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6日 星期日

萬志英《中國經濟史》第二章 2

專制國家興起

在公元前六世紀期間,周朝各城邦內日漸繃緊的關係破裂,迸出政治與社會轉變的強力急流。精確分等的貴族地位崩解。統治階級內分層程度加劇,激起統治者與其他貴族在財富與權力的懸殊差異。新的政治秩序冒起,以權力集中在全能君主手中為基礎(地圖2.2)。其後數世紀見證舊貴族及其領地下大致自足的莊園經濟摧毀。統治者直接控制土地,將它們賜予農民家庭,並以稅收、勞役與軍役為回報。貴族官職世襲的權利廢除,統治者改為建立官僚形式政府,當中官員為統治者的喜好效勞。鐵器時代來臨也直接挑戰貴族的地位、特權與自我認同。貴族以嚴格禮制規則進行的戰車戰鬥由遠為血腥的衝突取代,從農民人口徵召的大規模步兵軍隊參戰,配備包括強弩等鐵製武器。平民出身的熟練領袖通過等級晉升指揮新式軍隊。



地圖2.2 戰國時代主要國家,公元前481至前221年

這種統治者與臣民之間關係轉型,始於需要提高國家軍事實力,並建立相應書面紀錄以收集個人、家戶與財產資訊。[26] 起初,書面登記的主要用於軍車徵召。公元前645年一則年代記事指,晉國統治者戰敗於楚國手中後,以賞賜土地補償軍役。但此例大概是僅此一次只限於公民的應急手段,是統治者弱勢而不是有實力的證據。[27] 最早擴大稅收與軍役基礎的嘗試——在公元前590年代魯國與子產公元前543年發起的改革——同樣出現在受強敵環繞的較弱國家。魯與鄭的官員同樣進行土地測量,以有義務服軍役的單位組織農村人口,雖然我們缺乏土地登記如何與軍事徵召關連的資訊。南方楚國最先投入步兵軍隊取代戰車,也是建立官僚工具以動員士兵與軍事物資的先驅。楚政府在公元前589年進行首次體格適合服軍役成年男性的全體登記,在公元前548年從事對土地、森林、礦藏與牲畜資源的全面調查。到公元前500年人口登記顯然也已引進齊國。同樣在此時,晉國大部份地區已推行收成20%水平的土地稅,該國領域實際上已由所謂「六卿」瓜分。徵收這項土地稅以賞賜土地給農戶為前提,也很有可能需要某種形成的登記。

此外,擴張大國如晉、秦與楚也開始在其國境與新征服領域創建稱為縣的新行政城鎮。縣最初主要用於軍事用途,相對於賞賜縣給貴族為封土,統治者將各縣置於受任命地方官轄下。但是,地方官不時將其治下的縣轉為私人采邑,即使他們沒有世襲繼承權。在據說春秋時代有四十縣的晉國,統治者有時會賞賜縣給有功官員成為他們的世襲封土。但在公元前514年晉首席大臣沒收兩名被揭發密謀對抗統治者的貴族所屬土地,將之轉為總共十縣,由國家直接控制。[28] 在春秋晚期,卿室也開始在他們自己的大型封土內建縣。一直到公元前四世紀中期秦國商鞅變法,縣才成為綜合領域控制體系的基本單位,直屬於中央政府。[29]

隨著公元前453年晉分裂為魏、韓與趙三國,魏率先展開成為戰國時期專制統治標記的制度改革。在公元前419年魏軍決定性擊敗秦國,吞併中原西端的肥沃農地。大約在這時期,魏國首席大臣李悝開始實行注重改進農業與促進農民家庭福祉的政策。魏大概是當時人口最密集的國家,因此李悝強調更密集農耕,透過耕作各種主要作物(黍、小麥、麻與大豆)以減低歉收的風險、採取更需要勞力的耕作技術,並以栽種桑樹與其他非食用作物利用貧瘠土地。李悝也主張間接的價格控制方式,由國家在豐收低價時收購穀物以提高農民收入,同時在穀物昂貴時出售儲糧以保護城市消費者。這種國家干預以平順食物價格波幅的方式,成為中國帝制國家政治經濟一項主要特徵。[30]

李悝也據稱在推行一套法典與編撰可能是最早的法律專著《法經》上有所貢獻。雖然李的法典並未留存,據稱它曾擔當秦與漢帝國的法典基礎。[31] 李悝經常被視為法家其中一位始祖與「富國強兵」學說的先驅。當然,李認為農耕人口——國家財富最終來源——貧困是國家的最大危害。因此他主張統治者應只對農民徵收適量稅收,並以限奢規定限制揮霍消費,並抑制商人操控價格剝削生產者與消費者。李本人出身平民,對舊貴族表示輕蔑,警告地位、財富與知識懸殊損害社會秩序與國家穩定。[32]

專制國家徹底綻放發生在公元前四世紀中期秦國商鞅擔任首席大臣期間。秦國改革議程受前驅魏國強力影響。在公元前385年,一名秦公子三十年前十歲時被逼流亡魏國,此時回秦並取回王位。後來稱為獻公(公元前385至前362年在位)的他,之後引入以魏制為榜樣的轉變︰任命市場巡官收取貿易稅、建立軍役戶籍登記、推行縣行政單位,以及將秦都從雍遷至更靠近中央位置、已連接魏與中原商業網絡的櫟陽。獻公之子孝公(公元前361至前338年在位)繼續其父創建,同時尋求任用國外賢能政治家。其中一位應其召的是公孫鞅(以商鞅更廣為人知,公元前390至前338年),他是衛國統治氏族成員,當時擔任魏國首臣大臣的家臣。商鞅就像之前的獻公,視富強魏國為模仿的榜樣。

在公元前356年孝公任命商鞅為上卿,授權他著手影響廣泛的行政與法律改革。[33] 商立即實施一套貌似基於李悝《法經》的法典,推行新軍事等級體系——總共有十七等——這成為表彰戰事軍功的基礎。[34] 根據公元前三世紀撰寫、摘要商鞅政策與政治理論的《商君書》,在戰鬥中殺一敵軍的獎賞包括晉升一等、賞賜100畝耕地、九畝居住地與一名侍從農民(庶子)。[35] 因此商鞅試圖建立以為國服務為基準的獎勵體系,這會取代舊貴族特權並為土地與財富重新分配提供基礎。他也組織人口為五與十戶軍事形式的單位,定下連帶責任原則,其中團體所有成員要為其任何成員犯下的罪行負上相同法律罪責。最後,商鞅首階段改革推行旨在限制不道德商人剝削的嚴厲法律懲罰。就像李悝,商鞅支持農民——他們辛勤從事國家財富根本的「主要職業」(本業)——福祉,多於並先於工匠與商人這些「次要職業」(末業)。[36]

雖然商鞅的計劃引起秦國貴族怨恨與反抗,孝公繼續信任其屬下。在公元352年他晉升商為總理大臣,結合首席大臣與軍事指揮的職位。兩年後,公元前350年,商發起第二次更為影響深遠的一系列制度改革。

商鞅各政策一項關鍵目標是確立以配偶家戶為社會與經濟組織的基本單位。公元前356年商鞅推行的新法中,包括規定兩名或以上成年男性的家戶將雙倍評稅。在改革第二階段期間,商將父親與成年兒子同住定為罪行。此外,商廢除長子繼承慣例,實施所有兒子平均繼承父親財產的要求。這套法令旨在透過拆散舊貴族擁有土地並分割給眾多兒子,侵蝕舊貴族的經濟基礎。最近發掘的戶籍登記與法規指出,商鞅的嚴苛改革即使在秦帝國下也沒有全面推行。[37] 但平等繼承原則後來載入帝國法律超過二十世紀,成為中國家庭農耕經濟基石之一。

商鞅在公元前350年實施的新措施,包括一條分割耕地為由田埂分開的標準塊狀地(稱為阡陌)的法律。這項創制顯然可追溯至李悝在魏國的政策,或者也包括子產的改革——我們對此所知甚少。最近發掘一份來自公元前309年的文獻載有一部份秦國土地法規,為阡陌實踐提供部份細節。該法規定土地將分成一步闊與240步長的塊狀地。這些塊狀地兩塊構成一畝,而100畝(或一頃)成為秦國給予農戶的標準地塊。塊狀地以田埂與道路等邊界標示,地主需要進行年度保養以確保塊狀地維持明確區分。[38] 這些標準土地單位成為土地所有權與稅制新體系的基礎,當中秦政府分派土地給個體戶,以支付穀物、糧秣、稻草,還有勞力與軍役為回報。這土地所有權體系的部份形式,有可能在兩世紀前已由子產在鄭國推行,並已存在於魏國及其他晉繼承國(韓與趙),或許也存在於其他國家。商鞅能從貴族奪取土地並重新分配給一般農戶的程度仍然未明。分配土地給農戶最有可能在新開墾土地與征服區域進行,在這些地區當地人口被秦國殖民者強制逼走。[39]

