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軌行為科學研究最長久的問題就是缺乏確實數據,沒有事實與資訊足以成為我們的理論基礎。我認為理所當然的是,若理論未能與其解釋對象的大量事實聯繫,它就沒有多大用處。然而稍為檢視越軌行為的科學文獻,會發現其中理論的比例遠高於事實。最近一份有關青少年偏差行為研究的評論指出,關於男童黨最好的資料來源,仍然是1927年首次出版、費德力克‧卓舒亞(Frederick Thrasher)的《幫派》(The Gang)(92)。
這不是說越軌行為研究並不存在。越軌行為研究的確存在,但除了少數出色例外,整體來說這些研究對我們所需的理論建構有所不足,不足之處有二。首先,沒有足夠研究提供我們有關越軌者生活的各種事實。即使有許多關於青少年偏差行為的研究,它們也多數是建基於法庭紀錄而不是直接觀察。許多研究將偏差行為事件聯繫至鄰里類型、家庭生活類型或個性類型等因素。甚少研究可以告訴我們青少年犯事者在其日常活動中做甚麼,以及他對自己、社會及自己的活動有甚麼想法。因此當我們為青少年偏差行為建構理論時,我們就處於需要從零散研究及傳媒報導(93)推斷犯事男孩生活方式的狀況,而不是能夠以有關解釋對象的充分知識為理論基礎。這樣我們就好像以前人類學家所做的,嘗試依靠傳教士零散而不完整的說明,以描述某些偏遠非洲部落的啟蒙儀式那樣。(我們比人類學家更沒理由依賴零散的外行描述。他們的研究對象遠在千里之外,在無法進入的森林中;而我們的研究對象則近在家門。)
越軌行為研究也從第二種更簡單的層面對建構理論有所不足。那就是研究數量不足。許多類越軌行為從未經科學描述,又或者相關研究數目太少,僅足以說研究是剛剛起步。例如,有多少社會學分析是描述各種同性戀者的生活方式?我只知道很少(94),這令我們清楚知道許多不同種類的文化及社會類型有待描述。舉個極端例子,有一項對社會學理論家至關重要的越軌領域幾乎完全未經研究。這就是專業失當的領域。眾所周知,例如在法律及醫療專業行會的道德委員會中,就需要大量處理專業失當行為。然而,在眾多關於專業行為與文化的社會學描述中,很少——甚或沒有——關於專業人士不道德行為的研究。
越軌研究資料不足有甚麼影響?就像我已談及的,其中一項影響是建構出錯誤或不充份的理論。正如我們先需要準確的動物解剖描述,才能開始為動物的生理及生物化學功能建構理論及進行實驗,我們同樣先需要社會解剖學準確而詳細的描述,才能知道有甚麼現象存在而有待理論解釋。重提同性戀的例子,假如我們相信所有同性戀者都是同性戀次文化的堅實成員,我們的理論似乎就頗為不足。最近一項研究發現,有一群有同性戀關係的人怎麼說都不是堅實同性戀者。賴斯(Reiss)已展示許多青少年犯事者視「向同性戀者賣淫」(“hustle queers”)為較安全的賺錢方式。他們不自視為同性戀者,當他們年齡足以參與更進取及更賺錢的犯罪時就會退出賣淫(95)。還有多少類同性戀行為有待發現與描述呢?發現與描述這些行為對我們的理論又有甚麼影響?
