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5日 星期六

Outsiders 19

道德問題

道德問題出現在所有社會學研究,但越軌互動理論特別容易引起這種爭議。道德批評來自政治中間派及其外;來自政治左翼,也來自局外圈子。互動理論被指責為向敵人提供協助及便利,不管敵人是指那些為現有秩序帶來不穩的人,還是指權威體制。互動理論被指責公開擁護非主流規範、拒絕支持反權威體制,及(對局外圈子來說)表現出支持反權威體制,卻狡猾地擁護現狀。

互動理論是破壞者。許多批評(不一定是保守派的,雖然有部份是)相信越軌互動理論公開或秘密攻擊主流道德,故意拒絕接受主流道德對何謂越軌的定義,並質疑處理越軌主流組織賴以運作的前提。林默特(Lemert),舉例而言,這樣說︰

表面上越軌社會學似乎以比較抽離或科學的方式,研究特定類型的社會問題。然而其色調、語氣及研究對象的取捨,表現出對國家當權社會控制機構的意識形態、價值及方法,一種強烈堅定的批判立場。在極端陳述中越軌表現為僅是隨心所欲、偶然或偏頗決定的結果,並可理解為一種社會心理學過程,當中不同團體試圖建立一種環境,以永遠維持既有價值及表現或增進特定團體權力。這給人的印象是,關於社會控制機構的描述與分析,都是為了表現它們無法做到它們嘗試做的事,以及它們不時侵蝕「不能剝奪的權利」與「自由」。這樣看來,越軌社會學比起科學更像是社會批評。它對幫助與促進為維持我們社會獨特品質——選擇自由——而有實際需要的那些決定與控制貢獻甚少。(Lemert, 1972, p. 24)

這類批評認為堅持視官方及主流觀點為有待研究對象的原則,而不是接受這些觀點為事實或自明真理,是對社會秩序的惡意攻擊(Bordua, 1967)。

再次想想「標籤理論」無可避免混淆它意圖解釋的事與其解釋這種批評。如果它視越軌僅為回應它那些人的定義事宜,卻又同時假定有一項有待他們回應的甚麼越軌(deviant-something-to-which-they-react),那麼越軌就必然會不知怎麼先於回應而存在。有些批評並未注重我之前討論的真正邏輯疑難,卻認為一項行為必定有某些特質可視為越軌,並獨立於所有人的反應外。

他們通常會在行為違反一項眾所認同的規則中尋找那種特質(例如Gibbs, 1966; Alvarez, 1968)。他們認為不認同某些行為真正越軌那些理論家——最少就違反規則來說——是墮落的。

但是互動理論家——他們並不特別墮落——強調行為與反應互相獨立,透過組合做出一項潛在越軌行為與否,以及定義越軌的回應是否存在,建立一個由四格構成的特性空間。在此程序中令批評不滿的似乎是,「越軌」一詞之後更常應用於行為被定義為越軌那一對空格,而不管據稱的行為是否發生。這種取態大概反映分析人員不願像是認同潛在越軌行為此一負面分類。這種不願意出於分析人員意識到規則的內在情境特質,這種特質只存在於對各種情境不斷更新的共識中,而不是基本價值持續的具體化身(見Strauss et al., 1964關於「協商秩序」的概念)。

無論如何,若然互動論者一般稱越軌為做出潛在越軌行為,而不論有沒有相對的回應,應該會較少人反對。我們當中許多人較寬鬆地運用此詞涵蓋三種可能包含越軌的情況︰做出一項潛在越軌行為而沒有越軌定義;有越軌定義而沒有做出行為;以及兩者同時存在。這種草率值得受到批評,但重要的是,三者中任何一點都不是越軌的全部故事。越軌故事在於所有參與方的互動。

更進一步說,真正攻擊社會秩序的,是堅持所有參與方都是合適研究對象。較早期定義越軌領域為研究據稱違反規則的人,因if1把規則建立者與執行者排除在研究之外而遵從了社會秩序。一個人若排除在研究之外,其聲稱、理論及陳述就不會受到批判的詳細檢驗(Becker, 1967)。

互動論者拒絕認同主流理論,引起一種對主流權威及道德聲明的批判態度,以及令這些聲明的發言人與擁護者對互動論分析懷有敵意。因此,警方官員聲稱大部份警察是誠實的,只有少數任何地方都有的害群之馬。發現警察不當行為起因於警察工作組織的結構規則那些社會學研究,則引發警察對社會科學家的「防範」。同樣,聲明精神病是由社會定義的事情(例如Scheff, 1966),引起在精神病院中人們確實生病的回應(Gove, 1970a, 1970b),這種回答不考慮定義的爭議,反而抨擊含蓄的道德爭議,指精神病學家歸根究底知道自己在做甚麼。

互動理論擁護權威體制。因已提及過的原因,互動理論看來(並且是)比較左翼。不論是否有意如此,它們侵蝕了主流思考模式與既有制度。但是,左翼以一種與較中間路線相對的形式批評這些理論(103)。正如認同現存制度的人不喜歡互動理論質疑其假設與正當理由,認為現存制度腐朽的人則控訴互動理論無法指出那些制度腐朽。兩者都在控訴一種含糊不清的道德立場,指明一種不幸的「價值中立」意識形態帶來麻煩,並稱這種意識形態裝作中立,卻實際上信奉一種看情況而言「激進」或者「純粹自由派」的意識形態(Mankoff, 1970; Liazos, 1972)。

這種麻煩顯然出自價值中立概念中某些模稜兩可之處。我認為所有社會科學家都同意,假設有一條問題及一種取得答案的方法,任何科學家,不論其政治或其他價值為何,都應該會得到差不多的答案,不管我們怎樣想都「就在那裡」、由那些頑強事實世界提供的答案。在此範圍內,一名左翼社會學家意圖以自己或他人研究發現為政治行動的基礎,他就最好努力做好此事並希望它能夠完成。否則,他的行動或會因其價值阻礙他觀察而失敗。

這種簡單構想無可置疑。但所有社會科學家都或多或少無法達成這個目標,此失敗可能以某種方式起因於科學家的價值觀。我們或會錯算人口普查的黑人公民數目,因為我們不認為值得以額外麻煩——因為他們的生活方式——去尋找他們。我們或會無法調查警察貪污,因為我們認為這不太可能存在——或者因為就算存在,因此引起關注可能並不合適。我們或會指出我們可以透過檢測抗議者人格理解政治抗議,並因此暗示他們反對的制度與其異議行為無關。我們的工作或會協助權威對付鬧事者,例如我們發現激進主義的相關因素,令學校權威、僱主及警察可以用來除去潛在鬧事者。

在我們從價格中立的技術概念,轉到問題取捨、說明問題的方式及研究發現可如何應用時,道德問題就更加逼切。這些問題部份是由於社會學未能嚴肅看待自己,跟從我們每一種基本理論都有——但或許在互動理論中最明確——的要求(Blumer, 1967)︰要研究一個情境中所有相關人士,以及他們的關係。我們跟從這項要求,就會在警察貪污存在並與我們研究相關時自動追查。跟從它我們就不會研究政治抗議時只看到抗議者。一種嚴格跟從自己訓誡的價值中立社會學不會這樣困擾左翼。

不過,運用研究發現的問題就無法輕易解決。另一使許多專業團體煩惱的問題也是︰專業社會學家是否有權利,因他是一名社會學家,為道德及政治問題提供特別意見。我們可以看到他們或能在有正當理由下,發表關於眾多政策影響的專業意見。我們也可以看到他們可能特別關心他們正在為誰的利益服務。但我們會發現更難用證據證明社會學家因其學科知識,而在道德問題方面有任何特別知識或值得我們注意。為甚麼?因為科學,我們說,是價值中立的。之後我們繼續作脆弱、不可能在實際中維持、關於社會學家身為科學家與社會學家身為公民的區分。我們都同意那名公民——社會學家——不只會有道德立場,而且無法避免如此。

我們實際上無法保持這種區分,因為,正如艾特(Edel(104), 1955)正確表示,查清事實、建構科學理論及做出道德判斷三者無法明確分辨。你無法以那是甚麼為前提邏輯推論出應該做甚麼,因此,負責任的道德判斷非常依賴我們怎樣評估世界及其組成部份、它們怎樣運作、它們能做甚麼。那些評估則依靠良好的科學工作。這類評估令我們看到我們研究對象全面的道德複雜面向、我們的抽象道德信念怎樣應用於個別情況,以及我們對各種價值的偶發信念,如正義、健康、慈悲或理性之間,怎樣相交、聚合與衝突,繼而影響我們的道德判斷。

我們的工作不斷與道德問題對話;它持續受我們的道德考慮啟發與指引。我們不想自己的價值,影響我們評估自己關於社會生活的陳述是否有效,但我們無法阻止它們影響我們要選擇調查甚麼陳述,或者怎樣運用我們的調查結果。我們也不應介懷這種影響。同時,我們的道德判斷,也不得不因我們相關的科學工作知識增加受到影響。科學與道德總是互相交集。

以大麻吸食為例。在我們對它的觀感從放縱沈溺於墮落快感這種圖象,轉至平息內心衝突的無情心靈強制力,正如精神病學理念與數據所說那樣時,我們的判斷必然會改變。當我們視它為相對無害的娛樂,在社會與個人層面中最嚴重的後果,似乎是來自非吸食者對吸食者的反應時,我們的判斷會再次轉變(見Kaplan, 1970; Goode, 1970)。我們當中關注盡可能增加人類自由的那些人,現在就會集中留意關於因為沈溺快感引起的害處,相對於反對這樣做導致的害處有多嚴重。我們可能會研究執法系統的運作、在官僚間發展的既得利益,以及令利益運作的倡議者、令這些人偏離原本目標的力量,他們原本目標與實際情況及影響的差異——研究以上所有事以追求自由價值。我們會有心理準備發現,我們的調查基礎前提可能有誤(例如,執法系統有效運作,並真誠處理個人與社區的嚴重問題),我們會展開自己的研究令這種發現變得可能。

有其他道德立場的社會學家,可能會調查同儕壓力、大眾傳媒及其他來源,它們影響個人,令人們服食藥物,並因此藉由釋放道德限制的機制破壞社會秩序。他們可能會檢視某種微妙方式,當中那些壓力逼使人們服食藥物,因而以早期心理學理論擔憂的抽象方式限制自由,即使相關機制各有不同。他們也有心理準備發現其前提與假說無效。完全無法關注此事的社會學家因而會表示,因為其信念在道德上恰當的做法是忽視它。

越軌互動理論因論者發現此科學研究與道德判斷之間的複雜圖像過份捉摸不定及不夠直截了當而受到攻擊。正如中間派論者控訴互動理論墮落地不願承認強暴、搶劫及謀殺是真正越軌,左翼論者則爭論互動理論拒絕認識階級壓逼,種族歧視及帝國主義是真正越軌,或者貧窮及不公義是真正社會問題,不管人們的定義為何(Mankoff, 1968)(105)。兩方都想看到其道德偏見,透過含蓄利用有廣泛認同的道德判斷,以不受檢驗的事實陳述這種方式融入科學工作中。

因此,如果我說強暴是真正越軌或者帝國主義是真正社會問題,我就令這些現象擁有某些實證特色,即我們所有人都同意它們值得指摘。我們或能藉由自己的研究得出這種結論;但人們往往要求我們理所當然地認同它。定義某事為越軌或社會問題,令實證論證變得毫無需要,令我們無法發現自己的偏見錯誤(當世界不如我們所想時)。當我們用定義供奉起自己的道德判斷,以避免它們受實證測試,我們就犯下感性主義的錯誤(106)。

科學家往往希望社會學理論、科學證據與道德判斷的某種組合,看來好像只是定義的簡單事宜。有強烈價值信念的科學家(不論是哪種政治或道德取態)似乎特別傾向有這種希望。為何人們希望將自己的道德偽裝成科學?很有可能是他們認為或感知到,不承認那「只是一項道德判斷」,而是裝作那是一項科學發現,在當代擁有修辭上的優勢。所有參與主要社會及道德爭議的人,都試圖取得這種優勢,並表現出其道德立場是多麼不證自明,以致可無庸置疑地用這種道德立場為其理論、研究及政治綱領的前提。我建議左翼——我也多少認同左翼——我們應該直接及公開攻擊不公義與壓逼,而不是裝作視這些事情為邪惡的判斷,可以用某種方式從社會學第一原則推斷出來,或者單是依據實證發現就能成立。

我們的道德傾向與判斷,雖然確實對我們的科學工作有影響,卻應該在構成社會學者工作的各種活動中有不同角色。當我們以實證數據測試自己的假說與論點時,我們嘗試將它們的影響儘量減少,以免那種主觀想法左右我們的結論。但是,當我們選擇研究問題時,我們會考慮到(加上各種實際事宜,例如我們取得接觸的能力;以及各種理論考慮,例如達致強力而廣泛結論的機會)潛在研究發現為我們關心的道德問題帶來甚麼壓力。我們想發現自己最初的判斷是否正確,有甚麼行動對我們與其他在該情況中的人來說可行,我們希望收集的知識會帶來甚麼好處。當我們決定根據調查發現我們採取甚麼行動,當我們決定向誰提供意見,我們的道德信念明顯控制這種選擇——雖然我們仍然想在評估所有這類行為中保持準確。最後,我們有時會根據我們想進行甚麼行動與想幫助甚麼人,選擇問題與方法。

圈外人的批評。有些論者(如Gouldner, 1968)認為越軌互動理論雖然看來是反對現有體制,事實上卻藉由攻擊壓逼體制較底層的官員,從而令負責壓制的較高層免受損害——更進一步而言,是協助他們舉報不受控制的手下——以支持現有體制。

以我們現有的知識,我們只能不確定地回應這種質疑。沒有證據可以支持這種批評,也沒有證據可以確切否定它。這種批評既提及互動理論的整體道德意圖,也提及研究及建構理論的影響這類事實問題,我們可以在此範圍內質疑這種批評。

就像一般互動理論,越軌互動理論注重社會行為人怎樣定義彼此及其環境。越軌互動理論特別注意定義權力的差異;某一團體是怎樣取得與運用權力,以定義應如何看待、理解及對待其他團體。菁英、統治階層、老闆、成人、男人、白人——一般居上位的團體——也透過控制人們定義世界、世界的組成部份與可能情況,如同他們運用更簡單形式的控制一樣,以維持他們的權力。他們可能會用簡單的手段來建立霸權。但建基於操弄定義與標籤的控制,運作則更為暢順,成本也較低;居上位者偏好使用它。攻擊等級結構始於攻擊誰是誰與甚麼是甚麼的定義、標籤及主流認知。

歷史推動我們日漸走向更為隱蔽的控制模式,它以控制應用於人們的定義與標籤為基礎。我們藉由指責人們做出各種越軌行為來施加控制。幾乎所有現代政府都利用精神病學診斷、設施及人員限制從艾茲拉‧龐德(Ezra Pound) 到Z‧A梅德維傑夫(Z. A. Medvedev[Zhores Aleksandrovich Medvedev])等各種帶來政治麻煩的人(Szasz, 1965)。當我們研究道德倡議者怎樣令規則建立,以及規則執行者怎樣將那些規則應用於個別案例時,我們是在研究每種描述中居上位者怎樣維持其地位。換言之,我們是在研究某種形式的壓逼,以及壓逼成為「正常」、「日常」與合法狀態的手段。

大部份互動模式越軌研究集中注意局部越軌戲劇的即時參與者︰參與各種形式罪行與罪惡的人,以及這些人日常會遇到的執法者。我們更傾向研究警察、精神病院服務員、監獄守衛、精神病學家等等,而較少研究其上司或上司的上司。(當中也有例外︰梅星嘉[Messinger, 1969]研究監獄管理層;杜爾頓[Dalton, 1969]研究工廠經理;史高歷克[Skolnick, 1969]應用越軌理論研究美國政治抗議。)

但注重低層權威機構既非唯一亦非無可避免;其實際影響在於質疑為其下屬行動負責的較高層權威機構。這些較高層權威機構可能明確指示那些行動、以暗號指示使他們有需要時可以否認發出命令,或者單純因無能及忽視而令行動出現。若那些行動值得指摘,那麼較高層權威機構也以某種方式值得譴責。即使沒有任何將軍因美萊村屠殺而受審,這些事件已動搖人們對越南軍事行動是否道德正當及對相關負責高層的信任。與之相似,當我們認識到駐校精神病學家怎樣代表校方而不是病人的利益(Szasz, 1967),我們也多少失去對主流精神病學制度的信任。較高層官方發言人如何迅速反駁關於較低層貪污、無能或不公的分析,令我們最少清晰地看到,這些分析既攻擊制度也攻擊其代理人,既攻擊高層也攻擊其下屬。這種研究令我們以制度自己的專業目標,以及它偏好的自我描述為標準,調查制度的實際運作,因而在這方面有獨特的道德攻擊力。正因如此,我們的工作,在產生任何可評估社會或其部份合作的事物時,總是會帶有一種批判的目標。

結論

以互動取態研究越軌不只釐清通常按主流成規研究的越軌現象,也令我們關於越軌的道德觀點更為複雜。互動取態始於使事物更為清晰與複雜這種雙重任務,它令社會學家注意到,在我們研究越軌現象時需要涵蓋更為廣泛的人與事件,它令我們感受到廣泛事實的重要。我們研究道德戲劇中所有參與者,包括指責人與被指責的人,而主流觀點不能令任何人免於我們的專業調查,不論那些人是多受尊重或地位有多高。我們小心觀察研究對象的實際活動,嘗試認識所有行動者會注意的偶發事件。在工作中我們不接從越軌戲劇召喚任何神秘力量,我們尊重令我們直白地注視需要更精巧資料搜集及理論分析那些事件與個人利益的那一種常識。

在另一層次上,互動取態向社會學家展示,越軌戲劇每一層面都有一項重要元素,也就是將定義——包括情境、行為與人的定義——加諸他人者,是有足夠權力或有充份合法地位這樣做的人。要對此有全面認識就需要徹底研究那些定義,以及這些人建立並獲取合法與理所當然地位的過程。

在現時的環境下,有兩種層次的分析令互動取向帶有一種激進的特質。互動分析通過令道德倡議者(與其他尋求控制的人)成為研究對象,減少了社會等級結構的可信程度。互動分析質疑真理獨佔與居權力及權威地位那些人聲稱的「完整故事」。互動分析建議我們需要自行發掘關於據稱越軌現象的真相,而不是依靠理應滿足任何良好公民的官方解釋。互動分析對由體面之人及法定權威機構建立的指責與定義採取相對主義立場,視這些指責與定義為社會科學分析的原始資料,而不是無庸置疑的道德真理陳述。

