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制國家興起
在公元前六世紀期間,周朝各城邦內日漸繃緊的關係破裂,迸出政治與社會轉變的強力急流。精確分等的貴族地位崩解。統治階級內分層程度加劇,激起統治者與其他貴族在財富與權力的懸殊差異。新的政治秩序冒起,以權力集中在全能君主手中為基礎(地圖2.2)。其後數世紀見證舊貴族及其領地下大致自足的莊園經濟摧毀。統治者直接控制土地,將它們賜予農民家庭,並以稅收、勞役與軍役為回報。貴族官職世襲的權利廢除,統治者改為建立官僚形式政府,當中官員為統治者的喜好效勞。鐵器時代來臨也直接挑戰貴族的地位、特權與自我認同。貴族以嚴格禮制規則進行的戰車戰鬥由遠為血腥的衝突取代,從農民人口徵召的大規模步兵軍隊參戰,配備包括強弩等鐵製武器。平民出身的熟練領袖通過等級晉升指揮新式軍隊。
地圖2.2 戰國時代主要國家,公元前481至前221年
這種統治者與臣民之間關係轉型,始於需要提高國家軍事實力,並建立相應書面紀錄以收集個人、家戶與財產資訊。[26] 起初,書面登記的主要用於軍車徵召。公元前645年一則年代記事指,晉國統治者戰敗於楚國手中後,以賞賜土地補償軍役。但此例大概是僅此一次只限於公民的應急手段,是統治者弱勢而不是有實力的證據。[27] 最早擴大稅收與軍役基礎的嘗試——在公元前590年代魯國與子產公元前543年發起的改革——同樣出現在受強敵環繞的較弱國家。魯與鄭的官員同樣進行土地測量,以有義務服軍役的單位組織農村人口,雖然我們缺乏土地登記如何與軍事徵召關連的資訊。南方楚國最先投入步兵軍隊取代戰車,也是建立官僚工具以動員士兵與軍事物資的先驅。楚政府在公元前589年進行首次體格適合服軍役成年男性的全體登記,在公元前548年從事對土地、森林、礦藏與牲畜資源的全面調查。到公元前500年人口登記顯然也已引進齊國。同樣在此時,晉國大部份地區已推行收成20%水平的土地稅,該國領域實際上已由所謂「六卿」瓜分。徵收這項土地稅以賞賜土地給農戶為前提,也很有可能需要某種形成的登記。
此外,擴張大國如晉、秦與楚也開始在其國境與新征服領域創建稱為縣的新行政城鎮。縣最初主要用於軍事用途,相對於賞賜縣給貴族為封土,統治者將各縣置於受任命地方官轄下。但是,地方官不時將其治下的縣轉為私人采邑,即使他們沒有世襲繼承權。在據說春秋時代有四十縣的晉國,統治者有時會賞賜縣給有功官員成為他們的世襲封土。但在公元前514年晉首席大臣沒收兩名被揭發密謀對抗統治者的貴族所屬土地,將之轉為總共十縣,由國家直接控制。[28] 在春秋晚期,卿室也開始在他們自己的大型封土內建縣。一直到公元前四世紀中期秦國商鞅變法,縣才成為綜合領域控制體系的基本單位,直屬於中央政府。[29]
隨著公元前453年晉分裂為魏、韓與趙三國,魏率先展開成為戰國時期專制統治標記的制度改革。在公元前419年魏軍決定性擊敗秦國,吞併中原西端的肥沃農地。大約在這時期,魏國首席大臣李悝開始實行注重改進農業與促進農民家庭福祉的政策。魏大概是當時人口最密集的國家,因此李悝強調更密集農耕,透過耕作各種主要作物(黍、小麥、麻與大豆)以減低歉收的風險、採取更需要勞力的耕作技術,並以栽種桑樹與其他非食用作物利用貧瘠土地。李悝也主張間接的價格控制方式,由國家在豐收低價時收購穀物以提高農民收入,同時在穀物昂貴時出售儲糧以保護城市消費者。這種國家干預以平順食物價格波幅的方式,成為中國帝制國家政治經濟一項主要特徵。[30]