商鞅也推動其他集權政策。在公元前344年他下令秦國官員採用統一度量衡以確保公平收稅。他也將秦都遷至新地點咸陽,開始建造宏偉宮殿配合秦國統治者的至尊地位。建立新都令統治者及其政府與仍聚居舊都雍的貴族住處分離。但是,商鞅變法沒有廢除秦國貴族。實際上,在公元前340年一次對魏軍事勝利後,孝公授予商鞅貴族爵位,賞賜他十五邑封地。

但是在公元前338年孝公死後,商鞅仇敵迅速煽起新統治者懷疑其大臣的忠誠。在一年內商以叛國被捕並以拉扯分屍的可怕形式處決。但其遺產得以延續。在商死時秦國已成為周朝疆土最難以克服的軍事強權,從以首個統一帝國建立為終點的漫長旅程起航。

秦與其他國家專制統治者建立的制度改變周朝社會秩序。許多舊貴族消失,由在政府或戰事對國家有功而獲授爵位的新興貴族取代。都城市民與郊區住民的區分大部份消除。新的平民(庶人)階級出現,經由獲贈土地並以繳稅、法定勞動與軍役為回報直接與國家連繫。[40] 在西周時期,庶人指從屬於貴族家戶的農民役從階級。從公元前六世紀開始併入的新體制將庶人轉變為獨立農耕家庭,雖然役從地位的貶義依舊。孔子對周朝貴族衰敗感到氣餒,強烈反對在國家事務上給予庶人任何發言權。[41] 但在公元前四世紀中著述的儒家哲學家孟子,明確承認庶人能夠並已經在政府服務。然而,雖然孟子拒斥城市與農村居民的區分為過時,他仍堅持維護統治菁英與非官員平民之間恰當的社會與政治等級體系。[42]

這段時代其他紀錄將庶人置於與商人及工匠同樣的地位——低於下級貴族(士),高於眾多由概括字眼指稱的役從團體如「粗活者」(皂)、「從屬者」(隸)與僕從(臣),以及職業分類如車夫(輿)、養馬員(圉)與牧人(牧)。[43] 看來區分庶人(意思保留指參與農業者的詞語)、商人及工匠三者與役從階級的是其獨立生計手段。但是,庶人獲得的土地嚴格來說不是私有財產,而是國家有條件贈予的土地所有權,以貨物與服役為回報。

雖然庶人不再視為役從階級,強制勞動在專制國家的政治經濟中,遠比過去在城邦佔據更中心位置。法定勞役負擔往往沈重,正如反對過度要求勞役的頻繁抗議——特別是來自工匠——所顯示。[44] 但是,服刑奴役提供政府作坊大部份勞動力。這種做法可能在晉繼承國開始,但它成為秦國商鞅推動的法律體制基石。商鞅變法創造一種不分男女施行的服刑奴役分類,統稱為隸臣妾,包含囚徒勞工與政府奴隸(多數是戰俘)。相對於較早時代奴僕附屬於貴族家戶,到戰國時期役從階級大多數由政府監督。雖然秦律為囚徒勞工與政府奴隸建立區分,兩群人根本上都是以無條件為國家出賣勞力來定義。[45] 欠缺穩定職業本身成為罪行︰《商君書》主張無工作者應由國家奴役,而公元前252年《魏律》規定他們應強徵入軍並受到比可敬士兵更嚴苛的對待。[46] 在專制國家的經濟中,工作成為定義個人特質的標記,不論自由或不自由者。

[26] 本段基於Du Zhengsheng 1990: 22–25, 175–78; Hori 1996: 47–55; Yang Kuan 1998: 151–67.
[27] Du Zhengsheng 1990: 177–78.
[28] 《左傳》,昭公二十八年,3A: 753.
[29] Du Zhengsheng 1990: 119–23. 晉似乎也是首個建立郡單位的國家,時間在春秋後期。郡是軍事戰略重要的地區,相比縣面積較大但經濟價值較小,或許是因為郡人口較少或土地較貧瘠。見前引文︰123–24.
[30] 關於李悝的經濟政策,見Yang Kuan 1998: 188–92; Hu Jichuang 1962: 1, 265–78.
[31] 睡虎地發掘的秦代著作藏處中,發現兩篇錄入魏律的文章留存於<為吏之道>手稿中。晚明一部歷史著作中出版大約十篇據說選自李悝《法經》的文章。但是這項資料來源是否真實存疑。見Ikeda 2008a: 112–31.
[32] Ikeda (2008a)從極零散資料來源整合出李的政治觀點。
[33] Lewis 1999: 612–16; Yang Kuan 1998: 201–11; Hori 1996: 33–38.
[34] 主張秦國商鞅法典是基於李悝專論的說法,只出現在遠為後期的資料來源,並受到部份學者否定(例如Cao Lüning 2002: 57–63)。關於支持此說法更深入研究的論證,見Ikeda 2008a.
[35] 《商君書》第十九章<境內>︰119,;亦見Yang Kuan 1998: 180.
[36] 以《商君書》的文字來說,「統治者若希望以農業讓其國家富有,其境內食物價格肯定一直昂貴,同時非農業活動徵稅必定很高,貿易利潤必收重稅。」(原文︰故曰欲農富其國者,境內之食必貴,而不農之徵必多,市利之租必重。)《商君書》第二十二章<外內>︰129。
[37] 例如,部份未分家戶籍出現在里耶名冊,而張家山文集揭示即使在漢帝國初期,長子在爵位(與擁有土地)上遠比其他兒子得到更多。與馬碩(Maxim Korolkov)及李安敦(Anthony Barbieri-Low)私人通信。
[38] Huang Shengzhang 1982; Li Xueqin 1982; Yamada 1993: 34–6; Hori 1996: 33–7. 秦國分塊土地顯然是基於周朝普遍做法,當中畝單位比魏或其他國家大。更大的畝單位意味著農民獲國家分發土地更大。但是,值得留意核心國家如魏與韓的土地生產力,無疑比邊陲國家如周與秦高。根據《呂氏春秋》,魏國在鄴鄰近地區的土地分配加倍至200畝,因為該處土地生產力較低。見Zhu Honglin 2008: 223.
[39] 與馬碩私人通信。
[40] 關於庶人分類的演變,見Si Weizhi 1978; Yang Ying 1996. 但是,我不同意Si與Yang多項題目的分析,特別是他們爭論指春秋時期的城市公民(國人)包括庶人。(見前文注16)
[41] 《論語》16.2.
[42] 《孟子》5B.2, 5B.7.
[43] 見Si Weizhi 1978: 105; Yoshimoto 1986: 635所引《左傳》段落。
[44] Si Weizhi 1978: 108.
[45] Huang Shengzhang 2001; Yates 2002; Li Li 2007. 囚徒勞工一般判處三至六年刻苦勞動,這年期實際上往往是無期徒刑。一般而言只有戰俘與特定類別罪犯可充當奴隸,但有功官員與士兵經常獲賜奴隸,最少到公元前三世紀已存在奴隸市場。
[46] Yates 2002: 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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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7日 星期五

萬志英《中國經濟史》第二章 1

第二章 從城邦至專制君主(公元前707至前250年)

隨著公元前771年西周衰亡,王室權威褪為一度漫長而閃爍的暮光。大小地區領土的領主脫離周朝統治束縛,雖然他們繼續對周王的禮制要位表示敬意。數以百計新近獨立政體中許多都採取農業城邦形態,由統治宗族居住都城與住民在役從條件下在土地工作的相連農村定居地構成。最大領域國家位處邊陲︰晉在北,齊在東,秦在西,以及楚跨越周朝疆土南部(地圖2.1)。東周早期——稱為春秋時期(公元前771至前481年),以據指由孔子(公元前551至前479年)撰寫的該時期編年史命名——的政治世界受長期戰事摧毀。許多國家成為內部鬥爭與外來攻擊受害者而毀滅的次數相近。即使最有力的國家也未能免於這些政治力量漩渦。晉是周朝王室後裔,透過征服非周民眾從其汾河下游河谷根據地向北擴張。但有力貴族家庭越矩主張自己的獨立,公元前678年一名下級族人軍事政變也壓垮統治的晉室本身。儘管擁有軍事實力,晉「實際是各半獨立城邦的聯盟,它們花在與其統治者及彼此相鬥的時間,幾乎和與其他國家開戰一樣多。」[1]



地圖2.1 春秋時期主要國家,公元771至前481年

春秋時期折磨周朝疆土的地方混亂,在公元前667年霸的制度首次出現後暫時得以改善。第一位霸主是齊桓公(公元前685至前643年在位),他聲稱以周王之名行事,召集多國統治者集合,商討休戰與繼承爭議,並統領各國聯軍向非周民眾發起軍事行動。但齊國統治者對霸權的主張,依靠其不穩軍事優勢與短暫政治同盟。到公元前七世紀結束,晉國統治者奪取霸主地位,雖然他們同樣不斷面對針對其名義宗主權的挑戰,特別是南方崛起的國家楚。到孔子的時代,沒有統治者能施加足夠權威贏取認同成為霸主,這種制度就此失效廢棄。