最後,越軌現象互動分析在以下意義中變得激進︰主流權威機構認為它是激進的。當權威機構——政治的或其他——多少透過令事物混淆與神秘來施行權力,一種令事情更清楚的科學不免會侵蝕這種權力基礎。當權威機構的制度與司法,成為互動分析的抨擊對象時,權威機構就會責難這些分析「有偏見」、無法認同傳統智慧與價值、對公共秩序造成破壞(107)。

互動分析的這些影響,正是藉由釐清在各種道德舞臺,如法院、醫院、學校及監獄中發生何事,令我們身為科學家的道德位置更為複雜。這些影響使我們不可能忽視自己工作的道德意義。即使我們希望如此,那些感到自己受攻擊的權威機構,也通過堅稱我們需為那些意義負責——當然,我們是——打破一種中立科學的幻想。

本文關於越軌理論近期發展的討論,令我們開始考慮到當代社會學的道德意義。我們可以進一步探索這一難題,以類似方式檢視在其他社會學領域,如教育制度、醫療服務、軍隊、工業及商業的研究——確切地說,這包括其他所有釐清人們與制度活動,因此影響我們對它們的道德評價那些社會學研究領域。

註釋︰

(103) Richard Berk向我建議,決定誰是左派或「激進」的長久困難,導致我現時討論那些批評的情況,即使是來自多麼認同自己或受他人認同的人,這些批評卻並不走出馬克思主義社會分析之外,或許馬克思主義社會分析更有理由要求該標籤。他更提出這種取態的批評,可能注重有多大可能建立一種在傳統廣泛社會階層分類特色分析,與越軌互動理論中較小單位特色那些較精細研究建立一種連續特性。我認為這種連續特性存在,但並不準備精細分析這一點。
(104) Irving Louis Horowitz令我遲來地認識到Abraham Edel的著作。
(105) 以下陳述恰好說明這些主題︰「但是,即使我們當中少數人對此非常關注,企業經濟令更多人受傷及死亡、比任何窮人做的事(暴力研究的慣常對象)更為暴力,這卻不算是社會事實?有甚麼理由與需要,令貧民區窮人的「暴力」,比軍營令新兵對殺「敵」(「東方人類」,軍艦訓練中這樣教導我們)麻木更值得我們關注?但因為這些行為不被標籤為「越軌」,因為他們是主流、建制及正常的,其「越軌」特質就可忽視,它們也不屬於越軌社會學範圍之內。儘管這些社會學家有最自由派的意志,他們似乎保存了他們想要打破的想法,以及其他他們不為意的概念。」(Liazos, 1972, pp. 110-111)
(106)  最少一位論者 (Gouldner, 1968) 誤讀我對感性主義的批評為恐懼情緒。在"Whose Side Are We On?" (Becker, 1967, p. 245)一文的定義,已清楚表明我的本意︰「我們是感性的,特別是當我們的理由是,我們最好不要知道發生何事,不然就會損害對我們或許不為意其存在那些人的同情心。」
(107) 有關激進社會學概念更為全面的討論,見Becker and Horowitz, 1972。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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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4日 星期五

Outsiders 18

10 標籤理論再思(101)

越軌現象長久以來都是社會學思想重心之一。對社會秩序本質的理論興趣,結合對被視為有害於個人或社會那些行動的實際興趣,驅使我們注重人們稱為犯罪、邪惡、不服從、失常、奇異或瘋狂等廣泛行為領域。不論我們視之為社教化與制裁的失敗,或單純視之為不當行為與過失,我們都想知道人們為甚麼以不受他人認可的方式行動。

近年,以自然主義取態了解這些現象(Matza, 1969)的重心,在於據稱參與不當行為那些人,與作出這種指責那些人之間的交流。有不少人——法蘭克‧塔內巴(Frank Tannenbaum,1938)、艾雲‧林莫特(Edwin Lemert, 1951)、約翰‧傑素斯(John Kitsuse, 1962)、凱‧艾力遜(Kai Erikson,1962)及我自己(Becker, 1963)等人——促成有點不幸地稱為「標籤理論」發展。自最初陳述起,許多人已批評、延伸及爭論原來的陳述;其他人則為各種重要研究成果作出貢獻。

我想回顧這些發展並檢視我們現在身在何處(參見Schur, 1969)。我們已取得甚麼成果?引來甚麼批評?我們必須對自己的觀念有甚麼轉變?有三項主題值得討論︰視越軌為集體行動的觀念;越軌的解魅;以及越軌理論的道德兩難。在每項主題,我都意圖將論點應用於一般社會學研究與分析,以重新強調越軌領域並不獨特,只是另一種需要研究及理解的人類活動這種信念。

我將較概括地提出一些似乎困難的論點開始,闡明我對「標籤理論」一詞的不滿。我從不認為自己或其他人的原來陳述可稱為理論,最少不是其他人現時批評為名不副實那種整體連繫的理論。許多作者指責標籤理論既沒有提供越軌的根本原因(Gibbs, 1966; Bordua, 1967; Akers, 1968),也沒有說明作出越軌行為的人怎樣走向越軌——特別是為甚麼他們這樣做而其他人不會如此。有時論者指一個理論提出來了,但它卻是錯誤的。因此,有些人認為該理論試圖以其他人的反應來解釋越軌。根據這種改述,一個人被標籤為越軌者後,就會開始做越軌的事,但他不會在被標籤前這樣做。你可以根據日常經驗事實輕易拋棄這種理論。

但是,該立場的原本提倡者,並不是為根本原因的問題提供解答。他們的目標較審慎。他們希望除了那些據稱越軌的行為人外,也將其他人的活動納入越軌現象研究中,以擴充這類研究的範圍。當然,他們會預想這樣做時,因有更多變化來源納入考慮,所有越軌研究者一般會檢視的問題將會有不同面貌。

而且,由道德倡議者執行的標籤行為雖然重要,它並不能視為據稱越軌者實際行動的唯一解釋。認為搶匪僅是因為有人標籤他們為搶匪就去搶劫他人是愚蠢的,認為一名同性戀者所做的所有事都由於有人稱他為同性戀者也是。然而,這種取態其中一項最重要的貢獻是,它集中留意標籤行為怎樣令行動者處於一種情境,這種情境使他更難繼續日常生活的例行事務,並因此促使他走向「異常」行動(正如入獄紀錄令一個人更難找到主流職業維生,因而令他走向非法的職業)。但是,標籤行為這種影響有多大是實證問題,需要以個別案例研究而非理論指令解決。(見Becker, 1963, pp. 34-35; Lemert, 1951, pp. 71-76; Ray, 1961; and Lemert, 1972.)

最後,當理論集中留意以那些官方負責的公認行動來定義越軌時,它就不能描述個別社會制度導致的實際後果。提出在某些情況下將某人定義為越軌令他走向某類行動,與表示精神病院一定會令人瘋狂或監獄一定會令人成為慣犯,並不是同一回事。

標籤以另一種頗不同方式表現它在理論的重要。不同種類的行為及其個別例子,可能會或不會被任何相關觀眾視為越軌。標籤怎樣定義及它如何應用於行為的差別,令每一個人——觀眾、行為者等——的後續行動有所差異。該理論所做的,如阿爾伯特‧科恩(Albert Cohen)所指(Cohen, 1965; 1966; 1968),是組合兩項二元變項——有沒有做某一行為,以及該行為是否定義為越軌——以建立一種四格特性空間(property space)。此理論不是關於四格之一的理論,而是關於四格全體及格與格之間聯繫的理論。將越軌放在哪一格才適當(雖然只是定義問題,但與所有類似事宜一樣,並不是瑣碎無關),比起理解到我們只看其中一格而忽視它與其他格子關係造成的損失來說,較為不重要。

我自己原本提出的解構方式引起一些混淆,我將其中一項變項稱為「服從」(與「違規」相對)行為。這種對比預設了違規行為發生前必先存在行動的決心,而當然,這只是令理論變得有問題。我認為較好的是描述特定行為有沒有實行這一面向。當然,我們一般會研究的,都是其他人傾向定義為越軌的行為;這令我們最有機會看到指責與定義中錯綜複雜的戲劇,這些戲劇是我們研究領域中心所在。因此,我們可能對一個人是否吸食大麻、或者在公廁參與同性戀行為感興趣,部份是因為這些行為公開後很有機會被定義為越軌。當然,我們也因這些事在另一種方式是有趣現象而研究它們。因此,透過研究大麻吸食,我們可以研究人們如通過社交互動詮釋他們自己的身體經驗(Becker, 1953)。透過研究同性戀在公廁的會面,我們可以得知人們如何以不明確的交流協調其活動(Humphreys, 1970)。我們也可以查問,若行為很有機會被定義為越軌,會怎樣影響這種活動的學習與延續。運用一個詞彙來表示以下情況會相當有用,即他人很有機會定義這種活動為越軌,又沒有科學判斷定義該行為實際越軌。我建議我們將這種行為稱作「潛在越軌」(“potentially deviant”)。

故此,標籤理論不是理論,沒有理論所需的所有成就與要求;它也不是像有些人所想那樣刻意集中於標籤行為。反之,它是檢視人類活動一般領域的一種方式;如果它有價值的話,那就在於它是帶來一種視角,增加我們對以前模糊不清事物的認識。(我將放縱自己對該理論主流標籤的不滿,從現在起改稱它為越軌互動理論。)

視越軌為集體行動

社會學家都同意他們研究的是社會,但此一共識只在我們不深入探究社會本質才能維持。我自己更偏好想像我們研究的是集體行動。正如米德(Mead, 1934)及布魯默(Blumer, 1966; 1969)最為明確地指出,人們是共同行動的。他們行動時,會參考其他人以前做過、現正在做及未來將做的事。一個人會嘗試配合他人行動來安排他自己的行動,正如其他人也同樣會觀看和預期他人行為,以調整自己發展中的行動。這種調整與配合的結果可稱為一項集體行動,特別是如果我們注意到此詞彙不只是指一項,比如說,參與罷工的有意識共同協議,它也延伸至在學校上課、共同聚餐或者橫過街道——每一項都可視為許多人一起進行的事情。

在運用「調整」及「配合」等詞彙時,我不是在提出一個過份和平的社會生活觀,或者人們必定要屈從於社會限制。我只是指人們一般會考慮到他們身邊發生何事,以及他們決定做某事後會發生甚麼事。調整可以是因為警察會巡視此處,我就決定把炸彈放在那處,也可以是因為警察會來巡視,我就想我不會製造甚麼炸彈,甚或完全不再想這件事。

在後面的討論中,我也不是表示社會生活只是由個人間面對面的相遇構成。個人可能密集及長期參與互動,彼此卻從未面對面相遇過︰集郵者間就多數通過郵件交流。而且,在互動中的妥協,以及配合與調整活動方向也發生在群體與組織之間。圍繞越軌戲劇的政治過程就是如此。經濟組織、專業行會、工會、游說團體,道德倡議者及立法者一起互動,為那些,比如說,代表政府執法的人,與據稱違反法律的人互動建立條件。

如果我們可以認為任何人類活動都是集體的,也能認為越軌活動亦是如此。結果是?其中一項結果就是我想稱為「互動論」的概括觀點。以其最精簡的形式來說,此理論堅持我們應檢視參與任何據稱越軌場合的所有人。當我們這樣做時,會發現這些活動需要許多人及團體公然或暗地合作才能成事。當工人共謀限制工業生產(Roy, 1954),他們得到檢查員、維修員及工具房人員協助。當工廠成員偷竊,他們得到在工廠架構中的上司與下屬主動合作(Dalton, 1959)。僅是那些觀察,就對在個人心理學中尋找越軌原因的理論提出質疑,心理學取態需要假定眾多個人的病態形式奇蹟地會合起來,才能解釋我們觀察到那些形式複雜的集體活動。因為現實機能(reality-testing)不足的人難以互相合作,有心理障礙的人並不適合共謀犯罪。

當我們視越軌為集體行動,我們就立即看到人們行動時,會參考其他涉及該行動人有何反應。他們考慮到其同伴會怎樣評估他們做的事,這種評估又怎樣影響他們的聲譽與等級︰在桑特與史諾貝克(Short and Strodtbeck, 1965)研究中的犯事者,會做出一些令他們陷入麻煩的事,因為他們希望這樣做以維持自己在幫派中有聲望的地位。

當我們檢視所有參與潛在越軌行為場合的人與組織時,我們也會發現持續進行的集體活動,並不只是由據稱失當的行為構成。它是一齣以作出失當指責為中心特徵的複雜戲劇。的確,艾力遜(Erikson,1966)及杜格拉斯(Douglas, 1970)等人已標示出,越軌研究基本上就是關於建構及重新確認日常社會生活道德意義的研究。有些主要行為人自己並不參與失當行為,反而是以法律或道德執行者的身份現身,控訴其他行為人在做錯事、拘留這些人、將他們帶到執法機關前或者自行實施懲罰。假如我們的觀察足夠長遠及深入,我們就會發現他們只會有時而不是每次、對某些人而不是其他人、在某些場合而不是其他場合這樣做。這些差異對某事不論如何都是錯誤這種簡單概念提出質疑。我們看到行為人自己也經常爭論何謂越軌,經常質疑某行為的越軌特質是甚麼。法院之間有爭論;警察甚至對法律是否清晰有保留;參與被禁行為的人不同意官方定義。我們更會看到某些以一般公認標準來說明確會定義為越軌的行為,並沒有被任何人定義為越軌。我們看到法律與道德執行者經常順應時勢,容許某些行為繼續不被發現或懲罰,因為追查那些事項太麻煩,因為他們資源有限不能追查所有人,因為不當行為者有足夠力量保護自己免於他們入侵,或因為有人賄賂他們要他們視而不見。

如果一名社會學家追尋犯罪與越軌的明確分類,期望他可以清晰說明某人何時做出其中一項行為,並因此能找到相關的人與事,他會發現這些異常現象很有問題。他或希望這些異常現象可以用更好的數據收集與分析技術消除。嘗試提供這些工具的長久歷史應當已告訴我們這種期望並不適當︰人為努力領域並不支持進步不止這種信念。

問題並不在於技術。它在於理論。我們可以建構人們可能參與那些個別活動的可行定義,或者世界(雖然並非唯一來源,但特別是權威)定義越軌那些個別分類的可行定義。但我們無法令兩者完全切合,因為它們在實際經驗中就不是這樣。它們屬於兩個不同而有所重疊的集體行動系統。一個系統由那些合作產生該問題行為的人構成。另一個系統則由那些在道德戲劇中合作的人構成,在道德戲劇中人們透過不論正式、法律的,或是相當非正式的程序,發現及處理「不當行為」。

許多關於互動理論的熱烈討論,源於將「越軌」一詞模稜兩可地用來表示兩種發生在這兩個系統中的不同過程(一個代表例子是Alvarez, 1968)。另一方面,有些分析人員想用「越軌」表示那些對任何「合理的」社會成員來說,或以某些眾皆同意的定義(例如違反據稱實有的某項規則、統計上的罕有事物或心理學病態)來說,是錯誤的那些行為。他們希望集中注視那些行為發生的行動系統。同一批分析人員也希望把越軌一詞應用於被捕及被指做過該行為的人。在此,他們希望集中注視那些裁決發生的行動系統。這種對越軌模稜兩可的用法,只有在作出該行為與被捕的人相同時才不會引起混淆。我們知道他們並不相同。因此,假若我們以做出該行為那些人(假設我們能發現他們)為研究單位,我們必然會把那些從未被捕及被標籤的人包含其中;假若我們以那些被捕及被標籤的人為研究單位,我們必然會把那些從未做過該行為但被視為如此的人包含其中(Kitsuse and Cicourel, 1963)。

沒有一種選擇令人滿意。互動理論家所做的,是區分兩個系統,指出兩者任何重疊與互動出現的地方,但並不預設重疊與互動必定發生。因此,一個人可以研究藥物使用的起源,正如蘭迪史密斯(Lindesmith, 1968)與我做過那樣,並處理根本原因的問題,然而卻從不認為研究對象所做的事需要與越軌一般特質有任何聯繫。或者一個人也可以,如許多近期研究做過的(例如Gusfield, 1963),研究道德辭令及行動的戲劇,當中人們建立、接受、排斥及對抗越軌的指責。互動理論最主要的影響,是集中注意以戲劇為研究對象,特別是注意到當中某些較少研究的參與者——有權力將其越軌指責強加於人那些人︰警察、法院、醫師、學校職員及家長。

我自己原本的立場意圖強調,行為與人們審判行為的邏輯互相獨立。但是,這種立場卻有類似自我矛盾的含糊之處,特別是在「秘密越軌」的概念中(102)。檢視那些含糊之處及某些可行解決方法,或許可以向我們展示,互動理論的發展成果,很可能是依靠更詳細分析我們剛才提到的視越軌為集體行動。

如果我們以一項行為越軌是因為它被如此定義開始,將一項行為稱為秘密越軌的例子是甚麼意思?因為沒有人定義行為是越軌,根據定義它就不能是越軌;但「秘密」一詞表示我們知道它是越軌,即使沒有其他人知道此事。羅伯(Lorber, 1967)部份地解決此兩難,他提出一類重要例子,當中行為人自己定義他所做的為越軌——不是他自己相信行為真的越軌,就是知道他人會認為如此——即使他能保密此事不為人知。

但假如行為人自己無法作出這種定義會怎樣?假如,更能說明問題地說,沒有科學家會認為可以做到的行為被定義為越軌又會怎樣?(我在此想到的指責是巫術[Selby, unpublished];我們無法想像一個秘密女巫的案例,因為我們「知道」沒有人可以實際與魔鬼交流,或者召喚惡魔。) 在上述情況中我們都不能指望自我定義可以解決此兩難。但我們可以延伸羅伯的想法,看到它帶出了一種程序,適當的人應用此程序,就能根據個別例子的「事實」作出判斷。相信女巫的人會以各種方式做判斷何時出現一項巫術行為。假如他們運用這些方法,我們就可能知道他們的發現會在甚麼條件下,令他們推論巫術曾經出現。在較實在的罪行中,我們則可能知道,舉例而言,一個人口袋中有甚麼物質,才會在警察對他搜身時使他被控藏毒。

換句話說,秘密越軌包括暴露在常用於發現某種越軌的程序,以及處在定義易於成立的位置上。在此特別表現出集體形式的,是發現及證明程序中的集體認同特質。

但是,即使加上這一點,問題依然存在。另一類重要例子——事後追溯(ex post facto)地建立規則,可能不存在秘密越軌,因為直至據稱有人進行該行為後,相關規則才開始存在(Katz, 1972)。個案追查程序或能找出事實,讓人用來證明有人做出一項越軌行為,但那人卻不可能越軌,不論是秘密地還是其他,因為當時相關規則並不存在。然而他卻有可能被定義為越軌,或許是當他可能做過的事公開,而有人認為如果以前沒有規則限制那事,現在就應該有。那麼他之前是否秘密越軌?