故此,我們沒有足夠的越軌行為研究。我們沒有足夠多樣的越軌行為研究。最重要的是,我們沒有足夠研究是研究者與其研究對象緊密連繫,以令他意識到越軌活動複雜多變的特色。
這種缺陷部份是起因於技術問題。研究越軌者並不容易。因為他們被社會其餘的人視為局外人,也因為他們自己傾向視社會其餘的人為局外人,希望發現越軌實際情況的研究人員,在可以看到他想看的事前要先克服許多障礙。由於越軌活動公開通常會面臨懲罰,活動傾向保持隱密,而不會向局外人展示或吹噓。研究越軌的人必須說服其研究對象,他不會為他們帶來危險,他們不會因向他揭露的事而受害。因此,研究者必須頻密及持久地加入他研究的越軌者,令他們對他有足夠認識,使他們可以衡量他的活動會否為他們帶來負面影響。
進行越軌行為的人,會以各種方法保護自己免於愛打聽的局外人入侵。在有組織的主流制度中,越軌往往受遮掩保護。因此,專業人士成員通常不會公開談論不道德行為的案例。專業行會隱密地解決這些事情,以他們的方式懲罰犯事人而不作公開。因此,有毒癮的醫生受執法機關注意後,受到的懲罰相對較輕(96)。一名被發現從醫院偷取毒品的醫生,院方通常只是要求他離開醫院了事;不會把他交給警察。在工業、教育及其他大型機構做研究,需要先得到機構主管的認可。機構管理人會盡其所能限制調查範圍,以隱藏他們不想其他人知道的越軌行為。麥維尼‧杜爾頓在描述其工業研究的手法時說︰
在任何情況下我都沒有採用正式的手法,向任何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取得此研究的許可或支持。許多時我看到其他研究者這樣做,他們看到高層經理佈置好場景,並將研究限制在特定範圍——管理程序以外的事——好像問題是憑空出現的。某些案例的發現就會看成是「對照實驗」,令文章最後形式吸引。但那些謹慎職員微笑地玩弄研究者,那些構成研究者及其發現的評估,那些由驚恐不安主管主導研究方向的瑣碎範圍——所有事都對是誰在控制實驗產生疑問(97)。
沒有來自有組織同業或建制的主流支持那些越軌團體成員,會用其他方法隱藏他們的行動於外來觀察外。由於同性戀者、藥物上癮者及罪犯的行動沒有制度大門或堅實大閘保護,他們必須發明其他方法保持自己隱密。通常他們會盡力在較受控制的區域秘密進行其活動。例如,有間小酒館可能是竊賊的巢窟。這令城市中許多竊賊有可供容身之處,而想研究他們的研究者走進那小酒館時,竊賊們或會「默不作聲」(“dummy up”),拒絕與他有任何接觸或假裝對他感興趣的事漠不關心。
這些保密形式為研究帶來兩項問題。一方面,一個人難以找到他感興趣的研究對象。這個人怎樣能找到有毒癮的醫師?他怎樣能分清各種同性戀?如果我有興趣研究外科醫師與普通科醫師怎樣分帳,我怎樣找到參與這項安排的人並與他們接觸?即使找到了,一個人也難以說服他們,令他們安心與你討論他們的越軌問題。
另一項問題出自研究越軌的人本身。假如他要對越軌者做甚麼、他們的聯繫模式如何之類,作出準確而完整的說明,他就必須最少花一段時間在他們於自然環境中進行日常活動時觀察他們。但這就意味着,研究者必須隨時間轉移維持對他來說不尋常的生活規律,並滲入對他來說未知及可能有危險的社會範圍內。他或會發現自己日夜顛倒,因為研究對象也是這樣做,這可能因他的家庭與工作義務而難以維持。而且,取得研究對象信任的過程可以非常費時,可能經過幾個月努力依然未能取得重大成果。這意味着此類研究比對象是主流機構的類似研究費時更長。
這些技術問題可以找到方法解決。研究越軌更大的困難是道德問題。
這是一個人應該對其研究對象有甚麼看法,怎樣評估主流認為是罪惡的事物,在何處表示同情心這類一般問題的一部份。當然,這些問題出現於任何社會現象研究。它們在越軌研究可能更為嚴重,因為我們研究的,是主流譴責的行為與人(98)。
在描述社會組織與社會過程時——特別是在描述與越軌相關的組織與過程時——我們應採取甚麼觀點?因為在任何社會組織與過程中一般存在各種不同類型的參與者,我們必須選擇採取這些團體間其中一種觀點,或者採取局外人的觀點。赫伯特‧布魯默(Herbert Blumer)認為人們按詮釋自己身處的環境行事,並在面對這種環境中調整自己的行為。因此,他認為我們必須採取參與我們感興趣那些行為的個人或團體(「行動單位」)觀點,而且︰
……掌握建構他們行動的那些詮釋過程……要掌握這些過程,研究者必須扮演研究行為那些行動單位的角色。由於詮釋是由行動單位依照指定與評估的對象、獲得的意義及作出的決定而建立,只有從行動單位的觀點才能看到詮釋過程……試圖透過保留抽離並以所謂「客觀」觀察掌握詮釋過程,拒絕扮演行動單位的角色,就會有導致一種最惡劣主觀論的危險——那位客觀觀察者很容易會以自己的猜測填補詮釋過程,而不是在建立詮釋的行動單位經驗中掌握它(99)。