城邦政體同樣證實並不穩定。如同在西周,統治者大方賞賜土地與人口給族人與官員,這樣做令統治者權威依賴的資源縮減。權臣在政府與外交上使其君主黯然失色。敵對大臣與派系之間內戰往往推翻世襲統治者,或者與周王相似地將他們貶為架空的人質。官僚等級日漸超越貴族系譜。在公元前五世紀期間出現一種新政治秩序,以權力集中在全能君主手中為基礎。少於二十四國存活至戰國時代(公元前453至前221年),當中強大七國崛起為至高地位的爭奪者。

因此戰國時期標誌著周朝早期統治者與族人及貴族分享權威的家產制秩序失勢,由權力與經濟資源集中在崇高君主手中的新型政體取代。一連串社會、科技與政治轉型橫掃周朝疆土,推動專制國家崛起。戰國時代君主需要增加稅收與擴大軍隊以與其對手競爭。君主除去其土地與官員的貴族特徵後,賜予農民所有權,以勞動、軍役及直接向統治者庫房繳交的稅款為回報。從此時起配偶家戶成為農業生產與稅收的基本單位。以家庭耕作為典型的小規模農業,將會在整段帝制時期一直是中國經濟的重要特徵。

科技與政治轉變同樣改變財富與權力來源。引進冶鐵術觸發一次軍事革命。鐵製武器令貴族進行戰車戰事變得過時。統治者改為投入遠為大規模從農民徵召聚集的步兵。戰國統治者也依靠新興商人階級協助他們收集與集中控制經濟資源。發明貨幣制有助長距離貿易與財富累積。統治階級出現明顯兩分。專制統治者將官僚部門與軍事領導託付正在興起的專業2政階級,當中成員大部份從較下級貴族(士)挑選。許多世襲貴族家庭——特權盡喪、土地遭奪,而且排除在官職之外——沈淪至貧困與在政治無關痛癢的地步。

在戰國時期發展的專制國家為中國統一成單一帝國鋪下制度基礎。秦國落在周朝疆土邊陲,說不上是創立集權政策的先驅。但在公元前四至三世紀期間,秦在財富與權力上大幅超越其對手。行政法與刑法的廣泛體制對秦急速興起功不可沒,它們鎮壓不滿,實施嚴格官僚紀律,並讓國家有能力以無法想像的規模動員人員與物資。

城邦全盛期

正如我們在第一章所見,邑定居地是青銅時代早期的基本社會單位。這些定居地大多只是村莊。商朝最後的都城安陽——覆蓋24平方公里的宮殿、廟宇、作坊、菁英住所與農業社群集合體——比當時任何其他邑大四十五倍。[2] 在西周期間國家行政功能似乎已分散至各王城的網絡,沒有單一最高中心。在東周時期新都城成周身為儀式中心保有重要象徵地位,但政治上它已淪為空殼。新春秋政體的共同特徵,是政治與軍事力量集中在圍牆城市,它們擔當大量獨立統治宗族的都城。因此春秋時代標誌著中國的城邦全盛期。

在商朝與西周時期,城市圍繞宮殿、廟宇建築與菁英墓地的核心形成。這些儀式中心產生許多用作貴族住所的衛星定居地,每處擁有與自己相配的農民、工匠與粗活僕役。例如在周原,考古學家已發現超過二十處菁英定居地點,還有銅器、骨器、陶器與翡翠作坊分散在15平方公里的範圍內。王都豐與鎬以及其他周朝城市表現出類似的定居地分散模式,缺乏任何城市空間與農業活動的明確劃分。最顯眼的是,西周王城欠缺從春秋時代起成為中國城市主要特徵的防衛城牆。[3]

加固城市抵抗攻擊的需要,帶動春秋時期城市建造劇增,以及防衛城牆顯現為中國城市標記特徵。在魯國——相對較小但紀錄最齊全的國家——從公元前770年至前480年間構築不少於二十座城市。[4] 不幸地,春秋城市的考古證據仍然不足。幾乎所有這些城市都在戰國時代更大規模重建,只留下很少較早期結構殘跡。部分春秋國都——例如在魯、秦與鄭——城牆周長13至15公里,但這時大多數城市遠小於此。[5] 在大臣與貴族家室獲取權力後,他們也在其住處附近建構圍牆城鎮(稱為都,此詞後來用以指「都城」,但此時專門指貴族的居住地)。當代人很明白允許貴族建築自己城郭的危害。在公元前722年,鄭國大臣祭仲反對統治者賞賜其弟一座圍牆城市,因為該城城牆周長超過百雉(4.5公里)。祭仲警告根據前任國王的規定,都的城牆大小必須不超過統治者都城三分之一;假如大於此,國家肯定會遭受危害。[6] 春秋時代政治歷史不斷證明祭仲這勸告的智慧。在公元前626年,為試圖解決魯國新亡統治者三名兒子一次暴力的繼承爭議,每位兒子都獲賜自己的圍牆城市。這些城郭後來為三兄弟的後人提供手段強加勞役予當地人口、建立自己的軍事力量,並強奪正當統治者的權威。從公元前562年起魯國實質上分裂為三部份。[7]

以財政而言,城邦仍是一種領土國家︰統治者與其屬員從個人或宗族對土地與勞動成果的權利獲取收入。大多數春秋政體建立兩級官員——大臣(卿)與官(大夫)——隸屬於一名首席大臣。正如在西周,大臣的職責分為稅收、公共建設與軍事事務;在春秋時期任命司法大臣也成為標準做法。官員以采邑形式獲取薪資,通常以定居地(邑)與土地的數目計算,因此他們得到自己在領域、臣民與資源的獨立基礎。定居地與采邑的大小各有不同。鄭國習俗將首席大臣采邑固定為八邑,但齊國多段銘文提到賞賜300邑給有功將領與官員。[8] 在前一例子中邑很有可能指一座城鎮與其周圍農村腹地,而在後一例子中邑大概只是小村莊。[9] 公元前四世紀一本軍事守則定義「一乘長轂的定居地」(即有義務為統治者軍隊提供一輛戰車的邑)由九十戶組成。[10] 其他文獻指邑的大小從三十至一百戶不等。[11]

與此同時,貴族內部變為以等級與財富區分,這是西周後期已出現的趨勢加速。俸祿理論上繼續是宗族整體的財產,但不同分家劃分定居地與土地成為慣常做法。貴族家室較低分支因此取得一定程度經濟獨立的手段。[12] 喪葬證據顯示個別宗族分支間財富與地位的明顯不均,在部份例子中較低分支的陪葬品比較高分支更奢華。[13]

春秋時期貴族階層以壟斷戰爭、獻祭與狩獵「三大事」定義自身,他們在這些事情以殺生與流血展現其敬畏的權威。共同參與「三大事」為貴族階級帶來戰友身份,並以歃血為盟的慣常做法加強,以建立忠誠與政治同盟的連繫。[14] 與此同時貴族內的禮制等級變得更嚴格區分,並明文定下行為限制的詳細規則。儀式表現逐漸遠離以犧牲盛宴延續與祖先的親密集會,轉向炫耀宗族等級並於宗族在世成員間灌輸團結。[15] 貴族地位世代相傳,但等級、財富與權力則與擔任官職密切相連。大臣與官形成新的政治階級,與統治者競逐國家的控制——而且,正如前述魯國的例子,經常成功。在貴族家室間日增的土地與財富競爭中,軍事力量通常證明是關鍵。

正如西周,貴族一般不是住在其農村地產處,而是住在都城及其附近,非常接近統治者。城邦人口大致分為都城公民(國人)與包括較小城鎮的郊區住民(野人)。但國人不包含所有都城人口。國人身份最初只限於貴族成員——包括較低級貴族,稱為士——他們為統治者提供軍事服務。隨著軍事服務責任延伸至包括部份平民,國人隨時間擴大,但通常商人、工匠與農民依然排除在外。[16] 此時中國社會已可貼切描繪為由「以城市為根據地的武裝貴族,受役從農民佔據的郊區圍繞」所構成。[17]

城市公民往往成為春秋城邦一股政治力量。在危機時期,例如軍情緊急或繼承爭議時,統治者或大臣召開公民大會為其行動爭取支持。公民經常在統治者與貴族家庭,或敵對政治派系的群黨衝突中扮演關鍵角色。有時公民集體行動足以廢黜暴君。民間衝突折磨城邦,令世襲統治者與貴族的權力同樣受損——而最終也會摧毀全體市民,正如鄭國的例子所示。[18]

鄭國統治宗族是周王室較高地位的分支,它在東周早期王都遷至附近成周後,立刻成為舉足輕重的力量。但在公元前七世紀期間鄭受密謀、弒君與政權頻繁轉移纏擾。隨著齊、晉與楚崛起為霸主的主要競爭者,較小國家如鄭發現自己瀕臨滅絕。鄭國領袖受強敵晉與楚壓逼,透過與兩大國其中之一同盟尋求保護,在權力平衡轉變時更改立場。鄭國貴族間與大臣及公民間的血腥衝突令其政治困境更為嚴峻。[19] 在公元前565年,首席大臣子駟策劃暗殺鄭國統治者,代之以更易控制的替補。兩年後,子駟試圖從五個貴族家庭奪取部份土地的控制,觸發一場叛亂。反抗受到鎖壓,但是在此之前子駟已被其敵人處死。

