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成功最顯著的影響是建立一套新規則。隨着新規則建立,我們通常會發現新的執行機構與人員成立。當然,有時既有機構會接手新規則的行政事務,但更常見是建立新的規則執行者。哈里遜法案通過預示聯邦禁毒處成立,正如憲法第十八修正案通過使專門執行禁酒法案的警察機構成立一樣。
隨着規則執行者組織成立,運動也走進組織的運作。最初說服世人建立新規則的道德需要那種推動力,最後變成專門執行規則的機構。正如種族政治運動的結果是有組織政黨,充滿活力的福音派變成死板教派,道德運動的最後結果則是一隊警察。故此,要認識規則創造新一類局外人,是怎樣應用於特定的人身上,我們就必須認識警察——規則執行者——的動機與利益所在。
雖然有些警察無疑熱衷於消滅罪惡那種運動,但更常見的似乎是,警察較抽離與客觀地看待其工作。比起任何特定規則的內容,他更注重的是他負責執行規則這項事實。當規則改變,他就會懲罰以前認可的行為,正如他不會再懲罰因規則改變而合法的行為一樣。因此,規則執行者可能對規則內容不感興趣,他感興趣的是規則存在為他提供一份工作、一種專業及一個存在理由(raison d'etre)。
由於執行特定規則提供他生活方式的正當理由,規則執行者有兩種關注影響其執法活動︰一,他必須正當解釋其職位的存在;二,他必須贏得要應付的那些人尊重。
這些關注不是規則執行者的獨有情況。所有職業的成員都感到他們需要正當解釋其工作,並贏得他人尊重。正如我們已看到的,音樂人想這樣做,卻發現其價值難以成功取悅顧客。警衛無法贏得住客尊重,但為了建立一種強調類似專業聲望的意識形態,他們對從工作中獲悉的住客私人資訊保密(86)。醫師、律師及其他專業人士更成功地贏得顧客的尊重,他們建立各種詳細機制以維護擁有適當尊重的關係。
為正當解釋其職位存在,規則執行者面對一項雙重疑難。一方面,他必須向他人表現問題仍然存在︰因為有違規行為發生,他要執行的規則才有意義。另一方面,他必須表現出他執行規則的嘗試有效而值得,他要處理的罪惡事實上已得到恰當處理。因此,規則執行機構,特別是那些要尋求資助的,通常會在兩種聲稱之間搖擺不定。首先,他們稱因其努力要處理的問題已朝解決方向邁進。但同時他們也稱,問題或許前所未有地嚴重(雖然這不是他們的錯),並需要重新及更多努力令問題受控。規則執行人員可以比任何人激動地堅稱,應該由他們解決的問題仍在我們身旁,事實上離我們前所未有地近。通過這類聲稱,規則執行人員就能合理解釋他們佔據的職位為何繼續存在。
我們也應指出規則執行人員及機構傾向對人類天性持悲觀看法。就算他們不是真誠相信原罪,也最少是喜歡詳述令人們遵守規則有多麼困難,人類天性的特徵怎樣引導人們走向罪惡。他們對試圖改造違規者會否成功感到懷疑。
規則執行者這種懷疑及悲觀的看法,自然也因其日常經驗加強。當他執行工作時,他看到問題仍然存在的證據。他看到不斷重複違規的人,因此必然為他們打上局外人的標籤。然而,假定規則執行者悲觀看待人類的天性及改造可能,其中一項主要原因是若然人類天性完美並能永久改造,規則執行者將失去工作,也不算是誇大的想像。
同樣,一名規則執行者也傾向相信他要應付的那些人需要尊重他。如果他們不這樣做,他的工作就會難以執行;他對工作的安全感也會消失。所以,不少執法活動都不是用於實際執行規則,反而是用於強逼規則執行者要應付的那些人尊敬他。這意味着一個人可能不是因實際違規,而是因為他對規則執行者不表尊重,而被標籤為越軌者。
威斯利(Westley)關於一個小型工業城市警察的研究為這種現象提供貼切例子。在其訪問中,他問警察︰「你認為甚麼時候一名警察對一個人動粗是合理的?」他發現「最少百分之三十七受訪者相信,用暴力逼使他人尊敬是合理的(87)。」他也提及訪問中某些可啟發我們的引語︰
