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標籤理論再思(101)
越軌現象長久以來都是社會學思想重心之一。對社會秩序本質的理論興趣,結合對被視為有害於個人或社會那些行動的實際興趣,驅使我們注重人們稱為犯罪、邪惡、不服從、失常、奇異或瘋狂等廣泛行為領域。不論我們視之為社教化與制裁的失敗,或單純視之為不當行為與過失,我們都想知道人們為甚麼以不受他人認可的方式行動。
近年,以自然主義取態了解這些現象(Matza, 1969)的重心,在於據稱參與不當行為那些人,與作出這種指責那些人之間的交流。有不少人——法蘭克‧塔內巴(Frank Tannenbaum,1938)、艾雲‧林莫特(Edwin Lemert, 1951)、約翰‧傑素斯(John Kitsuse, 1962)、凱‧艾力遜(Kai Erikson,1962)及我自己(Becker, 1963)等人——促成有點不幸地稱為「標籤理論」發展。自最初陳述起,許多人已批評、延伸及爭論原來的陳述;其他人則為各種重要研究成果作出貢獻。
我想回顧這些發展並檢視我們現在身在何處(參見Schur, 1969)。我們已取得甚麼成果?引來甚麼批評?我們必須對自己的觀念有甚麼轉變?有三項主題值得討論︰視越軌為集體行動的觀念;越軌的解魅;以及越軌理論的道德兩難。在每項主題,我都意圖將論點應用於一般社會學研究與分析,以重新強調越軌領域並不獨特,只是另一種需要研究及理解的人類活動這種信念。
我將較概括地提出一些似乎困難的論點開始,闡明我對「標籤理論」一詞的不滿。我從不認為自己或其他人的原來陳述可稱為理論,最少不是其他人現時批評為名不副實那種整體連繫的理論。許多作者指責標籤理論既沒有提供越軌的根本原因(Gibbs, 1966; Bordua, 1967; Akers, 1968),也沒有說明作出越軌行為的人怎樣走向越軌——特別是為甚麼他們這樣做而其他人不會如此。有時論者指一個理論提出來了,但它卻是錯誤的。因此,有些人認為該理論試圖以其他人的反應來解釋越軌。根據這種改述,一個人被標籤為越軌者後,就會開始做越軌的事,但他不會在被標籤前這樣做。你可以根據日常經驗事實輕易拋棄這種理論。
但是,該立場的原本提倡者,並不是為根本原因的問題提供解答。他們的目標較審慎。他們希望除了那些據稱越軌的行為人外,也將其他人的活動納入越軌現象研究中,以擴充這類研究的範圍。當然,他們會預想這樣做時,因有更多變化來源納入考慮,所有越軌研究者一般會檢視的問題將會有不同面貌。
而且,由道德倡議者執行的標籤行為雖然重要,它並不能視為據稱越軌者實際行動的唯一解釋。認為搶匪僅是因為有人標籤他們為搶匪就去搶劫他人是愚蠢的,認為一名同性戀者所做的所有事都由於有人稱他為同性戀者也是。然而,這種取態其中一項最重要的貢獻是,它集中留意標籤行為怎樣令行動者處於一種情境,這種情境使他更難繼續日常生活的例行事務,並因此促使他走向「異常」行動(正如入獄紀錄令一個人更難找到主流職業維生,因而令他走向非法的職業)。但是,標籤行為這種影響有多大是實證問題,需要以個別案例研究而非理論指令解決。(見Becker, 1963, pp. 34-35; Lemert, 1951, pp. 71-76; Ray, 1961; and Lemert, 1972.)
