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31日 星期二

萬志英《中國經濟史》第一章 4

財富累積

西周統治階級從賞賜、土地收入、工匠製作及與其他貴族家交易獲取財富。不幸地,我們缺乏可靠證據估計這些收入形式在家戶經濟整體的相對價值。土地與農業構成西周經濟的物質基礎。但各種尊貴品也賦予個人及家庭身份標誌。在整段西周時期我們可以看到一種原初——但仍未完整——的改變,從財富透過王室捐贈與賞賜流動的重分配經濟,轉向基於永久擁有權與合約確認交易的所有權經濟。

西周國家奠建於從國王分發賞賜給其從屬諸侯與王室官員上。最重要是,國王賜予土地及勞工令貴族世家能建立自己的獨立經濟基礎。此外,國王賦予鑄造、銘刻與使用銅器的權利,這是周朝菁英成員的重要標誌。其他列在銅器銘文——同樣常見於菁英墳地——的賞賜包括︰貝殼;銅製禮器;祭酒;銅金屬;馬車;馬匹;旗幟;武器、盔甲與其他軍事裝備;翡翠裝飾;以及禮服。擁有並展示這些物品表現出一個人的地位,雖然明確等級高低在公元前九世紀儀式改革前似乎並不存在。儀式變革中開始正式嚴格限制喪葬習俗,有可能是為了回應周朝貴族非言明等級劃分的崩解。

貝殼賞賜在周朝早期通常與王室授銜有關,表現出商朝做法的延續。的確,貝殼賞賜幾乎是商朝甲骨文紀錄的唯一贈禮形式。貝殼在不少前現代亞洲與非洲社會中用作金錢。貝殼與金屬貨幣有許多共同內在優點——數量稀少、耐用、大小與形狀劃一、可數——以及最重要是,不可能複製。貝殼在西周擔當商品交易的價值量度單位(見下述),但不是交易工具。[59] 以往指貝殼在商周時期用作貨幣的流行說法現已視為有誤。[60] 貝殼擁有的價值,無疑是來自貝殼用作祭品與陪葬品的儀式用途,而不是任何貨幣價值的抽象概念。再者,貝殼在賞賜的重要地位在西周年間明顯衰退。

我們缺乏西周地租負擔的當代證據。根據公元前四世紀哲學家孟子所言,在商朝與周朝早期統治者抽取土地產出百分之十的稅。[61] 《周禮》以非常概要與理想化形式描述周朝國家組織,聲稱貴族領主上繳王室賞賜土地超過三分之二收入給國王,只保留三分之一給自己。[62] 但我們沒有方法引證這些必須視為可疑的說法。《詩經》中如<七月>這些詩歌提及農業人口為其領主履行不定期勞務,但他們通常負擔的義務是農業與手工產品,而非勞動。紀念建築,即使是在周王命令下,在此時仍然罕見。

西周不存在市場。所有銅器銘文紀錄的交易都是貴族間私人轉讓。土地轉移往往涉及王室與地方官員介入,還有複雜的贈禮交換。西周後期國王似乎定期重新指派王畿內土地所有權給新所有人——雖然這種王室干預可能不會毫無爭議。即使有證據提到——例如,在裘衛鑄造銅器的銘文——刻意獲取與累積土地的努力,我們也從中找到西周所有權錯綜複雜的大量證明。

正如前述,裘衛據指是一名新興企業家,其地位並非來自王室任命——他似乎沒有得到任何任命——而是來自他管理製造作坊產生的財富。兩段不同銘文紀錄裘從一名為矩之貴族取得土地的轉讓。在其中一例中矩以總共十三塊田的可耕地交換,從裘得到在王室儀式中配戴的禮服與翡翠裝飾︰

矩伯等人從裘衛取得翡翠徽章,其價值定為八十串貝殼。他們交出十塊田的可耕地。矩也獲得兩塊紅色虎形玉、兩件鹿皮護膝與一件裝飾皮圍腰,總價值定為二十串貝殼。他們交出三塊田的可耕地。

