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6日 星期日

萬志英《中國經濟史》第二章 2

專制國家興起

在公元前六世紀期間,周朝各城邦內日漸繃緊的關係破裂,迸出政治與社會轉變的強力急流。精確分等的貴族地位崩解。統治階級內分層程度加劇,激起統治者與其他貴族在財富與權力的懸殊差異。新的政治秩序冒起,以權力集中在全能君主手中為基礎(地圖2.2)。其後數世紀見證舊貴族及其領地下大致自足的莊園經濟摧毀。統治者直接控制土地,將它們賜予農民家庭,並以稅收、勞役與軍役為回報。貴族官職世襲的權利廢除,統治者改為建立官僚形式政府,當中官員為統治者的喜好效勞。鐵器時代來臨也直接挑戰貴族的地位、特權與自我認同。貴族以嚴格禮制規則進行的戰車戰鬥由遠為血腥的衝突取代,從農民人口徵召的大規模步兵軍隊參戰,配備包括強弩等鐵製武器。平民出身的熟練領袖通過等級晉升指揮新式軍隊。



地圖2.2 戰國時代主要國家,公元前481至前221年

這種統治者與臣民之間關係轉型,始於需要提高國家軍事實力,並建立相應書面紀錄以收集個人、家戶與財產資訊。[26] 起初,書面登記的主要用於軍車徵召。公元前645年一則年代記事指,晉國統治者戰敗於楚國手中後,以賞賜土地補償軍役。但此例大概是僅此一次只限於公民的應急手段,是統治者弱勢而不是有實力的證據。[27] 最早擴大稅收與軍役基礎的嘗試——在公元前590年代魯國與子產公元前543年發起的改革——同樣出現在受強敵環繞的較弱國家。魯與鄭的官員同樣進行土地測量,以有義務服軍役的單位組織農村人口,雖然我們缺乏土地登記如何與軍事徵召關連的資訊。南方楚國最先投入步兵軍隊取代戰車,也是建立官僚工具以動員士兵與軍事物資的先驅。楚政府在公元前589年進行首次體格適合服軍役成年男性的全體登記,在公元前548年從事對土地、森林、礦藏與牲畜資源的全面調查。到公元前500年人口登記顯然也已引進齊國。同樣在此時,晉國大部份地區已推行收成20%水平的土地稅,該國領域實際上已由所謂「六卿」瓜分。徵收這項土地稅以賞賜土地給農戶為前提,也很有可能需要某種形成的登記。

此外,擴張大國如晉、秦與楚也開始在其國境與新征服領域創建稱為縣的新行政城鎮。縣最初主要用於軍事用途,相對於賞賜縣給貴族為封土,統治者將各縣置於受任命地方官轄下。但是,地方官不時將其治下的縣轉為私人采邑,即使他們沒有世襲繼承權。在據說春秋時代有四十縣的晉國,統治者有時會賞賜縣給有功官員成為他們的世襲封土。但在公元前514年晉首席大臣沒收兩名被揭發密謀對抗統治者的貴族所屬土地,將之轉為總共十縣,由國家直接控制。[28] 在春秋晚期,卿室也開始在他們自己的大型封土內建縣。一直到公元前四世紀中期秦國商鞅變法,縣才成為綜合領域控制體系的基本單位,直屬於中央政府。[29]

隨著公元前453年晉分裂為魏、韓與趙三國,魏率先展開成為戰國時期專制統治標記的制度改革。在公元前419年魏軍決定性擊敗秦國,吞併中原西端的肥沃農地。大約在這時期,魏國首席大臣李悝開始實行注重改進農業與促進農民家庭福祉的政策。魏大概是當時人口最密集的國家,因此李悝強調更密集農耕,透過耕作各種主要作物(黍、小麥、麻與大豆)以減低歉收的風險、採取更需要勞力的耕作技術,並以栽種桑樹與其他非食用作物利用貧瘠土地。李悝也主張間接的價格控制方式,由國家在豐收低價時收購穀物以提高農民收入,同時在穀物昂貴時出售儲糧以保護城市消費者。這種國家干預以平順食物價格波幅的方式,成為中國帝制國家政治經濟一項主要特徵。[30]