好吧,這就是例子。譬如,你停住某傢伙做例行訊問,假設他是個聰明的傢伙,他開始回答你,跟你說你不好之類的。你知道你可以指控一個人行為不檢,但實際上你永遠不能將指控強加於他。所以你在類似這種情況要做的,就是誘導那傢伙,直至他談到某些事令你可以正當起訴他,然後,如果他反抗,你就可以稱之為拒捕。
那,當一個囚犯嘗試將你壓在他之下時,他是該打的。
在一個人言語變得粗暴,在他試圖在所有人面前嘲弄你時,你需要表現強硬。我想大部份警察都嘗試溫文對待他人,但通常你要表現得甚為強硬。那是令一個人聽話、令他表現些許尊重的唯一方法(88)。
威斯利描述的是運用非法手段逼使他人尊重。很明顯,當一名規則執行者可選擇執行規則與否,其行動就有可能取決於犯事者對他的態度如何。如果犯事者恰當表示尊重,執行者或許會對犯事情況視而不見。如果犯事者不表尊重,他要面對的就可能是懲罰。威斯利已展示出,這種差別對待易於發生在交通違規中,在此警察的酌情權似乎最大(89)。然而這種情況大概也會在其他領域中運作。
一般而言,規則執行者在許多領域都有很大酌情權,即使這只是因為其資源不足以處理他需要處理的所有違規行為。這意味着他無法即時解決所有事,並因而必然要向罪惡妥協。他無法完美地完成工作,也知道這項事實。他並不焦急,假定他要處理的問題會維持一段長時間。他建立優先順序,逐步處理每項事情,即時解決最逼切的問題,讓其他問題留待日後解決。簡言之,他對其工作的態度專業。他沒有規則建立者那種幼稚的道德熱情。
如果執行者不打算即時解決所有案件,他就必須為決定何時執行規則、哪些犯事者要標籤為越軌者訂下準則。其中一項選擇條件是關於「調停人」(“fix”)。有些人擁有足夠政治影響或門路,令犯事者就算不是在拘捕當時,也是在之後過程中,避過試圖使他伏法的行動。很常見的是,這種角色已走向專業;有些人全職工作,為任何想僱用他的人服務。一名專業竊賊這樣描述調停人︰
在每個大城市都有一群專業竊賊的固定調停人。他沒有代理人,不會向人宣傳,很少參與除了專業竊賊外的工作,正如其他專業竊賊除了他也很少向他人求助。這種集中及獨佔地為專業竊賊調停的系統,實際上存在於所有大城市及許多小城市中(90)。
由於了解調停人及其運作的主要是專業竊賊,這種選擇執行規則對象的準則令外行人趨向比專業竊賊更常被捕、入罪及被標籤為越軌者。那名專業竊賊指出︰
你也可以說法庭是怎樣處理有調停人參與的案件。當警察不是太肯定他抓對了人,或者警察的證詞與原告不一致,或者檢察官對被告不太嚴厲,或者法官對自己的判斷很自負,你就往往能肯定有人參與其中。這在盜竊案中不是很常見,每一宗涉及專業竊賊的案件,就有二十五至三十宗案件涉及對調停人毫不知情的外行人。那些外行人每次到最後都沒有好收場。警察喝斥盜竊行為,沒有人質疑其證詞,法官發表演說,他們所有人都為阻止犯罪上揚立功。當專業竊賊聽到在他之前的案件,他會想︰「那人應該判十九年。那些該死的外行引起店舖不必要的關注。」又或者他想︰「如果那警察趕走那偷一對襪的小孩,幾分鐘後他又同意讓我因偷一件皮衣交些少罰款,對他來說不是該死的恥辱嗎?」但假如警察沒有趕走那外行人,好為他們的定罪紀錄添上一筆,他們就沒有空間對專業竊賊作出寬鬆處理(91)。
由於規則執行者對特定規則的內容沒有個人立場,許多時他們會自己為各種規則及違規行為是否重要建立私人評估。這套先後順序或會與那些一般大眾認同的大為不同。例如,藥物吸食者通常相信(而且有些警察也私人向我肯定),警察認為比起吸食迷幻藥,吸食大麻並不是那麼重要的問題或那麼危險的行為。警察根據其個人經驗,看到迷幻藥吸食者會為取得藥物而犯罪(例如盜竊或賣淫),而大麻吸食者不會這樣做,因而作出這樣的判斷。
