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已考察過越軌者、他們如何被標籤為局外人,及他們如何視自己為局外人過程部份一般特徵。我們已檢視過兩類局外人團體——吸食大麻者及舞蹈音樂人——的文化與典型事業模式。現在我們將考察問題的另一面︰執行局外人無法遵守的規則那些人。
簡言之,問題就是︰規則是何時制訂與執行的?較早前我指出規則存在並不表示它一定會執行。執行規則有許多變數。我們不能指望規則可以由某些總是保持警惕的抽象團體執行;我們不能說「社會」會因每一次違規行為受損,因而採取行動以回復平衡。我們可以極端地假設,有團體會絕對並自動執行所有規則。但想像這種極端例子不過是令我們更清楚,社會團體一般並非如此。更常見的是,只有在某些事情觸發規則執行時,規則才會執行。故此,執行規則本身就需要作出解釋。
這樣的解釋建立在幾項前提上。首先,執行規則是一種主動行為。某人——負責人——必須採取主動懲罰犯人。第二,當希望執行規則的人將違規行為示之於眾,規則才會執行;違規行為公開後就不能視而不見。換句話說,有人吹響哨子後規則才會執行。第三,人們會吹響哨子並使規則有需要執行,是因為他們看到這樣做會有好處。個人利益刺激他們主動這樣做。最後,誘發規則執行的個人利益,會因執行情境的複雜程度而異。讓我們考察幾個例子,以指出個人利益、負責人及公眾知悉,怎樣與情境的複雜程度互相影響,導致規則執行及無法執行。
不妨回想馬凌諾斯基那同族亂倫的特羅布里恩群島居民例子。每個人都知道他做過甚麼,卻沒有人為此做任何事。然後那之前想與女孩結婚的舊情人,因為女孩選擇另一人感到受辱,插手這件事並公開控訴金邁亂倫。這樣做他就改變了情況,令金邁別無他法只能自殺。在此,社會結構相對簡單,沒有關於規則的分歧;每個人都贊成同族亂倫是錯誤的。當個人利益引起某人採取主動,他就肯定能以公開違規行為令規則執行。
我們發現在陌生人城市生活較少組織的情境中,也有類似對執行規則沒有分歧的情況。然而在此結果並不相同,因為人們這種認同的要旨是,即使在最嚴重違法時,其他人也不會注意或介入其中。城市居民只顧自己的事,不會對違反規則行為作任何行動,除非這令他自己的事受影響。齊美爾稱這種典型城市反應為「冷淡」(“reserve”)︰
如果一個人為回應無數人持續的外部接觸,與處於小鎮一樣有那麼多內心反應——在小鎮中一個人差不多與所有人都互相認識,差不多與所有人都有明確關聯——他內心就會完全受到孤立,並進入難以想像的精神狀態。部份因為此心理事實,部份因為人們面對都市生活中的不穩時,可以正當地不信任他人,冷淡就有其需要。這種冷淡令我們往往連遇到多年鄰居都無法認出。在小鎮居民眼中,這種冷淡令我們顯得冷酷無情。的確,如果我沒有欺騙自己,這種外在冷淡的內心層面就不只是漠不關心,雖然我們未必留意,冷淡更常是一種輕微的反感,一種相互陌生感與抗拒感,它會在更緊密接觸那刻,因任何原因突然變為憎惡與驚恐……
這種冷淡與它折射出的潛藏反感,是都市一種更普遍精神現象的外顯形式或遮掩︰它承認個體一種或某些私人自由,在任何其他情況下都沒有其他事物與這種自由相似(52)。
多年前,一份全國流通雜誌刊登了一系列刻劃出城市冷淡的圖片。一位男人暈倒在城市一繁忙街道上。之後每張圖片都表示途人不是看不見他存在,就是留意到他之後走開,繼續顧自己的事。
雖然冷淡通常會出現在城市,但它也不是所有城市生活的特徵。許多城市區域——某些貧民區及種族同質的地段——帶有某種小鎮的色彩;這些區域的居民,視所有鄰里事件為自己的事。城市人最明顯表現其冷淡的地方,是陌生人聚集的公共區域——時代廣場(Times Squares)及州街(State Streets)——在那裏他感到所有事都與他無關,任何異常事件也有專業執法人員負責。忽視違規行為的共識,部分建基於規則可交由專業人員執行的認知上。