最後,當理論集中留意以那些官方負責的公認行動來定義越軌時,它就不能描述個別社會制度導致的實際後果。提出在某些情況下將某人定義為越軌令他走向某類行動,與表示精神病院一定會令人瘋狂或監獄一定會令人成為慣犯,並不是同一回事。
標籤以另一種頗不同方式表現它在理論的重要。不同種類的行為及其個別例子,可能會或不會被任何相關觀眾視為越軌。標籤怎樣定義及它如何應用於行為的差別,令每一個人——觀眾、行為者等——的後續行動有所差異。該理論所做的,如阿爾伯特‧科恩(Albert Cohen)所指(Cohen, 1965; 1966; 1968),是組合兩項二元變項——有沒有做某一行為,以及該行為是否定義為越軌——以建立一種四格特性空間(property space)。此理論不是關於四格之一的理論,而是關於四格全體及格與格之間聯繫的理論。將越軌放在哪一格才適當(雖然只是定義問題,但與所有類似事宜一樣,並不是瑣碎無關),比起理解到我們只看其中一格而忽視它與其他格子關係造成的損失來說,較為不重要。
我自己原本提出的解構方式引起一些混淆,我將其中一項變項稱為「服從」(與「違規」相對)行為。這種對比預設了違規行為發生前必先存在行動的決心,而當然,這只是令理論變得有問題。我認為較好的是描述特定行為有沒有實行這一面向。當然,我們一般會研究的,都是其他人傾向定義為越軌的行為;這令我們最有機會看到指責與定義中錯綜複雜的戲劇,這些戲劇是我們研究領域中心所在。因此,我們可能對一個人是否吸食大麻、或者在公廁參與同性戀行為感興趣,部份是因為這些行為公開後很有機會被定義為越軌。當然,我們也因這些事在另一種方式是有趣現象而研究它們。因此,透過研究大麻吸食,我們可以研究人們如通過社交互動詮釋他們自己的身體經驗(Becker, 1953)。透過研究同性戀在公廁的會面,我們可以得知人們如何以不明確的交流協調其活動(Humphreys, 1970)。我們也可以查問,若行為很有機會被定義為越軌,會怎樣影響這種活動的學習與延續。運用一個詞彙來表示以下情況會相當有用,即他人很有機會定義這種活動為越軌,又沒有科學判斷定義該行為實際越軌。我建議我們將這種行為稱作「潛在越軌」(“potentially deviant”)。
故此,標籤理論不是理論,沒有理論所需的所有成就與要求;它也不是像有些人所想那樣刻意集中於標籤行為。反之,它是檢視人類活動一般領域的一種方式;如果它有價值的話,那就在於它是帶來一種視角,增加我們對以前模糊不清事物的認識。(我將放縱自己對該理論主流標籤的不滿,從現在起改稱它為越軌互動理論。)
視越軌為集體行動
社會學家都同意他們研究的是社會,但此一共識只在我們不深入探究社會本質才能維持。我自己更偏好想像我們研究的是集體行動。正如米德(Mead, 1934)及布魯默(Blumer, 1966; 1969)最為明確地指出,人們是共同行動的。他們行動時,會參考其他人以前做過、現正在做及未來將做的事。一個人會嘗試配合他人行動來安排他自己的行動,正如其他人也同樣會觀看和預期他人行為,以調整自己發展中的行動。這種調整與配合的結果可稱為一項集體行動,特別是如果我們注意到此詞彙不只是指一項,比如說,參與罷工的有意識共同協議,它也延伸至在學校上課、共同聚餐或者橫過街道——每一項都可視為許多人一起進行的事情。
在運用「調整」及「配合」等詞彙時,我不是在提出一個過份和平的社會生活觀,或者人們必定要屈從於社會限制。我只是指人們一般會考慮到他們身邊發生何事,以及他們決定做某事後會發生甚麼事。調整可以是因為警察會巡視此處,我就決定把炸彈放在那處,也可以是因為警察會來巡視,我就想我不會製造甚麼炸彈,甚或完全不再想這件事。