李悝也據稱在推行一套法典與編撰可能是最早的法律專著《法經》上有所貢獻。雖然李的法典並未留存,據稱它曾擔當秦與漢帝國的法典基礎。[31] 李悝經常被視為法家其中一位始祖與「富國強兵」學說的先驅。當然,李認為農耕人口——國家財富最終來源——貧困是國家的最大危害。因此他主張統治者應只對農民徵收適量稅收,並以限奢規定限制揮霍消費,並抑制商人操控價格剝削生產者與消費者。李本人出身平民,對舊貴族表示輕蔑,警告地位、財富與知識懸殊損害社會秩序與國家穩定。[32]

專制國家徹底綻放發生在公元前四世紀中期秦國商鞅擔任首席大臣期間。秦國改革議程受前驅魏國強力影響。在公元前385年,一名秦公子三十年前十歲時被逼流亡魏國,此時回秦並取回王位。後來稱為獻公(公元前385至前362年在位)的他,之後引入以魏制為榜樣的轉變︰任命市場巡官收取貿易稅、建立軍役戶籍登記、推行縣行政單位,以及將秦都從雍遷至更靠近中央位置、已連接魏與中原商業網絡的櫟陽。獻公之子孝公(公元前361至前338年在位)繼續其父創建,同時尋求任用國外賢能政治家。其中一位應其召的是公孫鞅(以商鞅更廣為人知,公元前390至前338年),他是衛國統治氏族成員,當時擔任魏國首臣大臣的家臣。商鞅就像之前的獻公,視富強魏國為模仿的榜樣。

在公元前356年孝公任命商鞅為上卿,授權他著手影響廣泛的行政與法律改革。[33] 商立即實施一套貌似基於李悝《法經》的法典,推行新軍事等級體系——總共有十七等——這成為表彰戰事軍功的基礎。[34] 根據公元前三世紀撰寫、摘要商鞅政策與政治理論的《商君書》,在戰鬥中殺一敵軍的獎賞包括晉升一等、賞賜100畝耕地、九畝居住地與一名侍從農民(庶子)。[35] 因此商鞅試圖建立以為國服務為基準的獎勵體系,這會取代舊貴族特權並為土地與財富重新分配提供基礎。他也組織人口為五與十戶軍事形式的單位,定下連帶責任原則,其中團體所有成員要為其任何成員犯下的罪行負上相同法律罪責。最後,商鞅首階段改革推行旨在限制不道德商人剝削的嚴厲法律懲罰。就像李悝,商鞅支持農民——他們辛勤從事國家財富根本的「主要職業」(本業)——福祉,多於並先於工匠與商人這些「次要職業」(末業)。[36]

雖然商鞅的計劃引起秦國貴族怨恨與反抗,孝公繼續信任其屬下。在公元352年他晉升商為總理大臣,結合首席大臣與軍事指揮的職位。兩年後,公元前350年,商發起第二次更為影響深遠的一系列制度改革。

商鞅各政策一項關鍵目標是確立以配偶家戶為社會與經濟組織的基本單位。公元前356年商鞅推行的新法中,包括規定兩名或以上成年男性的家戶將雙倍評稅。在改革第二階段期間,商將父親與成年兒子同住定為罪行。此外,商廢除長子繼承慣例,實施所有兒子平均繼承父親財產的要求。這套法令旨在透過拆散舊貴族擁有土地並分割給眾多兒子,侵蝕舊貴族的經濟基礎。最近發掘的戶籍登記與法規指出,商鞅的嚴苛改革即使在秦帝國下也沒有全面推行。[37] 但平等繼承原則後來載入帝國法律超過二十世紀,成為中國家庭農耕經濟基石之一。

商鞅在公元前350年實施的新措施,包括一條分割耕地為由田埂分開的標準塊狀地(稱為阡陌)的法律。這項創制顯然可追溯至李悝在魏國的政策,或者也包括子產的改革——我們對此所知甚少。最近發掘一份來自公元前309年的文獻載有一部份秦國土地法規,為阡陌實踐提供部份細節。該法規定土地將分成一步闊與240步長的塊狀地。這些塊狀地兩塊構成一畝,而100畝(或一頃)成為秦國給予農戶的標準地塊。塊狀地以田埂與道路等邊界標示,地主需要進行年度保養以確保塊狀地維持明確區分。[38] 這些標準土地單位成為土地所有權與稅制新體系的基礎,當中秦政府分派土地給個體戶,以支付穀物、糧秣、稻草,還有勞力與軍役為回報。這土地所有權體系的部份形式,有可能在兩世紀前已由子產在鄭國推行,並已存在於魏國及其他晉繼承國(韓與趙),或許也存在於其他國家。商鞅能從貴族奪取土地並重新分配給一般農戶的程度仍然未明。分配土地給農戶最有可能在新開墾土地與征服區域進行,在這些地區當地人口被秦國殖民者強制逼走。[39]

