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麻吸食也受限於個人是否覺得它不當或相信他未來將會這樣想。這種感受,不論是基於真實還是假設,都起源於非吸食者發現某人吸食大麻時,會否實行某類重要制裁的事實或信念。吸食者對這些制裁的觀念模糊,因為似乎很少吸食者試過有這種經驗或知道有誰有這種經驗;大部份大麻吸食者都是秘密越軌者。雖然吸食者不知道應預期具體會有甚麼懲罰,但大體還是很清楚的︰他恐懼有些人會拒斥他,而他實際與情感上都需要他們的尊敬與接受。換句話說,他預期非吸食者發現後,他們與他的關係會受干擾與損害,因而限定與控制他自己的行為,以保持重要局外人與他的聯繫。
這種形式的控制在與其他吸食者的聯繫及他與大麻的經驗發展中解體,因為他開始認識,假如非吸食者發現他吸食,制裁的確是會執行,但他們也可能永遠不會發現。在吸食的每一階段,這種認識都會增加,令吸食者可以走入新的階段。
對新手來說,這些考慮非常重要,必須克服它才能開始嘗試吸食。他的恐懼會受其他人——更有經驗的吸食者——質疑,他們明顯覺得吸食沒有或只有很少危險,不會因此而受到懲罰。如果一個人真的「試一次」,他或會因類似觀察而平息自己的恐懼。因此,與其他吸食者聯繫令新手的初次嘗試得到合理辯解。
更投入吸食大麻令新手可以進一步推斷,不論有多沈醉於吸食大麻,只要他足夠小心並確保非吸食者不在場或有機會闖入就沒有問題。這種觀點是成為偶然吸食者的前提,在此吸食會在其他吸食者邀請加入時出現。儘管這種觀點容許偶然吸食,它卻不允許慣常吸食出現,因為偶然吸食一定程度分離吸食者與非吸食者的世界,而慣常吸食卻令兩者無法分開。兩個世界相遇對偶然吸食者來說帶有危險,因此他必須限制吸食在兩個世界不大可能相遇的情況之內。
另一方面,慣常吸食意味着有系統與例行地吸食大麻,吸食者不會考慮兩個世界相遇的可能,也沒有計劃感到興奮的時期。慣常吸食模式依靠另一種看待非吸食者是否可能發現的態度,這種態度認為吸食大麻可以在非吸食者不能察覺的情況下持續,又或者,可以依靠與非吸食者幾乎沒有接觸的社會參與生活模式。沒有這種態度或參與的轉變,或者兩者皆然,吸食者就只能維持在偶然吸食的階段。這些轉變伴隨着兩類風險︰第一,非吸食者發現吸食者藏有大麻;第二,吸食者在與非吸食者一起時,因感到興奮而無法隱藏大麻的效力。
準慣常吸食者在藏有大麻的困難,可由一位因與雙親同住,未能成為慣常吸食者青年的評論中顯示出來︰
我從來不想在家中吸食它,你知道。[為甚麼?] 那,我想這或許是我媽可能會發現或者之類。[你認為她會說甚麼?] 噢,那,你知道,就像…… 好吧,他們從未提過,你知道,任何有關毒品上癮者或類似的但在我的情況那會真的很糟,我知道,因為我來自大家庭。我的兄弟姊妹,他們會極為輕蔑我。[而你不想這樣的事發生?] 對,恐怕我是不想。
在此情況下,想像這秘密被發現的後果,防止一個人維持足夠慣常吸食的供應。吸食依然沒有規律,因為那視乎是否遇到其他吸食者,而不是吸食者希望就會發生。
除非一個人發現某些方法克服此困難,否則他只有在阻嚇吸食的關係破裂後才會轉而慣常吸食。人們通常不會因為要慣常吸食大麻離開他們的家庭。但假如他們因任何原因這樣做,就可能選擇之前禁止的慣常吸食。堅定的吸食者往往認為,建立新的社會關係,對他們吸食的習慣極為重要。
我不會與愛干涉別人的人結婚,如果我有[吸食大麻],你知道。我是指,我不會與有戒心的女人結婚,她會認為我會做些甚麼…… 我是指,你知道,像傷害自己或嘗試傷害他人。
如果建立了這種連繫,吸食傾向回到偶然的階段︰
[此人以往頗頻頻吸食大麻,但他的妻子反對吸食] 當然,我停止很大的原因是我妻子。有好幾次當我感到……不是真的急切需要但就是想吸食一些。[他無法持續吸食,除了很偶然地在他遠離妻子與其控制時]