故此,若我們研究關於越軌的過程,我們必須採取最少是參與團體之一的觀點,這或者是那些被視為越軌者的人,或者是那些標籤其他人為越軌者的人。
當然,我們也可以觀察兩方面的情況。但這不能同時進行。換言之,我們不能在融合參與越軌過程雙方的觀點及詮釋後,建構一種關於某情況或過程的描述。我們無法描述一個切合雙方觀點的「更高層次現實」(“higher reality”)。我們可以描述一個團體的觀點,並觀察這種觀點怎樣切合或無法切合其他團體的觀點︰違規者的觀點怎樣與執行規則者的觀點切合與衝突,反之亦然。但沒有完整衡量兩個參與群體觀點的分歧,我們就不能理解當中情況或過程。
越軌現象的性質,令任何人都難以一同研究過程的兩面,並準確記錄參與者雙方,即違規者與規則執行者的觀點。這並非不可能,但能否走入各種情況的實際考慮,以及取得參與者信任的合理所需時間,都意味着一個人很可能只能研究其中一方的情況。不論我們選擇研究哪一類參與者,採取誰的觀點,都很可能會有人指我們「有所偏頗」。人們會說我們沒有平衡另一方團體的觀點。在報告一個團體如何為其所做的行為提供合理及正當解釋時,我們就好像是接受這種解釋,並以這些言語指控其他參與者。假如我們研究藥物上癮者,他們肯定會告訴我們,他們相信其他審判他們的局外人錯誤且缺乏動機,而我們也只能報告這種觀點。如果我們指向上癮者的經驗層面,而這些經驗對他來說似乎證實了其想法,我們似乎就是在為上癮者辯護。另一方面,如果我們以執法官員的角度看上癮現象,他們會告訴我們,他們認為上癮者與犯罪者類似,人格失常、沒有道德及不可相信,而我們也只能報告這種觀點。我們可以指向執行者的經驗層面,這些經驗引證了執行者的想法。我們這樣做時似乎就是同意他的看法。在兩種情況中,我們都有只展示單方面及扭曲觀點的嫌疑。
但實際情況並非如此。我們並非展示「現實」的扭曲觀點,而是展示我們研究對象參與的現實,他們詮釋其經驗及行為產生的現實。假如我們無法展示這種現實,我們也不會對我們希望解釋的現實有全面社會學認識。
我們應該展示誰的觀點?在此有兩點考慮,一點是關於策略,另一點是關於性格或道德。策略的考慮是,主流社會對越軌的觀點通常廣為人知。因此,我們應該研究那些參與越軌活動人士的觀點,因為這樣做我們就能填補圖象中最模糊不清的部份。不過,這樣的答案過份簡單。事實上,我懷疑我們對參與越軌現象雙方的觀點都認識不多。的確,我們不太認識越軌者自己怎樣看他們的情況,但同樣正確的是,我們也因沒有足夠研究而並未充分理解其他相關觀點。我們不清楚規則執行者的所有利益所在。我們也不清楚主流社會一般成員在甚麼程度上,或多或少認同越軌團體的觀點。大衛‧麥沙最近提出,青年越軌的獨特形式——偏差行為、激進政治及玩世不恭——其實是主流社會成員較不極端觀點的地下延伸。因此,偏差行為是青少年文化的精簡版;激進政治是「做好事」美國精神中曖昧自由主義的極端版;玩世不恭可能只是一方面是輕佻的兄弟生活,另一方面是嚴肅的學術題材,這種校園生活的極端版(100)。因此,策略考慮無法回答我們應該描述哪種觀點。
但性格或道德考慮也無法回答我們。不過,我們可以注意當中有甚麼危險。主要的危險在於,越軌與青年反叛的感覺有強烈聯繫。人們不會輕視越軌。他們不是感到越軌徹底錯誤並必須消滅,就是反過來覺得越軌值得鼓勵——這些人認為越軌可以矯治現代社會產生的順從性格。相比其他社會學過程的角色,越軌社會學戲劇的角色更傾向於不是英雄就是反派。我們不是揭露越軌者的邪惡,就是揭露向他們執行規則者的邪惡。
我們必須避免這兩種取態。這種情況與淫褻語言相似。有些人覺得他們永不應說這種語言。其他人則喜歡在路上寫下它們。在兩種情況中,人們都視這種語言為特別事物,擁有一種特殊的神力(mana)。但最好當然還是視這些語言僅是語言,令某些人震驚而另一些人愉快的語言。越軌行為也是如此。我們不應視之為特別、邪惡或以迷人方式看待它,覺得它勝過其他行為。我們應視之為只是一種有些人反對,其他人則重視的行為,並研究其中一方或雙方怎樣建立與維持其觀點的過程。或許最能保證我們不走向極端的方法,就是與我們的研究對象緊密聯繫。
註釋︰
(92) David J. Bordua, "Delinquent Subcultures: Sociological Interpretations of Gang Delinquency," The Annals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Science, 338 (November, 1961), 119-136.