在後面的討論中,我也不是表示社會生活只是由個人間面對面的相遇構成。個人可能密集及長期參與互動,彼此卻從未面對面相遇過︰集郵者間就多數通過郵件交流。而且,在互動中的妥協,以及配合與調整活動方向也發生在群體與組織之間。圍繞越軌戲劇的政治過程就是如此。經濟組織、專業行會、工會、游說團體,道德倡議者及立法者一起互動,為那些,比如說,代表政府執法的人,與據稱違反法律的人互動建立條件。
如果我們可以認為任何人類活動都是集體的,也能認為越軌活動亦是如此。結果是?其中一項結果就是我想稱為「互動論」的概括觀點。以其最精簡的形式來說,此理論堅持我們應檢視參與任何據稱越軌場合的所有人。當我們這樣做時,會發現這些活動需要許多人及團體公然或暗地合作才能成事。當工人共謀限制工業生產(Roy, 1954),他們得到檢查員、維修員及工具房人員協助。當工廠成員偷竊,他們得到在工廠架構中的上司與下屬主動合作(Dalton, 1959)。僅是那些觀察,就對在個人心理學中尋找越軌原因的理論提出質疑,心理學取態需要假定眾多個人的病態形式奇蹟地會合起來,才能解釋我們觀察到那些形式複雜的集體活動。因為現實機能(reality-testing)不足的人難以互相合作,有心理障礙的人並不適合共謀犯罪。
當我們視越軌為集體行動,我們就立即看到人們行動時,會參考其他涉及該行動人有何反應。他們考慮到其同伴會怎樣評估他們做的事,這種評估又怎樣影響他們的聲譽與等級︰在桑特與史諾貝克(Short and Strodtbeck, 1965)研究中的犯事者,會做出一些令他們陷入麻煩的事,因為他們希望這樣做以維持自己在幫派中有聲望的地位。
當我們檢視所有參與潛在越軌行為場合的人與組織時,我們也會發現持續進行的集體活動,並不只是由據稱失當的行為構成。它是一齣以作出失當指責為中心特徵的複雜戲劇。的確,艾力遜(Erikson,1966)及杜格拉斯(Douglas, 1970)等人已標示出,越軌研究基本上就是關於建構及重新確認日常社會生活道德意義的研究。有些主要行為人自己並不參與失當行為,反而是以法律或道德執行者的身份現身,控訴其他行為人在做錯事、拘留這些人、將他們帶到執法機關前或者自行實施懲罰。假如我們的觀察足夠長遠及深入,我們就會發現他們只會有時而不是每次、對某些人而不是其他人、在某些場合而不是其他場合這樣做。這些差異對某事不論如何都是錯誤這種簡單概念提出質疑。我們看到行為人自己也經常爭論何謂越軌,經常質疑某行為的越軌特質是甚麼。法院之間有爭論;警察甚至對法律是否清晰有保留;參與被禁行為的人不同意官方定義。我們更會看到某些以一般公認標準來說明確會定義為越軌的行為,並沒有被任何人定義為越軌。我們看到法律與道德執行者經常順應時勢,容許某些行為繼續不被發現或懲罰,因為追查那些事項太麻煩,因為他們資源有限不能追查所有人,因為不當行為者有足夠力量保護自己免於他們入侵,或因為有人賄賂他們要他們視而不見。
如果一名社會學家追尋犯罪與越軌的明確分類,期望他可以清晰說明某人何時做出其中一項行為,並因此能找到相關的人與事,他會發現這些異常現象很有問題。他或希望這些異常現象可以用更好的數據收集與分析技術消除。嘗試提供這些工具的長久歷史應當已告訴我們這種期望並不適當︰人為努力領域並不支持進步不止這種信念。
問題並不在於技術。它在於理論。我們可以建構人們可能參與那些個別活動的可行定義,或者世界(雖然並非唯一來源,但特別是權威)定義越軌那些個別分類的可行定義。但我們無法令兩者完全切合,因為它們在實際經驗中就不是這樣。它們屬於兩個不同而有所重疊的集體行動系統。一個系統由那些合作產生該問題行為的人構成。另一個系統則由那些在道德戲劇中合作的人構成,在道德戲劇中人們透過不論正式、法律的,或是相當非正式的程序,發現及處理「不當行為」。