當我們注意到,像其他形式的集體活動一樣,越軌戲劇的行為與定義發生在不同時間,它們隨時間而有別,這種兩難就能自行解決。行為的不同定義按時間順序出現,某行為在t1時間可能被定義為非越軌,在t2時間卻越軌,而兩者並不是同時出現。我們運用這種分析,就能看到一項行為在t1可能並非秘密越軌,因為當時沒有任何既定程序產生與該行為相關的證據,使稱職的法官認為該行為越軌。同一行為可能在t2是秘密越軌,因為在期間一項新規則已經建立,現時已有程序允許越軌的決定。

上面的表述提醒我們,權力在越軌互動理論中扮演重要角色(Horowitz and Liebowitz, 1968)。在甚麼條件下我們會建立並執行事後追溯的規則?我認為實證研究會顯示,當關係的其中一方不成比例地握有權力,令他可以壓倒他人反對並表現自己的意志,卻又希望維持正義與理性的外觀時,這種情況就會發生。這顯然出現在親子關係中,也出現在類似的家長式安排上,例如福利工作者與申請人,或者老師與學生。

透過視越軌為集體活動的形式之一,就像其他形式的集體活動一樣需要研究其所有面向,我們就看到我們的研究對象,並不是一項起源有待我們發現的個別行為。反之,當據稱會出現的行為確實出現,它是在一個眾人參與的複雜行為網絡中發生,也因為不同人與團體對以不同方式定義該行為,令它更為複雜。這項教訓也適用於我們每一其他領域的社會生活研究。不過,學會這項教訓不會令我們完全不再犯錯,因為我們自己的理論與方法長久以來也是問題來源。

解魅越軌

社會學家因他們令一般事件與經驗變得神秘這種幾乎無法戒除的習慣而陷入困境。我記得——這是我在研究院最初的經驗之一——艾尼斯特‧布基斯(Ernest Burgess)警告我們這班新手不要被常識牽引。同時,艾域特‧休斯(Everett Hughes)叮囑我們要深入留意我們自己眼睛所見與雙耳所聞。我們當中有些人認為這兩項指示好像互相矛盾,但為表示明智只好默不作聲。

兩項指示都是真實的重要核心。常識,在其中一種意義來說,會欺騙我們。這種常識是部落的傳統智慧、小孩在成長中學到那些「人所共知」的彙集、日常生活的既成印象。它包括對社會現象本質的社會科學式概括、社會分類間的聯繫(例如,種族與犯罪,或者階級與才智),及有問題社會狀況——如貧窮與戰爭——的根本原因。常識式概括在形式結構上與社會科學式概括類似;兩者之間的分別,在於對觀察互相衝突的免疫力。社會科學式概括,在原則上及通常實際上,會在新觀察證明它們錯誤後改變。常識式概括則不會。這種常識,特別是因為其錯誤不是隨機出現,往往會偏坦既有制度。

另一種意義的常識則指出,一個普通人在頭腦沒有動聽理論與抽象專業概念負擔下,最少可以看到在他眼前有甚麼事情發生。由實用主義到禪宗這樣不同的哲學,都珍視尊重普通人看到——像桑丘·潘沙一樣——一座風車就真的是一座風車。想像風車是馬背上的騎士,不管你怎樣觀看,都是真的錯誤。

社會學家往往忽視這一種常識帶來的啟示。我們或許不會把風車變成騎士。但我們往往把集體活動——人們一起做事——變成抽象名詞,這些名詞與人們一起做事的聯繫相當薄弱。之後我們通常就對人們真正在做的較世俗事情失去興趣。我們對我們看到的視而不見,因為它不夠抽象,並追逐那些我們以為是社會學一切的不可見「力量」與「條件」。

社會學新手不時會在田野研究中感到困難,因為他們沒有注意到社會學——他們讀過的社會學——在他們身邊看到的人類活動中。他們花八個小時觀察一間工廠或學校,記下兩頁筆記,以及「沒有特別事發生」的解釋。他們指他們觀察不到失範或分層化或科層機構或其他主流社會學題目的例子。他們不明白我們建立這些詞彙,是為了讓我們更方便處理人們共同做事的各種實例,我們因這些實例在某方面有足夠相似之處,因而為了分析目的而視它們為相同事物。當新手輕視常識,他們就看不到身邊有甚麼事情發生。當他們無法在筆記記錄日常生活的細節,他們也不能利用這些細節來研究如失範或其他他們自行建構的抽象事物。一項重要的方法學問題,在於我們如何從評價民俗學細節,有系統地運用程序,轉至某些有用的概念,以解釋我們研究中或我們注意到的問題。

反過來說,社會學家研究的那些人,往往不能從關於他們的社會學報告中,辨認出自己及自己的活動。我們應比現在更多考慮這一點。我們不應預期一般人會替我們進行分析。但當我們描述或推斷一般人怎麼進行其活動時,也不應忽視那些他們習慣上會考慮的事宜。許多越軌理論明顯或隱晦地斷定,一組特定心態構成進行某些潛在違規行為的基礎,即使該理論是建基於無法證明這點的數據(例如官方紀錄)。想想在建構失範理論時那些對行為人心理狀態的描述,由涂爾幹(Durkheim)至莫頓(Merton)到克勞瓦及奧林(Cloward and Ohlin)。假如研究對象未能在沒有提示下從這些描述中辨認出自己,我們就應該多加留意。

行為人無法辨認出的,不只是對其精神狀態的描述。他們往往也無法辨認出假定他們會參與的行為,因為社會學家沒有深入觀察那些行為,或者即使觀察也沒有留意到行為的細節。這種忽略產生嚴重後果。它令我們不可能將活動中實際出現的偶發事件放置在理論內,也不可能用這些偶發事件來解釋實際出現的限制與機會。我們或會發現自己正在建構理論的那些活動,出現的方式在我們想像之外。

假如我們深入檢視我們的觀察,就很有可能看到互動理論認為需要留意的那些事物。我們看到參與主流認為越軌那些行為的人,並不是受到神秘、未知的力量鼓動。他們這樣做的原因,與那些解釋較日常活動的原因很相似。我們看到社會規則遠不是固定不變,而是不斷在不同情境中重新建構,以配合不同相關人士的情況、意志及權力地位。我們看到被指越軌的活動,往往需要精巧的合作網絡,幾乎不可能由那些有精神障礙問題的人支撐。當我們的越軌理論,轉為整合理論聲稱有關那些事物的深入觀察後,互動理論可能是幾乎不能避免的結果。

當常識及科學都驅使我們在開始建構理論前需要深入檢視事物,依從此要求就產生了一個複雜的理論,當中考慮到所有參與越軌情節那些人的行動與反應。如該行為是否確實出現及官方報告是否準確與有多準確等事宜,要留待實際證據決定(而不是以假設來解決)。由此(而這對舊式越軌研究取態帶來很大困難),以往研究者習慣利用各種統計彙編或官方紀錄的做法就很值得懷疑。我不會詳述對官方紀錄的主要批評、關於它們的辯護、對它們新用法的建議,在此我只想簡單指出,更深入檢視人們的共同行為,令我們注意到紀錄也是由人們的共同行為產生,並必須在那種脈絡下理解。(見Cicourel and Kitsuse, 1963; Garfinkel and Bittner, 1967; Cicourel, 1968; Biderman and Reiss, 1967; Douglas, 1967。)

越軌互動理論與依靠深入田野觀察為收集數據主要方法的聯繫並非偶然。另一方面,我認為這並非必要的聯繫。互動理論生於嚴肅看待日常事物,不滿足於以神秘不見力量為解釋機制的思想架構。一個人持續面對他試圖解釋其所有複雜面向的事物那些細節時,無疑有助這種思想架構發展。假如我們只有從官方檔案或問卷回應中取得的事實片斷,便會易於建構出神秘的不當行為人,並給他們配上任何最為配合我們假設解釋的特質。正如加爾冬(Galtung, 1965)在另一聯繫中提出,神秘建構無法在親密熟人產生的相反事實面前為自己辯護。

有些人提到對第一手觀察過份注重,可能會令我們不為意地限制自己在我們容易接觸的團體與地點內,因而無法研究那些可以保衛自己免於我們進入的有權勢人士或團體。這樣,偏向觀察技術可能與理論提出研究越軌戲劇所有相關人士有衝突,並消除互動取態的某些好處。我們可以透過採取不同方法,並更巧妙運用觀察技術來免於這種危險。米爾斯(Mills, 1956)與其他人示範了各種研究有權勢人士的方法,特別是研究那些因疏忽、政府機構工作所得或因權貴內鬥時向我們提供數據而公開的文件。同樣,我們可以利用不引入注意地進入或偶然接觸的技巧(Becker and Mack, 1971),以收集直接觀察的數據。(接觸及抽樣的相關問題討論可見於Habenstein, 1970中若干論文)

社會學家一般抗拒會更深入檢視在他們眼前事物的提議。這種抗拒使越軌研究特別受影響。克服這種抗拒對越軌研究產生的好處,與對研究工業、教育與社區的好處相同。這也會增加我們理論與研究的道德複雜面向,我現在將轉向這些問題。

註釋︰

(101) 本章最初發表於英國社會學學會(British Sociological Association)1971年4月在倫敦的會議。許多朋友為本文的初稿提供有用意見。我特別感謝Eliot Freidson, Blanche Geer, Irving Louis Horowitz及 John I. Kitsuse的協助。
(102) Jack Katz及John I. Kitsuse為我重新分析秘密越軌問題提供很大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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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3日 星期四

Outsiders 17

9 越軌研究——問題與共鳴

越軌行為科學研究最長久的問題就是缺乏確實數據,沒有事實與資訊足以成為我們的理論基礎。我認為理所當然的是,若理論未能與其解釋對象的大量事實聯繫,它就沒有多大用處。然而稍為檢視越軌行為的科學文獻,會發現其中理論的比例遠高於事實。最近一份有關青少年偏差行為研究的評論指出,關於男童黨最好的資料來源,仍然是1927年首次出版、費德力克‧卓舒亞(Frederick Thrasher)的《幫派》(The Gang)(92)。

這不是說越軌行為研究並不存在。越軌行為研究的確存在,但除了少數出色例外,整體來說這些研究對我們所需的理論建構有所不足,不足之處有二。首先,沒有足夠研究提供我們有關越軌者生活的各種事實。即使有許多關於青少年偏差行為的研究,它們也多數是建基於法庭紀錄而不是直接觀察。許多研究將偏差行為事件聯繫至鄰里類型、家庭生活類型或個性類型等因素。甚少研究可以告訴我們青少年犯事者在其日常活動中做甚麼,以及他對自己、社會及自己的活動有甚麼想法。因此當我們為青少年偏差行為建構理論時,我們就處於需要從零散研究及傳媒報導(93)推斷犯事男孩生活方式的狀況,而不是能夠以有關解釋對象的充分知識為理論基礎。這樣我們就好像以前人類學家所做的,嘗試依靠傳教士零散而不完整的說明,以描述某些偏遠非洲部落的啟蒙儀式那樣。(我們比人類學家更沒理由依賴零散的外行描述。他們的研究對象遠在千里之外,在無法進入的森林中;而我們的研究對象則近在家門。)

越軌行為研究也從第二種更簡單的層面對建構理論有所不足。那就是研究數量不足。許多類越軌行為從未經科學描述,又或者相關研究數目太少,僅足以說研究是剛剛起步。例如,有多少社會學分析是描述各種同性戀者的生活方式?我只知道很少(94),這令我們清楚知道許多不同種類的文化及社會類型有待描述。舉個極端例子,有一項對社會學理論家至關重要的越軌領域幾乎完全未經研究。這就是專業失當的領域。眾所周知,例如在法律及醫療專業行會的道德委員會中,就需要大量處理專業失當行為。然而,在眾多關於專業行為與文化的社會學描述中,很少——甚或沒有——關於專業人士不道德行為的研究。

越軌研究資料不足有甚麼影響?就像我已談及的,其中一項影響是建構出錯誤或不充份的理論。正如我們先需要準確的動物解剖描述,才能開始為動物的生理及生物化學功能建構理論及進行實驗,我們同樣先需要社會解剖學準確而詳細的描述,才能知道有甚麼現象存在而有待理論解釋。重提同性戀的例子,假如我們相信所有同性戀者都是同性戀次文化的堅實成員,我們的理論似乎就頗為不足。最近一項研究發現,有一群有同性戀關係的人怎麼說都不是堅實同性戀者。賴斯(Reiss)已展示許多青少年犯事者視「向同性戀者賣淫」(“hustle queers”)為較安全的賺錢方式。他們不自視為同性戀者,當他們年齡足以參與更進取及更賺錢的犯罪時就會退出賣淫(95)。還有多少類同性戀行為有待發現與描述呢?發現與描述這些行為對我們的理論又有甚麼影響?

故此,我們沒有足夠的越軌行為研究。我們沒有足夠多樣的越軌行為研究。最重要的是,我們沒有足夠研究是研究者與其研究對象緊密連繫,以令他意識到越軌活動複雜多變的特色。

這種缺陷部份是起因於技術問題。研究越軌者並不容易。因為他們被社會其餘的人視為局外人,也因為他們自己傾向視社會其餘的人為局外人,希望發現越軌實際情況的研究人員,在可以看到他想看的事前要先克服許多障礙。由於越軌活動公開通常會面臨懲罰,活動傾向保持隱密,而不會向局外人展示或吹噓。研究越軌的人必須說服其研究對象,他不會為他們帶來危險,他們不會因向他揭露的事而受害。因此,研究者必須頻密及持久地加入他研究的越軌者,令他們對他有足夠認識,使他們可以衡量他的活動會否為他們帶來負面影響。

進行越軌行為的人,會以各種方法保護自己免於愛打聽的局外人入侵。在有組織的主流制度中,越軌往往受遮掩保護。因此,專業人士成員通常不會公開談論不道德行為的案例。專業行會隱密地解決這些事情,以他們的方式懲罰犯事人而不作公開。因此,有毒癮的醫生受執法機關注意後,受到的懲罰相對較輕(96)。一名被發現從醫院偷取毒品的醫生,院方通常只是要求他離開醫院了事;不會把他交給警察。在工業、教育及其他大型機構做研究,需要先得到機構主管的認可。機構管理人會盡其所能限制調查範圍,以隱藏他們不想其他人知道的越軌行為。麥維尼‧杜爾頓在描述其工業研究的手法時說︰

在任何情況下我都沒有採用正式的手法,向任何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取得此研究的許可或支持。許多時我看到其他研究者這樣做,他們看到高層經理佈置好場景,並將研究限制在特定範圍——管理程序以外的事——好像問題是憑空出現的。某些案例的發現就會看成是「對照實驗」,令文章最後形式吸引。但那些謹慎職員微笑地玩弄研究者,那些構成研究者及其發現的評估,那些由驚恐不安主管主導研究方向的瑣碎範圍——所有事都對是誰在控制實驗產生疑問(97)。

沒有來自有組織同業或建制的主流支持那些越軌團體成員,會用其他方法隱藏他們的行動於外來觀察外。由於同性戀者、藥物上癮者及罪犯的行動沒有制度大門或堅實大閘保護,他們必須發明其他方法保持自己隱密。通常他們會盡力在較受控制的區域秘密進行其活動。例如,有間小酒館可能是竊賊的巢窟。這令城市中許多竊賊有可供容身之處,而想研究他們的研究者走進那小酒館時,竊賊們或會「默不作聲」(“dummy up”),拒絕與他有任何接觸或假裝對他感興趣的事漠不關心。

這些保密形式為研究帶來兩項問題。一方面,一個人難以找到他感興趣的研究對象。這個人怎樣能找到有毒癮的醫師?他怎樣能分清各種同性戀?如果我有興趣研究外科醫師與普通科醫師怎樣分帳,我怎樣找到參與這項安排的人並與他們接觸?即使找到了,一個人也難以說服他們,令他們安心與你討論他們的越軌問題。

另一項問題出自研究越軌的人本身。假如他要對越軌者做甚麼、他們的聯繫模式如何之類,作出準確而完整的說明,他就必須最少花一段時間在他們於自然環境中進行日常活動時觀察他們。但這就意味着,研究者必須隨時間轉移維持對他來說不尋常的生活規律,並滲入對他來說未知及可能有危險的社會範圍內。他或會發現自己日夜顛倒,因為研究對象也是這樣做,這可能因他的家庭與工作義務而難以維持。而且,取得研究對象信任的過程可以非常費時,可能經過幾個月努力依然未能取得重大成果。這意味着此類研究比對象是主流機構的類似研究費時更長。

這些技術問題可以找到方法解決。研究越軌更大的困難是道德問題。

這是一個人應該對其研究對象有甚麼看法,怎樣評估主流認為是罪惡的事物,在何處表示同情心這類一般問題的一部份。當然,這些問題出現於任何社會現象研究。它們在越軌研究可能更為嚴重,因為我們研究的,是主流譴責的行為與人(98)。

在描述社會組織與社會過程時——特別是在描述與越軌相關的組織與過程時——我們應採取甚麼觀點?因為在任何社會組織與過程中一般存在各種不同類型的參與者,我們必須選擇採取這些團體間其中一種觀點,或者採取局外人的觀點。赫伯特‧布魯默(Herbert Blumer)認為人們按詮釋自己身處的環境行事,並在面對這種環境中調整自己的行為。因此,他認為我們必須採取參與我們感興趣那些行為的個人或團體(「行動單位」)觀點,而且︰

……掌握建構他們行動的那些詮釋過程……要掌握這些過程,研究者必須扮演研究行為那些行動單位的角色。由於詮釋是由行動單位依照指定與評估的對象、獲得的意義及作出的決定而建立,只有從行動單位的觀點才能看到詮釋過程……試圖透過保留抽離並以所謂「客觀」觀察掌握詮釋過程,拒絕扮演行動單位的角色,就會有導致一種最惡劣主觀論的危險——那位客觀觀察者很容易會以自己的猜測填補詮釋過程,而不是在建立詮釋的行動單位經驗中掌握它(99)。

故此,若我們研究關於越軌的過程,我們必須採取最少是參與團體之一的觀點,這或者是那些被視為越軌者的人,或者是那些標籤其他人為越軌者的人。

當然,我們也可以觀察兩方面的情況。但這不能同時進行。換言之,我們不能在融合參與越軌過程雙方的觀點及詮釋後,建構一種關於某情況或過程的描述。我們無法描述一個切合雙方觀點的「更高層次現實」(“higher reality”)。我們可以描述一個團體的觀點,並觀察這種觀點怎樣切合或無法切合其他團體的觀點︰違規者的觀點怎樣與執行規則者的觀點切合與衝突,反之亦然。但沒有完整衡量兩個參與群體觀點的分歧,我們就不能理解當中情況或過程。