(原文︰矩白庶人取堇章於裘衛。才八十朋,厥貯,其舍田十田。矩或取赤虎兩、鹿賁兩、賁鞈一,才廿朋。其舍田三田。)

之後裘向五名長老報告這次交易,這五名長老受命向三有司確定這次土地轉移。最後,多名人士(其地位未明;可能是矩方人物)與裘一名族人為官員舉辦一場宴會。[63]

在第一次轉讓,每塊土地平均價值為八串貝殼,而在第二次轉讓平均價值是六又三分之二串,顯示土地的大小或品質有差異。[64] 這段銘文是以貝殼量度土地價值的唯一例子,難以斷定這種做法曾經有多普遍。裘有義務向五名長老報告,以及三有司在確定土地轉移的角色——正如其他銘文確認,這是標準做法——顯示這種土地轉讓需要國王代表認可。[65] 為參與轉讓的王室官員提供飲宴似乎也是義務。

裘向矩第二宗買地進一步展示此時土地所有權的錯綜複雜。在此例中矩從裘獲得一輛戰車與各種戰車裝飾,大部份由皮革與獸皮製成。矩向裘「捨棄」林子里森林地以為回報。然後裘「捨棄」兩匹馬給某位顏陳大,給顏妻一件衣服,給顏屬下一名官員壽商一件獾皮斗篷與野豬皮頂篷。在此例中土地測量與邊界劃定由壽商與顏的手下進行,裘贈與那些手下各種禮物,主要是動物毛皮。最後,裘的族人為顏手下預備一場慶祝宴會,顏手下給裘的隨從禮物回報。[66] 大多數學者推論顏陳大在某方面從屬於地主矩,或許是擔任當地里長。顏顯然在這片森林地有部份權益,在矩轉讓擁有權給裘後需要加以賠償。正如伊藤道治觀察到,裘參與的複雜贈禮儀式,削弱這次轉讓是土地販賣的純粹功利觀點。[67]

一名學者解讀這些事件為西周中期貴族時運轉變的象徵︰矩在困難時期中落,被逼出售其土地以取得正式禮服參與王室典禮,同時裘代表由工匠製作致富的上向流動企業家階級。[68] 這種評價肯定誇大財富改變西周社會秩序的力量。再者,不是所有貴族都志在實現擴張其擁有土地的機會。在一宗涉及一群奴僕偷取穀物的例子中,竊賊的領主提出以土地及勞工形式賠償,但那名受害貴族堅持以穀物支付賠償。[69]

數段銘文紀錄的土地轉移規定,在達成協議後,每一方會收到一塊剖開木頭(析)以核實交易。當然,銅器銘文本身也擔當這種紀錄用途。西周後期土地交易也提及宣誓確認協議不可改變的做法。然而我們絕不能斷定土地可自由轉讓。李零(Li Ling)形容西周銅器銘文提及的土地轉讓是用於償債而不是出售。李主張銘文採用的字句——其中一方「取」特定物品(通常在儀式或展示中有聲望價值),然後以「捨」土地為補償——表示兩種行動有時間間隔而不是同時交易。[70] 土地也從未用於交易貝殼或任何貨幣象徵物。王室官員在認可土地轉移與執行土地測量與劃界等任務的角色,還有轉讓結束時的宣誓與儀式宴會,都提醒我們不可認為貴族地產由嚴格定義的私人財產組成。交易主要功能是獲取展示地位的貴重品;土地與勞力——比起指定為交易對象——一般是為這目的而被「捨棄」。

此外,擁有土地與貴重品及貴族地位本身的是貴族而不是個人。柯鶴立(Constance Cook)觀察到「聲望與財富累積是世代傳承的持續過程」。[71] 王室制裁不只在宗族地產最初建立時不可或缺,在重新確立後代繼承其祖先地位與官職時同樣如此。可以肯定的是,個別宗族起落的命運,以及宗族隨時間逐漸分家,很有可能造成宗族分支間的經濟不均日漸增加。但家產秩序原則仍然完好,以市場仲介的交易也尚未出現。