當一個人完全投入吸食者團體,在各方面的問題就會消失,慣常吸食也有可能發生,除非與更主流世界的新聯繫建立起來。
當一個人慣常及例行地吸食大麻,幾乎不可避免地——因為即使在城市社會不同角色都不能完全分離——他有天會發現自己感到興奮時與其他非吸食者共處,而本來他想把吸食大麻向這些非吸食者保密。因為大麻可產生多種徵狀,很自然吸食者會恐懼他的行為揭露他正在興奮,他可能無法控制徵狀以致其秘密洩露。無法集中或維持平常對話之類的現象,令吸食者恐懼每個人都會確切知道他為甚麼會這樣,這些行為會自動演繹為吸食過大麻的信號。
成為慣常吸食者的人設法避免這種困境。如前所述,他們可能會幾乎完全投入吸食大麻的次文化團體,令他們可以輕易地盡量減少與他們在意其意見的非吸食者接觸。由於這種與主流社會的區隔很少會完整,吸食者必須學會另一方法避過困境,這也是社會參與並未完全分離的人最重要的方法。要訣在於與非吸食者共處時學會控制大麻的效力以欺騙他們,即使持續與他們接觸也能成功保守秘密。如果一個人不能學會此方法,在某些情境中他就不敢興奮,也不可能慣常吸食︰
就是說,我會告訴你足夠殺死我的事情,老兄,我是指那真的恐怖。你有沒有試過興奮時要見你的家人?我真的痛恨那個。就像需要與我爸我媽或兄弟談話,老兄,那真是太多了。我就是無法做到。我就是覺得他們坐在那裏掘[看]我,而他們知道我正在興奮。那是恐怖的感覺。我討厭它。
有過這種感覺的吸食者,如果還想繼續慣常吸食,大部份只會在改變他們對被發現機會觀念的經驗後才繼續︰
[最初,你是吸食那麼多的嗎?] 不,不是很多。像我說過,我有點害怕。但最後大概在1948我真的強烈地吸食。[你害怕甚麼?] 那,我是害怕在我興奮時無法控[控制],你懂,我是指,我害怕放它不管看會發生甚麼事。特別是工作時。我不相任興奮中的自己。我害怕我太興奮,並完全失控,或者做些蠢事。我不想太過錯亂。
[你怎樣克服這的?] 那,這是其中一件事,老兄。有一晚我吸了並突然感到真的棒,很放鬆,你知道,我真是享受它。之後我就能想吸多少就多少,不會有任何問題。我永遠能控制它。
當中典型的經驗是一個人發現他在興奮時必須要做某些事,而他頗為肯定在這樣的狀態下他不能做到。出乎他預料,他發現自己可以做到,也能向其他人隱瞞他正受大麻影響。一次或以上這類事情令吸食者斷定他能維持秘密越軌者身份,他之前過份小心謹慎只是建基於錯誤假設。假如他渴望慣常地吸食大麻,他不再會受恐懼阻嚇,因為他可以用經驗引證非吸食者不會察覺的信念︰
[我指出許多吸食者認為興奮時很難有效完成工作的任務。受訪者是一名機械師,他以他如何克服此困難的故事回應。]
它不會這樣困擾我。我有次試過向自己證實。我之前一晚去過一個相當瘋狂的派對。我相當興奮。也吸壺[大麻]和喝酒。我是那麼興奮,翌日上班時還是神志不清。而我要做一件非常重要的工作。那幾乎需要完美無瑕——要求準確的東西。老闆已指導我多日,解釋要怎樣做之類。
[他興奮地去上班,以他記憶所及,他必須完成那工作,儘管因為他還是很興奮沒有清楚的記憶]
大概三時四十五分,我終於走下來並想︰「老天!我在做甚麼?」所以我走掉並回,家。那晚我差不多沒有睡,擔心我到底有沒有他媽的做完工作。我第二天早上上班,老闆加了些「裝飾」(“mikes”)在那東西,而我他媽的完美地完成那工作。所以之後我就不再擔心了。我在某些早上真的神志不清地走去上班。我根本沒有任何問題。
對不同吸食者來說這問題不是同樣重要,有些吸食者的社會參與令他們不會產生問題;他們完全融入越軌團體中。他們所有同伙都知道他們吸食大麻,而且沒有人會在意,同時他們與主流的接觸既少也不重要。除此之外,有些人找到令他們感到興奮又可無視興奮的獨特解決方法︰