越軌現象的性質,令任何人都難以一同研究過程的兩面,並準確記錄參與者雙方,即違規者與規則執行者的觀點。這並非不可能,但能否走入各種情況的實際考慮,以及取得參與者信任的合理所需時間,都意味着一個人很可能只能研究其中一方的情況。不論我們選擇研究哪一類參與者,採取誰的觀點,都很可能會有人指我們「有所偏頗」。人們會說我們沒有平衡另一方團體的觀點。在報告一個團體如何為其所做的行為提供合理及正當解釋時,我們就好像是接受這種解釋,並以這些言語指控其他參與者。假如我們研究藥物上癮者,他們肯定會告訴我們,他們相信其他審判他們的局外人錯誤且缺乏動機,而我們也只能報告這種觀點。如果我們指向上癮者的經驗層面,而這些經驗對他來說似乎證實了其想法,我們似乎就是在為上癮者辯護。另一方面,如果我們以執法官員的角度看上癮現象,他們會告訴我們,他們認為上癮者與犯罪者類似,人格失常、沒有道德及不可相信,而我們也只能報告這種觀點。我們可以指向執行者的經驗層面,這些經驗引證了執行者的想法。我們這樣做時似乎就是同意他的看法。在兩種情況中,我們都有只展示單方面及扭曲觀點的嫌疑。

但實際情況並非如此。我們並非展示「現實」的扭曲觀點,而是展示我們研究對象參與的現實,他們詮釋其經驗及行為產生的現實。假如我們無法展示這種現實,我們也不會對我們希望解釋的現實有全面社會學認識。

我們應該展示誰的觀點?在此有兩點考慮,一點是關於策略,另一點是關於性格或道德。策略的考慮是,主流社會對越軌的觀點通常廣為人知。因此,我們應該研究那些參與越軌活動人士的觀點,因為這樣做我們就能填補圖象中最模糊不清的部份。不過,這樣的答案過份簡單。事實上,我懷疑我們對參與越軌現象雙方的觀點都認識不多。的確,我們不太認識越軌者自己怎樣看他們的情況,但同樣正確的是,我們也因沒有足夠研究而並未充分理解其他相關觀點。我們不清楚規則執行者的所有利益所在。我們也不清楚主流社會一般成員在甚麼程度上,或多或少認同越軌團體的觀點。大衛‧麥沙最近提出,青年越軌的獨特形式——偏差行為、激進政治及玩世不恭——其實是主流社會成員較不極端觀點的地下延伸。因此,偏差行為是青少年文化的精簡版;激進政治是「做好事」美國精神中曖昧自由主義的極端版;玩世不恭可能只是一方面是輕佻的兄弟生活,另一方面是嚴肅的學術題材,這種校園生活的極端版(100)。因此,策略考慮無法回答我們應該描述哪種觀點。

但性格或道德考慮也無法回答我們。不過,我們可以注意當中有甚麼危險。主要的危險在於,越軌與青年反叛的感覺有強烈聯繫。人們不會輕視越軌。他們不是感到越軌徹底錯誤並必須消滅,就是反過來覺得越軌值得鼓勵——這些人認為越軌可以矯治現代社會產生的順從性格。相比其他社會學過程的角色,越軌社會學戲劇的角色更傾向於不是英雄就是反派。我們不是揭露越軌者的邪惡,就是揭露向他們執行規則者的邪惡。

我們必須避免這兩種取態。這種情況與淫褻語言相似。有些人覺得他們永不應說這種語言。其他人則喜歡在路上寫下它們。在兩種情況中,人們都視這種語言為特別事物,擁有一種特殊的神力(mana)。但最好當然還是視這些語言僅是語言,令某些人震驚而另一些人愉快的語言。越軌行為也是如此。我們不應視之為特別、邪惡或以迷人方式看待它,覺得它勝過其他行為。我們應視之為只是一種有些人反對,其他人則重視的行為,並研究其中一方或雙方怎樣建立與維持其觀點的過程。或許最能保證我們不走向極端的方法,就是與我們的研究對象緊密聯繫。



註釋︰

(92) David J. Bordua, "Delinquent Subcultures: Sociological Interpretations of Gang Delinquency," The Annals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Science, 338 (November, 1961), 119-136.
(93) 最近兩本知名而有影響力的青少年偏差行為書籍就是以這種零散資訊為基礎。見Albert K. Cohen, Delinquent Boys: The Culture of the Gang (New York: The Free Press of Glencoe, 1955)及Richard A. Cloward and Lloyd E. Ohlin, Delinquency and Opportunity: A Theory of Delinquent Gangs (New York: The Free Press of Glencoe,1960).
(94) Evelyn Hooker, "A Preliminary Analysis of Group Behavior of Homosexuals," The Journal of Psychology, 42 (1956), 217-225; Maurice Leznoff and William A. Westley, "The Homosexual Community," Social Problems, 4 (April, 1956), 257-263; H. Laurence Ross, "The 'Hustler' in Chicago," The Journal of Student Research, 1 (September, 1959); 及Albert J. Reiss, Jr., "The Social Integration of Peers and Queers," Social Problems, 9 (Fall, 1961), 102-120.
(95) Reiss, 前引書。
(96) Charles Winick, "Physician Narcotic Addicts,” Social Problems, 9 (Fall, 1961), 177.
(97) Melville Dalton, Men Who Manage: Fusions of Feeling and Theory in Administration (New York: John Wiley and Sons, Inc., 1959), p. 275.
(98) 奈德‧普斯基(Ned Polsky)在一場私人談話中提到,其中一項道德問題與科學家參與非法活動有關。雖然我沒有處理這一點,我完全同意他對此問題的看法,因此,經他同意後,我在此引述他的觀點︰
「如果一個人要有效研究違法越軌者在自然環境的越軌行為——也就是在監獄之外,他就必須為自己或多或少犯法作道德判斷。他不一定是在研究中進行越軌行為的「參與式觀察者」(‘participant observer’)。然而他需要目擊這種行為,對此保密並且不作舉報。換言之,調查人員要決定何時他需要——按嚴謹的法律意義而言——「阻礙正義」(‘obstruct justice’)或在事前事後作「共犯」(‘accessory’)。沒有這種道德判斷,他就不能領會刑事越軌行為及違法次文化結構的某些重要面向,令越軌者相信他,說服他們他有能力按自己的決定行事。最後一點或許在青少年犯事者中可以忽略,因為他們知道,研究他們那些專業人員不受向警察告密的壓力影響;但成年罪犯則沒有這種保證,因此他們不只關注調查人員自己的動機,也會注意他有沒有能力在面對警察訊問時依然是一個「堅持的傢伙」(‘stand-up guy’)。社會科學家很少做到這些要求。這就是為甚麼雖然在美國每一百宗警察得悉的主要犯罪中,只有六宗最後以判監收場,但我們大部份關於犯罪那些不可靠的社會學知識,卻是建基於住在監獄那些人的研究上。社會學家無法或不願自己成為罪犯認為可讓他觀察他們日常工作與玩樂的那類人,故此社會學家通常從入獄或其他捲入法律的越軌者中搜集資料——這種偏頗的樣本通常過於著重非專家及竊賊,在非自然環境中觀察他們,而且不是有系統地研究他們在自然環境中的日常生活。因此,比起記者,社會學家往往較少認識當代的越軌次文化,特別是那些由成年專業罪犯組成的次文化。」
(99) Herbert Blumer, "Society as Symbolic Interaction," in Arnold Rose, editor, Human Behavior and Social Processes: An Interactionist Approach (Boston: Houghton Mifflin Company, 1962), p. 188.
(100) David Matza, "Subterranean Traditions of Youth," The Annals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Science, 338 (November, 1961), 116-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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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1日 星期二

Outsiders 16

規則執行者

運動成功最顯著的影響是建立一套新規則。隨着新規則建立,我們通常會發現新的執行機構與人員成立。當然,有時既有機構會接手新規則的行政事務,但更常見是建立新的規則執行者。哈里遜法案通過預示聯邦禁毒處成立,正如憲法第十八修正案通過使專門執行禁酒法案的警察機構成立一樣。

隨着規則執行者組織成立,運動也走進組織的運作。最初說服世人建立新規則的道德需要那種推動力,最後變成專門執行規則的機構。正如種族政治運動的結果是有組織政黨,充滿活力的福音派變成死板教派,道德運動的最後結果則是一隊警察。故此,要認識規則創造新一類局外人,是怎樣應用於特定的人身上,我們就必須認識警察——規則執行者——的動機與利益所在。

雖然有些警察無疑熱衷於消滅罪惡那種運動,但更常見的似乎是,警察較抽離與客觀地看待其工作。比起任何特定規則的內容,他更注重的是他負責執行規則這項事實。當規則改變,他就會懲罰以前認可的行為,正如他不會再懲罰因規則改變而合法的行為一樣。因此,規則執行者可能對規則內容不感興趣,他感興趣的是規則存在為他提供一份工作、一種專業及一個存在理由(raison d'etre)。

由於執行特定規則提供他生活方式的正當理由,規則執行者有兩種關注影響其執法活動︰一,他必須正當解釋其職位的存在;二,他必須贏得要應付的那些人尊重。

這些關注不是規則執行者的獨有情況。所有職業的成員都感到他們需要正當解釋其工作,並贏得他人尊重。正如我們已看到的,音樂人想這樣做,卻發現其價值難以成功取悅顧客。警衛無法贏得住客尊重,但為了建立一種強調類似專業聲望的意識形態,他們對從工作中獲悉的住客私人資訊保密(86)。醫師、律師及其他專業人士更成功地贏得顧客的尊重,他們建立各種詳細機制以維護擁有適當尊重的關係。

為正當解釋其職位存在,規則執行者面對一項雙重疑難。一方面,他必須向他人表現問題仍然存在︰因為有違規行為發生,他要執行的規則才有意義。另一方面,他必須表現出他執行規則的嘗試有效而值得,他要處理的罪惡事實上已得到恰當處理。因此,規則執行機構,特別是那些要尋求資助的,通常會在兩種聲稱之間搖擺不定。首先,他們稱因其努力要處理的問題已朝解決方向邁進。但同時他們也稱,問題或許前所未有地嚴重(雖然這不是他們的錯),並需要重新及更多努力令問題受控。規則執行人員可以比任何人激動地堅稱,應該由他們解決的問題仍在我們身旁,事實上離我們前所未有地近。通過這類聲稱,規則執行人員就能合理解釋他們佔據的職位為何繼續存在。

我們也應指出規則執行人員及機構傾向對人類天性持悲觀看法。就算他們不是真誠相信原罪,也最少是喜歡詳述令人們遵守規則有多麼困難,人類天性的特徵怎樣引導人們走向罪惡。他們對試圖改造違規者會否成功感到懷疑。

規則執行者這種懷疑及悲觀的看法,自然也因其日常經驗加強。當他執行工作時,他看到問題仍然存在的證據。他看到不斷重複違規的人,因此必然為他們打上局外人的標籤。然而,假定規則執行者悲觀看待人類的天性及改造可能,其中一項主要原因是若然人類天性完美並能永久改造,規則執行者將失去工作,也不算是誇大的想像。

同樣,一名規則執行者也傾向相信他要應付的那些人需要尊重他。如果他們不這樣做,他的工作就會難以執行;他對工作的安全感也會消失。所以,不少執法活動都不是用於實際執行規則,反而是用於強逼規則執行者要應付的那些人尊敬他。這意味着一個人可能不是因實際違規,而是因為他對規則執行者不表尊重,而被標籤為越軌者。

威斯利(Westley)關於一個小型工業城市警察的研究為這種現象提供貼切例子。在其訪問中,他問警察︰「你認為甚麼時候一名警察對一個人動粗是合理的?」他發現「最少百分之三十七受訪者相信,用暴力逼使他人尊敬是合理的(87)。」他也提及訪問中某些可啟發我們的引語︰

好吧,這就是例子。譬如,你停住某傢伙做例行訊問,假設他是個聰明的傢伙,他開始回答你,跟你說你不好之類的。你知道你可以指控一個人行為不檢,但實際上你永遠不能將指控強加於他。所以你在類似這種情況要做的,就是誘導那傢伙,直至他談到某些事令你可以正當起訴他,然後,如果他反抗,你就可以稱之為拒捕。

那,當一個囚犯嘗試將你壓在他之下時,他是該打的。

在一個人言語變得粗暴,在他試圖在所有人面前嘲弄你時,你需要表現強硬。我想大部份警察都嘗試溫文對待他人,但通常你要表現得甚為強硬。那是令一個人聽話、令他表現些許尊重的唯一方法(88)。

威斯利描述的是運用非法手段逼使他人尊重。很明顯,當一名規則執行者可選擇執行規則與否,其行動就有可能取決於犯事者對他的態度如何。如果犯事者恰當表示尊重,執行者或許會對犯事情況視而不見。如果犯事者不表尊重,他要面對的就可能是懲罰。威斯利已展示出,這種差別對待易於發生在交通違規中,在此警察的酌情權似乎最大(89)。然而這種情況大概也會在其他領域中運作。

一般而言,規則執行者在許多領域都有很大酌情權,即使這只是因為其資源不足以處理他需要處理的所有違規行為。這意味着他無法即時解決所有事,並因而必然要向罪惡妥協。他無法完美地完成工作,也知道這項事實。他並不焦急,假定他要處理的問題會維持一段長時間。他建立優先順序,逐步處理每項事情,即時解決最逼切的問題,讓其他問題留待日後解決。簡言之,他對其工作的態度專業。他沒有規則建立者那種幼稚的道德熱情。

如果執行者不打算即時解決所有案件,他就必須為決定何時執行規則、哪些犯事者要標籤為越軌者訂下準則。其中一項選擇條件是關於「調停人」(“fix”)。有些人擁有足夠政治影響或門路,令犯事者就算不是在拘捕當時,也是在之後過程中,避過試圖使他伏法的行動。很常見的是,這種角色已走向專業;有些人全職工作,為任何想僱用他的人服務。一名專業竊賊這樣描述調停人︰

在每個大城市都有一群專業竊賊的固定調停人。他沒有代理人,不會向人宣傳,很少參與除了專業竊賊外的工作,正如其他專業竊賊除了他也很少向他人求助。這種集中及獨佔地為專業竊賊調停的系統,實際上存在於所有大城市及許多小城市中(90)。

由於了解調停人及其運作的主要是專業竊賊,這種選擇執行規則對象的準則令外行人趨向比專業竊賊更常被捕、入罪及被標籤為越軌者。那名專業竊賊指出︰

你也可以說法庭是怎樣處理有調停人參與的案件。當警察不是太肯定他抓對了人,或者警察的證詞與原告不一致,或者檢察官對被告不太嚴厲,或者法官對自己的判斷很自負,你就往往能肯定有人參與其中。這在盜竊案中不是很常見,每一宗涉及專業竊賊的案件,就有二十五至三十宗案件涉及對調停人毫不知情的外行人。那些外行人每次到最後都沒有好收場。警察喝斥盜竊行為,沒有人質疑其證詞,法官發表演說,他們所有人都為阻止犯罪上揚立功。當專業竊賊聽到在他之前的案件,他會想︰「那人應該判十九年。那些該死的外行引起店舖不必要的關注。」又或者他想︰「如果那警察趕走那偷一對襪的小孩,幾分鐘後他又同意讓我因偷一件皮衣交些少罰款,對他來說不是該死的恥辱嗎?」但假如警察沒有趕走那外行人,好為他們的定罪紀錄添上一筆,他們就沒有空間對專業竊賊作出寬鬆處理(91)。

由於規則執行者對特定規則的內容沒有個人立場,許多時他們會自己為各種規則及違規行為是否重要建立私人評估。這套先後順序或會與那些一般大眾認同的大為不同。例如,藥物吸食者通常相信(而且有些警察也私人向我肯定),警察認為比起吸食迷幻藥,吸食大麻並不是那麼重要的問題或那麼危險的行為。警察根據其個人經驗,看到迷幻藥吸食者會為取得藥物而犯罪(例如盜竊或賣淫),而大麻吸食者不會這樣做,因而作出這樣的判斷。

因此,為回應其工作環境的壓力,規則執行者有選擇地執行規則及製造局外人。一個人做出越軌行為後有否實際被標籤為越軌者,視乎許多其實際行為以外的因素︰執法人員在當時是否認為他需要表現出他在執行工作,以合理解釋其職位存在;行為不當者是否對規則執行者表現適當尊重;「調停人」有否介入;以及違規行為在規則執行者執行順序的甚麼位置。

專業規則執行者缺乏熱情並以日常方式處理罪惡,可能會使他與規則建立者衝突。正如我們提過,規則建立者關注那些令他感興趣的規則內容。他視規則內容為消滅罪惡的手段。他不理解執行者對同一問題的長遠處理手法,也看不到所有那麼明顯的罪惡為甚麼不能一次消滅。

當對規則內容感興趣的人認識或注意到,規則執行者有選擇地處理他關注的罪惡時,可能會引發其正直的暴怒。他譴責專業執行者過於輕視罪惡,無法完成其職責。那些成功令規則建立的道德倡議者,再度站出來指出上次運動的成果未盡人意,或者之前的收穫已經削弱與消失。

小結︰越軌與進取心

越軌——按我的用法,就是公眾標籤的不當行為——往往是主動進取的結果。在任何行為視為越軌之前,在任何一類人因作出該行為被標籤並當作局外人看待前,必先有人建立界定該行為越軌的規則。規則不是自動建立起來的。即使某行徑客觀而言對其所在團體有害,這種損害也有待他人發現與點明。人們必須感到有需要為此做些事。必須有人引發公眾關注這些事宜,提供推動事情完成的力量,並指導這種動力依正確方向走,以建立一項規則。越軌較廣義而言是主動進取的產物;沒有引致規則建立的進取心,由違規構成的越軌就不會存在。

越軌較狹義及具體而言也是主動進取的產物。當規則開始存在,它就必須用於特定對象身上,用他們來填滿規則製造出來的抽象局外人。犯事者必須被發現、標示、逮捕與定罪(或者視他們為「有分別」及為其非主流特質加上污名,就像合法越軌者如舞蹈音樂人那樣)。這項工作一般由眾多專業規則執行者負責,他們透過執行現有規則,視特定越軌群體為局外人。

