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6日 星期一

Outsiders 1

Outsiders: Studies In The Sociology Of Deviance
《局外人︰越軌的社會學研究》
Howard S. Becker

1 局外人

所有社會團體都會制定規則,並在特定時間與情況下執行這些規則。社會規則定義各種情境及與其相應行為,指明一些行為「正確」,並禁止另一些「錯誤」的行為。當規則執行時,一個據指違反規則的人會被納入一特殊類別,團體不信賴他這類人能在團體協商的規則中生活。由此,他就被視為局外人

然而,那名被標籤為局外人的人卻可能另有想法。他或許並不接受裁決他那條規則,或許也不認為裁判他那些人有能力或資格這樣做。因此,局外人一詞也有另一含意︰違反規則的人可能會覺得,裁判他的人只是個局外人

此後,我希望釐清與此雙重意義詞彙相關的情境與過程︰違反規則與執行規則的情境,一些人違反規則與另一些人執行規則的過程。

在此需要有初步的區分。規則可以有各種形式,它們可能在正式法律頒佈,由政府的警察權力執行。規則也可能代表非正式的協議;它們可以是新制定的,或植根於既有傳統制裁之內;這類規則由各種非正式制裁執行。

同樣,無論規則是以法律或傳統力量支撐,或純粹是共識的結果,它都可由特定體制,如警察或專業團體的道德委員會執行;另一方面,也可以是由所有人,或最少是規則有效的團體所有成員執行。

許多規則是並未執行的,嚴格來說,這類規則不是我關注所在。例如宗教法令,雖然仍保留在法律條文內,卻有過百年沒有執行。(但是也不應忘記,並未執行的法律或會因各種理由重新執行,恢復它之前的效力,就像最近密蘇里州關於管制商業機構在周日開業的法律那樣) 非正式規則也同樣會因沒有執行而消亡。在此我主要關注的是,那些有人在執行的活躍規則,我們可稱之為「實際運作的團體規則」。

最後,在我提到的兩種情況中,一個人有多「局外」是因情況而定的。我們不會覺得,違反交通規則或在聚會中有點醉酒的人與離我們很遠,我們對他們的違規行為也比較寬容。我們會覺得小偷離我們較遠,也會嚴厲處罰他們。某些罪行,如謀殺、強姦或叛國,則會令我們認為違規者是真正的局外人。

與之類似,有些違規者並不認為他們受到不公平審判。違反交通規則的人,通常也認同他違反那條規則。酗酒者往往比較矛盾,有時覺得裁判他們的人不明白他們,有時又覺得酗酒不好。在極端情況下,有些越軌者(同性戀者與濫藥者是代表例子)會建立一套完善的論述,以解釋為甚麼他們是正確的,不認同及懲罰他們那些人才是錯誤的。

越軌的定義

局外人——團體規則定義下的越軌者——是許多猜測、理論及科學研究的對象。一般人想認識越軌者的是︰為甚麼他們這樣做?我們應怎樣衡量他們的違規行為?甚麼導致他們做出違禁行為?科學研究嘗試為這些問題尋求答案,為此它同意這種常識見解︰有些行為是固有地越軌的(本質差異),它們違反(或似乎違反)社會規則。科學研究也同意常識假設越軌者擁有某些特點,以致他需要或不可避免地做出越軌行為。當「越軌」一詞用於特定行為或人物時,科學家通常不會質疑這一標籤,反而視之為理所當然。由此,他們也認同了裁決團體的價值觀。

顯然,不同團體會視不同事情為越軌。這提醒我們,裁決何謂越軌的人、裁決的過程及產生裁決的情境,都可能不為人知地影響越軌現象。當越軌行為的常識觀及受其影響的科學理論假定違規行為是本質地越軌,並因此對裁決的情境及過程毫無懷疑時,它們就可能遺漏了一項重要因素。如果科學家忽略裁決過程的多變特質,他們或會因這種遺漏而限制理論發展,並窒礙對相關事情的認識(1)。

因此,我們首先要建構越軌的定義。在此之前,讓我們先考慮一些科學家現時使用的定義,以了解我們如果使用這些定義來研究局外人會有甚麼遺漏。

關於越軌最簡單的觀點是統計學觀點,越軌就是任何離平均值太遠的事情。當統計學家分析農業實驗的結果時,他會形容莖幹太長或太短的粟米,與中等或平均數有偏差(deviance)。同樣,任何與最普遍事物有差異的,都可稱作偏差。就此而言,左撇子或紅頭髮都可以稱作偏差,因為大部份人都是右撇子與深褐色頭髮的。

在此,統計學觀點似乎很簡單,甚至有點瑣碎。但是,透過迴避許多日常討論中常見的價值爭議,它令問題較為簡單。不論評估甚麼特定情況,要做的都只是計算行為與平均數的距離。然而,統計學觀點用來解決問題就顯得太簡單了。依照這樣的定義,我們得到的組合會混雜不一︰過瘦或過肥的人、殺人兇手、紅頭髮的人、同性戀者及違反交通規則的人。這種混雜包括一些通常被認為是越軌者的人,也包括一些根本沒有違規的人。簡言之,統計學觀點的偏差,與局外人科學研究所關注的違規行為,並沒有太大關係。