(93) 最近兩本知名而有影響力的青少年偏差行為書籍就是以這種零散資訊為基礎。見Albert K. Cohen, Delinquent Boys: The Culture of the Gang (New York: The Free Press of Glencoe, 1955)及Richard A. Cloward and Lloyd E. Ohlin, Delinquency and Opportunity: A Theory of Delinquent Gangs (New York: The Free Press of Glencoe,1960).
(94) Evelyn Hooker, "A Preliminary Analysis of Group Behavior of Homosexuals," The Journal of Psychology, 42 (1956), 217-225; Maurice Leznoff and William A. Westley, "The Homosexual Community," Social Problems, 4 (April, 1956), 257-263; H. Laurence Ross, "The 'Hustler' in Chicago," The Journal of Student Research, 1 (September, 1959); 及Albert J. Reiss, Jr., "The Social Integration of Peers and Queers," Social Problems, 9 (Fall, 1961), 102-120.
(95) Reiss, 前引書。
(96) Charles Winick, "Physician Narcotic Addicts,” Social Problems, 9 (Fall, 1961), 177.
(97) Melville Dalton, Men Who Manage: Fusions of Feeling and Theory in Administration (New York: John Wiley and Sons, Inc., 1959), p. 275.
(98) 奈德‧普斯基(Ned Polsky)在一場私人談話中提到,其中一項道德問題與科學家參與非法活動有關。雖然我沒有處理這一點,我完全同意他對此問題的看法,因此,經他同意後,我在此引述他的觀點︰
「如果一個人要有效研究違法越軌者在自然環境的越軌行為——也就是在監獄之外,他就必須為自己或多或少犯法作道德判斷。他不一定是在研究中進行越軌行為的「參與式觀察者」(‘participant observer’)。然而他需要目擊這種行為,對此保密並且不作舉報。換言之,調查人員要決定何時他需要——按嚴謹的法律意義而言——「阻礙正義」(‘obstruct justice’)或在事前事後作「共犯」(‘accessory’)。沒有這種道德判斷,他就不能領會刑事越軌行為及違法次文化結構的某些重要面向,令越軌者相信他,說服他們他有能力按自己的決定行事。最後一點或許在青少年犯事者中可以忽略,因為他們知道,研究他們那些專業人員不受向警察告密的壓力影響;但成年罪犯則沒有這種保證,因此他們不只關注調查人員自己的動機,也會注意他有沒有能力在面對警察訊問時依然是一個「堅持的傢伙」(‘stand-up guy’)。社會科學家很少做到這些要求。這就是為甚麼雖然在美國每一百宗警察得悉的主要犯罪中,只有六宗最後以判監收場,但我們大部份關於犯罪那些不可靠的社會學知識,卻是建基於住在監獄那些人的研究上。社會學家無法或不願自己成為罪犯認為可讓他觀察他們日常工作與玩樂的那類人,故此社會學家通常從入獄或其他捲入法律的越軌者中搜集資料——這種偏頗的樣本通常過於著重非專家及竊賊,在非自然環境中觀察他們,而且不是有系統地研究他們在自然環境中的日常生活。因此,比起記者,社會學家往往較少認識當代的越軌次文化,特別是那些由成年專業罪犯組成的次文化。」
(99) Herbert Blumer, "Society as Symbolic Interaction," in Arnold Rose, editor, Human Behavior and Social Processes: An Interactionist Approach (Boston: Houghton Mifflin Company, 1962), p. 188.
(100) David Matza, "Subterranean Traditions of Youth," The Annals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Science, 338 (November, 1961), 116-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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