在結構更複雜的情境中,則更有可能對情境有不同解讀及對執行規則有分歧。當一個組織出現兩個團體互相爭逐權利時——就像工業中管理人員與僱員為操控工作環境針鋒相對——衝突可以是長期的。然而,正是因為衝突是該組織的長久特性,它可能從不公開。反之,兩個團體陷入雙方都受限制的情境,認為讓對方一定程度違規對自己有好處,因而不會吹響那哨子舉報。
麥維尼‧杜爾頓(Melville Dalton)研究過工業組織、百貨公司及類似工作環境僱員的有系統違規。他表示僱員不時將屬於組織的服務與物資用作個人用途,並指出這種行徑一般視為盜竊。管理層嘗試阻止這種資源轉用,卻甚少成功。但是,他們通常不會將此事公開。杜爾頓列出眾多濫用公司資源的例子︰
一名工頭在家中建造一間機械工場,並用來自工作店舖那些昂貴機器來裝備自己的工場。他偷來的包括一部壓鑽機、造型機及不同切割機與電鑽、工作臺及一部磨床。
在一間大型工廠木匠工場,工頭是一名歐洲出生的工匠,他用大部份工作時間製造家居用品——嬰兒床、外層窗、桌子及類似的特製品——給高層行政人員。其回報則是酒及加工雞肉這些禮物。
一名辦公室人員在工作時間用公司的物資及郵票寫她所有信。
某醫院一名X光技術員偷走醫院的火腿與罐頭,他認為自己有理由這樣做,因為他的薪水太低。
一名退休工業行政人員擁有一套十一組大鳥籠,它是在工廠工場製作,並由其工廠職員安裝在其家中。工廠工匠每年春天都會維修及保養這間鳥屋。
某地區遊艇會部份成員在受影響的工廠工作,該會建築擴建部份是工廠職員在工作時間以公司物資建造。
百貨公司服裝部主管會為他們自己想要的貨物標上「損壞」並相應地降價。他們也將減價貨賣得比減價的價錢高,以累積款項填補那些他們拿貨物自用造成的損失(53)。
杜爾頓指稱呼所有這些行徑為盜竊並沒有抓到重點。他指出管理層即使表面上指責內部盜竊,其實他們也參與其中;整件事根本不是一個盜竊系統,而是一個獎賞系統。利用屬於組織的服務與物資那些人,確實是對組織運作有特殊貢獻,在正式系統又沒有合適獎賞下,他們就非正式地獲得獎賞。為家中機械工場配上工廠器具的工頭,其實是因他放棄天主教並成為共濟會員,以表示自己適合從事管理職位而獲得獎賞。允許X光技術員從醫院偷食物,是因為醫院管理層知道,醫院沒有給予他足夠薪水使他忠心而努力工作(54)。規則沒有執行是因為兩個互相競爭權力的團體——管理層與工人——知道忽視違規行為對雙方對有利。
唐納尼‧萊爾(Donald Roy)敘述過一間機械工場中這種忽視規則的類似情況,再次反映如果雙方都是在權力與利益平衡的系統一員,一個團體就不會告發另一團體。萊爾研究那些機械操作員是按件計薪的,違規行為則在他們嘗試「超標」(“make out”)時出現——即賺取遠高於預定計件工作時薪的錢。通常他們只靠簡便行事及以公司規則禁止的方式完成工作(忽視安全守則或使用工作指引不容許的工具及技巧)就能超標(55)。萊爾描述一種「工場聯盟」會與機械操作員合作規避那些正式的工場工序(56)。檢查人員、工具房人員、計時員、倉務員及裝配員全部都參與協助機械人員超標。
例如,機械操作員不准在並非用於工作時將工具留在機器。萊爾展示當這一新規則發佈時,最初工具房的人員怎樣遵守此規則。但他們發現新規則引致許多人持續出現在工具房窗戶附近投訴,為工具房人員的工作帶來困難。最後,在新規則公布後不久,工具房人員就開始違規,讓其他人將工具留在機器,或者讓他們自由出入工具房。透過容許機械人員犯規,工具房人員的情況就較為輕鬆;他們不再需要受不快的操作員投訴困擾。
執行規則問題因包含幾個競爭團體的情況而更為複雜。容忍與妥協更加困難,因為這需要配合更多不同利益,衝突更容易公開及無法解決。在這些條件下,令公眾知悉的管道就成為重要因素,而那些利益在於規則沒有執行的團體,就會嘗試制止違規行為的消息公開。
