物勒工名,以考其誠;工有不當,必行其罪,以窮其情。 )[71] 器具銘文通常記下工匠、作坊主人與監督官員的名字。在魏國國家作坊鑄造的銅製禮器,指明由誰下令鑄造禮器;製造日期;監督官員;工匠;以及器具容量與重量。[72] 在許多例子中作坊由稱為司寇的官員監督,司寇原本是負責司法與治安職務的官職。到此時司寇通常獲任命監督公共工作,因為國家作坊大多數工匠是囚徒勞工。[73] 在邊陲國家更為政治集權的體制下,許多工業生產由國家管理。雖然私人作坊製造消費商品,其製作在國家官員嚴密監督之下。[74]

在秦國,武器生產與儲存保留在中央政府嚴密控制下。秦國武器銘文往往指定武器派送地區,通常遠離生產地。反之,在晉繼承國魏、韓與趙,軍備製作分散各處。軍備作坊也兼作武器存庫(庫),出現在許多地方城市——魏國至少有十七例。[75] 同樣地區差異模式在見於貨幣製作。相對於秦、楚、齊與燕的官僚國家,鑄幣大多數限定在國都的中央鑄幣廠,晉繼承國許多城市以自己的名義發行錢幣。魏、韓與趙屬於都城的錢幣樣本相對較少;這些國家發行的大多數錢幣在地區鑄幣廠鑄造,通常在同樣擁有武器作坊的城市。此外,同一鑄幣廠鑄造許多不同類型貨幣;例如韓(譯按︰應為趙)國城市晉陽生產刀幣、鏟幣與圓錢,引證它與齊及秦貨幣區的連繫。

貨幣與武器製作證據進一步證實,相對於邊陲官僚國家盛行中央高度控制內部經濟,晉繼承國城市享有可觀政治、軍事與經濟自主的推論。在這些集中在周疆核心地的城市中,私營商業與獨立商人階級在國家控制外享有更大自由。[76]

城市同時以貿易與工業中心而繁盛,雖然目前為止考古研究對理解市集這獨特城市空間的演化幫助有限。在春秋文本中,「市」一字指城市內公共集會處,是節慶、公民大會與公開處決的場地,但沒有提及商業活動。[77] 但是到戰國中期,市已擁有城市市集的意義;的確,市集已成為城市的同義詞,正如城市邑(「有城牆與市場的定居地」)一詞經常出現所確認。商業對國家福祉的實際價值,在現存齊國「市場法」殘片中得到確切表述︰

真正王者領土中沒有市場,霸主也不需要設立商店。但中型國家從商業中獲利,小型國家完全依靠它。市場是百貨之源與統治支配資源的標準。中型國家能在市場獲利會變得強大;小型國家能在市場獲利會保持安穩。當市場興盛,貨物流轉;當貨物流轉,民眾……[圖案遺缺] 而各國財物會前來。當各國財物前來,即使是小國也會變得富有。[78](原文︰王者無市,(霸)者不成肆,中國利市,小國恃市。市者,百(貨)之威,用之量也。中國能【利】市者強,小國能利市者安。市利則(貨)行,(貨)行則民…… 則諸侯財物至,諸侯財物至則小國富。)

相對於周朝早期「王者」無憂平和的時代,在劇烈競爭戰國世界,從貿易取得的貨物與徵收商業稅產生收入對國家存亡至關重要。商業在最小型國家價值最大,它們缺乏人力派出大型軍隊。

不意外的是,專制君主密切監視市集,任命檢查員監察商人活動與維持潛在難以約束城市群眾間的秩序。在秦都雍,考古學家在城市西北部辨別一處150米寬180米長的長方圍牆區域為市集。每幅城牆中央有一道城門,市集內部由交集街道形成網格劃分。[79] 齊國「市場法」規定市場必須位處城鎮,市集規模需與城鎮規模成正比;以王都為例,市場應為400平方步(大小大約是雍市集三倍)。齊「市場法」也規定市場應由城牆包圍以限制出入,但城門要足夠大以允許貨物易於流動。店舖應按行業整齊排成列,店舖大小與其貨物貴重程度成正比(較便宜商品獲許有更多空間)。[80] 不幸地,我們沒有關於晉繼承國商業城市市場組織的文字或考古證據。

政府檢查員定期監察商業活動。許多戰國陶器與漆器以墨水銘下圖案「市」(「市集」)或「亭」(政府哨所與警崗)——或者組合為「市亭」——據信是負責確保貨物品質那些地區市場檢查員的認證標記。[81] 最近發現楚國城市蔡(表2.1第15項)的封泥藏處,為政府如何管制市集提供更多線索。這些封泥許多帶有「市」一字的刻字,引證不同類型市場的存在,例如「夜市」與「匠市」。一罕見圖案據信是指私營店舖,也許引證金匠與售賣織物及刺繡店舖的存在。許多封泥可辨識為「市場容器」或「蔡市場容器」,大概是指蔡市集常用的量度單位。最大一組封泥提及「政府倉庫」(府),包括「右府」;「東(也有西、北與南)府」;與糧府。其他封泥銘有地方名字,動物圖像(或許是商標),或者「信任」(信)、「誠實」(篤)與「保證」(質)這些刻字。雖然大多數封泥來自蔡與楚國其他地方,少數封泥則來自魏、秦與齊。[82] 總體而言,這些蔡封泥證實城市茁壯的商業生活、市場眾多、外國商人與當地私營貿易商混合並存,以及國家以獲取商品者與市場行為管制者身份深入參與城市經濟。[83]

[64] Xu Hong 2000: 98–100.
[65] Chen Shen 2003.
[66] Emura 2005: 132–34.
[67] 《戰國縱橫家書》︰165,第二十六章,<見田□於梁南章>;亦見Emura 2005: 78–87; Sahara 2002: 310.
[68] Emura 2005: 60. 臨淄人口70,000戶的數字紀錄在《史記》69.2257. 臨淄顯然是當代人眼中印象深刻的商業大都會。在向漢武帝(公元前141至前87年在位)一次進言中,一名齊地當地人聲稱臨淄有十萬戶人口,該城住民數量與財富都超越都城長安。見《史記》52.2008.
[69] 《史記》129.3257.
[70] Emura 2005: 93–94; Utsunomiya 1955: 110.
[71] 《呂氏春秋》1: 516,<孟冬紀>;稍有不同的英文翻譯見Knoblock and Riegel 2000: 225. 此段也出現在《禮記》第六章<月令>。見《禮記》2A: 273–74.
[72] Huang Shengzhang 1974b.
[73] Yang Kuan 1998: 107.
[74] 關於例如陶器、骨器與石製裝飾,以及鐵器等行業的私人企業,燕國與秦國的情況分別見Chen Shen 2003與He Qinggu 2003a.
[75] Huang Shengzhang 1974b: 40.
[76] Emura 2005: 116–37. Sahara (2002a: 152)對此觀點表示懷疑,主張晉繼承國城市主要是在官僚統治下的軍事城市,但我發現Emura的論點更有說服力。雖然在所有地方國防與軍備行業都佔城市生活與工作的顯著位置,晉繼承國最適合理解為在政治結構與經濟生活與集權官僚國家明顯不同的同盟城市聯盟。例如,秦國在其領土四處建立以群為單位的平行軍田機構(共三十六處)——高於並有別於文官政府縣單位。反之,晉繼承國只建立少數(為數三至六個)郡為邊境地區的防衛緩衝。
[77] Hori 1996: 211–14; Sahara 2002a: 307.
[78] 銀雀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 1985: 31.
[79] Yang Kuan 1998: 128. 該市集建造日期未明。雍從公元前677年至前383年擔當秦國都城,此後仍是重要的城市。秦據稱最初在公元前378年實施市場管制。
[80] 銀雀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 1985: 32. 亦見Emura 2005: 160.
[81] Emura 2005: 117.
[82] Zhou Xiaolu and Lu Dongzhi 2005.
[83] 另一組封泥樣本現在已辨識為政府官員封泥,用於管理可獲暴利的鹽貿易。見Zhao Ping’an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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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4日 星期一