商鞅也推動其他集權政策。在公元前344年他下令秦國官員採用統一度量衡以確保公平收稅。他也將秦都遷至新地點咸陽,開始建造宏偉宮殿配合秦國統治者的至尊地位。建立新都令統治者及其政府與仍聚居舊都雍的貴族住處分離。但是,商鞅變法沒有廢除秦國貴族。實際上,在公元前340年一次對魏軍事勝利後,孝公授予商鞅貴族爵位,賞賜他十五邑封地。

但是在公元前338年孝公死後,商鞅仇敵迅速煽起新統治者懷疑其大臣的忠誠。在一年內商以叛國被捕並以拉扯分屍的可怕形式處決。但其遺產得以延續。在商死時秦國已成為周朝疆土最難以克服的軍事強權,從以首個統一帝國建立為終點的漫長旅程起航。

秦與其他國家專制統治者建立的制度改變周朝社會秩序。許多舊貴族消失,由在政府或戰事對國家有功而獲授爵位的新興貴族取代。都城市民與郊區住民的區分大部份消除。新的平民(庶人)階級出現,經由獲贈土地並以繳稅、法定勞動與軍役為回報直接與國家連繫。[40] 在西周時期,庶人指從屬於貴族家戶的農民役從階級。從公元前六世紀開始併入的新體制將庶人轉變為獨立農耕家庭,雖然役從地位的貶義依舊。孔子對周朝貴族衰敗感到氣餒,強烈反對在國家事務上給予庶人任何發言權。[41] 但在公元前四世紀中著述的儒家哲學家孟子,明確承認庶人能夠並已經在政府服務。然而,雖然孟子拒斥城市與農村居民的區分為過時,他仍堅持維護統治菁英與非官員平民之間恰當的社會與政治等級體系。[42]

這段時代其他紀錄將庶人置於與商人及工匠同樣的地位——低於下級貴族(士),高於眾多由概括字眼指稱的役從團體如「粗活者」(皂)、「從屬者」(隸)與僕從(臣),以及職業分類如車夫(輿)、養馬員(圉)與牧人(牧)。[43] 看來區分庶人(意思保留指參與農業者的詞語)、商人及工匠三者與役從階級的是其獨立生計手段。但是,庶人獲得的土地嚴格來說不是私有財產,而是國家有條件贈予的土地所有權,以貨物與服役為回報。

雖然庶人不再視為役從階級,強制勞動在專制國家的政治經濟中,遠比過去在城邦佔據更中心位置。法定勞役負擔往往沈重,正如反對過度要求勞役的頻繁抗議——特別是來自工匠——所顯示。[44] 但是,服刑奴役提供政府作坊大部份勞動力。這種做法可能在晉繼承國開始,但它成為秦國商鞅推動的法律體制基石。商鞅變法創造一種不分男女施行的服刑奴役分類,統稱為隸臣妾,包含囚徒勞工與政府奴隸(多數是戰俘)。相對於較早時代奴僕附屬於貴族家戶,到戰國時期役從階級大多數由政府監督。雖然秦律為囚徒勞工與政府奴隸建立區分,兩群人根本上都是以無條件為國家出賣勞力來定義。[45] 欠缺穩定職業本身成為罪行︰《商君書》主張無工作者應由國家奴役,而公元前252年《魏律》規定他們應強徵入軍並受到比可敬士兵更嚴苛的對待。[46] 在專制國家的經濟中,工作成為定義個人特質的標記,不論自由或不自由者。