在暴動中被殺的子駟盟友中包括子產(約公元前581至前522年)之父,他是鄭國統治者家室的次要分支成員。在之後二十年間年輕子產巧妙航越鄭國的政治漩渦,將自己推向掌權位置。在公元前554年,子產在鄭國公民發起叛亂並殺害繼任子駟的首席大臣後晉升為卿。當子產領導與鄰國陳的戰爭勝利後,鄭國統治者賞賜他一輛戰車、儀式禮服與六邑。但子產拒受統治者的贈予,堅持自己的等級只允許他擁有兩邑;最後他受說服接受三邑。子邑罕有的謙讓為他贏得民眾尊重。在公元前543年,當鄭國公民廢黜並處決又一名首席大臣後,鄭國統治氏族一名資深成員邀請子產執掌政府。最初子產猶疑不決,但最後他在獲保證將有全面執行權後同意此事。

子產對公民權力謹慎尊重,堅持不懈爭取他們的支持。但是在穩固控制國家後,他推出大膽的政治議程,重啟子駟加強國家對資源控制的流產計劃。子產計劃建造灌溉水道,並以統一單位劃分耕地,這會成為評估土地稅與軍役的基礎,同時也延伸軍役責任至更大比例的人口。在公元前536年,子產頒佈一部他銘刻在銅鼎——統治權威有形象徵——的法典,以讓這套法律廣為人知,並對平民與貴族一視同仁執行。根據《左傳》記載,義憤公民最初痛斥子產的改革,但最終轉為擁抱恢復鄭國繁榮的子產︰

在子產管治政府一年後,鄭國民眾這樣歌唱他︰

我們必須取走自己的長袍與帽子並藏起,
我們必須取走自己的田地並分成五份,
若有人能殺掉這子產,我們會很樂意加入!

但三年後歌曲的用詞改變︰

我們有兒子與兄弟,
是子產教導他們。
我們有田地,
是子產令它們增產。
假若子產死去,
有誰可以繼承他?[20]

(原文︰從政一年,輿人誦之曰︰「取我衣冠而褚之,取我田疇而伍之,孰殺子產,吾其與之。」及三年,又誦之曰︰「我有子弟,子產誨之,我有田疇,子產殖之,子產而死,誰其嗣之。」)

子產留住鄭國公民的支持,一直擔任首席大臣直至他在公元前522年逝世。

城市公民也在田氏篡奪齊國統治中扮演重要角色。在子產擔任鄭國首席大臣的同一時間,田無宇透過寬待公民,例如以慷慨條件借糧,成為齊國朝廷領導人物。[21] 其子田乞以類似方式取得齊國公民支持,讓他可以在公元前481年侵奪齊國政府控制權,為田氏在公元前386年正式取代齊國世襲統治者鋪平道路。[22]

陸威儀(Mark Lewis)將子產比喻為古希臘城邦的僭主或煽動家,爭取大眾支持以取得權力,然後施行嚴厲統治以保有權力。[23] 當然,就像希臘僭主,子產與田無宇也是新政治秩序的先驅,當中權力將會集中在統治者手中,消滅城邦及其激烈爭吵的政治。在後來的法家哲學家韓非(約公元前280至前233年)眼中,子產有資格與上古時代聖君如大禹比較,後者據說在大洪水中拯救世界。[24] 但與韓非同時代的競爭者,儒家哲學家荀子(活躍於約公元前310年至約前215年),則提出遠為嚴厲的判斷︰「子產取得民眾支持,但他從未學會如何管治他們。」[25](原文︰子產取民者也,未及為政也。)

[1] Lewis 2000a: 364.
[2] Li Feng 2008: 25.
[3] Xu Hong 2000: 61, 81–2.
[4] 前引書︰166, 附表4.
[5] 前引書︰128.
[6] 《左傳》隱公元年,3A︰3.
[7] Du Zhengsheng 1990: 41; Yang Kuan 1998: 165; Lewis 1999: 598.
[8] Du Zhengsheng 1990: 112.
[9] Zhu Fenghan 2004: 491–92.
[10] 《司馬法》,原文已佚,但在杜預的《左傳》注解中有所引用。見Du Zhengsheng 1990: 100.
[11] Du Zhengsheng 1990: 100–1. 根據附在約公元前300年《周書》一篇日期未明的文字,為促進農業工作,偏遠圍牆城鎮(都)與郊區村莊(鄙)應不大於百戶。見《逸周書》<作雒>,1: 531.
[12] Zhu Fenghan 2004: 493–99.
[13] Von Falkenhausen 2006: 144.
[14] Lewis 1990: 17–36.
[15] Von Falkenhausen 2006: 294–97.
[16] Lewis (2000a: 369, 2006: 144–45)跟隨增淵龍夫(Masubuchi Tatsuo)的腳步,強調公民中包括城市平民。中國學者(例如Si Weizhi 1978, Yang Ying 1996)採用更為廣闊的公民定義,包括部份農民以及商人與工匠。但是,Yoshimoto (1986)令人信服地證明軍役是公民的定義特徵,只有在一例中商人與工匠包括在公民之內——正正是因為他們需要履行軍役。
[17] Lewis 2000a: 361. 按《周禮》,城市公民擔當戰士,而農村人口則進行後勤勞動工作如建築、搬運盔甲與餵食馬匹。見Du Zhengsheng 1990: 39.
[18] 以下鄭國子產生涯概述基於Yamazaki (1978)的詳細研究。亦見Lewis 2000a: 369–70.
[19] 鄭國或許也是領導貴族試圖以儀式展示與喪葬習俗讓自己與較下級貴族區分的最早例子。見von Falkenhausen 2006: 361–62.
[20] 《左傳》昭公四年,3A: 564. (按︰引文應出自襄公三十年)
[21] 《左傳》昭公三年,3A: 598.
[22] Lewis 1999: 598.
[23] Lewis 2000a: 370.
[24] 《韓非子》第五十章<顯學>,2: 1104。在此段中韓非將子產歸類為為民眾帶來重大利益,卻遭受輕蔑與嘲弄的歷史(或傳說)人物,藉此顯示一般人的無知。
[25] 《荀子》第九章<王制>︰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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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31日 星期二

萬志英《中國經濟史》第一章 4

財富累積

西周統治階級從賞賜、土地收入、工匠製作及與其他貴族家交易獲取財富。不幸地,我們缺乏可靠證據估計這些收入形式在家戶經濟整體的相對價值。土地與農業構成西周經濟的物質基礎。但各種尊貴品也賦予個人及家庭身份標誌。在整段西周時期我們可以看到一種原初——但仍未完整——的改變,從財富透過王室捐贈與賞賜流動的重分配經濟,轉向基於永久擁有權與合約確認交易的所有權經濟。

西周國家奠建於從國王分發賞賜給其從屬諸侯與王室官員上。最重要是,國王賜予土地及勞工令貴族世家能建立自己的獨立經濟基礎。此外,國王賦予鑄造、銘刻與使用銅器的權利,這是周朝菁英成員的重要標誌。其他列在銅器銘文——同樣常見於菁英墳地——的賞賜包括︰貝殼;銅製禮器;祭酒;銅金屬;馬車;馬匹;旗幟;武器、盔甲與其他軍事裝備;翡翠裝飾;以及禮服。擁有並展示這些物品表現出一個人的地位,雖然明確等級高低在公元前九世紀儀式改革前似乎並不存在。儀式變革中開始正式嚴格限制喪葬習俗,有可能是為了回應周朝貴族非言明等級劃分的崩解。

貝殼賞賜在周朝早期通常與王室授銜有關,表現出商朝做法的延續。的確,貝殼賞賜幾乎是商朝甲骨文紀錄的唯一贈禮形式。貝殼在不少前現代亞洲與非洲社會中用作金錢。貝殼與金屬貨幣有許多共同內在優點——數量稀少、耐用、大小與形狀劃一、可數——以及最重要是,不可能複製。貝殼在西周擔當商品交易的價值量度單位(見下述),但不是交易工具。[59] 以往指貝殼在商周時期用作貨幣的流行說法現已視為有誤。[60] 貝殼擁有的價值,無疑是來自貝殼用作祭品與陪葬品的儀式用途,而不是任何貨幣價值的抽象概念。再者,貝殼在賞賜的重要地位在西周年間明顯衰退。

我們缺乏西周地租負擔的當代證據。根據公元前四世紀哲學家孟子所言,在商朝與周朝早期統治者抽取土地產出百分之十的稅。[61] 《周禮》以非常概要與理想化形式描述周朝國家組織,聲稱貴族領主上繳王室賞賜土地超過三分之二收入給國王,只保留三分之一給自己。[62] 但我們沒有方法引證這些必須視為可疑的說法。《詩經》中如<七月>這些詩歌提及農業人口為其領主履行不定期勞務,但他們通常負擔的義務是農業與手工產品,而非勞動。紀念建築,即使是在周王命令下,在此時仍然罕見。