因此,為回應其工作環境的壓力,規則執行者有選擇地執行規則及製造局外人。一個人做出越軌行為後有否實際被標籤為越軌者,視乎許多其實際行為以外的因素︰執法人員在當時是否認為他需要表現出他在執行工作,以合理解釋其職位存在;行為不當者是否對規則執行者表現適當尊重;「調停人」有否介入;以及違規行為在規則執行者執行順序的甚麼位置。
專業規則執行者缺乏熱情並以日常方式處理罪惡,可能會使他與規則建立者衝突。正如我們提過,規則建立者關注那些令他感興趣的規則內容。他視規則內容為消滅罪惡的手段。他不理解執行者對同一問題的長遠處理手法,也看不到所有那麼明顯的罪惡為甚麼不能一次消滅。
當對規則內容感興趣的人認識或注意到,規則執行者有選擇地處理他關注的罪惡時,可能會引發其正直的暴怒。他譴責專業執行者過於輕視罪惡,無法完成其職責。那些成功令規則建立的道德倡議者,再度站出來指出上次運動的成果未盡人意,或者之前的收穫已經削弱與消失。
小結︰越軌與進取心
越軌——按我的用法,就是公眾標籤的不當行為——往往是主動進取的結果。在任何行為視為越軌之前,在任何一類人因作出該行為被標籤並當作局外人看待前,必先有人建立界定該行為越軌的規則。規則不是自動建立起來的。即使某行徑客觀而言對其所在團體有害,這種損害也有待他人發現與點明。人們必須感到有需要為此做些事。必須有人引發公眾關注這些事宜,提供推動事情完成的力量,並指導這種動力依正確方向走,以建立一項規則。越軌較廣義而言是主動進取的產物;沒有引致規則建立的進取心,由違規構成的越軌就不會存在。
越軌較狹義及具體而言也是主動進取的產物。當規則開始存在,它就必須用於特定對象身上,用他們來填滿規則製造出來的抽象局外人。犯事者必須被發現、標示、逮捕與定罪(或者視他們為「有分別」及為其非主流特質加上污名,就像合法越軌者如舞蹈音樂人那樣)。這項工作一般由眾多專業規則執行者負責,他們透過執行現有規則,視特定越軌群體為局外人。
引人關注的是,大部分有關越軌的科學研究及推測,都是關注違反規則的人,而不是建立及執行規則的人。如果我們希望達致對越軌行為的全面認識,我們必須平衡這兩項可能的研究焦點。我們必須視越軌及其個人象徵的局外人,為不同人互動過程的結果;這些人包括以建立及執行規則為旨趣的人,他們抓住因個人旨趣而作出被標籤為越軌那些行為的另一群人。
註釋︰
(86) 見Ray Gold, "Janitors Versus Tenants: A Status-Income Dilemma,"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LVII (March, 1952), 486-493.
(87) William A. Westley, "Violence and the Police,"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LIX (July, 1953), 39.
(88) 前引書。
(89) 見William A. Westley, "The Police: A Sociological Study of Law, Custom, and Morality" (unpublished Ph.D. dissertation, University of Chicago, Department of Sociology, 1951).
(90) Edwin H. Sutherland (editor), The Professional Thief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37), pp. 87-88.
(91) 前引書, pp. 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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