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7日 星期五

萬志英《中國經濟史》第二章 1

第二章 從城邦至專制君主(公元前707至前250年)

隨著公元前771年西周衰亡,王室權威褪為一度漫長而閃爍的暮光。大小地區領土的領主脫離周朝統治束縛,雖然他們繼續對周王的禮制要位表示敬意。數以百計新近獨立政體中許多都採取農業城邦形態,由統治宗族居住都城與住民在役從條件下在土地工作的相連農村定居地構成。最大領域國家位處邊陲︰晉在北,齊在東,秦在西,以及楚跨越周朝疆土南部(地圖2.1)。東周早期——稱為春秋時期(公元前771至前481年),以據指由孔子(公元前551至前479年)撰寫的該時期編年史命名——的政治世界受長期戰事摧毀。許多國家成為內部鬥爭與外來攻擊受害者而毀滅的次數相近。即使最有力的國家也未能免於這些政治力量漩渦。晉是周朝王室後裔,透過征服非周民眾從其汾河下游河谷根據地向北擴張。但有力貴族家庭越矩主張自己的獨立,公元前678年一名下級族人軍事政變也壓垮統治的晉室本身。儘管擁有軍事實力,晉「實際是各半獨立城邦的聯盟,它們花在與其統治者及彼此相鬥的時間,幾乎和與其他國家開戰一樣多。」[1]



地圖2.1 春秋時期主要國家,公元771至前481年

春秋時期折磨周朝疆土的地方混亂,在公元前667年霸的制度首次出現後暫時得以改善。第一位霸主是齊桓公(公元前685至前643年在位),他聲稱以周王之名行事,召集多國統治者集合,商討休戰與繼承爭議,並統領各國聯軍向非周民眾發起軍事行動。但齊國統治者對霸權的主張,依靠其不穩軍事優勢與短暫政治同盟。到公元前七世紀結束,晉國統治者奪取霸主地位,雖然他們同樣不斷面對針對其名義宗主權的挑戰,特別是南方崛起的國家楚。到孔子的時代,沒有統治者能施加足夠權威贏取認同成為霸主,這種制度就此失效廢棄。

城邦政體同樣證實並不穩定。如同在西周,統治者大方賞賜土地與人口給族人與官員,這樣做令統治者權威依賴的資源縮減。權臣在政府與外交上使其君主黯然失色。敵對大臣與派系之間內戰往往推翻世襲統治者,或者與周王相似地將他們貶為架空的人質。官僚等級日漸超越貴族系譜。在公元前五世紀期間出現一種新政治秩序,以權力集中在全能君主手中為基礎。少於二十四國存活至戰國時代(公元前453至前221年),當中強大七國崛起為至高地位的爭奪者。

因此戰國時期標誌著周朝早期統治者與族人及貴族分享權威的家產制秩序失勢,由權力與經濟資源集中在崇高君主手中的新型政體取代。一連串社會、科技與政治轉型橫掃周朝疆土,推動專制國家崛起。戰國時代君主需要增加稅收與擴大軍隊以與其對手競爭。君主除去其土地與官員的貴族特徵後,賜予農民所有權,以勞動、軍役及直接向統治者庫房繳交的稅款為回報。從此時起配偶家戶成為農業生產與稅收的基本單位。以家庭耕作為典型的小規模農業,將會在整段帝制時期一直是中國經濟的重要特徵。

科技與政治轉變同樣改變財富與權力來源。引進冶鐵術觸發一次軍事革命。鐵製武器令貴族進行戰車戰事變得過時。統治者改為投入遠為大規模從農民徵召聚集的步兵。戰國統治者也依靠新興商人階級協助他們收集與集中控制經濟資源。發明貨幣制有助長距離貿易與財富累積。統治階級出現明顯兩分。專制統治者將官僚部門與軍事領導託付正在興起的專業2政階級,當中成員大部份從較下級貴族(士)挑選。許多世襲貴族家庭——特權盡喪、土地遭奪,而且排除在官職之外——沈淪至貧困與在政治無關痛癢的地步。

在戰國時期發展的專制國家為中國統一成單一帝國鋪下制度基礎。秦國落在周朝疆土邊陲,說不上是創立集權政策的先驅。但在公元前四至三世紀期間,秦在財富與權力上大幅超越其對手。行政法與刑法的廣泛體制對秦急速興起功不可沒,它們鎮壓不滿,實施嚴格官僚紀律,並讓國家有能力以無法想像的規模動員人員與物資。