許多關於互動理論的熱烈討論,源於將「越軌」一詞模稜兩可地用來表示兩種發生在這兩個系統中的不同過程(一個代表例子是Alvarez, 1968)。另一方面,有些分析人員想用「越軌」表示那些對任何「合理的」社會成員來說,或以某些眾皆同意的定義(例如違反據稱實有的某項規則、統計上的罕有事物或心理學病態)來說,是錯誤的那些行為。他們希望集中注視那些行為發生的行動系統。同一批分析人員也希望把越軌一詞應用於被捕及被指做過該行為的人。在此,他們希望集中注視那些裁決發生的行動系統。這種對越軌模稜兩可的用法,只有在作出該行為與被捕的人相同時才不會引起混淆。我們知道他們並不相同。因此,假若我們以做出該行為那些人(假設我們能發現他們)為研究單位,我們必然會把那些從未被捕及被標籤的人包含其中;假若我們以那些被捕及被標籤的人為研究單位,我們必然會把那些從未做過該行為但被視為如此的人包含其中(Kitsuse and Cicourel, 1963)。
沒有一種選擇令人滿意。互動理論家所做的,是區分兩個系統,指出兩者任何重疊與互動出現的地方,但並不預設重疊與互動必定發生。因此,一個人可以研究藥物使用的起源,正如蘭迪史密斯(Lindesmith, 1968)與我做過那樣,並處理根本原因的問題,然而卻從不認為研究對象所做的事需要與越軌一般特質有任何聯繫。或者一個人也可以,如許多近期研究做過的(例如Gusfield, 1963),研究道德辭令及行動的戲劇,當中人們建立、接受、排斥及對抗越軌的指責。互動理論最主要的影響,是集中注意以戲劇為研究對象,特別是注意到當中某些較少研究的參與者——有權力將其越軌指責強加於人那些人︰警察、法院、醫師、學校職員及家長。
我自己原本的立場意圖強調,行為與人們審判行為的邏輯互相獨立。但是,這種立場卻有類似自我矛盾的含糊之處,特別是在「秘密越軌」的概念中(102)。檢視那些含糊之處及某些可行解決方法,或許可以向我們展示,互動理論的發展成果,很可能是依靠更詳細分析我們剛才提到的視越軌為集體行動。
如果我們以一項行為越軌是因為它被如此定義開始,將一項行為稱為秘密越軌的例子是甚麼意思?因為沒有人定義行為是越軌,根據定義它就不能是越軌;但「秘密」一詞表示我們知道它是越軌,即使沒有其他人知道此事。羅伯(Lorber, 1967)部份地解決此兩難,他提出一類重要例子,當中行為人自己定義他所做的為越軌——不是他自己相信行為真的越軌,就是知道他人會認為如此——即使他能保密此事不為人知。
但假如行為人自己無法作出這種定義會怎樣?假如,更能說明問題地說,沒有科學家會認為可以做到的行為被定義為越軌又會怎樣?(我在此想到的指責是巫術[Selby, unpublished];我們無法想像一個秘密女巫的案例,因為我們「知道」沒有人可以實際與魔鬼交流,或者召喚惡魔。) 在上述情況中我們都不能指望自我定義可以解決此兩難。但我們可以延伸羅伯的想法,看到它帶出了一種程序,適當的人應用此程序,就能根據個別例子的「事實」作出判斷。相信女巫的人會以各種方式做判斷何時出現一項巫術行為。假如他們運用這些方法,我們就可能知道他們的發現會在甚麼條件下,令他們推論巫術曾經出現。在較實在的罪行中,我們則可能知道,舉例而言,一個人口袋中有甚麼物質,才會在警察對他搜身時使他被控藏毒。
換句話說,秘密越軌包括暴露在常用於發現某種越軌的程序,以及處在定義易於成立的位置上。在此特別表現出集體形式的,是發現及證明程序中的集體認同特質。
但是,即使加上這一點,問題依然存在。另一類重要例子——事後追溯(ex post facto)地建立規則,可能不存在秘密越軌,因為直至據稱有人進行該行為後,相關規則才開始存在(Katz, 1972)。個案追查程序或能找出事實,讓人用來證明有人做出一項越軌行為,但那人卻不可能越軌,不論是秘密地還是其他,因為當時相關規則並不存在。然而他卻有可能被定義為越軌,或許是當他可能做過的事公開,而有人認為如果以前沒有規則限制那事,現在就應該有。那麼他之前是否秘密越軌?