萬志英《中國經濟史》第二章 3

鐵器時代黎明的經濟轉型

中國公元前221年在首個帝國秦之下統一之前的三個世紀,見證經濟生活中的顯著轉變。競逐霸權的主要國家——尤其是秦、楚與齊——日漸加強對土地、勞力與貨物的中央控制。奴僕從其領主的領土解放,取得重大土地所有權。引入冶鐵術與製作鐵製工具導致農業生產力急速改善。政治中央集權與貨幣經濟降臨刺激跨區貿易、城市發展與獨立商人階級崛起。這些趨勢部份在秦朝與漢朝帝國統治下更為明顯,其餘則萎縮衰退。

東周時期技術創新最重要的是引進冶鐵術。製鐵跡象可追溯至公元前九世紀,但鐵製工具生產——主要是鍬與鋤,但也包括犁、鐮刀、小刀、斧頭與鑿——只在公元前五世紀開始得以證實。在此時鐵製工具以模具鑄造,因此較為細小輕型。對戰國統治者而言,為其大型步兵軍隊裝備鐵製武器比製造農具優先。再者,鐵製工具需要更精煉冶金技術,以減少碳含量並令鐵變硬。雖然如此,在戰國期間製造與使用鐵製工具變得普遍,導致農業效能提高與總產出增加。這些農業生產力進步一方面令統治者可以供養更多大型軍隊,另一方面讓小型家戶層級生產單位佔優。[47]

除了引進鐵製工具外,農業科技其他創新也幫助戰國時期生產力提升。使用牛拉犁的引進時間難以斷定,但犁牛從公元前三世紀起在秦國文獻中經常提及。在黃河沿岸建築防洪堤的最早歷史編年紀錄可追溯至公元前602年。在公元前362年遷都至大梁時,魏國政府在今開封附近地區組織大規模灌溉計劃。在公元前三世紀秦國官員在新征服地區開展重要灌溉計劃,例如河南鄭國渠據說灌溉40,000頃(180,000公頃)。秦郡守李冰在約公元前250年建造的都江堰灌溉工程,將四川成都平原轉變成肥沃的稻米種植區。秦國官員將他們在公元前四至三世紀勢力急速崛起,歸因於其國土內的農業效能提高。現代學者傾向同意此事。[48]

家庭農業興起為戰國經濟的基礎,可從讓核心家戶成為國家要求稅收與服役基礎單位的經濟政策得以明確證實。正如我們所見,魏相李悝推動更密集土地使用與耕種技術,以提升農耕收入並為國家帶來收益。李對於國家干預穀物市場以確保價格穩定的提案,是以他對普遍農民經濟狀況淒慘的評估為前提。根據李的說法,一戶典型五人農戶耕種100畝土地,產出總共150石(「石頭」;一石相等於20升)穀物收成。國家收取百份之十,即15石土地稅,而這戶家庭需要90石穀物維持自己生命,餘下45石剩餘。以30錢一石的市場價格,這剩餘相等於1,350錢。社區儀式慶典每年花費300錢,五人的衣服總共1,500錢。因此這戶人每年承擔450錢赤字,「還不包括不幸事件支出如疾病、死亡與喪葬,或上層額外徵賦」。[49](原文︰不幸疾病死喪之費,及上賦斂,又未與此。)按李悝指,市場因而佔據普通農民生活重要位置,他們在市場處置其穀物剩餘,依靠這現金收入應付他們許多基本需要。但是,李斷言,這樣依靠市場,也令國家干預以保護農民免於價格劇烈波動中變得必要。

許多學者對此處描述這時代農業經濟中市場的普遍影響感到懷疑,特別是因為這段歸於李悝的講話,只出現在離他時代很久以後的公元一世紀歷史著作。[50] 可以肯定李悝描述的情況不屬戰國世界典型,但在周朝疆土內商業最發達的魏國中,這種情況可能常見。戰國時代見證財富集中在統治者、其家族、高級官員,或者還有部份商人手中,以及這群人與下級貴族之間在經濟上更為劇烈走向兩極。但是,相對於李悝令人沮喪的評價,考古證據也指出在下級貴族與平民社會分界模糊下,社會下層間財富更為平均分配。在秦國,大約在商鞅變法時喪葬習俗根本轉變,證明貴族的地位突然改變。在楚國,社會底層喪葬習俗紀錄最為全面,陪葬品在戰國時代期間變得更為同質,顯示下級貴族特權削弱,以及財富在衡量社會地位中更為重要。楚墓絕大多數擁有至少一定數量陪葬品,或許反映整體更為繁榮。[51] 在部份學者眼中,楚國社會更廣泛階層擁有銅製禮器,以及銅器更多樣、大型與裝飾精美,證明源自下級貴族與新富平民的消費需求增加。[52] 類似的陪葬品趨同,包括在齊國地區平民與菁英墓地都發現武器,同樣「顯示菁英與最少部份平民的生活風格連貫」。[53]

中國貨幣與市場興起是由統治者在日趨遙遠距離聚集資源的需求導致。刀與鏟形銅幣首先出現在約公元前600年,與地中海世界最早的貨幣時期相近。這些貨幣的物理形狀來自用具,採用它們為貨幣象徵或許反映實用工具的經濟價值日增。最早的鏟幣顯然是以周王名義發行,不久後由其他中原核心國如晉、鄭、宋與衛仿傚。到約公元前500年,東方沿海國齊與燕開始發行明顯有別的刀形幣,同時秦大概約在公元前335年引進首批圓形銅幣,稱為半兩。南方楚國擁有最獨特的貨幣體系,包括金塊、由銅仿製的貝殼,還有鏟形銅幣。因為有多種貨幣,楚國最先建立抽象貨幣價值單位以換算不同種類貨幣的價值。楚金幣也一定程度擔當國際貨幣,特別是在齊與秦。[54]

錢幣種類與貨幣單位分佈揭示出貨幣流通分為四區的地貌。(地圖2.3)齊刀幣與秦半兩錢都非常標準化,兩者在國界以外不甚流通。此外,齊國與秦國境內也很少發掘出外國銅幣,兩國似乎依靠楚金幣作國際交易。反之,晉繼承國與其他中原核心政體發行許多不同種類的銅幣,跨越不同國界間廣泛流通。晉繼承國趙與魏也率先發行不同面值的銅幣。[55] 雖然楚國貨幣體系獨特,其銅幣——包括以魏國原型為模型的一種鏟幣——在魏與中原其他地區流通,顯示這些地區之間商業交易頻繁。在中原考古地點——特別是在魏國與韓國核心地的河南——的貨幣密集多樣,進一步確認此區商業交易集中的推論。[56]



地圖2.3 戰國時代銅幣類型分佈

隨著貨幣擴散的是私人商人階級崛起,統治者依賴他們取得重要貨物與資源。商人財富及其服務的需求急增,賦予他們很大程度獨立。范蠡在公元前473年辭任越國首席大臣後,據說移居齊國並專注於農牧,賺得數十萬錢財富。後來范移至中原重要商業交匯處陶,在當地他「建立其事業,囤積商品,等候有利時機放售……在十九年間三次賺得一千斤金財富」。(原文︰乃治產積居。與時逐而不責於人……十九年之中三致千金)白圭(活躍於約公元前370至前300年)是一名魏國商人,他從其穀物、絲與漆交易中獲取巨富。白圭的商業頭腦促使魏國統治者僱用他擔任高官。身為魏國首席大臣,白圭據說採取強烈偏商業的政策,例如將商品關稅從百分之十降至百分之五。[57] 商業成功也推動其他商人進入政治生涯。呂不韋是一名衛國出身旅行商人,他在趙國首都邯鄲貿易獲得巨富,引來一名秦國公子,未來莊襄王的注意與友誼,並在公元前250年加冕後任命呂為相邦。在公元前247年,當莊襄王猝死並由其十三歲兒子繼位時,呂成為未來中國首位皇帝的攝政與政治導師。[58]

戰國統治者完全明白策略經濟商品在征服天下持續鬥爭中的價值。《管子》其中一段創造「影子國王」(陰王)一詞形容楚、齊與燕統治者,主張他們擁有的礦產財富(楚之金,齊燕之盬),在統治者清楚如何最有效利用這些資源時能讓他們無比強大。例如,假若齊國統治者讓其臣民致力製鹽,他可以售鹽給穀物充裕但缺鹽的中原內陸國家,獲取黃金暴利。當擁有足夠黃金儲備後,統治者可以控制所有貨物的價格,因此永遠不缺其所需。但假如統治者不清楚如何從其領土內的自然資源獲利,它們就如同塵垢般沒有價值。[59]