城邦全盛期

正如我們在第一章所見,邑定居地是青銅時代早期的基本社會單位。這些定居地大多只是村莊。商朝最後的都城安陽——覆蓋24平方公里的宮殿、廟宇、作坊、菁英住所與農業社群集合體——比當時任何其他邑大四十五倍。[2] 在西周期間國家行政功能似乎已分散至各王城的網絡,沒有單一最高中心。在東周時期新都城成周身為儀式中心保有重要象徵地位,但政治上它已淪為空殼。新春秋政體的共同特徵,是政治與軍事力量集中在圍牆城市,它們擔當大量獨立統治宗族的都城。因此春秋時代標誌著中國的城邦全盛期。

在商朝與西周時期,城市圍繞宮殿、廟宇建築與菁英墓地的核心形成。這些儀式中心產生許多用作貴族住所的衛星定居地,每處擁有與自己相配的農民、工匠與粗活僕役。例如在周原,考古學家已發現超過二十處菁英定居地點,還有銅器、骨器、陶器與翡翠作坊分散在15平方公里的範圍內。王都豐與鎬以及其他周朝城市表現出類似的定居地分散模式,缺乏任何城市空間與農業活動的明確劃分。最顯眼的是,西周王城欠缺從春秋時代起成為中國城市主要特徵的防衛城牆。[3]

加固城市抵抗攻擊的需要,帶動春秋時期城市建造劇增,以及防衛城牆顯現為中國城市標記特徵。在魯國——相對較小但紀錄最齊全的國家——從公元前770年至前480年間構築不少於二十座城市。[4] 不幸地,春秋城市的考古證據仍然不足。幾乎所有這些城市都在戰國時代更大規模重建,只留下很少較早期結構殘跡。部分春秋國都——例如在魯、秦與鄭——城牆周長13至15公里,但這時大多數城市遠小於此。[5] 在大臣與貴族家室獲取權力後,他們也在其住處附近建構圍牆城鎮(稱為都,此詞後來用以指「都城」,但此時專門指貴族的居住地)。當代人很明白允許貴族建築自己城郭的危害。在公元前722年,鄭國大臣祭仲反對統治者賞賜其弟一座圍牆城市,因為該城城牆周長超過百雉(4.5公里)。祭仲警告根據前任國王的規定,都的城牆大小必須不超過統治者都城三分之一;假如大於此,國家肯定會遭受危害。[6] 春秋時代政治歷史不斷證明祭仲這勸告的智慧。在公元前626年,為試圖解決魯國新亡統治者三名兒子一次暴力的繼承爭議,每位兒子都獲賜自己的圍牆城市。這些城郭後來為三兄弟的後人提供手段強加勞役予當地人口、建立自己的軍事力量,並強奪正當統治者的權威。從公元前562年起魯國實質上分裂為三部份。[7]

以財政而言,城邦仍是一種領土國家︰統治者與其屬員從個人或宗族對土地與勞動成果的權利獲取收入。大多數春秋政體建立兩級官員——大臣(卿)與官(大夫)——隸屬於一名首席大臣。正如在西周,大臣的職責分為稅收、公共建設與軍事事務;在春秋時期任命司法大臣也成為標準做法。官員以采邑形式獲取薪資,通常以定居地(邑)與土地的數目計算,因此他們得到自己在領域、臣民與資源的獨立基礎。定居地與采邑的大小各有不同。鄭國習俗將首席大臣采邑固定為八邑,但齊國多段銘文提到賞賜300邑給有功將領與官員。[8] 在前一例子中邑很有可能指一座城鎮與其周圍農村腹地,而在後一例子中邑大概只是小村莊。[9] 公元前四世紀一本軍事守則定義「一乘長轂的定居地」(即有義務為統治者軍隊提供一輛戰車的邑)由九十戶組成。[10] 其他文獻指邑的大小從三十至一百戶不等。[11]

與此同時,貴族內部變為以等級與財富區分,這是西周後期已出現的趨勢加速。俸祿理論上繼續是宗族整體的財產,但不同分家劃分定居地與土地成為慣常做法。貴族家室較低分支因此取得一定程度經濟獨立的手段。[12] 喪葬證據顯示個別宗族分支間財富與地位的明顯不均,在部份例子中較低分支的陪葬品比較高分支更奢華。[13]