西周不存在市場。所有銅器銘文紀錄的交易都是貴族間私人轉讓。土地轉移往往涉及王室與地方官員介入,還有複雜的贈禮交換。西周後期國王似乎定期重新指派王畿內土地所有權給新所有人——雖然這種王室干預可能不會毫無爭議。即使有證據提到——例如,在裘衛鑄造銅器的銘文——刻意獲取與累積土地的努力,我們也從中找到西周所有權錯綜複雜的大量證明。

正如前述,裘衛據指是一名新興企業家,其地位並非來自王室任命——他似乎沒有得到任何任命——而是來自他管理製造作坊產生的財富。兩段不同銘文紀錄裘從一名為矩之貴族取得土地的轉讓。在其中一例中矩以總共十三塊田的可耕地交換,從裘得到在王室儀式中配戴的禮服與翡翠裝飾︰

矩伯等人從裘衛取得翡翠徽章,其價值定為八十串貝殼。他們交出十塊田的可耕地。矩也獲得兩塊紅色虎形玉、兩件鹿皮護膝與一件裝飾皮圍腰,總價值定為二十串貝殼。他們交出三塊田的可耕地。

(原文︰矩白庶人取堇章於裘衛。才八十朋,厥貯,其舍田十田。矩或取赤虎兩、鹿賁兩、賁鞈一,才廿朋。其舍田三田。)

之後裘向五名長老報告這次交易,這五名長老受命向三有司確定這次土地轉移。最後,多名人士(其地位未明;可能是矩方人物)與裘一名族人為官員舉辦一場宴會。[63]

在第一次轉讓,每塊土地平均價值為八串貝殼,而在第二次轉讓平均價值是六又三分之二串,顯示土地的大小或品質有差異。[64] 這段銘文是以貝殼量度土地價值的唯一例子,難以斷定這種做法曾經有多普遍。裘有義務向五名長老報告,以及三有司在確定土地轉移的角色——正如其他銘文確認,這是標準做法——顯示這種土地轉讓需要國王代表認可。[65] 為參與轉讓的王室官員提供飲宴似乎也是義務。

裘向矩第二宗買地進一步展示此時土地所有權的錯綜複雜。在此例中矩從裘獲得一輛戰車與各種戰車裝飾,大部份由皮革與獸皮製成。矩向裘「捨棄」林子里森林地以為回報。然後裘「捨棄」兩匹馬給某位顏陳大,給顏妻一件衣服,給顏屬下一名官員壽商一件獾皮斗篷與野豬皮頂篷。在此例中土地測量與邊界劃定由壽商與顏的手下進行,裘贈與那些手下各種禮物,主要是動物毛皮。最後,裘的族人為顏手下預備一場慶祝宴會,顏手下給裘的隨從禮物回報。[66] 大多數學者推論顏陳大在某方面從屬於地主矩,或許是擔任當地里長。顏顯然在這片森林地有部份權益,在矩轉讓擁有權給裘後需要加以賠償。正如伊藤道治觀察到,裘參與的複雜贈禮儀式,削弱這次轉讓是土地販賣的純粹功利觀點。[67]

一名學者解讀這些事件為西周中期貴族時運轉變的象徵︰矩在困難時期中落,被逼出售其土地以取得正式禮服參與王室典禮,同時裘代表由工匠製作致富的上向流動企業家階級。[68] 這種評價肯定誇大財富改變西周社會秩序的力量。再者,不是所有貴族都志在實現擴張其擁有土地的機會。在一宗涉及一群奴僕偷取穀物的例子中,竊賊的領主提出以土地及勞工形式賠償,但那名受害貴族堅持以穀物支付賠償。[69]

數段銘文紀錄的土地轉移規定,在達成協議後,每一方會收到一塊剖開木頭(析)以核實交易。當然,銅器銘文本身也擔當這種紀錄用途。西周後期土地交易也提及宣誓確認協議不可改變的做法。然而我們絕不能斷定土地可自由轉讓。李零(Li Ling)形容西周銅器銘文提及的土地轉讓是用於償債而不是出售。李主張銘文採用的字句——其中一方「取」特定物品(通常在儀式或展示中有聲望價值),然後以「捨」土地為補償——表示兩種行動有時間間隔而不是同時交易。[70] 土地也從未用於交易貝殼或任何貨幣象徵物。王室官員在認可土地轉移與執行土地測量與劃界等任務的角色,還有轉讓結束時的宣誓與儀式宴會,都提醒我們不可認為貴族地產由嚴格定義的私人財產組成。交易主要功能是獲取展示地位的貴重品;土地與勞力——比起指定為交易對象——一般是為這目的而被「捨棄」。

此外,擁有土地與貴重品及貴族地位本身的是貴族而不是個人。柯鶴立(Constance Cook)觀察到「聲望與財富累積是世代傳承的持續過程」。[71] 王室制裁不只在宗族地產最初建立時不可或缺,在重新確立後代繼承其祖先地位與官職時同樣如此。可以肯定的是,個別宗族起落的命運,以及宗族隨時間逐漸分家,很有可能造成宗族分支間的經濟不均日漸增加。但家產秩序原則仍然完好,以市場仲介的交易也尚未出現。

總結

在西周,國王、諸侯與王室官員全部都從他們以宗族共同祖產形式擁有的土地獲取收入。稅收的概念仍未存在。因此西周可分類為領土國家的一種,當中統治階級財富與收入來自個人或家庭對土地與勞力的權益,而不是來自官職特權。[72] 但隨著西周時期王室權威日益受限。最初周王將中原前商朝核心土地的領域與人口控制權讓予諸侯。在西方王畿內,賞賜土地給王室官員逐漸縮減君主對土地、勞工與其他資源的直接控制。儘管如此,周王,最少是間接地,繼續對王畿施加顯著影響。周朝政府建立更正式科層架構並行使有效司法權威,正如王室官員在仲裁貴族世家間爭議的核心角色所反映。王家崛起為王室政府自主分支或許加強國王的個人權力,但權力施加在日益減少的領土上。同時隨著王室權威受損貴族內的等級也日漸不穩。周朝貴族家產秩序一直基於宗族團結與祖先崇拜。親屬連繫隨時間因為家系連結變得更疏遠而減弱。土地擁有權零碎分散也促成貴族間社會與經濟差異擴大。不論是貴族還是平民之間,社會身份日益著重於地方社群——邑。

公元前771年潰敗並失去其故鄉後,周王逐漸變得無關重要,變成已逝政治秩序有名無實的象徵首領。軍事與經濟權力轉至諸侯,他們現在完全獨立於王室控制。我們對諸侯在西周時期的活動所知甚少,但他們在東周登上核心舞台。雖然諸侯模仿西周後期王室政府部份特徵,一種新政體——城邦——主宰春秋時期政治、社會與經濟風貌。城邦產生自移去權力頂點國王的周朝家產秩序重組。但城邦也促進加速家產制國家最後消亡的政治、軍事與經濟力量。

[59] Ma Chengyuan (2000)主張康鼎(1998年上海博物館取得的西周早期器具)紀錄一次購買翡翠飾物,以貝殼、禮器、酒及一頭牛支付。但這樣解讀有問題。正如Ma承認,「買」此圖案在其他周朝銅器銘文中看來都沒有「購買」的意思。Kakinuma (2011: 108–9)的詮釋指這次轉讓其實是禮物交換,貝殼是用於量度價值而不是交易媒介,這比較有說服力。關於這點也見Li Yung-ti 2006: 9–11.
[60] Cook 1997: 262–65; Li Yung-ti 2006; Kakinuma 2011: 73–104.
[61] 《孟子》IIIA.3.
[62] 《周禮》<夏官司馬.司勛>。
[63] 衛盉(Ma Chengyuan 1988: #193). 這段銘文的討論見Zhao Guangxian 1979; Itō 1987: 190–91; Hsu and Lindruff 1988: 275–78; Cook 1997: 271–73; Li Yung-ti 2006: 6–9.
[64] 雖然商周銘文慣常以「串」(「朋」)量度貝殼,一串數量有多少仍未確定。
[65] 關於在裁決重要民事事宜中指定朝廷要人擔任「五人委員會」的慣常做法,見Li Feng 2008: 84–85.
[66] 九年衛鼎(Ma Chengyuan 1988: #203). 這段銘文的討論見Cao Wei 2002: 237–41; Itō 1987: 163–64; Li Ling 1998: 97.
[67] Itō 1987: 164.
[68] Zhao Guangxian 1979.
[69] 曶鼎(Ma Chengyuan 1988: #242).
[70] Li Ling 1998: 99. Cook (1997: 282)相似地強調整段西周時期土地(仍「屬於」國王)「不可轉讓」的特質。
[71] Cook 1997: 278.
[72] 此處運用的「領土國家」觀念引申自Schumpeter區分王侯領土與稅收國家。見Schumpeter 1991; Musgrave 1992; Bonney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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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9日 星期四