商人企業家崛起不只反映統治者需要收集資源,也反映各商品如鐵、鹽、漆、絲更為在專門地區分工生產。統治者特別垂涎企業家在鐵與鹽業獲取的利潤,這些企業家「財富可比國王」(原文︰與王者埒富)。[60] 秦國統治者讓礦產與鹽池——用當時說法就是「山澤之財」——成為統治者私人財產的一部份。但秦與其他國家一樣,對這些獲利事業徵收商品稅,而不是直接管理它們。《管子》警告政府不應直接管理鐵礦。在礦藏所在的偏遠地區,國營作坊通常僱用的囚徒與奴隸勞工會逃亡,而在這種沈重工作中強徵勞役則會引發自由民的敵意。專論作者建議齊國統治者允許私人企業經營鐵礦並收取部份(百分之三十)礦藏產出。[61]

貿易管制對國家經濟福祉與其軍事安全都至關緊要。公元前323年由楚中央政府發給一名地方官員的鄂君啟金節,為戰國時期國內貿易管制提供獨特見解。這些節准許沿指定貿易路線50車與150船以內國內關稅豁免,豁免需每年更新。這些貿易商旅顯然在政府監管下行事,在楚國領土範圍內移動,但那些節沒有指明涉及甚麼商品,也沒有說明這項貿易中國家所屬利益。用於楚國北方邊境路線的車節,明確禁止運送金屬、皮革與箭——也就是有軍事價值的策略商品。然而,用於楚國南部的船節則沒有這種條款。[62] 這些節展示出楚國在沿主要貿易路線的關口收取國內貿易稅,齊國也證實有同樣做法。反之,在秦國,國家嚴格管制跨境貿易,但顯然沒有向其境內商品的流動徵稅。[63]

[47] Emura 2005: 110.
[48] Hsu 1980: 99–100. Honda 2000a: 6.
[49] 《漢書》24A: 1124–25;英文翻譯見Hsu 1980: 235–36; Swann 1950: 140–43.
[50] Kanaya (1987: 147)主張這一段出自戰國後期,而Hu Jichuang (1962, 1: 277)則認為它是在西漢時撰寫。
[51] 關於秦與楚的喪葬證據,見von Falkenhausen 2006: 370–99. 但是,Von Falkenhausen自己對從現階段研究的這種證據推論社會經濟趨勢持謹慎態度。
[52] Emura 2005: 104–07.
[53] Li Min 2003: 109–11.
[54] 關於秦之前的貨幣概觀,見Yamada 2000: 29–51. 關於各地區類型的詳細分析,見Emura 2011.
[55] Wu Liangbao 2005: 59–60.
[56] Emura 2005: 125–31; Yazawa 2008.
[57] 《史記》,129.3257–59. 關於白圭減低關稅徵收的提案,見《孟子》6B.10. 亦見Hu Jichuang 1962: 1: 174–92, 278–84.
[58] 關於呂不韋及其充滿爭議的政治生涯,見Knoblock and Reigel 2000.
[59] 《管子》第八十章<輕重甲>,1: 1422–23,。英文翻譯見Rickett 1998: 456–57.
[60] 《史記》129.3259.
[61] 《管子》第八十一章,<輕重乙>,3: 1448。我按Ma Feibai(1979, 2: 577)將標準文本中國家所佔十三分之三校訂為更合邏輯的十分之三。關於秦國礦業稅,見He Qinggu 2003a.
[62] 英文翻譯以及鄂君啟金節的研究見von Falkenhausen 2005.
[63] Yamada 1993: 44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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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6日 星期日

萬志英《中國經濟史》第二章 2

專制國家興起

在公元前六世紀期間,周朝各城邦內日漸繃緊的關係破裂,迸出政治與社會轉變的強力急流。精確分等的貴族地位崩解。統治階級內分層程度加劇,激起統治者與其他貴族在財富與權力的懸殊差異。新的政治秩序冒起,以權力集中在全能君主手中為基礎(地圖2.2)。其後數世紀見證舊貴族及其領地下大致自足的莊園經濟摧毀。統治者直接控制土地,將它們賜予農民家庭,並以稅收、勞役與軍役為回報。貴族官職世襲的權利廢除,統治者改為建立官僚形式政府,當中官員為統治者的喜好效勞。鐵器時代來臨也直接挑戰貴族的地位、特權與自我認同。貴族以嚴格禮制規則進行的戰車戰鬥由遠為血腥的衝突取代,從農民人口徵召的大規模步兵軍隊參戰,配備包括強弩等鐵製武器。平民出身的熟練領袖通過等級晉升指揮新式軍隊。



地圖2.2 戰國時代主要國家,公元前481至前221年

這種統治者與臣民之間關係轉型,始於需要提高國家軍事實力,並建立相應書面紀錄以收集個人、家戶與財產資訊。[26] 起初,書面登記的主要用於軍車徵召。公元前645年一則年代記事指,晉國統治者戰敗於楚國手中後,以賞賜土地補償軍役。但此例大概是僅此一次只限於公民的應急手段,是統治者弱勢而不是有實力的證據。[27] 最早擴大稅收與軍役基礎的嘗試——在公元前590年代魯國與子產公元前543年發起的改革——同樣出現在受強敵環繞的較弱國家。魯與鄭的官員同樣進行土地測量,以有義務服軍役的單位組織農村人口,雖然我們缺乏土地登記如何與軍事徵召關連的資訊。南方楚國最先投入步兵軍隊取代戰車,也是建立官僚工具以動員士兵與軍事物資的先驅。楚政府在公元前589年進行首次體格適合服軍役成年男性的全體登記,在公元前548年從事對土地、森林、礦藏與牲畜資源的全面調查。到公元前500年人口登記顯然也已引進齊國。同樣在此時,晉國大部份地區已推行收成20%水平的土地稅,該國領域實際上已由所謂「六卿」瓜分。徵收這項土地稅以賞賜土地給農戶為前提,也很有可能需要某種形成的登記。

此外,擴張大國如晉、秦與楚也開始在其國境與新征服領域創建稱為縣的新行政城鎮。縣最初主要用於軍事用途,相對於賞賜縣給貴族為封土,統治者將各縣置於受任命地方官轄下。但是,地方官不時將其治下的縣轉為私人采邑,即使他們沒有世襲繼承權。在據說春秋時代有四十縣的晉國,統治者有時會賞賜縣給有功官員成為他們的世襲封土。但在公元前514年晉首席大臣沒收兩名被揭發密謀對抗統治者的貴族所屬土地,將之轉為總共十縣,由國家直接控制。[28] 在春秋晚期,卿室也開始在他們自己的大型封土內建縣。一直到公元前四世紀中期秦國商鞅變法,縣才成為綜合領域控制體系的基本單位,直屬於中央政府。[29]

隨著公元前453年晉分裂為魏、韓與趙三國,魏率先展開成為戰國時期專制統治標記的制度改革。在公元前419年魏軍決定性擊敗秦國,吞併中原西端的肥沃農地。大約在這時期,魏國首席大臣李悝開始實行注重改進農業與促進農民家庭福祉的政策。魏大概是當時人口最密集的國家,因此李悝強調更密集農耕,透過耕作各種主要作物(黍、小麥、麻與大豆)以減低歉收的風險、採取更需要勞力的耕作技術,並以栽種桑樹與其他非食用作物利用貧瘠土地。李悝也主張間接的價格控制方式,由國家在豐收低價時收購穀物以提高農民收入,同時在穀物昂貴時出售儲糧以保護城市消費者。這種國家干預以平順食物價格波幅的方式,成為中國帝制國家政治經濟一項主要特徵。[30]

