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稱只有他人認為越軌的行為才是「真正」越軌,並非我的本意,但我們必須留意這是分析越軌行為的重要面向。結合此面向與另一面向——即行為是否符合特定規則——我們就可以建立以下分類,以釐清不同行為是否及如何越軌。
其中兩類行為比較易懂。遵從(conforming)行為就是指遵守規則與他人認為是遵守規則的行為。另一極端則是純越軌(pure deviant)行為,該行為違反了規則,而他人也視之為違規(14)*。
越軌行為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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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從規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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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規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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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視為越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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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控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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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越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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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被視為越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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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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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越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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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兩種可能值得多加留意。錯誤控訴(falsely accused)即是刑事犯稱為「錯判」(“bum rap”)的情況︰一個人實際上沒有作出任何不當行為,卻被他人視作有這樣做。即使在法庭被告受訴訟及舉證規則保護,無疑也存在錯誤的指控。在非司法情境中,由於缺乏程序規則保護,錯誤的指控大概更為常見。
另一極端的秘密越軌(secret deviance)更值得我們留意,在此有人做出不當行為,但沒有其他人注意到或者對此違規作出反應。與錯誤控訴情況相似,沒有人真的知道秘密越軌有多常見,但我認為數目應該相當多,遠多於我們想像。一項簡單觀察令我相信情況如此。人們通常認為性變態(特別是施虐—受虐性變態)是極為罕見與異常的倒錯。然而,多年前我偶然有機會檢視某色情圖片商人的產品目錄,該目錄專門為熱愛此道之人而設。目錄上沒有任何裸體與性行為的圖片,反倒是包含多頁穿拘束衣、六寸高跟皮靴、手持皮鞭、戴上手銬或互相拍打臀部的女孩圖片。每頁目錄代表多達一百二十幅商人所持圖片的樣本,按此粗略估算,整本目錄總計宣傳約一萬五千至兩萬幅圖片。目錄經過精美印製,再加上可供購買的圖片數目之多,可以明確推斷商人的生意龐大,並擁有眾多客戶。然而一般人卻不會在日常生活中發現施虐—受虐性變態者,顯示熱衷此道之人有能力保密他們的異常行為。(「所有訂單都以一般信封郵遞」(15))
類似觀察也在同性戀研究中發現,相關研究指出許多同性戀者能在非同性戀熟人之間保密其越軌行為。如我們之後會看到,吸食海洛英的人也能在非吸食者熟人間隱瞞上癮的事實。
透過交叉分類行為類型與其引起的反應,我們得出四種越軌的理論分類,這有助區分具重要差異的不同現象,而一般意見卻認為它們是相同的。假如我們忽視這些差異,就很容易錯誤以相同方式分析需要不同解釋的各種情況。一名偶然在幫派旁閒逛的男孩,可能會在夜晚無辜被當成可疑人士逮捕。他肯定也會在官方數字上當成是犯事者一員,而社會科學家在建立理論解釋犯罪時,也會考慮男孩在官方紀錄的存在,正如他們考慮其他人在官方紀錄的存在一樣(16)。但是兩種情況並不相同,同一解釋不能同時應用在兩者之上。
越軌之同時間(simultaneous)與時序(sequential)模型