李悝也據稱在推行一套法典與編撰可能是最早的法律專著《法經》上有所貢獻。雖然李的法典並未留存,據稱它曾擔當秦與漢帝國的法典基礎。[31] 李悝經常被視為法家其中一位始祖與「富國強兵」學說的先驅。當然,李認為農耕人口——國家財富最終來源——貧困是國家的最大危害。因此他主張統治者應只對農民徵收適量稅收,並以限奢規定限制揮霍消費,並抑制商人操控價格剝削生產者與消費者。李本人出身平民,對舊貴族表示輕蔑,警告地位、財富與知識懸殊損害社會秩序與國家穩定。[32]
專制國家徹底綻放發生在公元前四世紀中期秦國商鞅擔任首席大臣期間。秦國改革議程受前驅魏國強力影響。在公元前385年,一名秦公子三十年前十歲時被逼流亡魏國,此時回秦並取回王位。後來稱為獻公(公元前385至前362年在位)的他,之後引入以魏制為榜樣的轉變︰任命市場巡官收取貿易稅、建立軍役戶籍登記、推行縣行政單位,以及將秦都從雍遷至更靠近中央位置、已連接魏與中原商業網絡的櫟陽。獻公之子孝公(公元前361至前338年在位)繼續其父創建,同時尋求任用國外賢能政治家。其中一位應其召的是公孫鞅(以商鞅更廣為人知,公元前390至前338年),他是衛國統治氏族成員,當時擔任魏國首臣大臣的家臣。商鞅就像之前的獻公,視富強魏國為模仿的榜樣。
在公元前356年孝公任命商鞅為上卿,授權他著手影響廣泛的行政與法律改革。[33] 商立即實施一套貌似基於李悝《法經》的法典,推行新軍事等級體系——總共有十七等——這成為表彰戰事軍功的基礎。[34] 根據公元前三世紀撰寫、摘要商鞅政策與政治理論的《商君書》,在戰鬥中殺一敵軍的獎賞包括晉升一等、賞賜100畝耕地、九畝居住地與一名侍從農民(庶子)。[35] 因此商鞅試圖建立以為國服務為基準的獎勵體系,這會取代舊貴族特權並為土地與財富重新分配提供基礎。他也組織人口為五與十戶軍事形式的單位,定下連帶責任原則,其中團體所有成員要為其任何成員犯下的罪行負上相同法律罪責。最後,商鞅首階段改革推行旨在限制不道德商人剝削的嚴厲法律懲罰。就像李悝,商鞅支持農民——他們辛勤從事國家財富根本的「主要職業」(本業)——福祉,多於並先於工匠與商人這些「次要職業」(末業)。[36]
雖然商鞅的計劃引起秦國貴族怨恨與反抗,孝公繼續信任其屬下。在公元352年他晉升商為總理大臣,結合首席大臣與軍事指揮的職位。兩年後,公元前350年,商發起第二次更為影響深遠的一系列制度改革。
商鞅各政策一項關鍵目標是確立以配偶家戶為社會與經濟組織的基本單位。公元前356年商鞅推行的新法中,包括規定兩名或以上成年男性的家戶將雙倍評稅。在改革第二階段期間,商將父親與成年兒子同住定為罪行。此外,商廢除長子繼承慣例,實施所有兒子平均繼承父親財產的要求。這套法令旨在透過拆散舊貴族擁有土地並分割給眾多兒子,侵蝕舊貴族的經濟基礎。最近發掘的戶籍登記與法規指出,商鞅的嚴苛改革即使在秦帝國下也沒有全面推行。[37] 但平等繼承原則後來載入帝國法律超過二十世紀,成為中國家庭農耕經濟基石之一。
商鞅在公元前350年實施的新措施,包括一條分割耕地為由田埂分開的標準塊狀地(稱為阡陌)的法律。這項創制顯然可追溯至李悝在魏國的政策,或者也包括子產的改革——我們對此所知甚少。最近發掘一份來自公元前309年的文獻載有一部份秦國土地法規,為阡陌實踐提供部份細節。該法規定土地將分成一步闊與240步長的塊狀地。這些塊狀地兩塊構成一畝,而100畝(或一頃)成為秦國給予農戶的標準地塊。塊狀地以田埂與道路等邊界標示,地主需要進行年度保養以確保塊狀地維持明確區分。[38] 這些標準土地單位成為土地所有權與稅制新體系的基礎,當中秦政府分派土地給個體戶,以支付穀物、糧秣、稻草,還有勞力與軍役為回報。這土地所有權體系的部份形式,有可能在兩世紀前已由子產在鄭國推行,並已存在於魏國及其他晉繼承國(韓與趙),或許也存在於其他國家。商鞅能從貴族奪取土地並重新分配給一般農戶的程度仍然未明。分配土地給農戶最有可能在新開墾土地與征服區域進行,在這些地區當地人口被秦國殖民者強制逼走。[39]