萬志英《中國經濟史》第一章 3

生產與勞動

相對於西周鑄銅工與其他工匠的高超技術能力,農業進展仍未超越石器時代的科技。中國北部天氣乾燥,降雨非常不規律,因而易於乾旱。中上游黃河河谷的肥沃黃土易於耕作;這地區是追溯至約公元前7000年的東亞農業發源地。但是,高滲透黃土也易受河流沖刷侵蝕。黃河橫越此區,累積大量黃土沙泥,並因此得名。中原定期受黃河泛濫淹浸,從西方高原帶來的黃土沖積成濃厚沉澱物。但黃河泛濫也將中原不少部份變為沼澤地。因此相比定居在渭河谷的農人,中原農人面對非常不同的條件與問題。

青銅時代中國主要糧食作物是黍子與大豆,兩者都是在黃河中游河谷黃土區域馴化。周朝農人耕種多種黍子,當中以變種「黍米」(Panicum miliaceum)——蒸熟或煮成粥——據認為味道最好。但是,黍子不適合製成麵粉。麥——從西亞進口——與米此時在中國北部仍然罕見,其食用很可能只限於統治階級。麻是特別多用途的作物︰種子可作穀物食用與壓搾食油,麻纖維可織成類似亞麻的紡織品。最重要的家禽家畜是豬、雞與狗,提供主要肉類來源。牛肉與羊肉經常用於犧牲獻祭,但食用較豬肉少見。酒精飲品由黍子釀製。[42]

我們對周朝早期農業技術仍然所知甚少,但當時田地永久耕作(會間歇休耕)已廣泛流傳。

部份資料提及田地灌溉,主要是以引導河流至鄰接農地達成。大規模灌溉工程遠在更後期才出現。青銅非常珍貴,無法廣泛用於如農具等實際用途。反之周朝農人繼續依靠石製、骨製與貝殼製工具。農具主要是挖掘用具——單或雙分叉挖掘棍與鏟子——及收割刀。[43]

關於王室或貴族地產的勞動組織所知不多。學者非常依靠《詩經》(約公元前600年)紀錄的一組詩歌,當中描繪周朝早期統治者引導數以百計農工耕作大型土產。以下詩歌描述首位周王在春天向上天獻祭時,敦促其管工展開田地工作︰

噫嘻!成王
已頒下命令。
領導你的農夫,
播種百穀,
趕快開發你的私田,
在附近三十里。
用心耕作土地,
以十千人成雙工作。[44]

(原文︰噫嘻成王,既昭假爾,率時農夫,播厥百穀。駿發爾私,終三十里,亦服爾耕,十千維耦。)

在《詩經》這首與其他詩歌中,王室官員直接監督眾多田地勞工的農耕工作。根據一篇約在公元前300年的文章,「成雙工作」是指兩人以鏟子並肩挖掘犁溝。「成雙工作」耕作技術令標準土地量度單位畝出現,其原意為一步闊與一百步長。[45] 這首詩歌也提及「私田」,這題目受學界多方爭論。類似描述出現在<大田>,一篇讚頌上天以豐收形式賜恩的頌文︰

滿天烏雲密佈,
微雨柔然降下。
雨水滋潤我們的公田,
然後觸及我們的私田。
那處有未熟的穀物,
這處有未束好的禾,
那處有遺落的禾束,
這處有散落的穀穗
讓寡婦孤兒撿拾。[46]

(原文︰有渰萋萋,興雨祈祈。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彼有不穫稚,此有不斂穧;彼有遺秉,此有滯穗。伊寡婦之利。)

雖然許多評論者主張這些「私田」指由農人耕作供自己維生的土地,這似乎更有可能是分配給官員的土地,與產出保留給國王的土地有所區分。[47]

上引兩首詩歌以國王與其官員的觀點撰寫,描繪由眾多奴僕工集體耕作的大型領地。與此相對,詩歌<七月>採用卑微農人的觀點,這名農人背誦其家庭參與農作與家務的一年循環。這首詩歌喚起一戶農家工作生活的描述節奏,值得詳細引用︰

七月,火星過頂,
九月,分發寒衣。
在一月的日子,寒風凜冽。
在二月的日子,冷風入骨。
沒有衣褐,
我們怎能渡年?
在三月的日子,我們手握鏟子,
在四月的日子,我們走向田地。
與妻子及孩子一起,
我們帶著食物到向南的田地,
田官感到高興。

七月,火星過頂,
九月,分發寒衣。
春日帶暖,
黃鶯始鳴。
年輕女子提起深筐,
沿著狹窄小徑,
尋找幼嫩桑葉。
春日漸長,
採摘的艾蒿高堆。
女子感到悲傷,
帶走她的公子很快前來。

七月,火星過頂,
八月,蘆葦茂密。
蠶月,修剪桑枝。
提起斧頭與小斧,
他們砍下高處延伸的分枝,
拖走嫩葉。
七月,伯勞高鳴,
八月,紡織伊始,
黑紗黃線;
我們最好的朱紅紗,
為公子製作衣裳。

四月,遠志結子,
五月,蟬鳴再現,
八月,收集收成,
十月,眾葉悉落。
在一月的日子,他們獵貉,
也帶走狐與貍,
作公子的毛皮衣。
在二月的日子,舉行大型狩獵,
所有人必須伴隨領主的馬車,
奮力戰鬥,
年老小豬可留給自己,
成年公豬必須奉獻公家。

……

六月,食用李子與野生葡萄,
七月,煮山菜與豆,
八月,砍下棗樹,
十月,收穫稻米
以釀製春酒
祝賀老人長壽。
七月,吃瓜,
八月,收割葫蘆,
九月,採集麻籽,
摘下苦菜,以樗為薪,
讓我們農人填肚。

九月,準備打穀場,
十月,儲藏收穫糧,
早熟與遲熟的黍子,
麻籽、豆、麥。
啊,我們農夫!
收穫既定,
現在我們必須準備修葺房屋。
日間我們收集茅草,
夜晚將它綑成草繩,
我們匆忙攀上屋頂,
不久我們必須再次開始在田播種。

二月的日子鑿冰聲響,
三月的日子藏冰滿窖。
四月初的日子,獻上羔羊與韭蔥犧牲,
九月,白霜降下,
十月,清掃打穀場,
眾人以一對酒杯互相乾杯,
說要宰殺羔羊,
一同走到官廳,
舉起犀角酒杯,
祝願他萬壽無疆![48]

(原文︰七月流火,九月授衣。一之日觱發,二之日栗烈。無衣無褐,何以卒歲?三之日於耜,四之日舉趾。同我婦子,饁彼南畝。田畯至喜。


七月流火,九月授衣。春日載陽,有鳴倉庚。女執懿筐,遵彼微行,爰求柔桑。春日遲遲。采蘩祁祁。女心傷悲,殆及公子同歸。


七月流火,八月萑葦。蠶月條桑,取彼斧斨。以伐遠揚,猗彼女桑。七月鳴鵙,八月載績,載玄載黃。我朱孔陽,為公子裳。


四月秀葽,五月鳴蜩,八月其穫,十月隕蘀。一之日於貉,取彼狐貍,為公子裘。二之日其同,載纘武功,言私其豵,獻豜於公。

……

六月食鬱及薁,七月亨葵及菽,八月剝棗,十月穫稻。為此春酒,以介眉壽。七月食瓜,八月斷壺,九月叔苴,采荼薪樗,食我農夫。


九月築場圃,十月納禾稼。黍稷重穋,禾麻菽麥。嗟我農夫,我稼既同,上入執宮功。晝爾於茅,宵爾索綯。亟其乘屋,其始播百穀。


二之日鑿冰沖沖,三之日納於凌陰,四之日其蚤,獻羔祭韭。九月肅霜,十月滌場。朋酒斯饗,曰殺羔羊。躋彼公堂,稱彼兕觥。萬壽無疆。)

這是一首田園詩,但也略為提及農人在四季對其領主的眾多義務︰陪伴他狩獵、修理其房屋、為他儲蓄冰窖、供應絲綢衣服。農人與地主的巨大差異,明確顯現於農人粗衣淡食與地主精絲華食的對比。雖然,相對於在<大田>與其他詩歌描述的田地工人大軍,在這首詩歌農工規模看來顯然較小。

基於《詩經》的證據,大多數學者斷定由管工管理集體勞動是西周時期的常規,不論在「公」田還是「私」田。朱風瀚(Zhu Fenghan)引用<七月>詩歌等證據,假定大家族親屬團體——而不是奴隸群——是這時農業工作的基本生產單位。朱主張平民宗族耕作「私田」以維持自己的生計,同時上繳「公田」產出給地主。他進一步提出平民宗族根據每一家庭的勞動貢獻,分配共同工作產生的收穫;因此<大田>中的孤兒寡婦必須依靠撿取落穗,因為他們未獲收成份額。[49]

按現時所知朱風瀚的假說不得不視為推測。不幸的是,考古研究至今對認識平民的生活或社會組織幫助不大。一處在豐京附近發現的平民墓地,為朱風瀚的分析提供部份證據。墓地中四十五處墳地似乎分組成七至八群,或許是由更大宗族團體中不同家系構成。每群跨越時期相同,從西周中期至後期。大部份墳地細小並只有基本陪葬品。但有一群墳地與眾不同明顯較大;其中三處墳地藏有銅戟,一處有兩尊銅製禮器,這是整片墓地唯一發現的銅器。朱風瀚信服地提出這一群墳地屬於平民宗族的首領,為駐防於豐的六師中提供軍事服務——這獲認為是優越的標誌。[50]