引人關注的是,大部分有關越軌的科學研究及推測,都是關注違反規則的人,而不是建立及執行規則的人。如果我們希望達致對越軌行為的全面認識,我們必須平衡這兩項可能的研究焦點。我們必須視越軌及其個人象徵的局外人,為不同人互動過程的結果;這些人包括以建立及執行規則為旨趣的人,他們抓住因個人旨趣而作出被標籤為越軌那些行為的另一群人。

註釋︰

(86) 見Ray Gold, "Janitors Versus Tenants: A Status-Income Dilemma,"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LVII (March, 1952), 486-493.
(87) William A. Westley, "Violence and the Police,"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LIX (July, 1953), 39.
(88) 前引書。
(89) 見William A. Westley, "The Police: A Sociological Study of Law, Custom, and Morality" (unpublished Ph.D. dissertation, University of Chicago, Department of Sociology, 1951).
(90) Edwin H. Sutherland (editor), The Professional Thief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37), pp. 87-88.
(91) 前引書, pp. 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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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0日 星期一

Outsiders 15

8 道德倡議者

規則產自某些人的動機,我們可以想像那些表現出這種動機的人為道德倡議者(moral entrepreneurs)。我們將注視兩種互相關連的人,即規則建立者(rule creators)及規則執行者(rule enforcers)。

規則建立者

標準的規則建立者——雖然,我們之後會看到,不是只有這一種——是運動改革者(crusading reformer)。他熱衷於規則的內容。現有規則未能令他滿意,因為有些罪惡深切困擾他。他感到,假如不建立規則以消除這些罪惡,世界上任何事都不會正確。他以絕對的道德行事;他看到真正及完全的罪惡,這絕對不能容忍。為消除這種罪惡任何手段都可以接受。這位運動家熱情正直,通常也自以為是。

我們可恰當想像改革者為運動家,因為他們通常相信其任務神聖。禁酒主義者正是這樣的例子,試圖壓制賣淫及性偏差或消滅賭博的人亦然。

這些例子指出,道德運動家是好管閒事之徒,熱衷於將自己的道德標準強加於人。但這只是其中一面的觀點。許多道德運動都有強烈的人道主義呼聲。運動家不只熱衷於看到他人做他認為正確的事。他也相信他們做正確的事對他們有益。或者,他認為其改革可以避免一個人受他人某種利用。禁酒主義者認為他們不是單純將其道德強加於人,而是試圖為因酗酒而無法認識真正美好生活為何的人,提供更美好生活方式的條件。廢奴主義者不是單純試圖阻止奴隸主做錯事;他們試圖幫助奴隸達致更美好生活。因為人道主義動機相當重要,道德運動家(即使他們比較單純地獻身於他們認定的個別理由)往往取得其他人道主義運動家的支持。約瑟夫‧古斯法特(Joseph Gusfield)指出︰

19世紀美國戒酒運動,是透過改善道德及經濟環境,以改進人類價值這種普遍努力的一部份。宗教價值、平等主義及人道主義混雜,是許多運動中道德改革主義的重要一面。禁酒支持者組織各種不同的運動,例如嚴守安息日、廢奴、女權、平均地權及人道主義,以改善許多貧困人士的境況……

女性基督徒禁酒聯盟(Woman's Christian Temperance Union, WCTU)的次要關注,反映出對改善低下階層福祉的熱忱。它活躍參與確保刑事改革、減少工時及增加工人薪酬、廢止童工及其他各種人道主義與平等主義的活動。在1880年代,WCTU致力推動立法保護工作的女孩不受男性剝削(75)。

正如古斯法特所言(76)︰「這種道德改革主義顯示出制宰階級走向在經濟及社會結構地位較不利那些人的趨勢。」道德運動家通常希望幫助在他們之下那些人取得較佳地位。在他們之下那些人不一定喜歡他們提出的救贖方法,則屬另一回事。但道德運動家通常由社會結構較高層的人主導,意味着他們加強了他們從其道德地位而來的正當地位,以及從其較高社會地位而來的力量。

自然,許多道德運動家從那些動機比他們不純正的人中取得支持。因此,有些工業家支持禁酒運動的原因,是他們認為該運動可為他們提供更易管理的勞動力(77)。與之相似,不時有傳言指內華達賭博業既得利益者反對加州試圖令賭博合法,因為這將嚴重打擊他們極為依賴南加州來客的生意(78)。

但是比起手段,道德運動家更為注重結果。到了起草特定規則時(通常形式是向州議會或聯邦國會提出法案),他經常依靠專家的建議。律師——草擬可獲接受法案的專家——往往扮演這個角色。管轄該項議題的政府部門也可能擁有所需專業知識,正如聯邦禁毒處之於大麻問題那樣。

然而,因精神病學意識形態日漸為人接受,新的專家由此出現,那就是精神病醫師。薩瑟蘭討論性精神病犯法的自然歷史時,就指出精神病醫師的影響(79)。他提出性精神病犯法(sexual psychopath law)——該法規定「被診斷為性精神病的人可因其疾病無限期禁閉於州立醫院(80)。」——會在以下情況中得到通過︰

首先,這些法規通常是在一連串嚴重性罪行發生,並引起社區恐懼狀態後制定的。印第安納就是這種情況,該州在印第安納波里發生三至四宗性侵犯——當中兩宗涉及謀殺——案件後通過法律。眾多家庭購買槍械及守門犬,該市五金店的門鎖及鏈條供不應求……

建立性精神病犯法過程的第二項元素,是社區為回應這種恐懼的激烈行動。社區的注意力集中在性罪行,環境極為不同的人們都在想像其危險,並認為有需要並有可能控制這種危險。

建立性精神病犯法的第三階段是委任一個委員會。該委員會負責收集不同個人與群體眾多互相衝突的建議,試圖判定「事實」,考察其他州份的做法,並作出各種建議,這些建議通常包括立法議案。雖然普遍的恐懼通常在幾日後平息,委員會卻有正式責任跟進,直至採取實際行動。若然恐慌沒有導致委員會成立,也不大可能導致立法(81)。

在性精神病犯法例子中,沒有相關政府機構專門負責處理性越軌行為。因此,當草擬法案需要專家建議時,人們經常尋與此問題最有關聯的專業團體協助︰

在某些州份,建立性精神病犯法到達委員會階段時,精神病醫師扮演了重要角色。精神病醫師是比其他人更積極支援該法的利益團體。一個在芝加哥由精神病醫師及神經科醫生組成的委員會,負責撰寫最後成為伊利諾性精神病犯法的草案;該草案由芝加哥大律師公會及曲克郡(Cook County)州律師提出,之後那次州會議在甚少反對下頒佈。在明尼蘇達,除一人外所有州長委員會成員都是精神病醫師。在威斯康辛,密爾瓦基神經精神病學會(Milwaukee Neuropsychiatric Society)有份要求密爾瓦基犯罪委員會(Milwaukee Crime Commission)制定法律。在印第安納,首席檢察官委員會從美國精神醫學學會收到所有其他州份已頒佈的性精神病犯法副本(82)。

近年,精神病醫師在刑法其他範圍的影響逐漸增加。

無論如何,關於這個例子重要的不是精神病醫師影響力越來越大,而是道德運動家在其運動發展至某階級時,往往需要專業人士協助,以恰當形式草擬恰當的規則。運動家本身通常不注重這些細節。對他來說重點是勝利;至於怎樣勝利則留給他人來想。

運動家以他人之手草擬特定規則,就打開了讓許多無法預計影響介入的那道大門。為運動家草擬法案那些人也有個人利益,這些個人利益有可能影響他們準備的法案。由精神病醫師起草的性精神病犯法,很可能有許多市民——為「要對性罪行做些事」這種熱情打頭陣的人——沒有想過的特點,這些特點反映的,是精神病醫師組織的專業利益。

道德運動的結局

一場運動可能取得驚人成果,正如禁酒運動導致憲法第十八修正案那樣。運動也可能完全失敗,像意圖消滅吸煙或反對活體解剖運動就是如此。聖戰亦可能取得成功,其成果卻因公眾道德轉變及司法詮釋的限制增加而削弱;這就是反對猥褻文學運動的情況。

一場成功運動其中一項主要影響,當然是建立一項或一套新規則,通常同時還會提供相應的執法體制。我將會在稍後考慮這項影響。然而,運動成功還有另一項影響值得一提。

當一個人成功推動一項新規則成立——或者這樣說,當他找到了聖杯——他的工作就完結。那場消耗他那麼多時間、精力與熱情的運動過去。這樣一個人在開始其運動時,很可能是一名外行人,一名因對該議題、對他想要建立的規則內容有興趣,而投身運動的人。肯尼斯‧博克(Kenneth Burke)曾指出,一個人的職業可能會成為其關注事物。此公式反過來也同樣適用。一個人關注的事物可能成為其職業。一開始對道德議題的業餘興趣可能變成幾乎全職工作;對許多改革者來說正是如此。因此,運動成功令聖戰者失去工作。這樣一個失去用處的人,可能會擴展其興趣,警覺地找出新事物,界定新罪惡,並指出必須為此做些甚麼。他成為尋找需要改正的事物、尋求需要新規則情境的專家。

當運動製造出為其奮鬥的大型組織時,該組織職員比個人運動家更可能尋找值得擁護的新原因。此過程戲劇地反映在健康問題領域內,全國小兒麻痺基金會(National Foundation for Infantile Paralysis)因發現消除可致病脊髓灰質炎(epidemic poliomyelitis)的疫苗後變得無所事事。該會重新命名為涵蓋更廣的全國基金會(The National Foundation)後,其職員迅速發現其他可讓組織奉獻精神及資源的健康問題。

不成功的運動——其目標不再吸引擁護者,或者運動達成的目標再次喪失——會依從以下兩條路徑其中之一。一方面,它或會直接放棄其原來目標,並集中保護組織已建立的剩餘成果。根據一項研究顯示,這就是退休年金改革運動(Townsend Movement)的結局(83)。一場失敗的運動,也可能會堅持日漸失去支持的目標,正如在禁酒運動的情況。古斯法特描述女性基督徒禁酒聯盟現役成員為「敗退的道德家」(84)。正當美國反禁酒意見日漸流行,這些女成員也沒有放鬆對飲酒的態度。與此相反,她們開始對以前「體面的」人不再支持禁酒運動感到不滿。女性基督徒禁酒聯盟成員的社會階級由中上層移向中下層。它轉為攻擊以前得到支持的中層階級,認為中層階級正是接受適度飲酒的群體。以下古斯法特向女性基督徒禁酒聯盟領袖訪問的引語,就表現從某種「敗退道德家」的味道︰

當這個聯盟最初成立時,我們擁有許多城市中最具影響力的淑女。但現在她們則覺得我們這些反對喝杯雞尾酒的淑女有點古怪。我們有一位承包商妻子與一位牧師妻子,但律師與醫生的妻子則遠離我們。她們不想其他人覺得她們古怪。

我們懼怕適度飲酒多於一切。飲酒成為所有事的重要部份——甚至包括教會生活及學院。

它不知不覺走進官方教會理事會中。他們在自己的冰箱中存酒……這裏的牧師認為教會走得太遠,他們為協助禁酒事業做得太多。他害怕自己會觸怒某些有影響力的人(85)。

因此,只有部份運動家成功達到目標,並透過建立新規則創造出新的局外人團體。有些成功者發現他們熱衷於運動,並尋求可發動攻擊的新問題。其他運動家則失敗收場,他們不是放棄其獨特目標以支援他們建立的組織,並集中於維護組織的問題本身,就是自己變成局外人,繼續擁護並鼓吹隨時間而日益古怪的信條。

註釋︰

(75) Joseph R. Gusfield, "Social Structure and Moral Reform: A Study of the Woman's Christian Temperance Union,"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LXI (November, 1955), 223.
(76) 前引書。
(77) 見Raymond G. McCarthy, editor, Drinking and Intoxication (New Haven and New York: Yale Center of Alcohol Studies and The Free Press of Glencoe, 1959), pp. 395-396.
(78) 此說法出現在Oscar Lewis, Sagebrush Casinos: The Story of Legal Gambling in Nevada (New York: Doubleday and Co., 1953), pp. 233-234.
(79) Edwin H. Sutherland, "The Diffusion of Sexual Psychopath Laws,"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LVI (September, 1950), 142-148.
(80) 前引書,p. 142.
(81) 前引書,pp. 143-145.
(82) 前引書,pp. 145-146.
(83) Sheldon Messinger, "Organizational Transformation: A Case Study of a Declining Social Movement,"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XX (February, 1955), 3-10.
(84) Gusfield, 前引書, pp. 227-228.
(85) 前引書, pp. 227, 229-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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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9日 星期日

Outsiders 14

一宗說明個案︰大麻稅法案(The Marihuana Tax Act)

一般認為,吸食大麻的習慣是由墨西哥開始,經亞利桑那、新墨西哥及德克薩斯這些擁有大量西班牙語人口的西南部州份傳入美國。人們在十九世紀開始注意到大麻吸食,但由於吸食大麻是新事物,並且只限於墨西哥移民,故而未有引起太多注意。(人們知道從大麻植物中提煉的藥用化合物已有一段時間,但美國的醫師不常處方這種化合物。) 遲至1930年,只有十六州立法禁止吸食大麻。

但是,在1937年,美國國會通過大麻稅法案,意在撲滅大麻吸食。根據之前提及的理論,我們應該找出在這段法案的歷史中,主動進取地克服公眾的冷淡與漠不關心,並最終促成聯邦法案通過的那位負責人。在深入該法案的歷史之前,我們或許應該先檢視美國法律如何處理與大麻類似的物品,以理解試圖抑止大麻的來龍去脈。

在美國,服用酒精與鴉片已有很長歷史,雖然這不時為抑止它們的嘗試打斷(59)。有三種價值為嘗試阻止服用酒精及毒品提供正當理由。第一種價值是所謂新教倫理的元素,這種價值認為個人應對其行為及遭遇負上全責;他永遠不應做任何令自我失控的事。酒精與鴉片藥物在不同程度與方式上令人們失去自制;因此,服用它們就是罪惡。一個人醉酒時通常會無法控制自己的行動;腦部判斷中樞也受到影響。服食鴉片者則更常失去知覺,因此較少做出輕率的行為。但服用者會對鴉片產生依賴,需要以它來避免吊癮徵狀,從這方面來說他們對自己的行動也失去控制;只要鴉片難以取得,他們就必須為尋求鴉片犧牲其他利益。

另一種為抑止服用酒精與鴉片提供正當理由的美國價值,是反對只為達致迷幻狀態的行動。或許是因為我們強調實用主義與功利主義的深遠文化,美國人通常對任何迷幻經驗都感到不適及矛盾。但我們不會譴責因我們認為本身是的恰當行動——例如努力工作或宗教熱情——而成為行動副產品或回報的迷幻經驗。只有在人們只為追求迷幻經驗本身時,我們才會譴責他們的行動是尋求「不當快感」,此一措辭對我們有實際意義。

第三種為試圖抑止提供基礎的價值是人道主義。改革者相信,沈溺於酒精及鴉片的人們,會因法律令他們無法屈從於其弱點而受惠。酒鬼與藥物中毒者的家庭也會同樣因此受惠。

這些價值為具體規則提供基礎。憲法第十八修正案及禁酒法案禁止酒精飲料進口美國及在國內生產。哈里遜法案生效則禁止除藥用外所有鴉片藥物使用。

在訂立這些法律時,立法人員小心留意條文不會影響社會認為正當的其他團體利益。例如哈里遜法案特意容許醫療人員繼續使用嗎啡及其他鴉片衍生物,以用於舒緩痛楚及其他醫療人員認為恰當的醫療用途。而且,立法人員謹慎訂立法律,以避免它與憲法規定部份州份保留警權的條文衝突。為與此規定一致,哈里遜法案表現為一種稅務措施,向未獲牌照的鴉片藥物供應者以極高稅率抽稅,而有牌照認可的供應者(主要是醫師、牙醫、獸醫及藥劑師)則只需繳交些微稅款。雖然以稅務措施方式獲得憲法正當地位,哈里遜法案實際上是一項警政措施,執法人員也是如此解讀。該法案通過的其中一項影響,就是1930年在財政部(Treasury Department)轄下成立聯邦禁毒處(Federal Bureau of Narcotics)。

導致取締服用酒精及鴉片的價值,當然也同樣適用於大麻,我們自然會推斷同樣事情發生。然而,我從其他熟悉那段時期的人得知,關於[二十世紀]二十年代後期及三十年代早期吸食大麻的情況,令我相信那時的地區法律在執行上較為寬鬆。畢竟,那是禁酒時期(era of Prohibition),警察有更逼切的事情要做。顯然,不論公眾還是執法人員,都沒有視吸食大麻為一項嚴重問題。就算他們知道問題存在,也大概會否定它是執法的主要任務。一項表現執法怎樣寬鬆的指標,是大麻價格在聯邦立法通過之前據稱低很多。這表示售賣大麻沒有太大危險,法律也沒有嚴厲執行。

即使是財政部,在1931年年度報告中,也不太重視這個問題︰

報章不時報導關於濫用大麻或印度麻之害處,引起公眾廣泛關注,導致更多注意力集中於濫用之個別案例。此公眾關注傾向誇大害處,令人推論不當吸食大麻情況嚴重擴散,然而此類吸食之實際增長似乎並未出現異常(60)。

 財政部禁毒處為產生大麻稅法案提供大部份動力。當然,要知道該處官員的動機相當困難,但我們只需要假設,他們察覺到一個犯罪範圍恰巧屬於他們管轄,因此為它而行動。他們透過推動大麻立法所滿足的個人利益,與許多官員都差不多︰用最好的方法,成功完成委派過來的任務。該處的努力有兩種形式︰協助建立影響吸食大麻的州法律,以及提供事實與數據給記者報導大麻問題。對意圖建立規則的負責人來說,這是兩種重要並可用的行動模式︰它們可以爭取其他有興趣的組織支持,並藉由利用報紙及其他傳媒,建立對所提議規則有利的公眾取態。如果這些努力成功,公眾就會開始留意某一特定問題,適當組織則會協調行動以產生想要的規則。

聯邦禁毒處主動與全國統一州法委員會議(the National Conference of Commissioners on Uniform State Laws)合作,以建立關於毒品的統一法律,除了其他事宜以外也強調有需要管制吸食大麻(61)。該委員會議於1932年同意草擬一項法律。禁毒處為此評價︰

現時憲法規定似乎需要各州政府,而不是聯邦政府,採取打擊印度麻在州內流通的措施,此政策一般要求州政府提供所需之立法及支援執法行動,以禁止印度麻在真正(bona fide)醫療用途外之流通。現在提出之統一州禁毒法……及適用於管制印度麻流通之附加條文,是為足以達致既定目標而提議之法規(62)。