李悝也據稱在推行一套法典與編撰可能是最早的法律專著《法經》上有所貢獻。雖然李的法典並未留存,據稱它曾擔當秦與漢帝國的法典基礎。[31] 李悝經常被視為法家其中一位始祖與「富國強兵」學說的先驅。當然,李認為農耕人口——國家財富最終來源——貧困是國家的最大危害。因此他主張統治者應只對農民徵收適量稅收,並以限奢規定限制揮霍消費,並抑制商人操控價格剝削生產者與消費者。李本人出身平民,對舊貴族表示輕蔑,警告地位、財富與知識懸殊損害社會秩序與國家穩定。[32]

專制國家徹底綻放發生在公元前四世紀中期秦國商鞅擔任首席大臣期間。秦國改革議程受前驅魏國強力影響。在公元前385年,一名秦公子三十年前十歲時被逼流亡魏國,此時回秦並取回王位。後來稱為獻公(公元前385至前362年在位)的他,之後引入以魏制為榜樣的轉變︰任命市場巡官收取貿易稅、建立軍役戶籍登記、推行縣行政單位,以及將秦都從雍遷至更靠近中央位置、已連接魏與中原商業網絡的櫟陽。獻公之子孝公(公元前361至前338年在位)繼續其父創建,同時尋求任用國外賢能政治家。其中一位應其召的是公孫鞅(以商鞅更廣為人知,公元前390至前338年),他是衛國統治氏族成員,當時擔任魏國首臣大臣的家臣。商鞅就像之前的獻公,視富強魏國為模仿的榜樣。

在公元前356年孝公任命商鞅為上卿,授權他著手影響廣泛的行政與法律改革。[33] 商立即實施一套貌似基於李悝《法經》的法典,推行新軍事等級體系——總共有十七等——這成為表彰戰事軍功的基礎。[34] 根據公元前三世紀撰寫、摘要商鞅政策與政治理論的《商君書》,在戰鬥中殺一敵軍的獎賞包括晉升一等、賞賜100畝耕地、九畝居住地與一名侍從農民(庶子)。[35] 因此商鞅試圖建立以為國服務為基準的獎勵體系,這會取代舊貴族特權並為土地與財富重新分配提供基礎。他也組織人口為五與十戶軍事形式的單位,定下連帶責任原則,其中團體所有成員要為其任何成員犯下的罪行負上相同法律罪責。最後,商鞅首階段改革推行旨在限制不道德商人剝削的嚴厲法律懲罰。就像李悝,商鞅支持農民——他們辛勤從事國家財富根本的「主要職業」(本業)——福祉,多於並先於工匠與商人這些「次要職業」(末業)。[36]

雖然商鞅的計劃引起秦國貴族怨恨與反抗,孝公繼續信任其屬下。在公元352年他晉升商為總理大臣,結合首席大臣與軍事指揮的職位。兩年後,公元前350年,商發起第二次更為影響深遠的一系列制度改革。

商鞅各政策一項關鍵目標是確立以配偶家戶為社會與經濟組織的基本單位。公元前356年商鞅推行的新法中,包括規定兩名或以上成年男性的家戶將雙倍評稅。在改革第二階段期間,商將父親與成年兒子同住定為罪行。此外,商廢除長子繼承慣例,實施所有兒子平均繼承父親財產的要求。這套法令旨在透過拆散舊貴族擁有土地並分割給眾多兒子,侵蝕舊貴族的經濟基礎。最近發掘的戶籍登記與法規指出,商鞅的嚴苛改革即使在秦帝國下也沒有全面推行。[37] 但平等繼承原則後來載入帝國法律超過二十世紀,成為中國家庭農耕經濟基石之一。

商鞅在公元前350年實施的新措施,包括一條分割耕地為由田埂分開的標準塊狀地(稱為阡陌)的法律。這項創制顯然可追溯至李悝在魏國的政策,或者也包括子產的改革——我們對此所知甚少。最近發掘一份來自公元前309年的文獻載有一部份秦國土地法規,為阡陌實踐提供部份細節。該法規定土地將分成一步闊與240步長的塊狀地。這些塊狀地兩塊構成一畝,而100畝(或一頃)成為秦國給予農戶的標準地塊。塊狀地以田埂與道路等邊界標示,地主需要進行年度保養以確保塊狀地維持明確區分。[38] 這些標準土地單位成為土地所有權與稅制新體系的基礎,當中秦政府分派土地給個體戶,以支付穀物、糧秣、稻草,還有勞力與軍役為回報。這土地所有權體系的部份形式,有可能在兩世紀前已由子產在鄭國推行,並已存在於魏國及其他晉繼承國(韓與趙),或許也存在於其他國家。商鞅能從貴族奪取土地並重新分配給一般農戶的程度仍然未明。分配土地給農戶最有可能在新開墾土地與征服區域進行,在這些地區當地人口被秦國殖民者強制逼走。[39]

商鞅也推動其他集權政策。在公元前344年他下令秦國官員採用統一度量衡以確保公平收稅。他也將秦都遷至新地點咸陽,開始建造宏偉宮殿配合秦國統治者的至尊地位。建立新都令統治者及其政府與仍聚居舊都雍的貴族住處分離。但是,商鞅變法沒有廢除秦國貴族。實際上,在公元前340年一次對魏軍事勝利後,孝公授予商鞅貴族爵位,賞賜他十五邑封地。

但是在公元前338年孝公死後,商鞅仇敵迅速煽起新統治者懷疑其大臣的忠誠。在一年內商以叛國被捕並以拉扯分屍的可怕形式處決。但其遺產得以延續。在商死時秦國已成為周朝疆土最難以克服的軍事強權,從以首個統一帝國建立為終點的漫長旅程起航。

秦與其他國家專制統治者建立的制度改變周朝社會秩序。許多舊貴族消失,由在政府或戰事對國家有功而獲授爵位的新興貴族取代。都城市民與郊區住民的區分大部份消除。新的平民(庶人)階級出現,經由獲贈土地並以繳稅、法定勞動與軍役為回報直接與國家連繫。[40] 在西周時期,庶人指從屬於貴族家戶的農民役從階級。從公元前六世紀開始併入的新體制將庶人轉變為獨立農耕家庭,雖然役從地位的貶義依舊。孔子對周朝貴族衰敗感到氣餒,強烈反對在國家事務上給予庶人任何發言權。[41] 但在公元前四世紀中著述的儒家哲學家孟子,明確承認庶人能夠並已經在政府服務。然而,雖然孟子拒斥城市與農村居民的區分為過時,他仍堅持維護統治菁英與非官員平民之間恰當的社會與政治等級體系。[42]

這段時代其他紀錄將庶人置於與商人及工匠同樣的地位——低於下級貴族(士),高於眾多由概括字眼指稱的役從團體如「粗活者」(皂)、「從屬者」(隸)與僕從(臣),以及職業分類如車夫(輿)、養馬員(圉)與牧人(牧)。[43] 看來區分庶人(意思保留指參與農業者的詞語)、商人及工匠三者與役從階級的是其獨立生計手段。但是,庶人獲得的土地嚴格來說不是私有財產,而是國家有條件贈予的土地所有權,以貨物與服役為回報。

雖然庶人不再視為役從階級,強制勞動在專制國家的政治經濟中,遠比過去在城邦佔據更中心位置。法定勞役負擔往往沈重,正如反對過度要求勞役的頻繁抗議——特別是來自工匠——所顯示。[44] 但是,服刑奴役提供政府作坊大部份勞動力。這種做法可能在晉繼承國開始,但它成為秦國商鞅推動的法律體制基石。商鞅變法創造一種不分男女施行的服刑奴役分類,統稱為隸臣妾,包含囚徒勞工與政府奴隸(多數是戰俘)。相對於較早時代奴僕附屬於貴族家戶,到戰國時期役從階級大多數由政府監督。雖然秦律為囚徒勞工與政府奴隸建立區分,兩群人根本上都是以無條件為國家出賣勞力來定義。[45] 欠缺穩定職業本身成為罪行︰《商君書》主張無工作者應由國家奴役,而公元前252年《魏律》規定他們應強徵入軍並受到比可敬士兵更嚴苛的對待。[46] 在專制國家的經濟中,工作成為定義個人特質的標記,不論自由或不自由者。