他們[鄰居的男孩]從來不能判斷我是否興奮。我通常是,但他們不知道。看,我經常,在整段高中時間,有像是傻瓜般的評價,所以我做甚麼也好,沒有人會很在意。所以我實際上能在任何地方興奮又全身而退。
簡言之,人們對吸食大麻的限制,與他們是否恐懼——無論這是否真實——他們重視的非吸食者會發現他們吸食大麻並以某種懲罰方式回應成正比。這種控制隨着吸食者發現其恐懼過度及不合實情而消失,因為他轉而認為他可以相對容易地保密吸食大麻的習慣。每一吸食階段,只能在一個人對大麻吸食存在風險的觀念轉變時,才可能發生。
道德
主流道德價值觀是控制大麻吸食的另一手段。在此運作的基本道德規則,要求個人對自己的幸福負責,並能理性地控制自己的行為。癮君子的典型形象是一個違反這些規則的人。對大麻吸食者一篇近期描述勾畫出這種典型形象的主要特徵︰
上癮的初始階段是意志摧毀,抑止與克制放鬆;道德障礙崩潰,通常導致放蕩與濫交。精神當然地不穩,通常帶有暴力行為。自私者會享受壯觀的幻象,膽小個人會受憂慮困擾,好鬥的人則會訴諸暴力與犯罪行為。潛在的傾向釋放出來,即使個人知道發生何事,也無力制止。定期吸食會導致工作能力喪失及失去生活目標(38)。
當然,有人會補充,還有吸食者成為藥物的奴隸,他自願向無法逃離的習慣投降等說法。一個人認真看待這種典型形象時,就產生對大麻吸食的障礙。他不會嘗試、持續或增加吸食大麻,除非他能以另一角度看待這種做法,以中和自己對這種典型形象的感受。否則,如同社會大多數成員一樣,他會譴責自己是一名越軌的局外人。
新手也試過認同主流的觀點。但是,在他不斷參與社會的非主流部份後,他頗有可能學會更「解放」的道德觀點——這種觀點是大麻吸食者固有的常見特徵——至少他不會只因主流譴責而抗拒眼前活動。觀察他人吸食大麻,可驅使他更願意拒絕關於特定大麻吸食情況的主流標準。因此,這種參與傾向提供遠離控制的條件,以致他起碼會初次嘗試。
當新手有更多在大麻吸食團體的經驗,他學會一系列合理說詞與辯解,以回應若他決定偶然吸食時出現的異議。若是由他自己指出這些主流道德的異議,他就可以從大麻吸食團體的慣常說法中找到現成回答。
其中一項合理說詞是認為主流人士沈醉於更有害的活動,故此害處相對較輕微的活動,如吸食大麻,並非真的那麼錯誤,因為連飲用酒精這種事都得到普遍接受︰
[那你不會掘(飲)酒?] 不,我完全不會掘它。[為甚麼?] 我不知道。我就是不會。好吧,看,就是這回事。在我到孩子開始喝酒的年齡之前我已經在吸食[大麻],我也看到吸食的優點,你知道,我是指不會引起不適而且價格便宜得多。那是其中一項我首先學的,老兄。為甚麼你會想飲酒?飲酒很笨,你知道。吸食便宜得多,你也不會不適,它不會令你宿醉也更省時間。而且它生來就是這樣用的,你知道。所以我飲酒之前就吸食,你知道……
[你說那是其中一項你首先學的,是甚麼意思?] 好吧,我是指,如我說的,我在吸食時首先是做音樂人的工作,而我這工作位置也可以選擇飲酒,你知道。然後那些傢伙就跟我說飲酒很愚蠢。他們都不飲酒。
其他合理說詞令吸食者說服自己,大麻的效力並非有害,反而實際上是有益的︰
我吸了些後令我覺得……精力充沛,也令我食慾大增。它令你很餓。這大概對過瘦的人是好的。
最後,在此階段,吸食者不會每時每刻都吸食大麻。吸食時間經過規劃;有時他認為適合吸食,有時則否。這類規劃令他可以說服自己是他在控制大麻,這成為吸食大麻無害的象徵。他不認為自己是大麻的奴隸,因為他能夠也會遵從規劃行事,而不論這規劃容許吸食多少。當他依據原則不去吸食,就可向自己證明他對大麻的自由。
我喜歡也通常會在我放鬆時吸食,在做我享受的事情時,如聽真正經典的音樂或者像一齣電影或類似或聽電台節目。那些我享受的是,而不是那些投入的,像……我在夏天時會打高爾夫球,你知道,與我一起的好些傢伙,在打高爾夫球時吸食,而我並不認同因為,我不知道,當你正投入做些甚麼時你想神志放在那事情上而不是其他,而如果你……因為我想,我知道它令你放鬆但……我不認為你能同時投入甚麼。