商鞅也推動其他集權政策。在公元前344年他下令秦國官員採用統一度量衡以確保公平收稅。他也將秦都遷至新地點咸陽,開始建造宏偉宮殿配合秦國統治者的至尊地位。建立新都令統治者及其政府與仍聚居舊都雍的貴族住處分離。但是,商鞅變法沒有廢除秦國貴族。實際上,在公元前340年一次對魏軍事勝利後,孝公授予商鞅貴族爵位,賞賜他十五邑封地。
但是在公元前338年孝公死後,商鞅仇敵迅速煽起新統治者懷疑其大臣的忠誠。在一年內商以叛國被捕並以拉扯分屍的可怕形式處決。但其遺產得以延續。在商死時秦國已成為周朝疆土最難以克服的軍事強權,從以首個統一帝國建立為終點的漫長旅程起航。
秦與其他國家專制統治者建立的制度改變周朝社會秩序。許多舊貴族消失,由在政府或戰事對國家有功而獲授爵位的新興貴族取代。都城市民與郊區住民的區分大部份消除。新的平民(庶人)階級出現,經由獲贈土地並以繳稅、法定勞動與軍役為回報直接與國家連繫。[40] 在西周時期,庶人指從屬於貴族家戶的農民役從階級。從公元前六世紀開始併入的新體制將庶人轉變為獨立農耕家庭,雖然役從地位的貶義依舊。孔子對周朝貴族衰敗感到氣餒,強烈反對在國家事務上給予庶人任何發言權。[41] 但在公元前四世紀中著述的儒家哲學家孟子,明確承認庶人能夠並已經在政府服務。然而,雖然孟子拒斥城市與農村居民的區分為過時,他仍堅持維護統治菁英與非官員平民之間恰當的社會與政治等級體系。[42]
這段時代其他紀錄將庶人置於與商人及工匠同樣的地位——低於下級貴族(士),高於眾多由概括字眼指稱的役從團體如「粗活者」(皂)、「從屬者」(隸)與僕從(臣),以及職業分類如車夫(輿)、養馬員(圉)與牧人(牧)。[43] 看來區分庶人(意思保留指參與農業者的詞語)、商人及工匠三者與役從階級的是其獨立生計手段。但是,庶人獲得的土地嚴格來說不是私有財產,而是國家有條件贈予的土地所有權,以貨物與服役為回報。
雖然庶人不再視為役從階級,強制勞動在專制國家的政治經濟中,遠比過去在城邦佔據更中心位置。法定勞役負擔往往沈重,正如反對過度要求勞役的頻繁抗議——特別是來自工匠——所顯示。[44] 但是,服刑奴役提供政府作坊大部份勞動力。這種做法可能在晉繼承國開始,但它成為秦國商鞅推動的法律體制基石。商鞅變法創造一種不分男女施行的服刑奴役分類,統稱為隸臣妾,包含囚徒勞工與政府奴隸(多數是戰俘)。相對於較早時代奴僕附屬於貴族家戶,到戰國時期役從階級大多數由政府監督。雖然秦律為囚徒勞工與政府奴隸建立區分,兩群人根本上都是以無條件為國家出賣勞力來定義。[45] 欠缺穩定職業本身成為罪行︰《商君書》主張無工作者應由國家奴役,而公元前252年《魏律》規定他們應強徵入軍並受到比可敬士兵更嚴苛的對待。[46] 在專制國家的經濟中,工作成為定義個人特質的標記,不論自由或不自由者。
[26] 本段基於Du Zhengsheng 1990: 22–25, 175–78; Hori 1996: 47–55; Yang Kuan 1998: 151–67.