但是,相對於《詩經》描述的大型領地,從西周中期至晚期的銘文證據顯示,農業工作是由遠為小規模的個體戶組織。正如前述,部份銅器銘文表明,一塊「田」大小相應於一名勞工可以耕作的面積。在一例中一名貴族交出另外五名勞工與四塊田,以賠償其僕從偷竊穀物。另一段銘文中,一名有功官員得到五家人與十塊田為獎賞。[51] 這些比例表示出如家庭耕作的小規模單位生產。

勞工組織問題自然會導致西周經濟從屬性質的問題。我翻譯為「男女奴僕」(male and female bondservants)的「臣妾」一詞,是許多爭議的對象。中國馬克思主義學者長久爭論臣妾是指奴隸還是農奴,因而對西周構成奴隸社會還是封建社會各有不同觀點。在較後期的東周時期,臣妾一詞確實已指可作買賣的動產奴隸(見第二章)。但是,西周臣妾的確實地位依然未明。[52] 王室賜地甚至貴族間的土地轉讓中,通常都伴隨著臣妾轉移,顯示這些人員為地主耕作農地。在某些例子臣妾顯然附屬於他們耕作的土地,但在其他例子中臣妾是從其他地方重置到他們的新居。此外,附屬於王家的臣妾獎賞,不會完全脫離與王家的聯繫。即使國王賜予王室僕從給其他人後,他似乎仍對他們保有部份剩餘權威。

除臣妾外,在周朝銅器銘文中有其他若干詞語代表奴役地位,例如「僕」、「附庸」、「鬲」與「庶人」。有些銘文將這些詞語歸為一類,以我們現有知識難以區分它們,除了指出附庸代表附屬於土地的農業勞工。為避免「奴隸」與「農奴」這些必然隱含特定生產模式的分類,我傾向用更中性的翻譯「奴僕」代表這所有不同詞彙。

農業勞工與統治階級關係之複雜可見於曶鼎銅器銘文(公元前899年),這段銘文是熱烈討論的焦點。曶是一名王家卜者,他向一名高官井叔提交訴訟,控訴另一名貴族效父未能履行他以五名奴僕交換馬匹與絲綢的承諾。井叔商議協定讓曶同意支付一百單位銅金屬,替代原本馬匹與絲綢的付款。轉為隸屬於曶那五名奴僕留在之前耕作的土地;因此該地的收成也轉移給曶。顯然這些奴僕與效父仍保持緊密連繫,效父按規定必須允許這些奴僕「住在他們一直居住的邑,耕作他們一直耕作的土地」(「必尚傅處厥邑,田厥田」)。同時井叔囑咐曶不得挑起這些奴僕與其前主人效父的敵意。這些奴僕也描述為「王人」,表示他們在賜給效父前曾經是王室隨從成員。其「王人」地位很可能限制新主人曶對他們的權威,但其限制方式則未明。在交易結束時曶向五名奴僕提供一場羊肉與酒宴,給他們的絲綢禮物,以表明他是他們領主的新地位。

這段銘文是描述以人員交換商品的少數例子之一。這次交易性質並不如「購買」一詞表示的那麼直接。曶據指是「贖」那些奴僕以交換其他商品的「償」。[54] 曶並未人身擁有這些奴僕,他們繼續在原居地居住與工作。再者,賣家效父不只交出五人,也交出他對他們耕作土地收成的所有權——實質上就是他對土地本身的所有權。這些奴僕看來活在眾多管轄範圍下,他們對新主人效忠需要以宴會與禮物形式為報答。在此例與其他個案中,奴僕的經濟價值視乎其勞動產出,而不是勞動本身。在銅器銘文中我們沒有發現任何證據指,奴僕為其主人進行任何勞務。

在這段與西周中期及晚期其他銘文中的交易涉及個別田地與家戶,與較早期任命銘文出現的領域與大群民眾形式對比。地產碎裂為小塊距離明顯分散的土地,以及個別奴僕連同他們工作土地的交易,很可能隨時間削弱農耕人口親屬連結,同時加強他們對自己村莊的歸屬感。從屬領主變成個人而非集體的行為,即使領主可能居住在遙遠的城鎮。相對於朱風瀚強調平民宗族親屬連結的主要地位,伊藤道治則堅持在西周較後期,集體身份是基於共住一處而不是親屬關係。[55]

前面已提及王家與貴族家戶都擁有作坊與專門工匠。如陶器等實用產品以不同形式生產,從特定季節由農村家庭作業供家庭或當地交易之用,到在都城大型作坊由王室官員監督下全職專門生產都有。<七月>詩歌描寫鄉村婦女紡絲線並織染布匹供其領主使用;無疑她們也製作麻衣給自己的家庭。周朝疆土各處銅製禮器在設計與裝飾上展現明顯的同質特徵,反映冶金知識廣泛共有。與此相對,陶器顯示出明顯地區差異。

周原地區發掘出若干推測屬貴族家戶的銅器、骨器、陶器、翡翠與瓷磚作坊。因為這些作坊規模遠超即使是龐大宗族的所需,其部份生產是用於交易與更廣泛分配。在周原的雲塘骨器作坊專門生產一種裝飾(簪),進一步證明生產是用於貴族家戶以外的消費。[56]

由王家與貴族僱用的工匠,在銅器銘文中通常與臣妾及其他僕從團體一併提及。部份銘文也提到貴族間的工匠轉移。近期對周原生產玦耳飾(一種常見石製裝飾)作坊所屬工匠墓地的研究,揭示出差異巨大的地位等級。一處墳地藏有各種豐富的銅製禮器、漆器、翡翠飾物與甲骨,還有用於生產玦的工具,顯示墳地主人是一名高級人員,很可能是擁有家宰地位的作坊監督。其餘工匠埋葬地沒有一處藏有銅器,雖然墳地可按大小、翡翠首飾與平民陪葬品數量如陶器區分為兩級。這些區分最有可能對應工匠大師與學徒工人的不同。只有少數骸骨保存良好足以辨識性別,但當中所有人都是女性。我們可以從工匠墓地與作坊非常接近菁英住處推斷,工匠不是自由運用其勞力的獨立個體,而是在某種僕役地位中附屬於貴族家戶。[57]

在成周附近發掘屬西周早期的大型鑄銅廠無疑是一座王室作坊。在豐鎬都城附近也發現少數較小型的銅器作坊,包括一處專門製造戰車配件。貴族家戶同樣擁有自己的鑄銅廠,雖然這些私人鑄銅工的工藝通常較差。裘衛一族除了其皮革製造事業外,很可能也鑄造自己的紀念器具。儘管隨著公元前九世紀儀式革命,銅器的種類與象徵徹底改變,西周冶銅術卻沒有出現可觀的技術轉變。周朝製銅匠繼續使用商朝分鑄法直至公元前六世紀。[58]

戰車是這段時期最複雜的工業產品。在後征服時期周朝採用商朝以埋葬戰車——整套連馬匹及車夫——為菁英葬禮一部份的做法。戰車埋葬考古發現集中在六師駐防的豐鎬都城附近。在周原地區發現少數西周早期戰車殘骸,但它們在西周中期數目增加。戰車製造結合木匠、銅匠、皮革匠以及翡翠鑲嵌與漆器裝飾匠的技巧。擁有精巧銅製設備的戰車,是很受重視的尊貴地位象徵,經常出現在周王賞賜禮物名單內。但是,至今仍未找到任何與戰車製造相關的作坊。

[42] Chang 1977.
[43] 對這段時期農耕技術與工具的概觀,見Hsu and Linduff 1988: 351–55; Zhou Ziqiang 2007: 576–602. 對中國農業最完整的調查為Bray 1984, 但Bray的著作並非以年代組織。
[44] 《詩經》<噫嘻>,1: 770.
[45] 《周禮》<考工記.匠人>,2A: 395. 關於耕種技術與量度單位畝的關係,見Li Xueqin 1982: 70.
[46] 《詩經》<大田>,1: 680–81.
[47] 此處我認同Zhou Ziqiang (1987),雖然我不同意他對西周是奴隸社會的更廣泛論點。
[48] 《詩經》<七月>,1: 604–07.
[49] Zhu Fenghan 2004: 322–26.
[50] 前引文︰421–23.
[51] 曶鼎(Ma Chengyuan 1988: #242); 不期簋(Ma Chengyuan 1988: #441). 引自Li Ling 1998: 93.
[52] Yates (2002)採取不可知立場,純粹觀察到我們缺乏足夠資訊斷定西周臣妾是否能描述為奴隸。Li Feng (2008)以中性詞語「僕從」(“servant”) 與「僕人」(“retainer”)翻譯臣妾。
[53] 曶鼎(Ma Chengyuan 1988: #242). 我按照Itō 1987: 193–202提出的譯文詮釋。另一導致不同結論的詮釋,見Matsumaru 1984. Ma Chengyuan(1988: 169–72)的解讀與Itō 更一致。關於這件器具的時期,見Shaughnessy 1991: 284.
[54] 根據Itō (1987: 206), 這是周朝銅器銘文中「贖」意思是「購買」的唯一例子。
[55] Itō 1987: 207–20.
[56] Sun Zhouyong 2008: 20–22, 106.
[57] 前引文︰95–100.
[58] Hsu and Linduff 1988: 3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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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5日 星期四