[26] 本段基於Du Zhengsheng 1990: 22–25, 175–78; Hori 1996: 47–55; Yang Kuan 1998: 151–67.
[27] Du Zhengsheng 1990: 177–78.
[28] 《左傳》,昭公二十八年,3A: 753.
[29] Du Zhengsheng 1990: 119–23. 晉似乎也是首個建立郡單位的國家,時間在春秋後期。郡是軍事戰略重要的地區,相比縣面積較大但經濟價值較小,或許是因為郡人口較少或土地較貧瘠。見前引文︰123–24.
[30] 關於李悝的經濟政策,見Yang Kuan 1998: 188–92; Hu Jichuang 1962: 1, 265–78.
[31] 睡虎地發掘的秦代著作藏處中,發現兩篇錄入魏律的文章留存於<為吏之道>手稿中。晚明一部歷史著作中出版大約十篇據說選自李悝《法經》的文章。但是這項資料來源是否真實存疑。見Ikeda 2008a: 112–31.
[32] Ikeda (2008a)從極零散資料來源整合出李的政治觀點。
[33] Lewis 1999: 612–16; Yang Kuan 1998: 201–11; Hori 1996: 33–38.
[34] 主張秦國商鞅法典是基於李悝專論的說法,只出現在遠為後期的資料來源,並受到部份學者否定(例如Cao Lüning 2002: 57–63)。關於支持此說法更深入研究的論證,見Ikeda 2008a.
[35] 《商君書》第十九章<境內>︰119,;亦見Yang Kuan 1998: 180.
[36] 以《商君書》的文字來說,「統治者若希望以農業讓其國家富有,其境內食物價格肯定一直昂貴,同時非農業活動徵稅必定很高,貿易利潤必收重稅。」(原文︰故曰欲農富其國者,境內之食必貴,而不農之徵必多,市利之租必重。)《商君書》第二十二章<外內>︰129。
[37] 例如,部份未分家戶籍出現在里耶名冊,而張家山文集揭示即使在漢帝國初期,長子在爵位(與擁有土地)上遠比其他兒子得到更多。與馬碩(Maxim Korolkov)及李安敦(Anthony Barbieri-Low)私人通信。
[38] Huang Shengzhang 1982; Li Xueqin 1982; Yamada 1993: 34–6; Hori 1996: 33–7. 秦國分塊土地顯然是基於周朝普遍做法,當中畝單位比魏或其他國家大。更大的畝單位意味著農民獲國家分發土地更大。但是,值得留意核心國家如魏與韓的土地生產力,無疑比邊陲國家如周與秦高。根據《呂氏春秋》,魏國在鄴鄰近地區的土地分配加倍至200畝,因為該處土地生產力較低。見Zhu Honglin 2008: 223.
[39] 與馬碩私人通信。
[40] 關於庶人分類的演變,見Si Weizhi 1978; Yang Ying 1996. 但是,我不同意Si與Yang多項題目的分析,特別是他們爭論指春秋時期的城市公民(國人)包括庶人。(見前文注16)
[41] 《論語》16.2.
[42] 《孟子》5B.2, 5B.7.
[43] 見Si Weizhi 1978: 105; Yoshimoto 1986: 635所引《左傳》段落。
[44] Si Weizhi 1978: 108.
[45] Huang Shengzhang 2001; Yates 2002; Li Li 2007. 囚徒勞工一般判處三至六年刻苦勞動,這年期實際上往往是無期徒刑。一般而言只有戰俘與特定類別罪犯可充當奴隸,但有功官員與士兵經常獲賜奴隸,最少到公元前三世紀已存在奴隸市場。
[46] Yates 2002: 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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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7日 星期五

萬志英《中國經濟史》第二章 1

第二章 從城邦至專制君主(公元前707至前250年)

隨著公元前771年西周衰亡,王室權威褪為一度漫長而閃爍的暮光。大小地區領土的領主脫離周朝統治束縛,雖然他們繼續對周王的禮制要位表示敬意。數以百計新近獨立政體中許多都採取農業城邦形態,由統治宗族居住都城與住民在役從條件下在土地工作的相連農村定居地構成。最大領域國家位處邊陲︰晉在北,齊在東,秦在西,以及楚跨越周朝疆土南部(地圖2.1)。東周早期——稱為春秋時期(公元前771至前481年),以據指由孔子(公元前551至前479年)撰寫的該時期編年史命名——的政治世界受長期戰事摧毀。許多國家成為內部鬥爭與外來攻擊受害者而毀滅的次數相近。即使最有力的國家也未能免於這些政治力量漩渦。晉是周朝王室後裔,透過征服非周民眾從其汾河下游河谷根據地向北擴張。但有力貴族家庭越矩主張自己的獨立,公元前678年一名下級族人軍事政變也壓垮統治的晉室本身。儘管擁有軍事實力,晉「實際是各半獨立城邦的聯盟,它們花在與其統治者及彼此相鬥的時間,幾乎和與其他國家開戰一樣多。」[1]