[26] 本段基於Du Zhengsheng 1990: 22–25, 175–78; Hori 1996: 47–55; Yang Kuan 1998: 151–67.
[27] Du Zhengsheng 1990: 177–78.
[28] 《左傳》,昭公二十八年,3A: 753.
[29] Du Zhengsheng 1990: 119–23. 晉似乎也是首個建立郡單位的國家,時間在春秋後期。郡是軍事戰略重要的地區,相比縣面積較大但經濟價值較小,或許是因為郡人口較少或土地較貧瘠。見前引文︰123–24.
[30] 關於李悝的經濟政策,見Yang Kuan 1998: 188–92; Hu Jichuang 1962: 1, 265–78.
[31] 睡虎地發掘的秦代著作藏處中,發現兩篇錄入魏律的文章留存於<為吏之道>手稿中。晚明一部歷史著作中出版大約十篇據說選自李悝《法經》的文章。但是這項資料來源是否真實存疑。見Ikeda 2008a: 112–31.
[32] Ikeda (2008a)從極零散資料來源整合出李的政治觀點。
[33] Lewis 1999: 612–16; Yang Kuan 1998: 201–11; Hori 1996: 33–38.
[34] 主張秦國商鞅法典是基於李悝專論的說法,只出現在遠為後期的資料來源,並受到部份學者否定(例如Cao Lüning 2002: 57–63)。關於支持此說法更深入研究的論證,見Ikeda 2008a.
[35] 《商君書》第十九章<境內>︰119,;亦見Yang Kuan 1998: 180.
[36] 以《商君書》的文字來說,「統治者若希望以農業讓其國家富有,其境內食物價格肯定一直昂貴,同時非農業活動徵稅必定很高,貿易利潤必收重稅。」(原文︰故曰欲農富其國者,境內之食必貴,而不農之徵必多,市利之租必重。)《商君書》第二十二章<外內>︰129。
[37] 例如,部份未分家戶籍出現在里耶名冊,而張家山文集揭示即使在漢帝國初期,長子在爵位(與擁有土地)上遠比其他兒子得到更多。與馬碩(Maxim Korolkov)及李安敦(Anthony Barbieri-Low)私人通信。
[38] Huang Shengzhang 1982; Li Xueqin 1982; Yamada 1993: 34–6; Hori 1996: 33–7. 秦國分塊土地顯然是基於周朝普遍做法,當中畝單位比魏或其他國家大。更大的畝單位意味著農民獲國家分發土地更大。但是,值得留意核心國家如魏與韓的土地生產力,無疑比邊陲國家如周與秦高。根據《呂氏春秋》,魏國在鄴鄰近地區的土地分配加倍至200畝,因為該處土地生產力較低。見Zhu Honglin 2008: 223.
[39] 與馬碩私人通信。
[40] 關於庶人分類的演變,見Si Weizhi 1978; Yang Ying 1996. 但是,我不同意Si與Yang多項題目的分析,特別是他們爭論指春秋時期的城市公民(國人)包括庶人。(見前文注16)
[41] 《論語》16.2.
[42] 《孟子》5B.2, 5B.7.
[43] 見Si Weizhi 1978: 105; Yoshimoto 1986: 635所引《左傳》段落。
[44] Si Weizhi 1978: 108.
[45] Huang Shengzhang 2001; Yates 2002; Li Li 2007. 囚徒勞工一般判處三至六年刻苦勞動,這年期實際上往往是無期徒刑。一般而言只有戰俘與特定類別罪犯可充當奴隸,但有功官員與士兵經常獲賜奴隸,最少到公元前三世紀已存在奴隸市場。
[46] Yates 2002: 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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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7日 星期五

萬志英《中國經濟史》第二章 1

第二章 從城邦至專制君主(公元前707至前250年)

隨著公元前771年西周衰亡,王室權威褪為一度漫長而閃爍的暮光。大小地區領土的領主脫離周朝統治束縛,雖然他們繼續對周王的禮制要位表示敬意。數以百計新近獨立政體中許多都採取農業城邦形態,由統治宗族居住都城與住民在役從條件下在土地工作的相連農村定居地構成。最大領域國家位處邊陲︰晉在北,齊在東,秦在西,以及楚跨越周朝疆土南部(地圖2.1)。東周早期——稱為春秋時期(公元前771至前481年),以據指由孔子(公元前551至前479年)撰寫的該時期編年史命名——的政治世界受長期戰事摧毀。許多國家成為內部鬥爭與外來攻擊受害者而毀滅的次數相近。即使最有力的國家也未能免於這些政治力量漩渦。晉是周朝王室後裔,透過征服非周民眾從其汾河下游河谷根據地向北擴張。但有力貴族家庭越矩主張自己的獨立,公元前678年一名下級族人軍事政變也壓垮統治的晉室本身。儘管擁有軍事實力,晉「實際是各半獨立城邦的聯盟,它們花在與其統治者及彼此相鬥的時間,幾乎和與其他國家開戰一樣多。」[1]



地圖2.1 春秋時期主要國家,公元771至前481年

春秋時期折磨周朝疆土的地方混亂,在公元前667年霸的制度首次出現後暫時得以改善。第一位霸主是齊桓公(公元前685至前643年在位),他聲稱以周王之名行事,召集多國統治者集合,商討休戰與繼承爭議,並統領各國聯軍向非周民眾發起軍事行動。但齊國統治者對霸權的主張,依靠其不穩軍事優勢與短暫政治同盟。到公元前七世紀結束,晉國統治者奪取霸主地位,雖然他們同樣不斷面對針對其名義宗主權的挑戰,特別是南方崛起的國家楚。到孔子的時代,沒有統治者能施加足夠權威贏取認同成為霸主,這種制度就此失效廢棄。

城邦政體同樣證實並不穩定。如同在西周,統治者大方賞賜土地與人口給族人與官員,這樣做令統治者權威依賴的資源縮減。權臣在政府與外交上使其君主黯然失色。敵對大臣與派系之間內戰往往推翻世襲統治者,或者與周王相似地將他們貶為架空的人質。官僚等級日漸超越貴族系譜。在公元前五世紀期間出現一種新政治秩序,以權力集中在全能君主手中為基礎。少於二十四國存活至戰國時代(公元前453至前221年),當中強大七國崛起為至高地位的爭奪者。

因此戰國時期標誌著周朝早期統治者與族人及貴族分享權威的家產制秩序失勢,由權力與經濟資源集中在崇高君主手中的新型政體取代。一連串社會、科技與政治轉型橫掃周朝疆土,推動專制國家崛起。戰國時代君主需要增加稅收與擴大軍隊以與其對手競爭。君主除去其土地與官員的貴族特徵後,賜予農民所有權,以勞動、軍役及直接向統治者庫房繳交的稅款為回報。從此時起配偶家戶成為農業生產與稅收的基本單位。以家庭耕作為典型的小規模農業,將會在整段帝制時期一直是中國經濟的重要特徵。

科技與政治轉變同樣改變財富與權力來源。引進冶鐵術觸發一次軍事革命。鐵製武器令貴族進行戰車戰事變得過時。統治者改為投入遠為大規模從農民徵召聚集的步兵。戰國統治者也依靠新興商人階級協助他們收集與集中控制經濟資源。發明貨幣制有助長距離貿易與財富累積。統治階級出現明顯兩分。專制統治者將官僚部門與軍事領導託付正在興起的專業2政階級,當中成員大部份從較下級貴族(士)挑選。許多世襲貴族家庭——特權盡喪、土地遭奪,而且排除在官職之外——沈淪至貧困與在政治無關痛癢的地步。

在戰國時期發展的專制國家為中國統一成單一帝國鋪下制度基礎。秦國落在周朝疆土邊陲,說不上是創立集權政策的先驅。但在公元前四至三世紀期間,秦在財富與權力上大幅超越其對手。行政法與刑法的廣泛體制對秦急速興起功不可沒,它們鎮壓不滿,實施嚴格官僚紀律,並讓國家有能力以無法想像的規模動員人員與物資。