當我們注意到,像其他形式的集體活動一樣,越軌戲劇的行為與定義發生在不同時間,它們隨時間而有別,這種兩難就能自行解決。行為的不同定義按時間順序出現,某行為在t1時間可能被定義為非越軌,在t2時間卻越軌,而兩者並不是同時出現。我們運用這種分析,就能看到一項行為在t1可能並非秘密越軌,因為當時沒有任何既定程序產生與該行為相關的證據,使稱職的法官認為該行為越軌。同一行為可能在t2是秘密越軌,因為在期間一項新規則已經建立,現時已有程序允許越軌的決定。
上面的表述提醒我們,權力在越軌互動理論中扮演重要角色(Horowitz and Liebowitz, 1968)。在甚麼條件下我們會建立並執行事後追溯的規則?我認為實證研究會顯示,當關係的其中一方不成比例地握有權力,令他可以壓倒他人反對並表現自己的意志,卻又希望維持正義與理性的外觀時,這種情況就會發生。這顯然出現在親子關係中,也出現在類似的家長式安排上,例如福利工作者與申請人,或者老師與學生。
透過視越軌為集體活動的形式之一,就像其他形式的集體活動一樣需要研究其所有面向,我們就看到我們的研究對象,並不是一項起源有待我們發現的個別行為。反之,當據稱會出現的行為確實出現,它是在一個眾人參與的複雜行為網絡中發生,也因為不同人與團體對以不同方式定義該行為,令它更為複雜。這項教訓也適用於我們每一其他領域的社會生活研究。不過,學會這項教訓不會令我們完全不再犯錯,因為我們自己的理論與方法長久以來也是問題來源。
解魅越軌
社會學家因他們令一般事件與經驗變得神秘這種幾乎無法戒除的習慣而陷入困境。我記得——這是我在研究院最初的經驗之一——艾尼斯特‧布基斯(Ernest Burgess)警告我們這班新手不要被常識牽引。同時,艾域特‧休斯(Everett Hughes)叮囑我們要深入留意我們自己眼睛所見與雙耳所聞。我們當中有些人認為這兩項指示好像互相矛盾,但為表示明智只好默不作聲。
兩項指示都是真實的重要核心。常識,在其中一種意義來說,會欺騙我們。這種常識是部落的傳統智慧、小孩在成長中學到那些「人所共知」的彙集、日常生活的既成印象。它包括對社會現象本質的社會科學式概括、社會分類間的聯繫(例如,種族與犯罪,或者階級與才智),及有問題社會狀況——如貧窮與戰爭——的根本原因。常識式概括在形式結構上與社會科學式概括類似;兩者之間的分別,在於對觀察互相衝突的免疫力。社會科學式概括,在原則上及通常實際上,會在新觀察證明它們錯誤後改變。常識式概括則不會。這種常識,特別是因為其錯誤不是隨機出現,往往會偏坦既有制度。
另一種意義的常識則指出,一個普通人在頭腦沒有動聽理論與抽象專業概念負擔下,最少可以看到在他眼前有甚麼事情發生。由實用主義到禪宗這樣不同的哲學,都珍視尊重普通人看到——像桑丘·潘沙一樣——一座風車就真的是一座風車。想像風車是馬背上的騎士,不管你怎樣觀看,都是真的錯誤。
社會學家往往忽視這一種常識帶來的啟示。我們或許不會把風車變成騎士。但我們往往把集體活動——人們一起做事——變成抽象名詞,這些名詞與人們一起做事的聯繫相當薄弱。之後我們通常就對人們真正在做的較世俗事情失去興趣。我們對我們看到的視而不見,因為它不夠抽象,並追逐那些我們以為是社會學一切的不可見「力量」與「條件」。
社會學新手不時會在田野研究中感到困難,因為他們沒有注意到社會學——他們讀過的社會學——在他們身邊看到的人類活動中。他們花八個小時觀察一間工廠或學校,記下兩頁筆記,以及「沒有特別事發生」的解釋。他們指他們觀察不到失範或分層化或科層機構或其他主流社會學題目的例子。他們不明白我們建立這些詞彙,是為了讓我們更方便處理人們共同做事的各種實例,我們因這些實例在某方面有足夠相似之處,因而為了分析目的而視它們為相同事物。當新手輕視常識,他們就看不到身邊有甚麼事情發生。當他們無法在筆記記錄日常生活的細節,他們也不能利用這些細節來研究如失範或其他他們自行建構的抽象事物。一項重要的方法學問題,在於我們如何從評價民俗學細節,有系統地運用程序,轉至某些有用的概念,以解釋我們研究中或我們注意到的問題。
反過來說,社會學家研究的那些人,往往不能從關於他們的社會學報告中,辨認出自己及自己的活動。我們應比現在更多考慮這一點。我們不應預期一般人會替我們進行分析。但當我們描述或推斷一般人怎麼進行其活動時,也不應忽視那些他們習慣上會考慮的事宜。許多越軌理論明顯或隱晦地斷定,一組特定心態構成進行某些潛在違規行為的基礎,即使該理論是建基於無法證明這點的數據(例如官方紀錄)。想想在建構失範理論時那些對行為人心理狀態的描述,由涂爾幹(Durkheim)至莫頓(Merton)到克勞瓦及奧林(Cloward and Ohlin)。假如研究對象未能在沒有提示下從這些描述中辨認出自己,我們就應該多加留意。