地圖2.1 春秋時期主要國家,公元771至前481年

春秋時期折磨周朝疆土的地方混亂,在公元前667年霸的制度首次出現後暫時得以改善。第一位霸主是齊桓公(公元前685至前643年在位),他聲稱以周王之名行事,召集多國統治者集合,商討休戰與繼承爭議,並統領各國聯軍向非周民眾發起軍事行動。但齊國統治者對霸權的主張,依靠其不穩軍事優勢與短暫政治同盟。到公元前七世紀結束,晉國統治者奪取霸主地位,雖然他們同樣不斷面對針對其名義宗主權的挑戰,特別是南方崛起的國家楚。到孔子的時代,沒有統治者能施加足夠權威贏取認同成為霸主,這種制度就此失效廢棄。

城邦政體同樣證實並不穩定。如同在西周,統治者大方賞賜土地與人口給族人與官員,這樣做令統治者權威依賴的資源縮減。權臣在政府與外交上使其君主黯然失色。敵對大臣與派系之間內戰往往推翻世襲統治者,或者與周王相似地將他們貶為架空的人質。官僚等級日漸超越貴族系譜。在公元前五世紀期間出現一種新政治秩序,以權力集中在全能君主手中為基礎。少於二十四國存活至戰國時代(公元前453至前221年),當中強大七國崛起為至高地位的爭奪者。

因此戰國時期標誌著周朝早期統治者與族人及貴族分享權威的家產制秩序失勢,由權力與經濟資源集中在崇高君主手中的新型政體取代。一連串社會、科技與政治轉型橫掃周朝疆土,推動專制國家崛起。戰國時代君主需要增加稅收與擴大軍隊以與其對手競爭。君主除去其土地與官員的貴族特徵後,賜予農民所有權,以勞動、軍役及直接向統治者庫房繳交的稅款為回報。從此時起配偶家戶成為農業生產與稅收的基本單位。以家庭耕作為典型的小規模農業,將會在整段帝制時期一直是中國經濟的重要特徵。

科技與政治轉變同樣改變財富與權力來源。引進冶鐵術觸發一次軍事革命。鐵製武器令貴族進行戰車戰事變得過時。統治者改為投入遠為大規模從農民徵召聚集的步兵。戰國統治者也依靠新興商人階級協助他們收集與集中控制經濟資源。發明貨幣制有助長距離貿易與財富累積。統治階級出現明顯兩分。專制統治者將官僚部門與軍事領導託付正在興起的專業2政階級,當中成員大部份從較下級貴族(士)挑選。許多世襲貴族家庭——特權盡喪、土地遭奪,而且排除在官職之外——沈淪至貧困與在政治無關痛癢的地步。

在戰國時期發展的專制國家為中國統一成單一帝國鋪下制度基礎。秦國落在周朝疆土邊陲,說不上是創立集權政策的先驅。但在公元前四至三世紀期間,秦在財富與權力上大幅超越其對手。行政法與刑法的廣泛體制對秦急速興起功不可沒,它們鎮壓不滿,實施嚴格官僚紀律,並讓國家有能力以無法想像的規模動員人員與物資。

城邦全盛期

正如我們在第一章所見,邑定居地是青銅時代早期的基本社會單位。這些定居地大多只是村莊。商朝最後的都城安陽——覆蓋24平方公里的宮殿、廟宇、作坊、菁英住所與農業社群集合體——比當時任何其他邑大四十五倍。[2] 在西周期間國家行政功能似乎已分散至各王城的網絡,沒有單一最高中心。在東周時期新都城成周身為儀式中心保有重要象徵地位,但政治上它已淪為空殼。新春秋政體的共同特徵,是政治與軍事力量集中在圍牆城市,它們擔當大量獨立統治宗族的都城。因此春秋時代標誌著中國的城邦全盛期。