在其1936年年度報告中,禁毒處促請其伙伴更努力合作,並暗示此事需要聯邦政府介入︰

因缺乏額外之聯邦立法,禁毒處無法自行打擊其[大麻]流通……令該藥物在各州廣泛流通,濫用數字上升,故此禁毒處力圖說服各州急需嚴厲執行當地之大麻法規(63)。

禁毒處攻擊大麻問題的另一面向,是透過「一項描述該藥物、其特徵及其害處之教育運動」(64),試圖引起公眾對大麻危害的關注。禁毒處顯然是為了希望公眾關注可能激勵各州與城市更為努力而表示︰

由於此事缺乏聯邦立法,各州與城市應正確承擔採取嚴厲措施以禁絕此致命煙草的責任,並希望所有熱心公益之公民,真誠投入財政部推動之運動,敦促大麻法規嚴厲執行(65)。

禁毒處的行動並不止於在其工作報告中告誡他人。它為推動所欲立法的方法,可見於一段關於統一州禁毒法運動的描述︰

按此事[統一州法]相關組織之要求,禁毒處準備文章,以供相關組織於雜誌及報章發佈之用。本活動引起並維持明智與正面之公眾關注,有助於禁毒法律之行政程序(66)。

在打擊大麻的聯邦立法運動幾近成功時,禁毒處向公眾宣傳問題逼切的努力也取得豐碩成果。由《讀者指南》(Reader’s Guide)紀錄的文章數據顯示,流行雜誌中關於大麻的文章數目是有紀錄以來最高。該兩年間這類文章有十七篇,數目遠高於之前及之後的時期。

《讀者指南》紀錄期刊文章中有關大麻的文章數目




時期
文章數目




19251- 192812
0
19291- 19326
0
19327- 19356
0
19357- 19376
4
19377- 19396
17
19397- 19416
4
19417- 19436
1
19437- 19454
4
19455- 19474
6
19475- 19494
0
19495- 19513
1

十七篇文章中,有十篇不是明確表示禁毒處協助提供事實及數據,就是有不明確跡象顯示,文章因使用之前出現在禁毒處出版物或國會大麻稅法案證言的事實及數據而得到幫助。(我們不久後會考察該法案的國會聽證會。)

一項禁毒處對記者準備文章施加影響的明顯事例,是禁毒處首先報導的某些典型故事會在其他報導中再度提及。例如,在《美國人雜誌》(American Magazine)發表的一篇文章中,禁毒處專員自己講述以下事件︰

在科羅拉多州,一名年輕[大麻]上癮者謀殺了他整個家庭。當警察到達現場時,他們發現年輕人在那人間屠場中搖搖晃晃。他用一把斧頭殺死自己的父親、母親、兩名兄弟及一名妹妹。他似乎迷糊彷彿……他對自己犯下多項罪行毫無記憶。警察知道他平時頭腦正常,是比較沈靜的年輕人;現在他可悲地發狂。他們尋找原因。那男孩說他有吸食某些東西的習慣,年輕朋友稱之為「麻瓜」(muggles),這是對大麻的幼稚稱呼(67)。

十七篇文章中有五篇同期文章重複這個故事,顯示出禁毒處的影響力。

意在引起公眾注意大麻危害的文章,都將吸食大麻視為違反自制價值及禁令以獲得「不當快感」,並由此向公眾展示試圖打擊大麻的正當理由。當然,在尋求立法禁止酒精及鴉片作不當用途時,也是訴諸同樣的價值。

因此,聯邦禁毒處提供大部份引起公眾注意問題的動力,並協調其他執法組織的行動。有了這些動力帶來的成果為後盾,財政部代表草擬好大麻稅法案到國會,並要求國會通過。眾議院籌款委員會(House Committee on Ways and Means)於1937年四月至五月討論該草案五日,當中舉行的聽證會,為立法動力如何運作及它如何與其他利益妥協提供清晰案例。

財政部首席法律顧問助理(Assistant General Counsel)向國會議員如此介紹該草案︰「美國主要報章已知悉問題嚴重,他們大部份擁護以聯邦立法管制大麻流通(68)。」解釋草案的憲法基礎——與哈理遜法案相似,助理形容草案是一項稅收措施——後,他向委員會成員保證草案不會影響正當商業活動︰

然而,草案的形式令它不會實際影響該植物任何工業、醫療或科學用途。由於大麻纖維及由此製成的物品[麻線及麻繩],是由該植物無害的熟莖製成,所有這類產品都不在草案範圍之內,草案規條中「大麻」的定義將不包括該植物的熟莖,以及由此產生的複合物或製成品。有些交易也將大麻種子用於種植及生產油漆與裝飾工業用的油。與熟莖不同,由於種子含有該藥物成份,因此無法像熟莖一樣獲得豁免(69)。

助理進一步向委員會成員保證,醫療界甚少使用該藥物,因此禁止它對醫療界及藥劑業都不會有很大影響。

委員會成員已準備好要做的事,事實上,他們質問禁毒處專員為何到現在才提出立法。專員解釋︰

十年前我們只在西南部聽聞它。到近幾年它才成為全國威脅……我們已要求眾多州份訂立統一州法,直至上個月最後一個州議會才通過立法(70)。

專員反映許多罪案的發生是受大麻影響,並舉出例子,包括那科羅拉多州大規模謀殺案的故事。他指出該藥物目前的低價令它有雙倍危險,因為任何有少許閒錢的人都能買它。

大麻籽油製造商對草案用語明確表示反對,用語不久後就修改以滿足他們的要求。但更強烈的反對來自鳥食業,他們那時一年大概使用四百萬磅大麻籽。業界代表為他最後才出現向國會議員道歉,他表示自己與其他同業剛剛才知道,草案中的大麻植物,就是他們產品一種重要成份來源的植物。政府聽證人已表示需要禁止該植物的種子及吸食者常用的花頂(flowering tops),因為它們含有少量該藥物的有效成份,有可能用於吸食。鳥食製造商則爭論,將種子加入草案條文中會損害他們的業務。

為了給豁免要求提供正當理由,該名製造商代表轉為談及大麻籽對鴿子有甚麼好處︰

[它]是鴿食的所需成份,因為它含有一種油類物質,這種油類物質對鴿食十分重要,我們無法找到任何種子取代它的位置。如果你以任何東西取代大麻籽,就有可能影響所生產乳鴿的特質(71)。

北卡羅來納州國會議員羅拔‧L‧道頓(Robert L. Doughton)詢問︰「種子對鴿子的影響,與藥物對人類的影響一樣嗎?」該名製造商代表說︰「我從沒發現是這樣。它傾向令羽毛重生,鳥類會變得更好(72)。」

面對強烈反對,政府調整其規限種子的堅決要求,並表示經處理後種子或會變得無害︰「對我們來說,似乎舉證責任在於政府一方,當我們可能傷害一項正當產業時(73)。」

這些阻礙消除後,草案就一帆風順了。吸食大麻者沒有權力、沒有組織,也缺乏公眾認可的立場進行反駁,所以他們沒有代表出現在聽證會,其觀點也完全不在紀錄中。在毫無反對之下,草案於接著的七月在眾議院及參議院通過。禁毒處的動力產生一條新規則,之後此規則執行時則協助製造新一類局外人——吸食大麻者。

我詳細描述的是聯邦立法過程。但是,此案例的基本因素,理應不只同樣適用於一般立法,也適用於建立較為非正式的規則。每當規則建立與應用,我們就應該細心留意是否有某一主動的人或團體存在。他們的行動可以恰當稱為道德事業(moral enterprise),因為他們的企圖,是關於建立新的社會道德組成片段及其對錯標準。

每當規則建立與應用,我們應該預期會找到試圖爭取合作團體支持,並利用既有傳媒建立理想輿論環境的人。當他們未有建立這種支持,我們可以預期他們的企圖並不成功(74)。

而每當規則建立與應用,我們預期執行規則過程會受組織的複雜程度形塑,在簡單團體中依靠共同認識為基礎,在複雜架構中則是政治手腕與妥協的結果。

註釋︰

(59) 見John Krout, The Origins of Prohibition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28); Charles Terry 與 Mildred Pellens, The Opium Problem (New York: The Committee on Drug Addiction with the Bureau of Social Hygiene, Inc., 1928); 及 Drug Addiction: Crime or Disease? Interim and Final Reports of the Joint Committee of the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and the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 on Narcotic Drugs (Bloomington, Indiana: 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1961).
(60) U.S. Treasury Department, Traffic in Opium and Other Dangerous Drugs for the Year ended December 31, 1931 (Washington: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32), p. 51.
(61) 前引書,pp. 16-17。
(62) Bureau of Narcotics, U.S. Treasury Department, Traffic in Opium and Other Dangerous Drugs for the Year ended December 31, 1932 (Washington: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33), p. 13.
(63) Bureau of Narcotics, U.S. Treasury Department, Traffic in Opium and Other Dangerous Drugs for the Year ended December 31, 1936 (Washington: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37), p. 59.
(64) 前引書。
(65) Bureau of Narcotics, U.S. Treasury Department, Traffic in Opium and Other Dangerous Drugs for the Year ended December 31, 1935 (Washington: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36), p. 30.
(66) Bureau of Narcotics, U.S. Treasury Department, Traffic in Opium and Other Dangerous Drugs for the Year ended December 31, 1933 (Washington: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34), p. 61.
(67) H. J. Anslinger, with Courtney Ryley Cooper, "Marihuana: Assassin of Youth," American Magazine, CXXIV (July, 1937), 19, 150.
(68) Taxation of Marihuana (Hearings before the Committee on Ways and Means of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75th Congress, 1st Session, on H.R. 6385, April 27-30 and May 4, 1937), p. 7.
(69) 前引書,p. 8.
(70) 前引書,p. 20.
(71) 前引書,pp. 73-74.
(72) 前引書。
(73) 前引書,p. 85.
(74) 古爾納描述過工業中一個類似例子,一位新經理試圖執行久未執行的規則(並因此,可以說,建立了新規則),即時後果就是引起分裂的突發罷工;他並未透過利用工廠其他團體,以及建立理想輿論環境來爭取支持。見Alvin W. Gouldner, Wildcat Strike (Yellow Springs, Ohio: Antioch Press,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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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8日 星期六

Outsiders 13

7 規則及其執行

我們已考察過越軌者、他們如何被標籤為局外人,及他們如何視自己為局外人過程部份一般特徵。我們已檢視過兩類局外人團體——吸食大麻者及舞蹈音樂人——的文化與典型事業模式。現在我們將考察問題的另一面︰執行局外人無法遵守的規則那些人。

簡言之,問題就是︰規則是何時制訂與執行的?較早前我指出規則存在並不表示它一定會執行。執行規則有許多變數。我們不能指望規則可以由某些總是保持警惕的抽象團體執行;我們不能說「社會」會因每一次違規行為受損,因而採取行動以回復平衡。我們可以極端地假設,有團體會絕對並自動執行所有規則。但想像這種極端例子不過是令我們更清楚,社會團體一般並非如此。更常見的是,只有在某些事情觸發規則執行時,規則才會執行。故此,執行規則本身就需要作出解釋。

這樣的解釋建立在幾項前提上。首先,執行規則是一種主動行為。某人——負責人——必須採取主動懲罰犯人。第二,當希望執行規則的人將違規行為示之於眾,規則才會執行;違規行為公開後就不能視而不見。換句話說,有人吹響哨子後規則才會執行。第三,人們會吹響哨子並使規則有需要執行,是因為他們看到這樣做會有好處。個人利益刺激他們主動這樣做。最後,誘發規則執行的個人利益,會因執行情境的複雜程度而異。讓我們考察幾個例子,以指出個人利益、負責人及公眾知悉,怎樣與情境的複雜程度互相影響,導致規則執行及無法執行。

不妨回想馬凌諾斯基那同族亂倫的特羅布里恩群島居民例子。每個人都知道他做過甚麼,卻沒有人為此做任何事。然後那之前想與女孩結婚的舊情人,因為女孩選擇另一人感到受辱,插手這件事並公開控訴金邁亂倫。這樣做他就改變了情況,令金邁別無他法只能自殺。在此,社會結構相對簡單,沒有關於規則的分歧;每個人都贊成同族亂倫是錯誤的。當個人利益引起某人採取主動,他就肯定能以公開違規行為令規則執行。

我們發現在陌生人城市生活較少組織的情境中,也有類似對執行規則沒有分歧的情況。然而在此結果並不相同,因為人們這種認同的要旨是,即使在最嚴重違法時,其他人也不會注意或介入其中。城市居民只顧自己的事,不會對違反規則行為作任何行動,除非這令他自己的事受影響。齊美爾稱這種典型城市反應為「冷淡」(“reserve”)︰

如果一個人為回應無數人持續的外部接觸,與處於小鎮一樣有那麼多內心反應——在小鎮中一個人差不多與所有人都互相認識,差不多與所有人都有明確關聯——他內心就會完全受到孤立,並進入難以想像的精神狀態。部份因為此心理事實,部份因為人們面對都市生活中的不穩時,可以正當地不信任他人,冷淡就有其需要。這種冷淡令我們往往連遇到多年鄰居都無法認出。在小鎮居民眼中,這種冷淡令我們顯得冷酷無情。的確,如果我沒有欺騙自己,這種外在冷淡的內心層面就不只是漠不關心,雖然我們未必留意,冷淡更常是一種輕微的反感,一種相互陌生感與抗拒感,它會在更緊密接觸那刻,因任何原因突然變為憎惡與驚恐……

這種冷淡與它折射出的潛藏反感,是都市一種更普遍精神現象的外顯形式或遮掩︰它承認個體一種或某些私人自由,在任何其他情況下都沒有其他事物與這種自由相似(52)。

多年前,一份全國流通雜誌刊登了一系列刻劃出城市冷淡的圖片。一位男人暈倒在城市一繁忙街道上。之後每張圖片都表示途人不是看不見他存在,就是留意到他之後走開,繼續顧自己的事。

雖然冷淡通常會出現在城市,但它也不是所有城市生活的特徵。許多城市區域——某些貧民區及種族同質的地段——帶有某種小鎮的色彩;這些區域的居民,視所有鄰里事件為自己的事。城市人最明顯表現其冷淡的地方,是陌生人聚集的公共區域——時代廣場(Times Squares)及州街(State Streets)——在那裏他感到所有事都與他無關,任何異常事件也有專業執法人員負責。忽視違規行為的共識,部分建基於規則可交由專業人員執行的認知上。

在結構更複雜的情境中,則更有可能對情境有不同解讀及對執行規則有分歧。當一個組織出現兩個團體互相爭逐權利時——就像工業中管理人員與僱員為操控工作環境針鋒相對——衝突可以是長期的。然而,正是因為衝突是該組織的長久特性,它可能從不公開。反之,兩個團體陷入雙方都受限制的情境,認為讓對方一定程度違規對自己有好處,因而不會吹響那哨子舉報。

麥維尼‧杜爾頓(Melville Dalton)研究過工業組織、百貨公司及類似工作環境僱員的有系統違規。他表示僱員不時將屬於組織的服務與物資用作個人用途,並指出這種行徑一般視為盜竊。管理層嘗試阻止這種資源轉用,卻甚少成功。但是,他們通常不會將此事公開。杜爾頓列出眾多濫用公司資源的例子︰

一名工頭在家中建造一間機械工場,並用來自工作店舖那些昂貴機器來裝備自己的工場。他偷來的包括一部壓鑽機、造型機及不同切割機與電鑽、工作臺及一部磨床。

在一間大型工廠木匠工場,工頭是一名歐洲出生的工匠,他用大部份工作時間製造家居用品——嬰兒床、外層窗、桌子及類似的特製品——給高層行政人員。其回報則是酒及加工雞肉這些禮物。

一名辦公室人員在工作時間用公司的物資及郵票寫她所有信。

某醫院一名X光技術員偷走醫院的火腿與罐頭,他認為自己有理由這樣做,因為他的薪水太低。

一名退休工業行政人員擁有一套十一組大鳥籠,它是在工廠工場製作,並由其工廠職員安裝在其家中。工廠工匠每年春天都會維修及保養這間鳥屋。

某地區遊艇會部份成員在受影響的工廠工作,該會建築擴建部份是工廠職員在工作時間以公司物資建造。

百貨公司服裝部主管會為他們自己想要的貨物標上「損壞」並相應地降價。他們也將減價貨賣得比減價的價錢高,以累積款項填補那些他們拿貨物自用造成的損失(53)。

杜爾頓指稱呼所有這些行徑為盜竊並沒有抓到重點。他指出管理層即使表面上指責內部盜竊,其實他們也參與其中;整件事根本不是一個盜竊系統,而是一個獎賞系統。利用屬於組織的服務與物資那些人,確實是對組織運作有特殊貢獻,在正式系統又沒有合適獎賞下,他們就非正式地獲得獎賞。為家中機械工場配上工廠器具的工頭,其實是因他放棄天主教並成為共濟會員,以表示自己適合從事管理職位而獲得獎賞。允許X光技術員從醫院偷食物,是因為醫院管理層知道,醫院沒有給予他足夠薪水使他忠心而努力工作(54)。規則沒有執行是因為兩個互相競爭權力的團體——管理層與工人——知道忽視違規行為對雙方對有利。

唐納尼‧萊爾(Donald Roy)敘述過一間機械工場中這種忽視規則的類似情況,再次反映如果雙方都是在權力與利益平衡的系統一員,一個團體就不會告發另一團體。萊爾研究那些機械操作員是按件計薪的,違規行為則在他們嘗試「超標」(“make out”)時出現——即賺取遠高於預定計件工作時薪的錢。通常他們只靠簡便行事及以公司規則禁止的方式完成工作(忽視安全守則或使用工作指引不容許的工具及技巧)就能超標(55)。萊爾描述一種「工場聯盟」會與機械操作員合作規避那些正式的工場工序(56)。檢查人員、工具房人員、計時員、倉務員及裝配員全部都參與協助機械人員超標。

例如,機械操作員不准在並非用於工作時將工具留在機器。萊爾展示當這一新規則發佈時,最初工具房的人員怎樣遵守此規則。但他們發現新規則引致許多人持續出現在工具房窗戶附近投訴,為工具房人員的工作帶來困難。最後,在新規則公布後不久,工具房人員就開始違規,讓其他人將工具留在機器,或者讓他們自由出入工具房。透過容許機械人員犯規,工具房人員的情況就較為輕鬆;他們不再需要受不快的操作員投訴困擾。

執行規則問題因包含幾個競爭團體的情況而更為複雜。容忍與妥協更加困難,因為這需要配合更多不同利益,衝突更容易公開及無法解決。在這些條件下,令公眾知悉的管道就成為重要因素,而那些利益在於規則沒有執行的團體,就會嘗試制止違規行為的消息公開。