[27] Du Zhengsheng 1990: 177–78.
[28] 《左傳》,昭公二十八年,3A: 753.
[29] Du Zhengsheng 1990: 119–23. 晉似乎也是首個建立郡單位的國家,時間在春秋後期。郡是軍事戰略重要的地區,相比縣面積較大但經濟價值較小,或許是因為郡人口較少或土地較貧瘠。見前引文︰123–24.
[30] 關於李悝的經濟政策,見Yang Kuan 1998: 188–92; Hu Jichuang 1962: 1, 265–78.
[31] 睡虎地發掘的秦代著作藏處中,發現兩篇錄入魏律的文章留存於<為吏之道>手稿中。晚明一部歷史著作中出版大約十篇據說選自李悝《法經》的文章。但是這項資料來源是否真實存疑。見Ikeda 2008a: 112–31.
[32] Ikeda (2008a)從極零散資料來源整合出李的政治觀點。
[33] Lewis 1999: 612–16; Yang Kuan 1998: 201–11; Hori 1996: 33–38.
[34] 主張秦國商鞅法典是基於李悝專論的說法,只出現在遠為後期的資料來源,並受到部份學者否定(例如Cao Lüning 2002: 57–63)。關於支持此說法更深入研究的論證,見Ikeda 2008a.
[35] 《商君書》第十九章<境內>︰119,;亦見Yang Kuan 1998: 180.
[36] 以《商君書》的文字來說,「統治者若希望以農業讓其國家富有,其境內食物價格肯定一直昂貴,同時非農業活動徵稅必定很高,貿易利潤必收重稅。」(原文︰故曰欲農富其國者,境內之食必貴,而不農之徵必多,市利之租必重。)《商君書》第二十二章<外內>︰129。
[37] 例如,部份未分家戶籍出現在里耶名冊,而張家山文集揭示即使在漢帝國初期,長子在爵位(與擁有土地)上遠比其他兒子得到更多。與馬碩(Maxim Korolkov)及李安敦(Anthony Barbieri-Low)私人通信。
[38] Huang Shengzhang 1982; Li Xueqin 1982; Yamada 1993: 34–6; Hori 1996: 33–7. 秦國分塊土地顯然是基於周朝普遍做法,當中畝單位比魏或其他國家大。更大的畝單位意味著農民獲國家分發土地更大。但是,值得留意核心國家如魏與韓的土地生產力,無疑比邊陲國家如周與秦高。根據《呂氏春秋》,魏國在鄴鄰近地區的土地分配加倍至200畝,因為該處土地生產力較低。見Zhu Honglin 2008: 223.
[39] 與馬碩私人通信。
[40] 關於庶人分類的演變,見Si Weizhi 1978; Yang Ying 1996. 但是,我不同意Si與Yang多項題目的分析,特別是他們爭論指春秋時期的城市公民(國人)包括庶人。(見前文注16)
[41] 《論語》16.2.
[42] 《孟子》5B.2, 5B.7.
[43] 見Si Weizhi 1978: 105; Yoshimoto 1986: 635所引《左傳》段落。
[44] Si Weizhi 1978: 108.
[45] Huang Shengzhang 2001; Yates 2002; Li Li 2007. 囚徒勞工一般判處三至六年刻苦勞動,這年期實際上往往是無期徒刑。一般而言只有戰俘與特定類別罪犯可充當奴隸,但有功官員與士兵經常獲賜奴隸,最少到公元前三世紀已存在奴隸市場。
[46] Yates 2002: 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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