在商朝與西周時期,城市圍繞宮殿、廟宇建築與菁英墓地的核心形成。這些儀式中心產生許多用作貴族住所的衛星定居地,每處擁有與自己相配的農民、工匠與粗活僕役。例如在周原,考古學家已發現超過二十處菁英定居地點,還有銅器、骨器、陶器與翡翠作坊分散在15平方公里的範圍內。王都豐與鎬以及其他周朝城市表現出類似的定居地分散模式,缺乏任何城市空間與農業活動的明確劃分。最顯眼的是,西周王城欠缺從春秋時代起成為中國城市主要特徵的防衛城牆。[3]

加固城市抵抗攻擊的需要,帶動春秋時期城市建造劇增,以及防衛城牆顯現為中國城市標記特徵。在魯國——相對較小但紀錄最齊全的國家——從公元前770年至前480年間構築不少於二十座城市。[4] 不幸地,春秋城市的考古證據仍然不足。幾乎所有這些城市都在戰國時代更大規模重建,只留下很少較早期結構殘跡。部分春秋國都——例如在魯、秦與鄭——城牆周長13至15公里,但這時大多數城市遠小於此。[5] 在大臣與貴族家室獲取權力後,他們也在其住處附近建構圍牆城鎮(稱為都,此詞後來用以指「都城」,但此時專門指貴族的居住地)。當代人很明白允許貴族建築自己城郭的危害。在公元前722年,鄭國大臣祭仲反對統治者賞賜其弟一座圍牆城市,因為該城城牆周長超過百雉(4.5公里)。祭仲警告根據前任國王的規定,都的城牆大小必須不超過統治者都城三分之一;假如大於此,國家肯定會遭受危害。[6] 春秋時代政治歷史不斷證明祭仲這勸告的智慧。在公元前626年,為試圖解決魯國新亡統治者三名兒子一次暴力的繼承爭議,每位兒子都獲賜自己的圍牆城市。這些城郭後來為三兄弟的後人提供手段強加勞役予當地人口、建立自己的軍事力量,並強奪正當統治者的權威。從公元前562年起魯國實質上分裂為三部份。[7]

以財政而言,城邦仍是一種領土國家︰統治者與其屬員從個人或宗族對土地與勞動成果的權利獲取收入。大多數春秋政體建立兩級官員——大臣(卿)與官(大夫)——隸屬於一名首席大臣。正如在西周,大臣的職責分為稅收、公共建設與軍事事務;在春秋時期任命司法大臣也成為標準做法。官員以采邑形式獲取薪資,通常以定居地(邑)與土地的數目計算,因此他們得到自己在領域、臣民與資源的獨立基礎。定居地與采邑的大小各有不同。鄭國習俗將首席大臣采邑固定為八邑,但齊國多段銘文提到賞賜300邑給有功將領與官員。[8] 在前一例子中邑很有可能指一座城鎮與其周圍農村腹地,而在後一例子中邑大概只是小村莊。[9] 公元前四世紀一本軍事守則定義「一乘長轂的定居地」(即有義務為統治者軍隊提供一輛戰車的邑)由九十戶組成。[10] 其他文獻指邑的大小從三十至一百戶不等。[11]

與此同時,貴族內部變為以等級與財富區分,這是西周後期已出現的趨勢加速。俸祿理論上繼續是宗族整體的財產,但不同分家劃分定居地與土地成為慣常做法。貴族家室較低分支因此取得一定程度經濟獨立的手段。[12] 喪葬證據顯示個別宗族分支間財富與地位的明顯不均,在部份例子中較低分支的陪葬品比較高分支更奢華。[13]

春秋時期貴族階層以壟斷戰爭、獻祭與狩獵「三大事」定義自身,他們在這些事情以殺生與流血展現其敬畏的權威。共同參與「三大事」為貴族階級帶來戰友身份,並以歃血為盟的慣常做法加強,以建立忠誠與政治同盟的連繫。[14] 與此同時貴族內的禮制等級變得更嚴格區分,並明文定下行為限制的詳細規則。儀式表現逐漸遠離以犧牲盛宴延續與祖先的親密集會,轉向炫耀宗族等級並於宗族在世成員間灌輸團結。[15] 貴族地位世代相傳,但等級、財富與權力則與擔任官職密切相連。大臣與官形成新的政治階級,與統治者競逐國家的控制——而且,正如前述魯國的例子,經常成功。在貴族家室間日增的土地與財富競爭中,軍事力量通常證明是關鍵。