城邦全盛期

正如我們在第一章所見,邑定居地是青銅時代早期的基本社會單位。這些定居地大多只是村莊。商朝最後的都城安陽——覆蓋24平方公里的宮殿、廟宇、作坊、菁英住所與農業社群集合體——比當時任何其他邑大四十五倍。[2] 在西周期間國家行政功能似乎已分散至各王城的網絡,沒有單一最高中心。在東周時期新都城成周身為儀式中心保有重要象徵地位,但政治上它已淪為空殼。新春秋政體的共同特徵,是政治與軍事力量集中在圍牆城市,它們擔當大量獨立統治宗族的都城。因此春秋時代標誌著中國的城邦全盛期。

在商朝與西周時期,城市圍繞宮殿、廟宇建築與菁英墓地的核心形成。這些儀式中心產生許多用作貴族住所的衛星定居地,每處擁有與自己相配的農民、工匠與粗活僕役。例如在周原,考古學家已發現超過二十處菁英定居地點,還有銅器、骨器、陶器與翡翠作坊分散在15平方公里的範圍內。王都豐與鎬以及其他周朝城市表現出類似的定居地分散模式,缺乏任何城市空間與農業活動的明確劃分。最顯眼的是,西周王城欠缺從春秋時代起成為中國城市主要特徵的防衛城牆。[3]

加固城市抵抗攻擊的需要,帶動春秋時期城市建造劇增,以及防衛城牆顯現為中國城市標記特徵。在魯國——相對較小但紀錄最齊全的國家——從公元前770年至前480年間構築不少於二十座城市。[4] 不幸地,春秋城市的考古證據仍然不足。幾乎所有這些城市都在戰國時代更大規模重建,只留下很少較早期結構殘跡。部分春秋國都——例如在魯、秦與鄭——城牆周長13至15公里,但這時大多數城市遠小於此。[5] 在大臣與貴族家室獲取權力後,他們也在其住處附近建構圍牆城鎮(稱為都,此詞後來用以指「都城」,但此時專門指貴族的居住地)。當代人很明白允許貴族建築自己城郭的危害。在公元前722年,鄭國大臣祭仲反對統治者賞賜其弟一座圍牆城市,因為該城城牆周長超過百雉(4.5公里)。祭仲警告根據前任國王的規定,都的城牆大小必須不超過統治者都城三分之一;假如大於此,國家肯定會遭受危害。[6] 春秋時代政治歷史不斷證明祭仲這勸告的智慧。在公元前626年,為試圖解決魯國新亡統治者三名兒子一次暴力的繼承爭議,每位兒子都獲賜自己的圍牆城市。這些城郭後來為三兄弟的後人提供手段強加勞役予當地人口、建立自己的軍事力量,並強奪正當統治者的權威。從公元前562年起魯國實質上分裂為三部份。[7]

以財政而言,城邦仍是一種領土國家︰統治者與其屬員從個人或宗族對土地與勞動成果的權利獲取收入。大多數春秋政體建立兩級官員——大臣(卿)與官(大夫)——隸屬於一名首席大臣。正如在西周,大臣的職責分為稅收、公共建設與軍事事務;在春秋時期任命司法大臣也成為標準做法。官員以采邑形式獲取薪資,通常以定居地(邑)與土地的數目計算,因此他們得到自己在領域、臣民與資源的獨立基礎。定居地與采邑的大小各有不同。鄭國習俗將首席大臣采邑固定為八邑,但齊國多段銘文提到賞賜300邑給有功將領與官員。[8] 在前一例子中邑很有可能指一座城鎮與其周圍農村腹地,而在後一例子中邑大概只是小村莊。[9] 公元前四世紀一本軍事守則定義「一乘長轂的定居地」(即有義務為統治者軍隊提供一輛戰車的邑)由九十戶組成。[10] 其他文獻指邑的大小從三十至一百戶不等。[11]

與此同時,貴族內部變為以等級與財富區分,這是西周後期已出現的趨勢加速。俸祿理論上繼續是宗族整體的財產,但不同分家劃分定居地與土地成為慣常做法。貴族家室較低分支因此取得一定程度經濟獨立的手段。[12] 喪葬證據顯示個別宗族分支間財富與地位的明顯不均,在部份例子中較低分支的陪葬品比較高分支更奢華。[13]

春秋時期貴族階層以壟斷戰爭、獻祭與狩獵「三大事」定義自身,他們在這些事情以殺生與流血展現其敬畏的權威。共同參與「三大事」為貴族階級帶來戰友身份,並以歃血為盟的慣常做法加強,以建立忠誠與政治同盟的連繫。[14] 與此同時貴族內的禮制等級變得更嚴格區分,並明文定下行為限制的詳細規則。儀式表現逐漸遠離以犧牲盛宴延續與祖先的親密集會,轉向炫耀宗族等級並於宗族在世成員間灌輸團結。[15] 貴族地位世代相傳,但等級、財富與權力則與擔任官職密切相連。大臣與官形成新的政治階級,與統治者競逐國家的控制——而且,正如前述魯國的例子,經常成功。在貴族家室間日增的土地與財富競爭中,軍事力量通常證明是關鍵。

正如西周,貴族一般不是住在其農村地產處,而是住在都城及其附近,非常接近統治者。城邦人口大致分為都城公民(國人)與包括較小城鎮的郊區住民(野人)。但國人不包含所有都城人口。國人身份最初只限於貴族成員——包括較低級貴族,稱為士——他們為統治者提供軍事服務。隨著軍事服務責任延伸至包括部份平民,國人隨時間擴大,但通常商人、工匠與農民依然排除在外。[16] 此時中國社會已可貼切描繪為由「以城市為根據地的武裝貴族,受役從農民佔據的郊區圍繞」所構成。[17]

城市公民往往成為春秋城邦一股政治力量。在危機時期,例如軍情緊急或繼承爭議時,統治者或大臣召開公民大會為其行動爭取支持。公民經常在統治者與貴族家庭,或敵對政治派系的群黨衝突中扮演關鍵角色。有時公民集體行動足以廢黜暴君。民間衝突折磨城邦,令世襲統治者與貴族的權力同樣受損——而最終也會摧毀全體市民,正如鄭國的例子所示。[18]

鄭國統治宗族是周王室較高地位的分支,它在東周早期王都遷至附近成周後,立刻成為舉足輕重的力量。但在公元前七世紀期間鄭受密謀、弒君與政權頻繁轉移纏擾。隨著齊、晉與楚崛起為霸主的主要競爭者,較小國家如鄭發現自己瀕臨滅絕。鄭國領袖受強敵晉與楚壓逼,透過與兩大國其中之一同盟尋求保護,在權力平衡轉變時更改立場。鄭國貴族間與大臣及公民間的血腥衝突令其政治困境更為嚴峻。[19] 在公元前565年,首席大臣子駟策劃暗殺鄭國統治者,代之以更易控制的替補。兩年後,子駟試圖從五個貴族家庭奪取部份土地的控制,觸發一場叛亂。反抗受到鎖壓,但是在此之前子駟已被其敵人處死。

在暴動中被殺的子駟盟友中包括子產(約公元前581至前522年)之父,他是鄭國統治者家室的次要分支成員。在之後二十年間年輕子產巧妙航越鄭國的政治漩渦,將自己推向掌權位置。在公元前554年,子產在鄭國公民發起叛亂並殺害繼任子駟的首席大臣後晉升為卿。當子產領導與鄰國陳的戰爭勝利後,鄭國統治者賞賜他一輛戰車、儀式禮服與六邑。但子產拒受統治者的贈予,堅持自己的等級只允許他擁有兩邑;最後他受說服接受三邑。子邑罕有的謙讓為他贏得民眾尊重。在公元前543年,當鄭國公民廢黜並處決又一名首席大臣後,鄭國統治氏族一名資深成員邀請子產執掌政府。最初子產猶疑不決,但最後他在獲保證將有全面執行權後同意此事。

子產對公民權力謹慎尊重,堅持不懈爭取他們的支持。但是在穩固控制國家後,他推出大膽的政治議程,重啟子駟加強國家對資源控制的流產計劃。子產計劃建造灌溉水道,並以統一單位劃分耕地,這會成為評估土地稅與軍役的基礎,同時也延伸軍役責任至更大比例的人口。在公元前536年,子產頒佈一部他銘刻在銅鼎——統治權威有形象徵——的法典,以讓這套法律廣為人知,並對平民與貴族一視同仁執行。根據《左傳》記載,義憤公民最初痛斥子產的改革,但最終轉為擁抱恢復鄭國繁榮的子產︰

在子產管治政府一年後,鄭國民眾這樣歌唱他︰

我們必須取走自己的長袍與帽子並藏起,
我們必須取走自己的田地並分成五份,
若有人能殺掉這子產,我們會很樂意加入!