一個貼切例子就是公共檢察官的角色。他的工作之一是引導大陪審團。大陪審團受傳召聆聽證據,並決定應否宣告起訴被告的裁決。雖然他們通常只限於注意檢察官報告的案件,但大陪審團有權自行進行調查,並宣告檢察官並未提議的裁決。由於意識到他們保障公眾利益的使命,一名大陪審團員可能認為檢察官會隱瞞某些事情。

的確,檢察官也可能會隱瞞某些事情。他可能是參與政客、警察及罪犯容許賣淫、賭博及其他罪行運作的協議一員;即使他不是直接參與,也可能對那些有參與的人有政治義務。要在犯罪、腐敗的政治及決心行事的大陪審團員間平衡各方利益,達成可行協議相當困難,比在同一工廠兩個權力團體之間更難。

面對這種困境,腐敗檢察官會試圖操弄陪審團對法律程序的無知。但時有聽說一名大陪審團員「不受操控」(runaway),他克服了檢察官的阻撓,並開始調查檢察官不想他接觸的事情。這位不受操控的大陪審團員主動進取,引起令人為難的公眾關注,使此前公眾不知道的違規行為曝光,並經常會引發打擊所有貪污的廣泛呼聲。這種不受操控大陪審團員的存在提醒我們,腐敗檢察官的作用正是防止他們出現。

因此,由個人利益引發、受公眾知悉強化,以組織特性為條件的動力,是執行規則的關鍵因素。動力最可能即時運作於執行規則是基本共識的情境中。一名利益相關人士公開違規行為,就會有人行動;如果沒有採取主動的人出現,那就沒有人行動。當同一組織存在兩個競爭權益的團體,規則就只有在主導雙方關係特質的協議系統失效時才會執行;否則,容許違規行為持續才能最有效滿足所有人的利益。而在涉及許多互相競爭利益團體的情境中,結果則視各團體的相對力量,以及他們有沒有令公眾知悉的渠道而異。當我們檢視大麻稅法案的歷史時,我們將會看到所有這些因素如何在一個複雜情境中發揮作用。

執行規則的階段

不過,在回顧歷史之前,讓我們先從另一角度檢視規則執行的問題。我們已看到規則執行過程如何因不同種類的社會結構而有異。現在讓我們加入時間的面向,並概括檢視執行一項規則經歷的不同階段——也就是其自然歷史。

自然歷史與歷史的分別在於,自然歷史注重某類現象的共有特徵,而不是每個案例獨特之處。它試圖發現甚麼是某類事件共有的典型因素,而不是甚麼導致不同事件各有不同——是規律而非個別特質。所以在此我將著重於制訂及執行規則過程中共有的、構成此過程鮮明標記的那些特點。

在考察建立及執行一項規則的不同階段時,我會運用一個法律的模型。這不代表我討論的事項只適用於立法。在建立及執行較為非正式的規則時,也會出現同樣的過程。

具體條例源於那些含糊及抽象的偏好陳述,社會科學家通常稱之為價值。學者為價值提出各種不同的定義,但我們無需在此顧及這些爭論。與其他定義一樣,塔爾科特·帕森斯(Talcott Parsons)提出的定義足以為我們所用︰

在共享象徵系統的一種元素,為某情境中選擇本質上開放的不同取向時,提供一項條件或標準,這種元素或可稱為價值(57)。

例如,平等是美國一種價值。如果可以的話,我們傾向平等對待他人,不論他們有何分別。個人自由也是美國一種價值。我們傾向讓人們做他們想做的事,除非有強力的原因不這樣做。

然而,價值不是行動的良好指引。價值包含的選擇標準相當抽象,它只是告訴我們在其他情況相同下,選擇某些行動方式較為可取。但在日常生活實際情況中,其他情況很少會相同。我們會發現自己難以連繫抽象價值陳述與複雜具體的日常情況。我們無法輕易而清楚地聯繫平等的含糊概念於確切現實上,因此難以得知在特定情況下,平等價值會建議我們採取甚麼行動方式。

以價值為行動指引的另一難題,是由於它們是那麼含糊與抽象,有可能令我們在不為意下堅持互相衝突的價值。我們會在危機出現時發現價值引導行動有甚麼不足,因為我們明白到自己無法決定價值建議的不同行動方向互相衝突時,我們應探取哪一種。因此,舉例而言,我們擁護平等價值,驅使我們禁止種族隔離。但我們也擁護個人自由價值,它約束我們不要干預那些在私人生活實行種族隔離的人。正如在近期一例中,當一名擁有遊艇的黑人表示,紐約區沒有遊艇會願意他成為會員時,我們發現自己的價值無法幫助我們決定對此應該做甚麼。(衝突也出現於不同規則之間,例如州法律禁止種族融合,但聯邦法律卻要求這樣做。但在此有既定的司法程序解決這種衝突。)

由於價值只能提供概括的行動指引,在實際情況中決定行動方向時沒有用處,人們就建立更緊貼實際日常生活的具體規則。價值提供主要前提讓人們演繹出具體規則。

人們在遇到問題情況時將價值形塑成具體規則。他們認為生活方式的某些範圍會帶來麻煩或困難,需要以行動來解決(58)。考慮過他們認同的各種價值後,人們會選出其中一種或多種價值,認為它們與人們遇到的困難有關,並由此演繹出具體規則。該規則與選出來的價值一致,並較明確地指出,允許甚麼行動,禁止甚麼行動,規則在甚麼情況適用,違反規則又會有甚麼懲罰。

一項具體規則的理念型(ideal type),是一則謹慎建立的法規,並經過充分的司法解釋。這樣的規則不會含糊不清。相反,其規定明確;一個人能頗為準確地知道他可以與不可以做甚麼,及他做錯事後會有甚麼發生。(這是一種理念型。大部份規則都不是這麼準確及簡單易懂;儘管它們遠較價值清楚,他們確實也可能令我們在決定行動方向時感到困難。)

正因為價值抽象而含糊不清,我們可以用各種方式詮釋價值,並從價值演繹出不同種類的規則。一項規則可能與特定價值一致,卻與由同一價值演繹出來的規則差異很大。而且,只有在遇到問題情況,驅使某人作出演繹,規則才會從價值演繹出來。我們或許會發現,對我們來說有些規則會從一廣泛認同的價值自然建立起來,但堅持此價值的一些人卻甚至沒有想過那些規則,這不是因為引發規則的情況及問題沒有出現,就是因為他們沒有注意到問題存在。再者,一項具體規則如果是從抽象價值演繹而來,它可能會與其他演繹自其他價值的其他規則衝突。不論這種衝突是眾所周知或只是隱晦獲悉,都有可能抑制某一特定規則建立。規則並不會自動從價值而來。

因為一項規則可能滿足一種利益,卻與制定規則團體的其他利益衝突,在制訂規則時通常會小心留意,規則是否只實現預期目標而不會節外生枝。具體規則受限定條件及例外制約,使它們不會干擾我們重視的價值。淫褻物品法就是一例。該法原意是抵觸道德的內容不應向公眾發布。但這與另一重要價值衝突,那就是自由表達的價值。而且,該法也與不同人的商業及事業利益衝突,這些人包括作者、劇作家、出版商、書商及戲劇製作人。因此該法有許多調整與限定條件,令它缺乏深信淫褻物品有害那些人渴求的廣泛應用範圍。

具體規則可能會編為法律。它們也可能僅是特定團體的習俗,由非正式懲罰約束。自然,法律規則通常最清晰明確;非正式及習俗的規則就有可能較含糊,並有很大空間給各種詮釋存在。

但規則的自然歷史並不止於從抽象價值演繹出具體規則。具體規則仍需在特定例子中應用在特定人士身上。具體規則最後必須具體表現為特定的執法行為。

在較早章節我們已看到執行規則的行為不會自動在違反規則後出現。執行規則帶有選擇,它會在不同種類的人,在不同時間與不同情況中選擇執行對象。

我們可以質疑是否所有規則都依照由抽象價值、具體規則到特定執法行為的順序。價值可能擁有未發揮的潛力——仍未演繹出來的規則,可以在適當條件下,成長為完整的具體規則。同樣,許多具體規則從未執行。另一方面,是否存在沒有抽象價值基礎的規則?或者沒有某些特定規則作正當理由的執行行為?當然,許多規則較有技術性質,可以說這些規則的基礎其實不在於某些抽象價值,反而是在於嘗試令其他已有規則更為協調。例如,規定證券交易的具體規則就可能是這一類。規定證券交易的具體規則與其說是試圖實施某種抽象價值,更像是試圖管制一種複雜情境的運作。同樣,我們可能會發現個別執法行為,是建基於即時發明、用作辯解該行為的規則。警察某些非正式及法律外的活動就屬於此類。

如果我們認識到這些與自然歷史模型相異的例子,那麼到底有多少我們可能感興趣的事物實際適用於這個模型?這是一個事實問題,只能在對不同情況中不同種類規則的研究中找到答案。至少,我們知道許多規則符合這種順序。而且,即使不是依照這種順序的情況,也往往是依照着相反方向發展。換言之,一項規則可以單純為滿足某人的特殊利益建立起來,之後再從某些抽象價值中尋回這項規則的存在理由。同樣,一次突發的執法行為可能透過建立一項相關規則用來辯解。在這些情況下,即使時間順序反轉,抽象與具體的形式關係依然存在。

如果許多規則是透過由抽象價值到具體執法行為的順序建立,而這種變遷卻不是自然而然或不可避免,為了解釋此順序各個步驟,我們就必須集中注意那些負責人(entrepreneur),是他們確保這種變遷發生。如果抽象價值是演繹出具體規則的基礎,我們就必須找出是誰負責確保規則的演繹。而如果具體規則在特定條件下應用在特定人士身上,我們就必須找出是誰負責確保規則的應用與執行。因此,我們將會關注那位負責人,他出現的條件,以及他如何運用其取進的天性。

註釋︰

(52) Kurt H. Wolff, translator and editor, The Sociology of Georg Simmel (New York: The Free Press of Glencoe, 1950), pp. 415-416.
(53) Melville Dalton, Men Who Manage: Fusions of Feeling and Theory in Administration (New York: John Wiley and Sons, 1959), pp. 199-205.
(54) 前引書,pp. 194-215.
(55) Donald Roy, "Quota Restriction and Goldbricking in a Machine Shop,"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LVII (March, 1952), 427-442.
(56) Donald Roy, "Efficiency and 'The Fix': Informal Intergroup Relations in a Piecework Machine Shop,"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LX (November, 1954), 255-266.
(57) Talcott Parsons, The Social System (New York: The Free Press of Glencoe, 1951), p. 12.
(58) 關於社會問題的自然歷史,見Richard C. Fuller and R. R. Meyers, "Some Aspects of a Theory of Social Problems,"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6 (February, 1941), 2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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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7日 星期五

Outsiders 12

家長與妻子

我已指出音樂人將他從外來干預中保持自由的渴望延伸為一種普遍情感,即他們不應受其社會一般規條限制。音樂行業的精神特質促進自發及個人的行為,並漠視一般的社會規條。我們可以預期,擁有這種精神特質職業的成員,會在他們與社會較緊密接觸時出現衝突問題。社會接觸點之一是工作,在此觀眾是麻煩的來源。這方面問題對事業的影響已在前面描述。

另一專業與社會的接觸層面是家庭。家庭成員身份將音樂人與其他人連繫起來,那些人古板、外行,並且遵守音樂人並不重視的社會規條。這種關係是衝突的溫床,一旦爆發會為事業或家庭聯繫帶來災難後果,甚至兩者都會受害。這一節將詳細說明這些衝突的性質及其對事業的影響。

家庭因支援及資助剛入職新人的力量,令它對個人職業選擇有重要影響。霍爾在討論醫療事業早期階段時提到︰

在大多數情況,家庭與朋友在設想事業路徑及令新手更努力扮演重要角色。他們通過表示鼓勵、協助建立恰當日常生活方式、提供所需私隱、勸阻不恰當行為及指定每日的獎勵,令新手更加努力(51)。

音樂人的家長一般不會以此方式協助音樂人發展其事業。反之,如某人觀察到的︰「老天,大部份傢伙與他們的家人,在關於加入音樂行業上都有可怕的爭吵。」原因很明顯︰不論這位未來音樂人來自甚麼社會階級,對其家庭來說通常很明顯的是,他準備加入的專業,鼓勵他打破其家庭出身背景的主流行為模式。基層家庭對音樂工作的不規律最感不滿,雖然有證據顯示有些家庭鼓勵這樣的事業,視它為可能的社會流動路徑。中層家庭則認為,選擇以舞蹈音樂為職業是變成玩世不恭,可能令個人及家庭都聲望受損,故而極力反對。沈重壓力會令人放棄他自己的選擇︰

你知道,所有人都認為我決定當音樂人是十分恐怖的……我記得我從高中畢業那天是星期四,在星期一我會離開城鎮去工作。那時我的家長與所有親戚都與我爭論,他們令我十分難受……我一位叔叔立場強硬,說那不是規律的生活、之後我怎麼能結婚及所有這些。

這樣的衝突對音樂事業有兩種典型影響。首先,這位未來音樂人在家庭壓力下,可能會放棄以音樂為專業。這樣的轉變在事業早期階段頗為普遍。另一方面,這位年輕音樂人可能無視其家庭要求並繼續其事業,而這樣做通常會令他比不這樣做時,在早年較缺乏家庭的支持,他必須開始「獨自面對」(“go it alone”),並要在沒有本應有的家庭支援及財政資助中前進。故此,在音樂界,如果事業真的開展,通常會缺乏在許多其他職業中常見的家庭援助及鼓勵。

當音樂人結婚並建立自己的家庭,他就進入一段即時並強力向他呈現社會主流的關係。身為丈夫,通常並非音樂人的妻子會期望他是伴侶及家庭供養人。在某些職業中工作與家庭的要求並不衝突。其他職業雖然有衝突,但存在社會認可、雙方接受的解決方式,例如在醫療行業。在越軌職業,如音樂行業中,專業期望及世俗期望則完全不相容,結果為音樂人帶來困難。

音樂人感到其工作責任必定優先於其家庭責任,並依此而行動︰

老兄,我的妻子是個漂亮小妞,但我們沒辦法在一起,只要我還在音樂界。沒辦法,完全沒辦法。當我們結婚時那真的很棒。我在市內工作,賺的錢不錯,所有人都高興。但當那工作完結,我甚麼都沒有。之後我有份在公路工作的機會。好吧,該死,我需要錢,我接受了。莎莉說︰「不,我想你在這市內,與我一起。」她很快會叫我去工廠工作!好吧,那真是一團糟。所以我就離開那樂隊。該死,我是多麼喜歡音樂界,我不會為她及任何女人而放棄。

婚姻很容易會令此爭議成為長期對抗;對抗結果決定一個人會打斷還是繼續其事業,正如我的田野筆記中一事件所描述︰

在Z------俱樂部的男孩試圖令謝爾‧馬路維(Jay Marlowe)回來全職工作。現在他與某人輪班。他在其妻子的辦公室找到一份日間工作,做簿記或其他雜項文書工作。那些男孩嘗試勸他辭職。很明顯他的妻子對此強烈反對。

據我所知,謝爾以前只做過音樂人;大概他是第一次做日間工作。吉恩(Gene)是Z------俱樂部的鼓手,他跟我說︰「他做日間工作是多麼愚蠢的事。他能在那裏賺多少錢?大概不會多於三十、三十五塊一週。他在這裏三天就有那麼多錢。當然,他的妻子想他離開這行。她不喜歡所有那些晚間工作時間及小妞在酒吧四處走的想法,那一類東西。但歸根究底,當一個傢伙可以做些事又賺到更多錢,為甚麼他要跟那些呆瓜做一份悲慘的工作?那不合理。而且,為甚麼他要折磨自己?他會更想去演奏,做那份他媽的日間工作對他是一種折磨,所以他為甚麼要繼續呢?」莊尼(Johnny)是色士風手,他說︰「你知道為甚麼,因為他的妻子要他繼續。」吉恩說︰「他不應讓她這樣擺佈他。看老天份上,我的老婆不會告訴我要做甚麼。他不應搭上那爛貨。」

他們開始為此行動。他們邀請謝爾在工作天一起去賽馬場,他為此而曠工。在某次這樣做之後,吉恩說︰「小子他的妻子瘋了!她不想他不去上班並失去工作,而且她知道是我們在背後。她認為我們是壞影響。好吧,我想我們是,以她的角度來看。」

[幾星期後馬路維辭了日間工作,回歸音樂。]

其他較強烈感受到其家庭責任的人情況則沒那麼簡單。音樂界收入不穩令音樂人難以成為一位良好家庭供養人,這可能逼使他離開業界,對此情況其中一種典型反應模式如下︰

不,我不是很常工作。我想我將會找份該死的日間工作。你知道,當你結婚後那有點不同。結婚前不一樣。我有工作,我沒有工作,都是一樣。如果我需要錢我就向老媽借五塊。現在那些帳單不會等人。當你結了婚你就要不斷工作,否則你難以維持。

即使音樂事業沒有因此打斷,婚姻的需求也帶來強烈壓力,推動音樂人轉向商業演奏︰

如果你想持續工作,你有時就要演一些垃圾……我不在乎。我有了妻子,想要持續工作。如果有古板走來要我彈「啤酒桶舞曲」,我會面帶微笑演奏。

故此,婚姻可以透過逼使音樂人下決定,令他有機會——雖然不是保證——加入那些商業導向,並因此最有能力保證成員工作穩定的黨派,從而加快音樂人取得成功的步伐。

家庭因此是要求音樂人依主流行事的制度,為音樂人製造問題,各種壓力、忠誠及自我觀念互相衝突。音樂人對這些問題的反應則對其事業的延續時期與方向有決定性影響。

註釋︰

(51) Hall, 前引書, p. 328. 亦見Becker, "The Implications of Research on Occupational Careers . . . ," 前引書;及James W. Carper及Howard S. Becker, "Adjustments to Conflicting Expectations in the Development of Identification with an Occupation," Social Forces, 36 (October, 1957), 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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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6日 星期四

Outsiders 11

6 越軌職業團體中的事業——舞蹈音樂人

我已經討論過——特別是在吸食大麻的發展過程中——越軌事業(即越軌行為模式轉變的發展)。現在我想探討發展在音樂人身上的事業,這群「局外人」自視「與別不同」,其他人也覺得是這樣想。不過,比起專注在越軌行為模式的起因,我會較為留意當一個人的職業本身是越軌時,對其職業生涯會有甚麼影響。