正如西周,貴族一般不是住在其農村地產處,而是住在都城及其附近,非常接近統治者。城邦人口大致分為都城公民(國人)與包括較小城鎮的郊區住民(野人)。但國人不包含所有都城人口。國人身份最初只限於貴族成員——包括較低級貴族,稱為士——他們為統治者提供軍事服務。隨著軍事服務責任延伸至包括部份平民,國人隨時間擴大,但通常商人、工匠與農民依然排除在外。[16] 此時中國社會已可貼切描繪為由「以城市為根據地的武裝貴族,受役從農民佔據的郊區圍繞」所構成。[17]

城市公民往往成為春秋城邦一股政治力量。在危機時期,例如軍情緊急或繼承爭議時,統治者或大臣召開公民大會為其行動爭取支持。公民經常在統治者與貴族家庭,或敵對政治派系的群黨衝突中扮演關鍵角色。有時公民集體行動足以廢黜暴君。民間衝突折磨城邦,令世襲統治者與貴族的權力同樣受損——而最終也會摧毀全體市民,正如鄭國的例子所示。[18]

鄭國統治宗族是周王室較高地位的分支,它在東周早期王都遷至附近成周後,立刻成為舉足輕重的力量。但在公元前七世紀期間鄭受密謀、弒君與政權頻繁轉移纏擾。隨著齊、晉與楚崛起為霸主的主要競爭者,較小國家如鄭發現自己瀕臨滅絕。鄭國領袖受強敵晉與楚壓逼,透過與兩大國其中之一同盟尋求保護,在權力平衡轉變時更改立場。鄭國貴族間與大臣及公民間的血腥衝突令其政治困境更為嚴峻。[19] 在公元前565年,首席大臣子駟策劃暗殺鄭國統治者,代之以更易控制的替補。兩年後,子駟試圖從五個貴族家庭奪取部份土地的控制,觸發一場叛亂。反抗受到鎖壓,但是在此之前子駟已被其敵人處死。

在暴動中被殺的子駟盟友中包括子產(約公元前581至前522年)之父,他是鄭國統治者家室的次要分支成員。在之後二十年間年輕子產巧妙航越鄭國的政治漩渦,將自己推向掌權位置。在公元前554年,子產在鄭國公民發起叛亂並殺害繼任子駟的首席大臣後晉升為卿。當子產領導與鄰國陳的戰爭勝利後,鄭國統治者賞賜他一輛戰車、儀式禮服與六邑。但子產拒受統治者的贈予,堅持自己的等級只允許他擁有兩邑;最後他受說服接受三邑。子邑罕有的謙讓為他贏得民眾尊重。在公元前543年,當鄭國公民廢黜並處決又一名首席大臣後,鄭國統治氏族一名資深成員邀請子產執掌政府。最初子產猶疑不決,但最後他在獲保證將有全面執行權後同意此事。

子產對公民權力謹慎尊重,堅持不懈爭取他們的支持。但是在穩固控制國家後,他推出大膽的政治議程,重啟子駟加強國家對資源控制的流產計劃。子產計劃建造灌溉水道,並以統一單位劃分耕地,這會成為評估土地稅與軍役的基礎,同時也延伸軍役責任至更大比例的人口。在公元前536年,子產頒佈一部他銘刻在銅鼎——統治權威有形象徵——的法典,以讓這套法律廣為人知,並對平民與貴族一視同仁執行。根據《左傳》記載,義憤公民最初痛斥子產的改革,但最終轉為擁抱恢復鄭國繁榮的子產︰

在子產管治政府一年後,鄭國民眾這樣歌唱他︰

我們必須取走自己的長袍與帽子並藏起,
我們必須取走自己的田地並分成五份,
若有人能殺掉這子產,我們會很樂意加入!