但三年後歌曲的用詞改變︰

我們有兒子與兄弟,
是子產教導他們。
我們有田地,
是子產令它們增產。
假若子產死去,
有誰可以繼承他?[20]

(原文︰從政一年,輿人誦之曰︰「取我衣冠而褚之,取我田疇而伍之,孰殺子產,吾其與之。」及三年,又誦之曰︰「我有子弟,子產誨之,我有田疇,子產殖之,子產而死,誰其嗣之。」)

子產留住鄭國公民的支持,一直擔任首席大臣直至他在公元前522年逝世。

城市公民也在田氏篡奪齊國統治中扮演重要角色。在子產擔任鄭國首席大臣的同一時間,田無宇透過寬待公民,例如以慷慨條件借糧,成為齊國朝廷領導人物。[21] 其子田乞以類似方式取得齊國公民支持,讓他可以在公元前481年侵奪齊國政府控制權,為田氏在公元前386年正式取代齊國世襲統治者鋪平道路。[22]

陸威儀(Mark Lewis)將子產比喻為古希臘城邦的僭主或煽動家,爭取大眾支持以取得權力,然後施行嚴厲統治以保有權力。[23] 當然,就像希臘僭主,子產與田無宇也是新政治秩序的先驅,當中權力將會集中在統治者手中,消滅城邦及其激烈爭吵的政治。在後來的法家哲學家韓非(約公元前280至前233年)眼中,子產有資格與上古時代聖君如大禹比較,後者據說在大洪水中拯救世界。[24] 但與韓非同時代的競爭者,儒家哲學家荀子(活躍於約公元前310年至約前215年),則提出遠為嚴厲的判斷︰「子產取得民眾支持,但他從未學會如何管治他們。」[25](原文︰子產取民者也,未及為政也。)

[1] Lewis 2000a: 364.
[2] Li Feng 2008: 25.
[3] Xu Hong 2000: 61, 81–2.
[4] 前引書︰166, 附表4.
[5] 前引書︰128.
[6] 《左傳》隱公元年,3A︰3.
[7] Du Zhengsheng 1990: 41; Yang Kuan 1998: 165; Lewis 1999: 598.
[8] Du Zhengsheng 1990: 112.
[9] Zhu Fenghan 2004: 491–92.
[10] 《司馬法》,原文已佚,但在杜預的《左傳》注解中有所引用。見Du Zhengsheng 1990: 100.
[11] Du Zhengsheng 1990: 100–1. 根據附在約公元前300年《周書》一篇日期未明的文字,為促進農業工作,偏遠圍牆城鎮(都)與郊區村莊(鄙)應不大於百戶。見《逸周書》<作雒>,1: 531.
[12] Zhu Fenghan 2004: 493–99.
[13] Von Falkenhausen 2006: 144.
[14] Lewis 1990: 17–36.
[15] Von Falkenhausen 2006: 294–97.
[16] Lewis (2000a: 369, 2006: 144–45)跟隨增淵龍夫(Masubuchi Tatsuo)的腳步,強調公民中包括城市平民。中國學者(例如Si Weizhi 1978, Yang Ying 1996)採用更為廣闊的公民定義,包括部份農民以及商人與工匠。但是,Yoshimoto (1986)令人信服地證明軍役是公民的定義特徵,只有在一例中商人與工匠包括在公民之內——正正是因為他們需要履行軍役。
[17] Lewis 2000a: 361. 按《周禮》,城市公民擔當戰士,而農村人口則進行後勤勞動工作如建築、搬運盔甲與餵食馬匹。見Du Zhengsheng 1990: 39.
[18] 以下鄭國子產生涯概述基於Yamazaki (1978)的詳細研究。亦見Lewis 2000a: 369–70.
[19] 鄭國或許也是領導貴族試圖以儀式展示與喪葬習俗讓自己與較下級貴族區分的最早例子。見von Falkenhausen 2006: 361–62.
[20] 《左傳》昭公四年,3A: 564. (按︰引文應出自襄公三十年)
[21] 《左傳》昭公三年,3A: 598.
[22] Lewis 1999: 598.
[23] Lewis 2000a: 370.
[24] 《韓非子》第五十章<顯學>,2: 1104。在此段中韓非將子產歸類為為民眾帶來重大利益,卻遭受輕蔑與嘲弄的歷史(或傳說)人物,藉此顯示一般人的無知。
[25] 《荀子》第九章<王制>︰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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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31日 星期二

萬志英《中國經濟史》第一章 4

財富累積

西周統治階級從賞賜、土地收入、工匠製作及與其他貴族家交易獲取財富。不幸地,我們缺乏可靠證據估計這些收入形式在家戶經濟整體的相對價值。土地與農業構成西周經濟的物質基礎。但各種尊貴品也賦予個人及家庭身份標誌。在整段西周時期我們可以看到一種原初——但仍未完整——的改變,從財富透過王室捐贈與賞賜流動的重分配經濟,轉向基於永久擁有權與合約確認交易的所有權經濟。

西周國家奠建於從國王分發賞賜給其從屬諸侯與王室官員上。最重要是,國王賜予土地及勞工令貴族世家能建立自己的獨立經濟基礎。此外,國王賦予鑄造、銘刻與使用銅器的權利,這是周朝菁英成員的重要標誌。其他列在銅器銘文——同樣常見於菁英墳地——的賞賜包括︰貝殼;銅製禮器;祭酒;銅金屬;馬車;馬匹;旗幟;武器、盔甲與其他軍事裝備;翡翠裝飾;以及禮服。擁有並展示這些物品表現出一個人的地位,雖然明確等級高低在公元前九世紀儀式改革前似乎並不存在。儀式變革中開始正式嚴格限制喪葬習俗,有可能是為了回應周朝貴族非言明等級劃分的崩解。

貝殼賞賜在周朝早期通常與王室授銜有關,表現出商朝做法的延續。的確,貝殼賞賜幾乎是商朝甲骨文紀錄的唯一贈禮形式。貝殼在不少前現代亞洲與非洲社會中用作金錢。貝殼與金屬貨幣有許多共同內在優點——數量稀少、耐用、大小與形狀劃一、可數——以及最重要是,不可能複製。貝殼在西周擔當商品交易的價值量度單位(見下述),但不是交易工具。[59] 以往指貝殼在商周時期用作貨幣的流行說法現已視為有誤。[60] 貝殼擁有的價值,無疑是來自貝殼用作祭品與陪葬品的儀式用途,而不是任何貨幣價值的抽象概念。再者,貝殼在賞賜的重要地位在西周年間明顯衰退。

我們缺乏西周地租負擔的當代證據。根據公元前四世紀哲學家孟子所言,在商朝與周朝早期統治者抽取土地產出百分之十的稅。[61] 《周禮》以非常概要與理想化形式描述周朝國家組織,聲稱貴族領主上繳王室賞賜土地超過三分之二收入給國王,只保留三分之一給自己。[62] 但我們沒有方法引證這些必須視為可疑的說法。《詩經》中如<七月>這些詩歌提及農業人口為其領主履行不定期勞務,但他們通常負擔的義務是農業與手工產品,而非勞動。紀念建築,即使是在周王命令下,在此時仍然罕見。

西周不存在市場。所有銅器銘文紀錄的交易都是貴族間私人轉讓。土地轉移往往涉及王室與地方官員介入,還有複雜的贈禮交換。西周後期國王似乎定期重新指派王畿內土地所有權給新所有人——雖然這種王室干預可能不會毫無爭議。即使有證據提到——例如,在裘衛鑄造銅器的銘文——刻意獲取與累積土地的努力,我們也從中找到西周所有權錯綜複雜的大量證明。

正如前述,裘衛據指是一名新興企業家,其地位並非來自王室任命——他似乎沒有得到任何任命——而是來自他管理製造作坊產生的財富。兩段不同銘文紀錄裘從一名為矩之貴族取得土地的轉讓。在其中一例中矩以總共十三塊田的可耕地交換,從裘得到在王室儀式中配戴的禮服與翡翠裝飾︰