一個貼切例子就是公共檢察官的角色。他的工作之一是引導大陪審團。大陪審團受傳召聆聽證據,並決定應否宣告起訴被告的裁決。雖然他們通常只限於注意檢察官報告的案件,但大陪審團有權自行進行調查,並宣告檢察官並未提議的裁決。由於意識到他們保障公眾利益的使命,一名大陪審團員可能認為檢察官會隱瞞某些事情。
的確,檢察官也可能會隱瞞某些事情。他可能是參與政客、警察及罪犯容許賣淫、賭博及其他罪行運作的協議一員;即使他不是直接參與,也可能對那些有參與的人有政治義務。要在犯罪、腐敗的政治及決心行事的大陪審團員間平衡各方利益,達成可行協議相當困難,比在同一工廠兩個權力團體之間更難。
面對這種困境,腐敗檢察官會試圖操弄陪審團對法律程序的無知。但時有聽說一名大陪審團員「不受操控」(runaway),他克服了檢察官的阻撓,並開始調查檢察官不想他接觸的事情。這位不受操控的大陪審團員主動進取,引起令人為難的公眾關注,使此前公眾不知道的違規行為曝光,並經常會引發打擊所有貪污的廣泛呼聲。這種不受操控大陪審團員的存在提醒我們,腐敗檢察官的作用正是防止他們出現。
因此,由個人利益引發、受公眾知悉強化,以組織特性為條件的動力,是執行規則的關鍵因素。動力最可能即時運作於執行規則是基本共識的情境中。一名利益相關人士公開違規行為,就會有人行動;如果沒有採取主動的人出現,那就沒有人行動。當同一組織存在兩個競爭權益的團體,規則就只有在主導雙方關係特質的協議系統失效時才會執行;否則,容許違規行為持續才能最有效滿足所有人的利益。而在涉及許多互相競爭利益團體的情境中,結果則視各團體的相對力量,以及他們有沒有令公眾知悉的渠道而異。當我們檢視大麻稅法案的歷史時,我們將會看到所有這些因素如何在一個複雜情境中發揮作用。
執行規則的階段
不過,在回顧歷史之前,讓我們先從另一角度檢視規則執行的問題。我們已看到規則執行過程如何因不同種類的社會結構而有異。現在讓我們加入時間的面向,並概括檢視執行一項規則經歷的不同階段——也就是其自然歷史。
自然歷史與歷史的分別在於,自然歷史注重某類現象的共有特徵,而不是每個案例獨特之處。它試圖發現甚麼是某類事件共有的典型因素,而不是甚麼導致不同事件各有不同——是規律而非個別特質。所以在此我將著重於制訂及執行規則過程中共有的、構成此過程鮮明標記的那些特點。
在考察建立及執行一項規則的不同階段時,我會運用一個法律的模型。這不代表我討論的事項只適用於立法。在建立及執行較為非正式的規則時,也會出現同樣的過程。
具體條例源於那些含糊及抽象的偏好陳述,社會科學家通常稱之為價值。學者為價值提出各種不同的定義,但我們無需在此顧及這些爭論。與其他定義一樣,塔爾科特·帕森斯(Talcott Parsons)提出的定義足以為我們所用︰
在共享象徵系統的一種元素,為某情境中選擇本質上開放的不同取向時,提供一項條件或標準,這種元素或可稱為價值(57)。
例如,平等是美國一種價值。如果可以的話,我們傾向平等對待他人,不論他們有何分別。個人自由也是美國一種價值。我們傾向讓人們做他們想做的事,除非有強力的原因不這樣做。
然而,價值不是行動的良好指引。價值包含的選擇標準相當抽象,它只是告訴我們在其他情況相同下,選擇某些行動方式較為可取。但在日常生活實際情況中,其他情況很少會相同。我們會發現自己難以連繫抽象價值陳述與複雜具體的日常情況。我們無法輕易而清楚地聯繫平等的含糊概念於確切現實上,因此難以得知在特定情況下,平等價值會建議我們採取甚麼行動方式。