春秋時期貴族階層以壟斷戰爭、獻祭與狩獵「三大事」定義自身,他們在這些事情以殺生與流血展現其敬畏的權威。共同參與「三大事」為貴族階級帶來戰友身份,並以歃血為盟的慣常做法加強,以建立忠誠與政治同盟的連繫。[14] 與此同時貴族內的禮制等級變得更嚴格區分,並明文定下行為限制的詳細規則。儀式表現逐漸遠離以犧牲盛宴延續與祖先的親密集會,轉向炫耀宗族等級並於宗族在世成員間灌輸團結。[15] 貴族地位世代相傳,但等級、財富與權力則與擔任官職密切相連。大臣與官形成新的政治階級,與統治者競逐國家的控制——而且,正如前述魯國的例子,經常成功。在貴族家室間日增的土地與財富競爭中,軍事力量通常證明是關鍵。

正如西周,貴族一般不是住在其農村地產處,而是住在都城及其附近,非常接近統治者。城邦人口大致分為都城公民(國人)與包括較小城鎮的郊區住民(野人)。但國人不包含所有都城人口。國人身份最初只限於貴族成員——包括較低級貴族,稱為士——他們為統治者提供軍事服務。隨著軍事服務責任延伸至包括部份平民,國人隨時間擴大,但通常商人、工匠與農民依然排除在外。[16] 此時中國社會已可貼切描繪為由「以城市為根據地的武裝貴族,受役從農民佔據的郊區圍繞」所構成。[17]

城市公民往往成為春秋城邦一股政治力量。在危機時期,例如軍情緊急或繼承爭議時,統治者或大臣召開公民大會為其行動爭取支持。公民經常在統治者與貴族家庭,或敵對政治派系的群黨衝突中扮演關鍵角色。有時公民集體行動足以廢黜暴君。民間衝突折磨城邦,令世襲統治者與貴族的權力同樣受損——而最終也會摧毀全體市民,正如鄭國的例子所示。[18]

鄭國統治宗族是周王室較高地位的分支,它在東周早期王都遷至附近成周後,立刻成為舉足輕重的力量。但在公元前七世紀期間鄭受密謀、弒君與政權頻繁轉移纏擾。隨著齊、晉與楚崛起為霸主的主要競爭者,較小國家如鄭發現自己瀕臨滅絕。鄭國領袖受強敵晉與楚壓逼,透過與兩大國其中之一同盟尋求保護,在權力平衡轉變時更改立場。鄭國貴族間與大臣及公民間的血腥衝突令其政治困境更為嚴峻。[19] 在公元前565年,首席大臣子駟策劃暗殺鄭國統治者,代之以更易控制的替補。兩年後,子駟試圖從五個貴族家庭奪取部份土地的控制,觸發一場叛亂。反抗受到鎖壓,但是在此之前子駟已被其敵人處死。

在暴動中被殺的子駟盟友中包括子產(約公元前581至前522年)之父,他是鄭國統治者家室的次要分支成員。在之後二十年間年輕子產巧妙航越鄭國的政治漩渦,將自己推向掌權位置。在公元前554年,子產在鄭國公民發起叛亂並殺害繼任子駟的首席大臣後晉升為卿。當子產領導與鄰國陳的戰爭勝利後,鄭國統治者賞賜他一輛戰車、儀式禮服與六邑。但子產拒受統治者的贈予,堅持自己的等級只允許他擁有兩邑;最後他受說服接受三邑。子邑罕有的謙讓為他贏得民眾尊重。在公元前543年,當鄭國公民廢黜並處決又一名首席大臣後,鄭國統治氏族一名資深成員邀請子產執掌政府。最初子產猶疑不決,但最後他在獲保證將有全面執行權後同意此事。

子產對公民權力謹慎尊重,堅持不懈爭取他們的支持。但是在穩固控制國家後,他推出大膽的政治議程,重啟子駟加強國家對資源控制的流產計劃。子產計劃建造灌溉水道,並以統一單位劃分耕地,這會成為評估土地稅與軍役的基礎,同時也延伸軍役責任至更大比例的人口。在公元前536年,子產頒佈一部他銘刻在銅鼎——統治權威有形象徵——的法典,以讓這套法律廣為人知,並對平民與貴族一視同仁執行。根據《左傳》記載,義憤公民最初痛斥子產的改革,但最終轉為擁抱恢復鄭國繁榮的子產︰

在子產管治政府一年後,鄭國民眾這樣歌唱他︰

我們必須取走自己的長袍與帽子並藏起,
我們必須取走自己的田地並分成五份,
若有人能殺掉這子產,我們會很樂意加入!