區別不同類型越軌有助我們認識越軌行為的來源,建立越軌的時序模型亦有同樣效果,此模型考慮到時間帶來的轉變。但在討論模型本身之前,讓我們先考慮個人行為發展中,時序模型與同時間模型的分別。
首先,讓我們再說一次,幾乎所有越軌研究都是處理視越軌為病態產生的問題。換言之,這些研究試圖發現「疾病」的「病因」,發現有害行為的原因。
這種調查通常以多因分析(multivariate analysis)為工具。社會研究的技術與工具總是帶有理論與方法學假定,在此多因分析預設(即使其使用者實際上可能更清楚),所有導致研究現象的因素會同時產生影響。多因分析意圖找出哪個變項或變項組合能最佳「預測」研究的行為。因此,青少年犯罪研究會意圖找出,是智商、童年居住區域、是否來自破碎家庭,還是這些因素組合起來導致一個人成為罪犯。
但事實上,所有原因不會同時產生影響,我們需要一個顧及行為模式如何隨時間而建立的模型。在考慮一個人吸食大麻時,正如我們將會看到,我們必須處理個人行為與觀點的一序列步伐與改變,以認識整個現象。每一步都需要解釋,而在序列中某一步可視作解釋的因素,在另一步可能無關重要。例如,我們需要一種解釋說明一個人怎樣處於易於接觸大麻的情境,需要另一種解釋說明他在易於接觸時,為何願意首次嘗試大麻。我們也需要第三種解釋,說明他在首次嘗試後為何會繼續吸食。在此,每一種解釋都構成了該行為的必要因素。換句話說,沒有人會在未走過上述每一步的情況下,成為慣常大麻吸食者。他必須能接觸到大麻,嘗試它,並繼續吸食。每一步的解釋因此都是解釋最後行為的一部份。
然而導致每一步的變項,分開來說,未必能區分濫藥者與非濫藥者。導致一個人採取某一步的變項未必會發揮作用,因為他還未到達整個過程中可採取這一步的階段。舉例來說,我們假設,形成慣性濫藥的其中一步——願意嘗試該藥物——是真的由個性或個人傾向——如遠離主流價值——引起的。然而,遠離主流價值這一變項,只會在特定的人身上形成濫藥行為。這些人因為加入有藥物供應的團體中,因此處於可以嘗試藥物的位置;與主流價值疏離,卻無法接觸藥物的人,不會有機會嘗試藥物,因此無論他們多麼疏離,也不會成為濫藥者。故此疏離可能是濫藥的必要因素,但此因素只在整個過程的特定階段中,才發揮區分濫藥者與非濫藥者的作用。
有一概念有助於建立不同越軌行為的時序模型,也就是事業(career)(17)的概念。此概念源於對職場的研究,意指在職場系統工作的人,由一職位轉到另一職位的一序列變化。而且它也包括「事業機遇」(career contingency)的觀點,即導致職位流動的因素。事業機遇包括社會結構的客觀事實,也包括個人觀點、動機、渴求的轉變。一般而言,在職場研究中,我們以此概念區分那些擁有「成功」(不論怎樣定義也是指職場上的成功)事業的人,與那些不是如此的人。事業機遇也可用於區分各種不同的事業成果,無需探究「成功」的問題。
此模型可簡單地改作研究越軌事業之用。我們在這樣做時,不應限制自己的旨趣在越軌日漸嚴重的人,這一類人依從其越軌事業,最後處於極為越軌的身份與生活中。我們也應考慮那些短暫越軌的人,其事業使他們遠離越軌,並日漸走向主流生活方式。因此,譬如說考察那些最後沒有成為成年罪犯的犯事者,可能比考察那些持續犯罪的犯事者收穫更多。
本章剩餘部份我會提出,事業方式研究取向的內在特質,如何可能與越軌研究配合。之後我會轉而考察一種特定的越軌行為,也就是吸食大麻。
大部份越軌事業的第一步,是做出一項違反特定規則的非常規行為。我們怎樣說明這第一步?
人們通常認為越軌是主動的行為。他們相信做出越軌行為的人,即使是第一次(或許特別是第一次),也是有意為之的。越軌的人可能意識到他自己的意圖,也可能並非如此,但背後總是存在動機。我們很快會考慮這種有意遠離常規的情況,但首先我必須指出,許多做出遠離常規行為的人,事前並無意圖這樣做;這種情況需要另一種解釋說明。
解釋非意圖越軌行為本身相對簡單。這種行為表示越軌者對規則的漠不關心,或者忽視該規則在此情況或對此人有效。但我們也需要考慮這種不以為意。為何越軌者不知道其行為並不恰當?極為投入某種次文化(如宗教或種族次文化)的人,也許不會留意到所有人都不會「以此方式」行事,因而作出不當行為。事實上,對特定規則可能存在某些結構上的忽視範圍。瑪麗哈斯提及過有關不同語言禁忌的有趣例子(18)。在一種語言中完全恰當的詞語,會在另一種語言中帶有「不雅」的意思。所以當一個人無意地使用一個其語言常見的詞語時,會發現他令來自其他文化的聽眾震驚及恐懼。
在分析有意遠離常規的情況時,人們通常會問關於動機的問題︰為甚麼那人想做出那越軌行為?此問題預設了,越軌者與服從常規者之間的差別,在於他們的動機性質。許多理論都提供論據解釋,為何有些人擁有越軌動機,而其他人則沒有。心理學理論在個人早年經驗中尋找越軌動機與行為的原因,並指早年經驗為個人產生無意識的需要,這種需要必須得到滿足以維持個人調和。社會學理論則尋找源自社會結構的社會「緊張」,一個人的社會位置存在各種互相衝突的需求,以致他以不合法途徑解決其社會位置施加在他身上的困難。(莫頓著名的失範理論就屬於此類(19)。)
但是這些理論方向的基本假設可能完全錯誤。假設只有那些最終做出越軌行為的人才有越軌念頭並不合理。更有可能的是,大部份人都不時會有越軌念頭。至少在幻想中,人們比表面上更為越軌。與其問越軌者為何渴望做出不受認同的事情,或者我們問一般人為甚麼不跟從自己擁有的越軌念頭行動會更為合適。
要回答此問題,或可在「正常」人逐漸投入慣常制度與行為的獻身過程中得到啟發。說到獻身(commitment)(20),我是指各種興趣受看來是外來的行為模式限制之過程。在此過程中個人在其過往行動或各種制度慣例影響下,發現他必須跟隨特定的行為模式,因為他不這樣做,就會令許多其他不在當下的行動遭受不良影響。中產青年必定不能退學,因為他的職業前景是以受過一定程度教育為前提。普通人必定不能,舉例來說,沈溺於海洛英,因為有許多追求當下快感以外的事參與其中;他的工作、家庭、鄰里聲譽都可能與他持續抗拒誘惑有關。
事實上,人們在我們社會(大概也是任何社會)中的正常發展,可視為一系列對慣常標準與制度日漸增加的獻身。當「正常」人發覺他身上出現越軌念頭,他可以想像越軌行為的多重後果來制止其念頭。他已付出太多來維持正常,以致他能擺脫異常行為的念頭。