以價值為行動指引的另一難題,是由於它們是那麼含糊與抽象,有可能令我們在不為意下堅持互相衝突的價值。我們會在危機出現時發現價值引導行動有甚麼不足,因為我們明白到自己無法決定價值建議的不同行動方向互相衝突時,我們應探取哪一種。因此,舉例而言,我們擁護平等價值,驅使我們禁止種族隔離。但我們也擁護個人自由價值,它約束我們不要干預那些在私人生活實行種族隔離的人。正如在近期一例中,當一名擁有遊艇的黑人表示,紐約區沒有遊艇會願意他成為會員時,我們發現自己的價值無法幫助我們決定對此應該做甚麼。(衝突也出現於不同規則之間,例如州法律禁止種族融合,但聯邦法律卻要求這樣做。但在此有既定的司法程序解決這種衝突。)
由於價值只能提供概括的行動指引,在實際情況中決定行動方向時沒有用處,人們就建立更緊貼實際日常生活的具體規則。價值提供主要前提讓人們演繹出具體規則。
人們在遇到問題情況時將價值形塑成具體規則。他們認為生活方式的某些範圍會帶來麻煩或困難,需要以行動來解決(58)。考慮過他們認同的各種價值後,人們會選出其中一種或多種價值,認為它們與人們遇到的困難有關,並由此演繹出具體規則。該規則與選出來的價值一致,並較明確地指出,允許甚麼行動,禁止甚麼行動,規則在甚麼情況適用,違反規則又會有甚麼懲罰。
一項具體規則的理念型(ideal type),是一則謹慎建立的法規,並經過充分的司法解釋。這樣的規則不會含糊不清。相反,其規定明確;一個人能頗為準確地知道他可以與不可以做甚麼,及他做錯事後會有甚麼發生。(這是一種理念型。大部份規則都不是這麼準確及簡單易懂;儘管它們遠較價值清楚,他們確實也可能令我們在決定行動方向時感到困難。)
正因為價值抽象而含糊不清,我們可以用各種方式詮釋價值,並從價值演繹出不同種類的規則。一項規則可能與特定價值一致,卻與由同一價值演繹出來的規則差異很大。而且,只有在遇到問題情況,驅使某人作出演繹,規則才會從價值演繹出來。我們或許會發現,對我們來說有些規則會從一廣泛認同的價值自然建立起來,但堅持此價值的一些人卻甚至沒有想過那些規則,這不是因為引發規則的情況及問題沒有出現,就是因為他們沒有注意到問題存在。再者,一項具體規則如果是從抽象價值演繹而來,它可能會與其他演繹自其他價值的其他規則衝突。不論這種衝突是眾所周知或只是隱晦獲悉,都有可能抑制某一特定規則建立。規則並不會自動從價值而來。
因為一項規則可能滿足一種利益,卻與制定規則團體的其他利益衝突,在制訂規則時通常會小心留意,規則是否只實現預期目標而不會節外生枝。具體規則受限定條件及例外制約,使它們不會干擾我們重視的價值。淫褻物品法就是一例。該法原意是抵觸道德的內容不應向公眾發布。但這與另一重要價值衝突,那就是自由表達的價值。而且,該法也與不同人的商業及事業利益衝突,這些人包括作者、劇作家、出版商、書商及戲劇製作人。因此該法有許多調整與限定條件,令它缺乏深信淫褻物品有害那些人渴求的廣泛應用範圍。
具體規則可能會編為法律。它們也可能僅是特定團體的習俗,由非正式懲罰約束。自然,法律規則通常最清晰明確;非正式及習俗的規則就有可能較含糊,並有很大空間給各種詮釋存在。
但規則的自然歷史並不止於從抽象價值演繹出具體規則。具體規則仍需在特定例子中應用在特定人士身上。具體規則最後必須具體表現為特定的執法行為。
在較早章節我們已看到執行規則的行為不會自動在違反規則後出現。執行規則帶有選擇,它會在不同種類的人,在不同時間與不同情況中選擇執行對象。
我們可以質疑是否所有規則都依照由抽象價值、具體規則到特定執法行為的順序。價值可能擁有未發揮的潛力——仍未演繹出來的規則,可以在適當條件下,成長為完整的具體規則。同樣,許多具體規則從未執行。另一方面,是否存在沒有抽象價值基礎的規則?或者沒有某些特定規則作正當理由的執行行為?當然,許多規則較有技術性質,可以說這些規則的基礎其實不在於某些抽象價值,反而是在於嘗試令其他已有規則更為協調。例如,規定證券交易的具體規則就可能是這一類。規定證券交易的具體規則與其說是試圖實施某種抽象價值,更像是試圖管制一種複雜情境的運作。同樣,我們可能會發現個別執法行為,是建基於即時發明、用作辯解該行為的規則。警察某些非正式及法律外的活動就屬於此類。