但三年後歌曲的用詞改變︰

我們有兒子與兄弟,
是子產教導他們。
我們有田地,
是子產令它們增產。
假若子產死去,
有誰可以繼承他?[20]

(原文︰從政一年,輿人誦之曰︰「取我衣冠而褚之,取我田疇而伍之,孰殺子產,吾其與之。」及三年,又誦之曰︰「我有子弟,子產誨之,我有田疇,子產殖之,子產而死,誰其嗣之。」)

子產留住鄭國公民的支持,一直擔任首席大臣直至他在公元前522年逝世。

城市公民也在田氏篡奪齊國統治中扮演重要角色。在子產擔任鄭國首席大臣的同一時間,田無宇透過寬待公民,例如以慷慨條件借糧,成為齊國朝廷領導人物。[21] 其子田乞以類似方式取得齊國公民支持,讓他可以在公元前481年侵奪齊國政府控制權,為田氏在公元前386年正式取代齊國世襲統治者鋪平道路。[22]

陸威儀(Mark Lewis)將子產比喻為古希臘城邦的僭主或煽動家,爭取大眾支持以取得權力,然後施行嚴厲統治以保有權力。[23] 當然,就像希臘僭主,子產與田無宇也是新政治秩序的先驅,當中權力將會集中在統治者手中,消滅城邦及其激烈爭吵的政治。在後來的法家哲學家韓非(約公元前280至前233年)眼中,子產有資格與上古時代聖君如大禹比較,後者據說在大洪水中拯救世界。[24] 但與韓非同時代的競爭者,儒家哲學家荀子(活躍於約公元前310年至約前215年),則提出遠為嚴厲的判斷︰「子產取得民眾支持,但他從未學會如何管治他們。」[25](原文︰子產取民者也,未及為政也。)

[1] Lewis 2000a: 364.
[2] Li Feng 2008: 25.
[3] Xu Hong 2000: 61, 81–2.
[4] 前引書︰166, 附表4.
[5] 前引書︰128.
[6] 《左傳》隱公元年,3A︰3.
[7] Du Zhengsheng 1990: 41; Yang Kuan 1998: 165; Lewis 1999: 598.
[8] Du Zhengsheng 1990: 112.
[9] Zhu Fenghan 2004: 491–92.
[10] 《司馬法》,原文已佚,但在杜預的《左傳》注解中有所引用。見Du Zhengsheng 1990: 100.
[11] Du Zhengsheng 1990: 100–1. 根據附在約公元前300年《周書》一篇日期未明的文字,為促進農業工作,偏遠圍牆城鎮(都)與郊區村莊(鄙)應不大於百戶。見《逸周書》<作雒>,1: 531.
[12] Zhu Fenghan 2004: 493–99.
[13] Von Falkenhausen 2006: 144.
[14] Lewis 1990: 17–36.
[15] Von Falkenhausen 2006: 294–97.
[16] Lewis (2000a: 369, 2006: 144–45)跟隨增淵龍夫(Masubuchi Tatsuo)的腳步,強調公民中包括城市平民。中國學者(例如Si Weizhi 1978, Yang Ying 1996)採用更為廣闊的公民定義,包括部份農民以及商人與工匠。但是,Yoshimoto (1986)令人信服地證明軍役是公民的定義特徵,只有在一例中商人與工匠包括在公民之內——正正是因為他們需要履行軍役。
[17] Lewis 2000a: 361. 按《周禮》,城市公民擔當戰士,而農村人口則進行後勤勞動工作如建築、搬運盔甲與餵食馬匹。見Du Zhengsheng 1990: 39.
[18] 以下鄭國子產生涯概述基於Yamazaki (1978)的詳細研究。亦見Lewis 2000a: 369–70.
[19] 鄭國或許也是領導貴族試圖以儀式展示與喪葬習俗讓自己與較下級貴族區分的最早例子。見von Falkenhausen 2006: 361–62.
[20] 《左傳》昭公四年,3A: 564. (按︰引文應出自襄公三十年)
[21] 《左傳》昭公三年,3A: 598.
[22] Lewis 1999: 598.
[23] Lewis 2000a: 370.
[24] 《韓非子》第五十章<顯學>,2: 1104。在此段中韓非將子產歸類為為民眾帶來重大利益,卻遭受輕蔑與嘲弄的歷史(或傳說)人物,藉此顯示一般人的無知。
[25] 《荀子》第九章<王制>︰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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