矩伯等人從裘衛取得翡翠徽章,其價值定為八十串貝殼。他們交出十塊田的可耕地。矩也獲得兩塊紅色虎形玉、兩件鹿皮護膝與一件裝飾皮圍腰,總價值定為二十串貝殼。他們交出三塊田的可耕地。

(原文︰矩白庶人取堇章於裘衛。才八十朋,厥貯,其舍田十田。矩或取赤虎兩、鹿賁兩、賁鞈一,才廿朋。其舍田三田。)

之後裘向五名長老報告這次交易,這五名長老受命向三有司確定這次土地轉移。最後,多名人士(其地位未明;可能是矩方人物)與裘一名族人為官員舉辦一場宴會。[63]

在第一次轉讓,每塊土地平均價值為八串貝殼,而在第二次轉讓平均價值是六又三分之二串,顯示土地的大小或品質有差異。[64] 這段銘文是以貝殼量度土地價值的唯一例子,難以斷定這種做法曾經有多普遍。裘有義務向五名長老報告,以及三有司在確定土地轉移的角色——正如其他銘文確認,這是標準做法——顯示這種土地轉讓需要國王代表認可。[65] 為參與轉讓的王室官員提供飲宴似乎也是義務。

裘向矩第二宗買地進一步展示此時土地所有權的錯綜複雜。在此例中矩從裘獲得一輛戰車與各種戰車裝飾,大部份由皮革與獸皮製成。矩向裘「捨棄」林子里森林地以為回報。然後裘「捨棄」兩匹馬給某位顏陳大,給顏妻一件衣服,給顏屬下一名官員壽商一件獾皮斗篷與野豬皮頂篷。在此例中土地測量與邊界劃定由壽商與顏的手下進行,裘贈與那些手下各種禮物,主要是動物毛皮。最後,裘的族人為顏手下預備一場慶祝宴會,顏手下給裘的隨從禮物回報。[66] 大多數學者推論顏陳大在某方面從屬於地主矩,或許是擔任當地里長。顏顯然在這片森林地有部份權益,在矩轉讓擁有權給裘後需要加以賠償。正如伊藤道治觀察到,裘參與的複雜贈禮儀式,削弱這次轉讓是土地販賣的純粹功利觀點。[67]

一名學者解讀這些事件為西周中期貴族時運轉變的象徵︰矩在困難時期中落,被逼出售其土地以取得正式禮服參與王室典禮,同時裘代表由工匠製作致富的上向流動企業家階級。[68] 這種評價肯定誇大財富改變西周社會秩序的力量。再者,不是所有貴族都志在實現擴張其擁有土地的機會。在一宗涉及一群奴僕偷取穀物的例子中,竊賊的領主提出以土地及勞工形式賠償,但那名受害貴族堅持以穀物支付賠償。[69]

數段銘文紀錄的土地轉移規定,在達成協議後,每一方會收到一塊剖開木頭(析)以核實交易。當然,銅器銘文本身也擔當這種紀錄用途。西周後期土地交易也提及宣誓確認協議不可改變的做法。然而我們絕不能斷定土地可自由轉讓。李零(Li Ling)形容西周銅器銘文提及的土地轉讓是用於償債而不是出售。李主張銘文採用的字句——其中一方「取」特定物品(通常在儀式或展示中有聲望價值),然後以「捨」土地為補償——表示兩種行動有時間間隔而不是同時交易。[70] 土地也從未用於交易貝殼或任何貨幣象徵物。王室官員在認可土地轉移與執行土地測量與劃界等任務的角色,還有轉讓結束時的宣誓與儀式宴會,都提醒我們不可認為貴族地產由嚴格定義的私人財產組成。交易主要功能是獲取展示地位的貴重品;土地與勞力——比起指定為交易對象——一般是為這目的而被「捨棄」。

此外,擁有土地與貴重品及貴族地位本身的是貴族而不是個人。柯鶴立(Constance Cook)觀察到「聲望與財富累積是世代傳承的持續過程」。[71] 王室制裁不只在宗族地產最初建立時不可或缺,在重新確立後代繼承其祖先地位與官職時同樣如此。可以肯定的是,個別宗族起落的命運,以及宗族隨時間逐漸分家,很有可能造成宗族分支間的經濟不均日漸增加。但家產秩序原則仍然完好,以市場仲介的交易也尚未出現。

總結

在西周,國王、諸侯與王室官員全部都從他們以宗族共同祖產形式擁有的土地獲取收入。稅收的概念仍未存在。因此西周可分類為領土國家的一種,當中統治階級財富與收入來自個人或家庭對土地與勞力的權益,而不是來自官職特權。[72] 但隨著西周時期王室權威日益受限。最初周王將中原前商朝核心土地的領域與人口控制權讓予諸侯。在西方王畿內,賞賜土地給王室官員逐漸縮減君主對土地、勞工與其他資源的直接控制。儘管如此,周王,最少是間接地,繼續對王畿施加顯著影響。周朝政府建立更正式科層架構並行使有效司法權威,正如王室官員在仲裁貴族世家間爭議的核心角色所反映。王家崛起為王室政府自主分支或許加強國王的個人權力,但權力施加在日益減少的領土上。同時隨著王室權威受損貴族內的等級也日漸不穩。周朝貴族家產秩序一直基於宗族團結與祖先崇拜。親屬連繫隨時間因為家系連結變得更疏遠而減弱。土地擁有權零碎分散也促成貴族間社會與經濟差異擴大。不論是貴族還是平民之間,社會身份日益著重於地方社群——邑。

公元前771年潰敗並失去其故鄉後,周王逐漸變得無關重要,變成已逝政治秩序有名無實的象徵首領。軍事與經濟權力轉至諸侯,他們現在完全獨立於王室控制。我們對諸侯在西周時期的活動所知甚少,但他們在東周登上核心舞台。雖然諸侯模仿西周後期王室政府部份特徵,一種新政體——城邦——主宰春秋時期政治、社會與經濟風貌。城邦產生自移去權力頂點國王的周朝家產秩序重組。但城邦也促進加速家產制國家最後消亡的政治、軍事與經濟力量。

[59] Ma Chengyuan (2000)主張康鼎(1998年上海博物館取得的西周早期器具)紀錄一次購買翡翠飾物,以貝殼、禮器、酒及一頭牛支付。但這樣解讀有問題。正如Ma承認,「買」此圖案在其他周朝銅器銘文中看來都沒有「購買」的意思。Kakinuma (2011: 108–9)的詮釋指這次轉讓其實是禮物交換,貝殼是用於量度價值而不是交易媒介,這比較有說服力。關於這點也見Li Yung-ti 2006: 9–11.
[60] Cook 1997: 262–65; Li Yung-ti 2006; Kakinuma 2011: 73–104.
[61] 《孟子》IIIA.3.
[62] 《周禮》<夏官司馬.司勛>。
[63] 衛盉(Ma Chengyuan 1988: #193). 這段銘文的討論見Zhao Guangxian 1979; Itō 1987: 190–91; Hsu and Lindruff 1988: 275–78; Cook 1997: 271–73; Li Yung-ti 2006: 6–9.
[64] 雖然商周銘文慣常以「串」(「朋」)量度貝殼,一串數量有多少仍未確定。
[65] 關於在裁決重要民事事宜中指定朝廷要人擔任「五人委員會」的慣常做法,見Li Feng 2008: 84–85.
[66] 九年衛鼎(Ma Chengyuan 1988: #203). 這段銘文的討論見Cao Wei 2002: 237–41; Itō 1987: 163–64; Li Ling 1998: 97.
[67] Itō 1987: 164.
[68] Zhao Guangxian 1979.
[69] 曶鼎(Ma Chengyuan 1988: #242).
[70] Li Ling 1998: 99. Cook (1997: 282)相似地強調整段西周時期土地(仍「屬於」國王)「不可轉讓」的特質。
[71] Cook 1997: 278.
[72] 此處運用的「領土國家」觀念引申自Schumpeter區分王侯領土與稅收國家。見Schumpeter 1991; Musgrave 1992; Bonney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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