一個對越軌沒那麼簡單但更為普遍的定義是,視越軌為本質上的病態,顯示出某種「疾病」的存在。很明顯,這種觀點借用了醫學上的比喻。當人類身體有效運作、沒有感到不適時,據稱它就是「健康的」。當它不能有效運作,就意味疾病存在,無法正常運作的器官或功能則稱為病態的。當然,關於甚麼構成身體的健康狀態不會有很多異議。但是當病態比喻用於形容被視為越軌的行為時,人們對何謂健康行為就較少共識了。就算在精神病學家這樣數目有限的團體中,也難以得到令他們滿意的定義;要找到人們廣泛認同的定義,如同人們認同身體健康的條件一樣,就更加不可能了(2)。

有時人們對此一比喻有較嚴格的用法,因為他們認為越軌是精神病的結果。同性戀或濫藥行為被視為是精神病的病徵,如同糖尿病患者傷口難以癒合是其病徵一樣。但是精神病與身體的疾病只有比喻程度的相似︰

由梅毒、結核病、傷寒、癌症、骨折開始,我們建立了「疾病」此一類別。最初這類別只有很少項目,所有項目都有一項共同特徵,它們都是指人體這副生理與化學機器出現結構或功能失常的狀態。隨着時日流轉,新的項目加入疾病的類別,但是它們卻不是因為是新發現的身體失常而加入的。醫師不再留意這個條件,而更多集中以病人的無能力與受苦為疾病歸類。因此,最初是緩慢地,歇斯底里、疑病症、強逼症及抑鬱歸類為疾病。之後,更為熱心的醫師,特別是精神病學家,開始稱呼任何他們發現有失常徵狀的事情為「疾病」(當然,這是指「精神疾病」),不論失常中的「常」是甚麼。故此,曠野恐懼是疾病,因為一個人不應害怕開放空間;同性戀是疾病,因為異性戀是社會常態;離婚是疾病,因為它揭示婚姻的失敗。犯罪、藝術、不受歡迎的政治領導、參與社會事務,或者由這種參與退出——所有這些與其他許多事情都被視為精神病的徵狀(3)。

與統計學的觀點一樣,醫學比喻限制了我們的視野。它認同裁判甚麼是越軌的一般標準,而且以比喻方式將越軌的原因局限在個人層面,因而令我們未能察覺,裁判本身就是越軌現象的重要部份。

部份社會學家也以健康與疾病的醫療概念建立越軌行為的模型。他們觀察一個社會,或者一個社會的一部份,然後尋找是否存在某些過程,會令社會趨於不穩,並由此減少社會的存續機會。他們將這些過程標籤為越軌,或者標示為社會失序的徵狀。他們區分各種社會特徵為促進社會穩定的(因此是「有用的」[functional])與影響社會穩定的(因此是「失常的」[dysfunctional])。這種觀點的優點在於,它可指出不為人察覺的潛在社會問題(4)。

理論是如此,但實際上要指出何謂有用何謂失常卻比較困難。甚麼是團體的意圖或目的(功能[function]),以及由此帶出甚麼會協助或壓抑該目的之疑問,往往是一條政治問題。團體各黨派互不認同、各出奇謀,意圖由他們來定義團體的目的。故此,團體或組織的功用是由政治鬥爭而非組織的性質決定。假若如此,則很可能執行甚麼規則、甚麼是越軌行為與在甚麼人身上貼上局外人的標籤,都是政治的結果(5)。功能論觀點忽視越軌行為的政治面向,因而限制了我們對越軌行為的認識。

另一社會學觀點較為相對主義。該觀點指越軌行為就是無法遵從團體的規則。只要我們認識一個團體對其成員執行的規則為何,就能較準確地認識一個人是否違反這些規則,由此辨別出他,以這種觀點來說,是否越軌。

這一觀點與我自己的觀點最為相近,然而它卻未能充分注意到,在決定哪些規則用作量度與判定越軌行為的標準時,存在含糊之處。一個社會有許多團體,每個團體都有自己的規則,而人們同時屬於許多團體。一個人可能因為遵守某一團體的規則,而違反另一團體的規則,那麼,他是否越軌?擁護此觀點的人或會反駁,雖然社會中不同團體的特殊規則之間或有含糊之處,但有些規則為所有人廣泛接受,在此情況下不會出現任何疑問。這當然是需要實證研究才能確定的事實問題,只是我懷疑是否有這麼多存在廣泛共識的情況。採用一個在含糊與清晰情境都能應用的定義,我認為較為明智。

註釋︰

(1) 參見Donald R. Cressey, "Criminological Research and the Definition of Crimes,"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LVI (May, 1951), 546-551.
(2) 見C. Wright Mills, “The Professional Ideology of Social Pathologists,”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XLIX (September, 1942). 165-180的討論。
(3) Thomas Szasz, The Myth of Mental Illness (New York: Paul B. Hoeber, Inc., 1961), pp. 44-45; 又見Erving Goffman, "The Medical Model and Mental Hospitalization," 載於 Asylums: Essays on the Social Situation of Mental Patients and Other Inmates (Garden City: Anchor Books, 1961), pp. 321-386.
(4) 見Robert K. Merton, "Social Problems and Sociological Theory," 載於Robert K. Merton及Robert A. Nisbet, 編, Contemporary Social Problems (New York: Harcourt, Brace and World, Inc., 1961), pp. 697- 737; 及Talcott Parsons, The Social System (New York: The Free Press of Glencoe, 1951), pp. 249-325.
(5) Howard Brotz也提到區分「有用」與「失常」現象是政治的問題,見"Functionalism and Dynamic Analysis." European Journal of Sociology, II (1961), 17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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