行為人無法辨認出的,不只是對其精神狀態的描述。他們往往也無法辨認出假定他們會參與的行為,因為社會學家沒有深入觀察那些行為,或者即使觀察也沒有留意到行為的細節。這種忽略產生嚴重後果。它令我們不可能將活動中實際出現的偶發事件放置在理論內,也不可能用這些偶發事件來解釋實際出現的限制與機會。我們或會發現自己正在建構理論的那些活動,出現的方式在我們想像之外。
假如我們深入檢視我們的觀察,就很有可能看到互動理論認為需要留意的那些事物。我們看到參與主流認為越軌那些行為的人,並不是受到神秘、未知的力量鼓動。他們這樣做的原因,與那些解釋較日常活動的原因很相似。我們看到社會規則遠不是固定不變,而是不斷在不同情境中重新建構,以配合不同相關人士的情況、意志及權力地位。我們看到被指越軌的活動,往往需要精巧的合作網絡,幾乎不可能由那些有精神障礙問題的人支撐。當我們的越軌理論,轉為整合理論聲稱有關那些事物的深入觀察後,互動理論可能是幾乎不能避免的結果。
當常識及科學都驅使我們在開始建構理論前需要深入檢視事物,依從此要求就產生了一個複雜的理論,當中考慮到所有參與越軌情節那些人的行動與反應。如該行為是否確實出現及官方報告是否準確與有多準確等事宜,要留待實際證據決定(而不是以假設來解決)。由此(而這對舊式越軌研究取態帶來很大困難),以往研究者習慣利用各種統計彙編或官方紀錄的做法就很值得懷疑。我不會詳述對官方紀錄的主要批評、關於它們的辯護、對它們新用法的建議,在此我只想簡單指出,更深入檢視人們的共同行為,令我們注意到紀錄也是由人們的共同行為產生,並必須在那種脈絡下理解。(見Cicourel and Kitsuse, 1963; Garfinkel and Bittner, 1967; Cicourel, 1968; Biderman and Reiss, 1967; Douglas, 1967。)
越軌互動理論與依靠深入田野觀察為收集數據主要方法的聯繫並非偶然。另一方面,我認為這並非必要的聯繫。互動理論生於嚴肅看待日常事物,不滿足於以神秘不見力量為解釋機制的思想架構。一個人持續面對他試圖解釋其所有複雜面向的事物那些細節時,無疑有助這種思想架構發展。假如我們只有從官方檔案或問卷回應中取得的事實片斷,便會易於建構出神秘的不當行為人,並給他們配上任何最為配合我們假設解釋的特質。正如加爾冬(Galtung, 1965)在另一聯繫中提出,神秘建構無法在親密熟人產生的相反事實面前為自己辯護。
有些人提到對第一手觀察過份注重,可能會令我們不為意地限制自己在我們容易接觸的團體與地點內,因而無法研究那些可以保衛自己免於我們進入的有權勢人士或團體。這樣,偏向觀察技術可能與理論提出研究越軌戲劇所有相關人士有衝突,並消除互動取態的某些好處。我們可以透過採取不同方法,並更巧妙運用觀察技術來免於這種危險。米爾斯(Mills, 1956)與其他人示範了各種研究有權勢人士的方法,特別是研究那些因疏忽、政府機構工作所得或因權貴內鬥時向我們提供數據而公開的文件。同樣,我們可以利用不引入注意地進入或偶然接觸的技巧(Becker and Mack, 1971),以收集直接觀察的數據。(接觸及抽樣的相關問題討論可見於Habenstein, 1970中若干論文)
社會學家一般抗拒會更深入檢視在他們眼前事物的提議。這種抗拒使越軌研究特別受影響。克服這種抗拒對越軌研究產生的好處,與對研究工業、教育與社區的好處相同。這也會增加我們理論與研究的道德複雜面向,我現在將轉向這些問題。
註釋︰
(101) 本章最初發表於英國社會學學會(British Sociological Association)1971年4月在倫敦的會議。許多朋友為本文的初稿提供有用意見。我特別感謝Eliot Freidson, Blanche Geer, Irving Louis Horowitz及 John I. Kitsuse的協助。
(102) Jack Katz及John I. Kitsuse為我重新分析秘密越軌問題提供很大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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