這就說明我們在考察有意遠離常規的行為時,必須知道一個人如何設法避免慣常獻身的影響。他可透過兩種方式這樣做,首先,他可能在成長過程中避免捲入與慣常社會的連繫。因此,他可以自由地依從其異常行為的念頭。一個無需維持名聲或慣常工作的人,可以遵循自己的念頭,而不需要為遠離正常而付出代價。
不過,大部份人仍會在意慣常的行為準則,他們第一次作出越軌行為時仍需要面對這種情緒。史基與麥沙提出,犯事者其實強烈希望守法,為回應這種感覺,他們會採取中立化技術(techniques of neutralization)︰「對犯事者而言有效的越軌辯解,縱使法律與整體社會並不接受這種辯解。」史基與麥沙列出多項中立化守法價值的技術。
當犯事者認定自己無需為越軌行為負責時,來自他自己或他人的指責影響力會明顯減少並變得有限……犯事者以「撞球」概念比喻自己,認為他是無助地被推到新的情境……透過認為自己是被動而非主動行事,犯事者為與主流價值的差異提供空間,同時無需親自與常規正面衝突……
另一種主要的中立化技術以犯事造成的傷害為中心……對犯事者來說……錯誤與否變成是否有人因他越軌而受傷的問題,而答案也可以有多種解讀……偷車可視為「商借」,幫派衝突也可視為私人糾紛,只是自願的兩派人以決鬥方式解決爭議,因而對整個社區沒有影響……
自己與他人的道德義憤,也可透過堅持在那情境下傷害他人並沒有錯而中立化。犯事者可以聲稱傷害並不是真正的傷害;反而是一種正當的報復與懲罰……襲擊同性戀或疑似同性戀者,攻擊被稱為「不屬此處」的少數族裔成員,為報復不公正的教師或學校而破壞公物,從「奸詐的」店主盜竊——所有這些在犯事者眼中都可視為正當打擊異端……
第四種中立化技術是反過來譴責譴責他的人……他或許會聲稱,譴責他的人是偽善者、隱瞞自己越軌者,或者受個人的惡意推動……透過攻擊他人,他自己的行為錯誤就更易平息或從視線中消失……
自身與外來的社會控制,可以透過犧牲較大社會的要求,以滿足自己所屬較小團體的要求而中立化,這些小團體包括同伙、幫派或友誼群組……最重要的是從特定規範中越軌可能不只因為否定規範,也因為其他更切身或忠誠的規範有優先地位(21)。
註釋︰
(14)* 要注意此分類只能應用於分析一套特定的規則上;它沒有考慮到之前提及的,多於一套規則應用在同一群人同樣行為時的複雜問題。而且此分類是以行為類型為框架,而不是基於人的類型及個性。同一個人顯然有機會有時的行為遵從規則,有時的行為越軌。
(15) 參見James Jackson Kilpatrick在The Smut Peddlers (New York: Doubleday and Co., 1960), pp. 1-77.的討論。
(16) 我從閱讀John Kitsuse一份討論越軌研究使用官方數字的未出版論文中獲益良多。
(17) 見Everett C. Hughes, Men and Their Work (New York: The Free Press of Glencoe, 1958), pp. 56-67, 102-115, and 157-168; Oswald Hall, "The Stages of the Medical Career,"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LIII (March, 1948), 243-253; 及Howard S. Becker與Anselm L. Strauss, "Careers, Personality, and Adult Socialization,"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LXII (November, 1956), 253-263.
(18) Mary R. Haas, "Interlingual Word Taboos," American Anthropologist, 53 (July-September, 1951), 338-344.
(19) Robert K. Merton, Social Theory and Social Structure (New York: The Free Press of Glencoe, 1957), pp. 131-194.
(20) 我對此概念更詳細的分析見"Notes on the Concept of Commitment,"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LXVI (July, 1960), 32-40. 參見 Erving Goffman, Encounters: Two Studies in the Sociology of Interaction (Indianapolis: The Bobbs-Merrill Co., Inc., 1961), pp. 88-110; 及Gregory P. Stone, "Clothing and Social Relations: A Study of Appearance in the Context of Community Life" (未出版博士論文,Department of Sociology, University of Chicago, 1959).
(21) Gresham M. Sykes and David Matza, "Techniques of Neutralization: A Theory of Delinquency,"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22 (December, 1957), 667-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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