認同這些觀點的個人會偶然吸食,因為他的道德觀已重新整理以允許他這樣做,當中主要是透過學會認為關於藥物的主流道德觀不適用於大麻,因此在任何情況下吸食它都不會是過量。
當吸食走向慣常及有系統,吸食者可能會再次出現道德疑難,因為他開始視自己及其他人為在大眾神話中不受控制的「癮君子」。他必須再次說服自己,即使持續慣常吸食,他也沒有越過底線。一名慣常吸食者指出當中問題及其中一種可能的解決辦法︰
我知道它不會成為習慣但我對是否易於戒掉它感到少許擔憂,所以我想試試。我以往時常吸食,之後我就是戒掉它一整週看看甚麼會發生。沒有事發生。所以我知道那是酷[沒問題]。在此之後我想吸食多少就吸食多少。當然,我不會掘到成為它的奴隸或之類,但我也不認為那會發生,除非我是神經過敏或之類,我不覺得我去到那種程度。
之前認為大麻帶有益處的合理說詞依然不變,甚至會有更詳細的闡述。但上一引述提到的問題更為複雜。吸食者在審視他增加及慣常化的大麻消耗時,不肯定自己是否真的能夠控制它,也沒有成為惡習的奴隸。在進行測試——放棄吸食並等待其影響——而且沒有因此發生甚麼事之後,吸食者才能斷定沒有甚麼需要恐懼。
然而,某些情況更複雜的吸食者,遇到的問題更困難,比起主流意見,他們的道德指向更傾向於流行精神病「理論」。其吸食並不是以主流方式困擾他們,而是因為它可能反映他們的心理健康。他們認同大麻吸食起因的流行意見,因而推論沒有人會大量吸食大麻,除非他們「有些事情」「出錯」,除非出現神經失調而需要大麻。吸食大麻變成心靈脆弱及最後精神衰弱的象徵。這使一個人對更慣常吸食產生偏見,令他回到偶然吸食,除非他找到新的理據。
那,我懷疑最好就是完全不再吸食任何東西。那是他們告訴你的。雖然我聽過精神病學家說,「吸你想要的所有壺[大麻],但不要碰馬[海洛英]。」
[嗯,那聽起來很合理] 對,但多少人能做到?那不是非常多……我想百分之七十五或更多吸食的人都有一種行為規律,令他們吸食越來越多壺並越來越遠離一切事物。我想我自己也是。但我注意到它所以我想我能與它對抗。
上述例子中,注意到問題就是解決了它的說法,是一種自我辯解的論證。當找不到合理辯解時,吸食會以偶然方式持續,一名吸食者以他對精神病理論的觀念解釋其做法︰
好吧,我相信沈迷毒品及酒精及酒,任何這類刺激品,到那種程度的人,大多是為了希望逃避比一般偶然使用者更嚴重的狀況。我不覺得我在逃避甚麼。但是,我想我明白我還需要很多調整……所以我不能說我有甚麼嚴重神經問題或不足需要處理。但在我遇到某些熟人的情況中,那些慢性酒精中毒或成癮的[鎮靜劑上癮者]或頗慣常的吸食者,我發現他們也有些人格失調。
因此,部份關於大麻吸食與吸食者性質的道德觀點影響了大麻吸食者。如果他不能忽視或辯駁這些觀點,就不會有吸食;而且吸食的程度如何,看來與這些觀點是否不再有影響,並由吸食者之間合理說詞及辯解取代的程度有關。
簡言之,一個人在視關於吸食大麻的主流觀點為局外人的無知觀念,並以從他與其他吸食者的大麻經驗中學會那些「內行」觀念取代主流觀點後,就可以安心隨意地吸食大麻。
註釋︰
(38) H. J. Anslinger and William F. Tompkins, The Traffic in Narcotics (New York: Funk and Wagnalls Co., 1953), pp.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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