總結

在西周,國王、諸侯與王室官員全部都從他們以宗族共同祖產形式擁有的土地獲取收入。稅收的概念仍未存在。因此西周可分類為領土國家的一種,當中統治階級財富與收入來自個人或家庭對土地與勞力的權益,而不是來自官職特權。[72] 但隨著西周時期王室權威日益受限。最初周王將中原前商朝核心土地的領域與人口控制權讓予諸侯。在西方王畿內,賞賜土地給王室官員逐漸縮減君主對土地、勞工與其他資源的直接控制。儘管如此,周王,最少是間接地,繼續對王畿施加顯著影響。周朝政府建立更正式科層架構並行使有效司法權威,正如王室官員在仲裁貴族世家間爭議的核心角色所反映。王家崛起為王室政府自主分支或許加強國王的個人權力,但權力施加在日益減少的領土上。同時隨著王室權威受損貴族內的等級也日漸不穩。周朝貴族家產秩序一直基於宗族團結與祖先崇拜。親屬連繫隨時間因為家系連結變得更疏遠而減弱。土地擁有權零碎分散也促成貴族間社會與經濟差異擴大。不論是貴族還是平民之間,社會身份日益著重於地方社群——邑。

公元前771年潰敗並失去其故鄉後,周王逐漸變得無關重要,變成已逝政治秩序有名無實的象徵首領。軍事與經濟權力轉至諸侯,他們現在完全獨立於王室控制。我們對諸侯在西周時期的活動所知甚少,但他們在東周登上核心舞台。雖然諸侯模仿西周後期王室政府部份特徵,一種新政體——城邦——主宰春秋時期政治、社會與經濟風貌。城邦產生自移去權力頂點國王的周朝家產秩序重組。但城邦也促進加速家產制國家最後消亡的政治、軍事與經濟力量。

[59] Ma Chengyuan (2000)主張康鼎(1998年上海博物館取得的西周早期器具)紀錄一次購買翡翠飾物,以貝殼、禮器、酒及一頭牛支付。但這樣解讀有問題。正如Ma承認,「買」此圖案在其他周朝銅器銘文中看來都沒有「購買」的意思。Kakinuma (2011: 108–9)的詮釋指這次轉讓其實是禮物交換,貝殼是用於量度價值而不是交易媒介,這比較有說服力。關於這點也見Li Yung-ti 2006: 9–11.
[60] Cook 1997: 262–65; Li Yung-ti 2006; Kakinuma 2011: 73–104.
[61] 《孟子》IIIA.3.
[62] 《周禮》<夏官司馬.司勛>。
[63] 衛盉(Ma Chengyuan 1988: #193). 這段銘文的討論見Zhao Guangxian 1979; Itō 1987: 190–91; Hsu and Lindruff 1988: 275–78; Cook 1997: 271–73; Li Yung-ti 2006: 6–9.
[64] 雖然商周銘文慣常以「串」(「朋」)量度貝殼,一串數量有多少仍未確定。
[65] 關於在裁決重要民事事宜中指定朝廷要人擔任「五人委員會」的慣常做法,見Li Feng 2008: 84–85.
[66] 九年衛鼎(Ma Chengyuan 1988: #203). 這段銘文的討論見Cao Wei 2002: 237–41; Itō 1987: 163–64; Li Ling 1998: 97.
[67] Itō 1987: 164.
[68] Zhao Guangxian 1979.
[69] 曶鼎(Ma Chengyuan 1988: #242).
[70] Li Ling 1998: 99. Cook (1997: 282)相似地強調整段西周時期土地(仍「屬於」國王)「不可轉讓」的特質。
[71] Cook 1997: 278.
[72] 此處運用的「領土國家」觀念引申自Schumpeter區分王侯領土與稅收國家。見Schumpeter 1991; Musgrave 1992; Bonney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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