在使用事業此一概念考察個人在職業團體間的處境時,休斯定義事業為「客觀而言……是一系列身份象徵與明確定義的職務……一連串典型的地位、成就、責任,甚至是冒險……主觀而言,事業是一個人整體在看待其人生,並解讀關於其特徵、行動、際遇的意義時,不斷轉變的觀點(45)。」霍爾討論醫療事業不同階段時,則更具體視事業為一系列對行業運作那些「制度網絡、正式組織與非正式聯繫」的調整(46)。

職業的事業路徑特徵形態發展自該職業特有問題。由此,這些問題影響該職業與社會上其他團體的相對地位。正如我們所見,音樂人的主要問題,都是圍繞着如何令藝術行為保持自由並不受操控。操控來自音樂人服務的行外人,他們通常依據與音樂人相異的標準,評價及回應音樂人的演出。音樂人與行外人的對立關係既塑造出音樂人文化,也很可能引發音樂人事業中主要的機遇與危機。

對較主流職業的研究,例如醫療業的研究已發現,職業成功(由職業成員定義)視乎一個人能否在控制行內回報的團體中,以及在同行評價任何個人事業那些重要行動與姿態中,找到自己的位置(47)。音樂人的情況也不例外,我會以考察音樂人對職業成功的定義,以及音樂事業發展如何與成功融入音樂業團體相關開始。

不過,音樂人事業的故事也不止於此。我之後會探討,從外部操控中保持自由的問題,如何為音樂事業帶來更多意外,令職業結構更為複雜。

最後,音樂人的家庭(包括他出生與婚後的家庭)對其事業有重要影響(48)。父母及妻子通常不是音樂人,身為行外人,他們往往無法理解音樂人對工作的情感。由此產生的誤解與分歧往往會改變一個人的事業方向,有時甚至會使其事業中止。

黨派與成功

音樂人認為成功就是依着現有工作的等級結構移動。與工人或白領不同的是,音樂人的事業並不受僱於單一僱主;他預期自己經常轉換工作。一套非正式公認的工作分級依據收入、工作時間及受社區認同帶來的成就感而定。此分級構成一種標準,音樂人以此審視自己的日常工作,以衡量自己是否成功。

級別最低的,是不定期為小型舞會、婚宴接待一類場合工作的人,他們僅能僥倖拿到工會水平的收入。下一級是那些在「接點」(“joints”)有定期工作的人——「接點」是指平價酒館、夜總會、小型脫衣舞館(“strip joints”)等,這些地點的工作薪水較低,也不太受社區認同。再下一級包括那些在街坊舞廳的地區樂隊、小型而「受人尊重的」夜總會與位於市內較佳地區酒吧中工作的人。這些工作薪水較接點的工作高,在此工作的人也能預期,社區會認同他是成功的。與這些人相近的,是在所謂「B級」(“class B name”)樂隊,即國家二線的舞蹈樂隊工作那些人。下一級是在「A級」(“class A name”)樂隊、頂級夜總會、酒店、大型集會等工作的人。這些工作薪水不錯,時間理想,工作者也能預期,不論行內行外都會認為他是成功的。在此標準中最高級的職位,則是在電台、電視台及正當劇院中的全職人員。這些工作薪水高,時間短,本地音樂界視這些工作為成就的象徵,而行外人也對這些工作非常尊重。

特定時間內可以做的工作,是由一個非正式、互相關連的黨派網絡分派。為了取得任何一級的工作,或者移往更高級的工作,一個人在此網絡的地位都十分重要。黨派由彼此遵守的責任維繫,其成員透過在有能力時僱用同伴,或者向僱用樂隊的人推薦同伴,互相關照以找到工作。推薦非常重要,因為它是僱主認識可用人員的途徑;不為人知的人不會受僱,而黨派的成員身份則確保一個人擁有眾多朋友,這些朋友會向他推薦合適的人。

因此,黨派成員身份為個人提供穩定工作機會。有人這樣解釋︰

看,它是那樣運作的。在我的右手有五個音樂人,左手也有另外五個。現在這邊其中一人有一份工作。他會選擇在這個團體中的傢伙。每當他們其中一人有工作,他就自然會僱用這傢伙。所以你看到它怎樣運作。他們從不僱用任何不屬該黨派的人。如果其中一人有工作,他們全部人都有工作。

音樂人通過為他人取得工作並因而約束他們回報,建立並鞏固這些人際關係︰

我為這樂隊不少傢伙中找到一些好工作,他們自此都有工作。像其中一名長號手。我為他找到一隊好樂隊。一名小號手也是……你知道那怎樣運作。一個領班向你要人。如果他喜歡你給你那傢伙,每次他要人時就會問你。那就是你交朋友的方法。

已建立關係的質與量會帶來穩定。要發展事業一個人必須工作;要享受持續工作的穩定一個人則必須有許多「聯繫」︰

你要在整個市內建立聯繫,直至它能令任何人想要人時都會叫你。那你就不愁沒有工作了。

值得一提的是,這與醫護行業的非正式組織有相似之處。音樂人協力透過互相推薦取得工作,與醫護行業「圈內同儕」合作互相轉介病人相似(49)。然而,兩者之制度結構也有分別,在醫護行業(除了最大城市外所有地方)傾向以幾間大醫院為中心,以便一個或數個同儕團體控制。在音樂界,可能出現的集中點數目大很多,相應地組織也更容易發展,結果令個人更有機會自己建立適當的聯繫,個別黨派的力量也較小。

除了為成員提供工作穩定的途徑外,黨派也為轉往上級工作提供門路。在觀察的不少黨派中,成員都不限於等級結構中的某一級;故此等級較低的人能與等級較高的人聯繫。當標準中等級較高的工作出現,一名等級較低的人可能會受較高級的人關照,推薦他或僱用他,並承擔責任保證他的演奏水準。一名電台全職音樂人這樣描述此過程︰

現在成功的另一途徑是交很多朋友。你需要演奏好,但你也需要有很多來自不同樂隊的朋友,當有人離開樂隊時他們才會推薦你去頂替。你需要很多時間才能達到這種階段。像我就用了十年才得到現在的工作。

如果那備受關照的人演出成功,他就能在新的等級中建立更多非正式聯繫,因而在該等級得到更多工作。假如他要在新等級中站穩,就需要在工作中演出成功,為此關照人對其保護人的演出非常著意。在我田野筆記裏這場牽涉多個關照人的事件中,可以刻劃出這種著意與它的來源,也就是對同行的責任︰

我一位朋友問我那晚是否有工作。我說沒有,他就介紹我給另一傢伙,而那傢伙之後又介紹我給一位有強烈意大利口音的大叔。大叔說︰「你彈鋼琴,嗯?」我說︰「是。」他說︰「你能彈好,嗯?」我說︰「是。」他說︰「你能彈好?真的很好?」我說︰「還不錯。那是甚麼工作?」他說︰「是在盧柏區(Loop)的一間俱樂部。九時至四時半,二百五十一小時。你確定你能搞定它?」我說︰「當然!」他拍拍我的肩,說︰「好吧。我就是需要問你這些問題。我是指,我不認識你,我不知你彈得怎樣,我就是需要問,你懂?」我說︰「當然。」他說︰「你知道,我需要確認清楚,那是在市中心的場所。好的,這個。你打這個號碼,說文拓諾(Mantuno)介紹你——文拓諾。看,我要保證你彈得好不然我就完蛋了。去吧,現在打電話。記住,是文拓諾介紹你。

他給我號碼。我打過去,得到工作。當我走出電話亭最初提議這機會的朋友走來,說︰「一切順利嗎?你得到工作嗎,嗯?」我說︰「是呀,真感謝你。」他說︰「那就好。聽着,做好它。我是說,如果那是商業的,就彈得商業點。他媽的!我是說,你不這樣我就有難了,你知道。不只是我有難,東尼與另一傢伙都會,四個人都會有難,你知道。」

簡言之,得到頂尖職位既需要能力,也需要與能關照你取得工作的人建立非正式互助關係。缺乏必要的基本能力,一個人就無法在新等級中演出成功,但這種能力也要一個人建立恰當的聯繫,才能發揮在合適的工作中。正如前述,在這一系統的運作中,關照人令那些擁有工作機會者注意到有誰可供僱用,並為他們提供能可靠地演出水準的僱員。

成功的事業可視為一組步驟,每一步包括從關照、成功演出到在每一新等級建立人際關係一連串事情。

我提及過音樂人事業與醫療及工業事業有相似之處,即成功發揮作用及專業流動,與個人與同行非正式組織網絡的關係有關。現在我轉而討論這種典型社交形式的變數,這種變數起源於音樂人強烈注重保持自由並不受非音樂人干預,據稱非音樂人對音樂人神秘與藝術的天賦缺乏理解及欣賞。由於滿足這種自由的渴望相當困難(假如不是不可能),大部份人發現他們需要或多或少犧牲自己的專業標準,以滿足觀眾及操控就業機會者的要求。這形成專業聲望的另一面,即一個人多大程度拒絕改變自己的演出以順從外來要求——一端是「演奏你有感覺的」,另一端則是「演奏人們想聆聽的」。爵士人演奏他有感覺的,而商業音樂人則滿足大眾品味;商業觀點由一名非常成功的商業音樂人一句話貼切地概括起來︰「為了錢我會演奏任何東西。」

正如我較早前指出,音樂人認為這種情況存在衝突,一個人不能取悅觀眾同時保持其藝術不受損害。以下出自與電台全職音樂人訪談的引言,就反映出在頂尖工作的壓力如何導致這種衝突︰

在電台錄音室最重要的是不要犯任何錯誤。你看,他們不在乎你是否演得好,只要你演奏了所有音符,不犯任何錯誤就行。當然,你會在意它聽起來是否出色,但他們對此不感興趣……他們不在乎你透過那擴音器演奏的聽起來怎樣,他們在乎的就只有商業。我是指,你可能對此有些個人自尊,但他們不在乎……那就是你需要做的。給他你知道他喜歡的就是。

因此,最具聲望的工作,同時也是音樂人必須犧牲其藝術自主及相關專業聲望的工作。一名非常成功的商業音樂人對藝術自主表示敬意,卻同時強調它對事業發展的負面影響︰

我知道,你大概喜歡演爵士。當然我理解。我以前也對爵士感興趣,但我發現它無法賺錢,人們不喜歡爵士。他們喜歡倫巴。歸根究底,這是生意,不是嗎?你參與其中或者是為了謀生,或者不是,就是這樣。而如果你想以此謀生你就不能永遠向人們拋出爵士,他們不會接受。所以你要演他們想要的,是他們付賬。我是說,不要誤解我。有任何傢伙可以靠爵士謀生,都是好事。但我倒想看看有沒有傢伙做到。如果你想在何處都能糊口,你就要變得商業。

另一方面,爵士人也會投訴他們可做的工作地位很低,這是就工作收入之類藝術聲望以外的事情而論。

因此,那些人們為了工作成功及穩定而必須參與的黨派,是由定位絕對商業的人組成。專業中最高回報的,是由那些犧牲部份最基本專業水準的人操控,其他人若要有機會取得理想地位,也必須做出相似的犧牲︰

看,如果你像這樣演商業的,你就能加入擁有你可出色表現的理想工作機會那些黨派。我參與過城市中部份最好的工作——例如Q------俱樂部那類地方——那就是你需要做的方式。以那種方式演奏,加入那些傢伙,那你就不需要擔心了。你可以每週賺到那樣的錢,這才是重要的。

爵士人組成的黨派不為成員提供其他,就只有保持藝術完整帶來的聲望;商業黨派則提供工作穩定、社會流動、收入及一般社會的聲望。

這種衝突是個體音樂人事業面對的主要問題,而他的事業發展則視乎其回應。雖然我暫時沒有相關資料,但似乎可合理假設大部份人進入音樂界時,都非常尊重爵士及藝術自由。當事業發展至某一階段時(視每個人而有別),這種衝突會變得明顯,音樂人認識到要取得他渴望那種成功,就不可能保持對音樂演出的自主。當這些目標明顯互不相容時,除非中途退出,否則就必須作出某種抉擇,並因此決定其事業往後的進程。

面對此兩難的其中一種反應,是離開音樂行業以逃避兩難。一個人無法為此問題找到合意的解答,就會中止他自己的事業。當中邏輯可從以下過來人的說話中揭示出來︰

你去做一件明知會令你受罪的工作,即使你預期會受罪,都比參與音樂工作好,音樂工作好像很棒,其實不是。如果你從商,你不知道商業的任何事。所以你知道那會是一種受罪而你有心理準備。但音樂可以那麼棒,當它實際上並非如此,那真是極受折磨。所以還是做那些不會令你這樣受折磨的工作好。

面對此兩難時留在音樂行業的人,反應則各有不同。爵士人無視觀眾要求以保持藝術標準,而商業音樂人則反其道行之,兩者都感受到兩種力量帶來的壓力。我在此將集中討論這些反應與事業的處境有何關係。

選擇無視商業壓力的人,會發現自己與上移到更高聲望與收入的工作,以及成為確保這種流動機會的黨派成員絕緣。很少人願意或能夠採取這麼極端的取向;大多數人都會一定程度上妥協。參與在此妥協中的行動模式,是音樂事業常見現象,音樂人之間十分熟悉,也認為這是實際上不可避免︰

我看到K------E------。我說︰「給我一些工作機會吧,你會嗎?」他模仿那些「老傢伙」(50)般說︰「現在孩子,當你明智點演商業的,我就可以幫你,但不是現在。」他用回慣常的聲線繼續說︰「為甚麼你不習慣它?去,我正朝着商業主義潮流去,我想。我肯定是深深參與其中了,不是嗎?」

在此事業的關鍵時刻,一個人發現他需要急劇轉變其自我觀念;他必須學會以新方式去想自己,視自己為另一類人︰

這商業的工作真是改變了我,我猜。你知道,即使當我在預期你會吹爵士,你可以放鬆自己演任何東西的工作中,我仍是在想商業,在想要演甚麼在場人們可能會想聽的。我以前工作時總是想着要盡力演好,只是這樣,只是盡我所知的方式演好。而現在我工作時自動就會想︰「這些人會想聽甚麼?他們想聽肯頓風格(Kenton [Stanley Newcomb "Stan" Kenton] style),還是像迪吉.葛拉斯彼(Dizzy Gillepie)[爵士樂隊],或者像加爾‧林佰度(Guy Lombardo [Gaetano Alberto "Guy" Lombardo]) [商業樂隊],或者甚麼?」我不自主地想這些事。他們真的改變了我,我猜他們損毀了我的靈魂。

以下談話顯示出與此事業兩難相關更大的自我觀念改變︰

我告訴你,我決定了唯一要做的事是走向商業——演奏人們想聽的。我想到有樣好東西給那傢伙,令他們得到他們想要的。那就是旋律,就是這樣。沒有即興演出,沒有任何技術的東西——就只是純粹的旋律。我告訴你,為甚麼我不這樣演奏呢?歸根究底,讓我們不要再欺騙自己。我們大部份都不是真正的音樂人,我們只是演奏人。我是指,我覺得自己與普通工人差不多,你知道。沒有理由愚弄自己。這些傢伙大多數只是演奏人,他們完全不是真正的音樂人,他們不應再欺騙自己是。

做出如此決定與經過如此自我觀念轉變,開闢了移向工作等級架構更高級別的道路,並為完全成功創造可能條件,只要一個人能透過建立與維持適當聯繫以把握這個機會。

適應工作現實而無需犧牲自尊的方法之一,是採取工匠式的取態。這樣做的音樂人不再關心自己演奏的音樂種類。反之,他只會關心演奏的音樂是否正確,以及他是否有所需技能完成工作要求他做的事。他從有能力「切開」(cut,錄製)任何種類的音樂,及一直可以作合適的演出中,發現其自豪與自尊。

維持此種取態所需的技能,視音樂人演出的環境而異。在酒吧與小團體工作的人,會因自己懂得上百(甚至上千)首樂曲並能夠以任何調子演奏它們感到自豪。在大型樂隊工人的人,會為自己的音準與技藝精湛感到自豪。在夜總會或電台錄音室工作的人,則會跨耀自己能準確認識眾多任何種類的音樂。因為這種取態易於交出僱主想要的,品質也達到優越水準,所以它較容易引致職業上的成功。

工匠取態更易在全國主要的音樂中心維持,這些中心包括芝加哥、紐約、洛杉磯。在這些城市,工作供應量相當大,足以支持工作趨向專門,一個人可以全心全意增進特定一套技能。在這些中心,一個人可以找到各種令人驚嘆、技藝精湛的音樂人。相對地,在較小型城市中,沒有足夠工作令任何一種人可以從事專門工作,音樂人受僱做所有事的一小部份。儘管必要技能有部份重疊——例如音準,就是任何時候都重要——每個人的領域都只能讓他僅是足以勝任。一名小號手或許能演奏優秀的爵士並在小型爵士工作表現良好,但他在大型樂隊工作則表現不佳且水準下降。當一個人持續面對他只有基本技能的工作,他就很難維持身為工匠的那份自豪。

總而言之,音樂人強調從不可避免的干擾中保持工作自主,令專業聲望出現新的面向,這一面向與之前討論的工作聲望衝突,以致一個人不能同時重視兩者。最高回報都在那些犧牲自己藝術自主的人手中,他們也要求受他們僱用在較高級工作的人作出同樣犧牲。這為個體音樂人製造兩難,其反應則決定其事業未來的進程。拒絕屈服意味着他必須放棄所有取得高收入與聲望工作的希望,而向商業壓力妥協則開闢通往成功的道路。(與之相似,其他職業研究也可以注意,那些與職業上面對客人或觀眾出現的基本工作問題相關的事業機遇。)

註釋︰

(45) Everett C. Hughes, "Institutional Office and the Person,"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XLIII (November, 1937), 409-410.
(46) Oswald Hall, "The Stages of a Medical Career,"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LIII (March, 1948), 327.
(47) 見Everett C. Hughes, French Canada in Transition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43), pp. 52-53; 及Melville Dalton, "Informal Factors in Career Achievement,"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LVI (March, 1951), 407-415中,討論在工業組織中,行業團體對事業的影響;及Hall, 前引文中對同行在醫療專業影響的類似分析。Hall提出「圈內同儕」(inner fraternity)的概念,以表示那些有重大影響的團體。
(48) 見 Howard S. Becker, "The Implications of Research on Occupational Careers for a Model of Household Decision-Making," in Nelson N. Foote, editor, Household Decision Making (New York: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1961), pp. 239-254; 及Howard S. Becker and Anselm L. Strauss, "Careers, Personality, and Adult Socialization,"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LXII (November, 1956), 253-263.的討論。
(49) Hall, 前引書,p. 332.
(50) 「老傢伙」一般由年輕人用作指那些操控最受歡迎工作的黨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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