如果我們認識到這些與自然歷史模型相異的例子,那麼到底有多少我們可能感興趣的事物實際適用於這個模型?這是一個事實問題,只能在對不同情況中不同種類規則的研究中找到答案。至少,我們知道許多規則符合這種順序。而且,即使不是依照這種順序的情況,也往往是依照着相反方向發展。換言之,一項規則可以單純為滿足某人的特殊利益建立起來,之後再從某些抽象價值中尋回這項規則的存在理由。同樣,一次突發的執法行為可能透過建立一項相關規則用來辯解。在這些情況下,即使時間順序反轉,抽象與具體的形式關係依然存在。
如果許多規則是透過由抽象價值到具體執法行為的順序建立,而這種變遷卻不是自然而然或不可避免,為了解釋此順序各個步驟,我們就必須集中注意那些負責人(entrepreneur),是他們確保這種變遷發生。如果抽象價值是演繹出具體規則的基礎,我們就必須找出是誰負責確保規則的演繹。而如果具體規則在特定條件下應用在特定人士身上,我們就必須找出是誰負責確保規則的應用與執行。因此,我們將會關注那位負責人,他出現的條件,以及他如何運用其取進的天性。
註釋︰
(52) Kurt H. Wolff, translator and editor, The Sociology of Georg Simmel (New York: The Free Press of Glencoe, 1950), pp. 415-416.
(53) Melville Dalton, Men Who Manage: Fusions of Feeling and Theory in Administration (New York: John Wiley and Sons, 1959), pp. 199-205.
(54) 前引書,pp. 194-215.
(55) Donald Roy, "Quota Restriction and Goldbricking in a Machine Shop,"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LVII (March, 1952), 427-442.
(56) Donald Roy, "Efficiency and 'The Fix': Informal Intergroup Relations in a Piecework Machine Shop,"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LX (November, 1954), 255-266.
(57) Talcott Parsons, The Social System (New York: The Free Press of Glencoe, 1951), p. 12.
(58) 關於社會問題的自然歷史,見Richard C. Fuller and R. R. Meyers, "Some Aspects of a Theory of Social Problems,"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6 (February, 1941), 2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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