但三年後歌曲的用詞改變︰

我們有兒子與兄弟,
是子產教導他們。
我們有田地,
是子產令它們增產。
假若子產死去,
有誰可以繼承他?[20]

(原文︰從政一年,輿人誦之曰︰「取我衣冠而褚之,取我田疇而伍之,孰殺子產,吾其與之。」及三年,又誦之曰︰「我有子弟,子產誨之,我有田疇,子產殖之,子產而死,誰其嗣之。」)

子產留住鄭國公民的支持,一直擔任首席大臣直至他在公元前522年逝世。

城市公民也在田氏篡奪齊國統治中扮演重要角色。在子產擔任鄭國首席大臣的同一時間,田無宇透過寬待公民,例如以慷慨條件借糧,成為齊國朝廷領導人物。[21] 其子田乞以類似方式取得齊國公民支持,讓他可以在公元前481年侵奪齊國政府控制權,為田氏在公元前386年正式取代齊國世襲統治者鋪平道路。[22]

陸威儀(Mark Lewis)將子產比喻為古希臘城邦的僭主或煽動家,爭取大眾支持以取得權力,然後施行嚴厲統治以保有權力。[23] 當然,就像希臘僭主,子產與田無宇也是新政治秩序的先驅,當中權力將會集中在統治者手中,消滅城邦及其激烈爭吵的政治。在後來的法家哲學家韓非(約公元前280至前233年)眼中,子產有資格與上古時代聖君如大禹比較,後者據說在大洪水中拯救世界。[24] 但與韓非同時代的競爭者,儒家哲學家荀子(活躍於約公元前310年至約前215年),則提出遠為嚴厲的判斷︰「子產取得民眾支持,但他從未學會如何管治他們。」[25](原文︰子產取民者也,未及為政也。)

[1] Lewis 2000a: 364.
[2] Li Feng 2008: 25.
[3] Xu Hong 2000: 61, 81–2.
[4] 前引書︰166, 附表4.
[5] 前引書︰128.
[6] 《左傳》隱公元年,3A︰3.
[7] Du Zhengsheng 1990: 41; Yang Kuan 1998: 165; Lewis 1999: 598.
[8] Du Zhengsheng 1990: 112.
[9] Zhu Fenghan 2004: 491–92.
[10] 《司馬法》,原文已佚,但在杜預的《左傳》注解中有所引用。見Du Zhengsheng 1990: 100.
[11] Du Zhengsheng 1990: 100–1. 根據附在約公元前300年《周書》一篇日期未明的文字,為促進農業工作,偏遠圍牆城鎮(都)與郊區村莊(鄙)應不大於百戶。見《逸周書》<作雒>,1: 531.
[12] Zhu Fenghan 2004: 493–99.
[13] Von Falkenhausen 2006: 144.
[14] Lewis 1990: 17–36.
[15] Von Falkenhausen 2006: 294–97.
[16] Lewis (2000a: 369, 2006: 144–45)跟隨增淵龍夫(Masubuchi Tatsuo)的腳步,強調公民中包括城市平民。中國學者(例如Si Weizhi 1978, Yang Ying 1996)採用更為廣闊的公民定義,包括部份農民以及商人與工匠。但是,Yoshimoto (1986)令人信服地證明軍役是公民的定義特徵,只有在一例中商人與工匠包括在公民之內——正正是因為他們需要履行軍役。
[17] Lewis 2000a: 361. 按《周禮》,城市公民擔當戰士,而農村人口則進行後勤勞動工作如建築、搬運盔甲與餵食馬匹。見Du Zhengsheng 1990: 39.
[18] 以下鄭國子產生涯概述基於Yamazaki (1978)的詳細研究。亦見Lewis 2000a: 369–70.
[19] 鄭國或許也是領導貴族試圖以儀式展示與喪葬習俗讓自己與較下級貴族區分的最早例子。見von Falkenhausen 2006: 361–62.
[20] 《左傳》昭公四年,3A: 564. (按︰引文應出自襄公三十年)
[21] 《左傳》昭公三年,3A: 598.
[22] Lewis 1999: 598.
[23] Lewis 2000a: 370.
[24] 《韓非子》第五十章<顯學>,2: 1104。在此段中韓非將子產歸類為為民眾帶來重大利益,卻遭受輕蔑與嘲弄的歷史(或傳說)人物,藉此顯示一般人的無知。
[25] 《荀子》第九章<王制>︰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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