萬志英《中國經濟史》第一章 2

西周的政治經濟

土地及勞力是青銅時代經濟的基礎與周朝統治階級主要財富來源,但兩者聯繫並非無法分離。周初基本社會與經濟單位是邑,此詞廣泛包括從簡樸村莊至王都的各種定居地。本來邑可能有指定的親緣團體,但其人口隨時間變得更為混雜。[18] 眾多從屬定居地(屬邑)附屬於王都(大邑)與擔當貴族活動中心的城鎮(族邑與宗邑)。個別宗族或土地擁有者的土地財產可能包括眾多定居地。一段西周晚期紀錄王命指令歸還土地(顯然是被官員的屬員非法佔據)給正當擁有者的銅器銘文,以土地所屬的邑識別這些土地,總共有十三邑。[19] 另一段銘文表明從某領土轉移總共二十二邑至另一領土。[20]

少數紀錄周朝早期建立新領土的「任命」銘文之一,是紀念康王在公元前十世紀初授銜夨為宜的統治者。但夨不是僅僅取得已有領域的權威;國王同時指派夨統領一群截然不同的臣民,當中許多是從別處轉移過來(省略號表示原本器具難以辨認的圖案;X表示意思與發音未明的圖案)︰

[國王說︰] 我賞賜你土地,包括三百甽田地;一百二十……;三十五處住宅定居地[宅邑];與一百四十……我也賞賜你……住在宜的七姓[21]王人;鄭七名長者與其X僕從……與五十人。我再賞賜你宜的平民六百與……六人。[22]

(原文[有異說]︰鍚土:厥川三百……,厥……百又……,厥宅邑三十又五,……百又四十。錫在宜王人……又七裏。鍚奠七伯,厥X……又五十夫。錫宜庶人六百又……六夫。)

銘文未明圖案阻礙完整理解全文,但顯然國王的賞賜包括三項元素︰可耕土地、定居地與民眾。「甽田」很可能指河谷底可耕土地,雖然這種土地的大小未明。除三十五處宅邑外,140此數很可能代表鄉村定居地,雖然此處不同定居地的區分仍不明確。[23] 最後,賞賜指明三群人口。「王人」指附屬王家的人。似乎即使這些人已指派給領土統治者或貴族領主後,國王仍對他們保有部份剩餘權威或責任。正如前述,「伯」大概是指宗族領袖。因此國王轉移渭河谷王城鄭的七群宗族,至位於中原的宜。最後,國王確認夨對超過600已是宜居民的平民家庭之權威。至少在最初,這三群人口每群從屬於其新統治者的性質顯然不同,雖然我們無法說明不同之處為何。建立新領土因此也創造了有自己複雜社會秩序的新社群。

現存銅器銘文幾乎沒有提及中原領土的內部組織,但我們對西方王室領地則有更多資訊。最初,周王對渭河谷與成周相連地區大部份領域與人口行使直接控制。雖然豐鎬雙都構成周朝國家政治中心,主要王室祖廟與墓穴仍留在周原。正如前面提到,周朝任命各司監督收稅、建築計劃與軍事採購。同一時間有若干——或許是許多——人在這些有司工作。例如任命土地部主管(司土)時,通常授予在特定領域、人口或職業團體的職責。在其中一例,國王命令他任命為司土之官員「負責鄭外圍區域內的森林、山脈與牧地」。[24] 此安排顯示周朝政府除可耕地外,也從採礦、森林與畜牧獲取收入。但是,對王室政府從其臣民取得收入的手段仍然理解甚少。

不少銘文提到地方官員負責治理稱為邦與里的領域單位。李峰(Li Feng)提出邦一般與貴族地產有關,里則是王室直接控制的領域,兩種單位都包含許多邑定居地。但里一詞有時會用於貴族地產,這些領域內稱為邦君或里君的地區管理人,與地產擁有人的關係也仍然未明。有若干例子是周王從一名所有人轉移里至另一人,並委託貴族地產司法權給邦君管理人。[25] 但是,邦與邦君兩詞相對較罕見,很可能是貴族家戶自己直接控制地區管治。

此外,西周晚期銘文經常提及個別或集體地管理「五邑」土地與人口的官職任命。雖然無法明確指出五邑為何,此詞似乎很可能包括經常與王畿同時提及的城市,例如鄭、蒡與周原,或許也包括都城豐與鎬。[26] 到此時五邑頗有可能已成為政府收入主要來源。

進貢在周朝國家政治經濟的角色仍然不明確。納貢——主要是來自外敵如南淮夷——的描述出現較晚,大部份從宣王統治開始。在一段公元前823年的銘文中,國王任命一名官員監督成周倉庫,從「四方」(即周朝屬土四周外國)收取的貢品存放於此地。國王也命令該官員到南淮夷的土地,收取歸於周王——以貨物(評注者一般相信包括紡織及農產品)與人員的形式——的貢品。此外,銘文指從地區統治者收取的貢品也存放在成周。[27] 在另一段很可能在數十年後的銘文中,國王命令以懲罰戰事回應南淮夷未能納貢。[28] 同時期另一段銘文描繪國王指示一名王室官員負責成周二十處倉庫,並檢查一處新建倉庫。[29] 這些文獻證明西周晚期成周為王室財政管理的中心地位,但不可能估計貢品這種收入形式有多重要。

自西周中期起王家從周朝政府分離成為獨立機構。王家由一或多名管事(宰)領導,此銜頭在商朝時代表在狩獵與宴會陪伴國王的親密同伴。宰對國王家戶、其直接統治土地與人民,以及王室作坊的事務施行廣泛權威。宰經常在朝廷儀式中擔當國王代表,也是國王及其大臣的溝通渠道。宰也有義務照顧顯然有私人財產與扈從的國王配偶要求。至西周晚期,王家已發展成個別的管理集團,以自己那群有司與書記官員競爭,當中以供膳部門(膳夫)變得格外重要。雖然膳夫最初很可能是負責為王室家庭提供飲食與其他日常用品,其角色演變成擔任國王密友與顧問。[30]

數段時間在西周中期的銘文,指示官員負責「康宮王家臣妾附庸」或「康宮王臣妾百工」。[31] 康宮位處周原,是西周最重要儀式地點之一,經常提到是國王授予其官員任命及榮譽之地。此宮似乎是王家一部份,擁有自己的僕人、工匠與農業勞工(「附庸」一詞在其他語境下通常與可耕地聯繫)扈從提供其所需。銘文也提到在若干其他城市附屬王家的人口。因此王家與王室政府本身一樣,似乎已管理廣泛散佈渭河谷的土地、作坊與儀式中心。

除東方諸侯外,周王也在西方以贈予王畿內土地與人口創造貴族階層。但是,相對於諸侯近乎獨立的領土,國王在這些從自己土地劃出的貴族地產保留統治權利。貴族隨時間以明確階層分級秩序分成從屬宗家的旁系分支。[32] 親屬以共同居住、儀式生活及宴會加強團結。貴族家戶經濟組織——包括各種奴僕,內有農人、工匠、牧者與家僕——似乎類似王室家戶。然而宗族長者經常委託外人管理宗族事務。貴族建立自己的管理人員,與王室政府類似。在公元前841年一段銘文中,當時取代已流放厲王統治的伯和父,指令某名師毀就任其父職位,指揮「我家僕馭、百工、牧、臣妾」。另一段同時期銘文中,一名宗族長者讚揚製器者逆的父親與祖父為其家庭服務,並任命逆負責「公室僕庸臣妾」(公室即宗族宗家)與「小子室家」(旁系分支)的家庭事務。[33] 與王室任命一樣,這種服務經常世代相傳。同樣,與王室官員相同,擔任貴族家戶管理者獲贈土地與僕從以取代固定薪酬。管理者在管理宗族事務的重要角色,顯示新旁系不會變成獨立經濟單位;反之,家庭財富與財產繼續由宗家控制。[34]

王家與貴族內部組織的分別大概在規模多於在性質上。正如前引師毀銘文顯示,貴族擁有各種經濟資源,包括工業作坊。一系列由某位裘衛題獻的銘文,分條列述用於交易土地的皮革製品與戰車裝飾詳細清單,令部份學者推測此家庭專門製造這些貨品。學者也提出正是從工藝生產獲得的財富,讓衛家能攀升至貴族等級。[35]

許多貴族,尤其是最高貴者,一直非常鄰近國王在周原居住,即使其擁有土地可能已位於很遠的距離。井族宗家是西周中期朝廷有力存在,住在周原,但其地產位於西方遠處的寶雞附近。井家旁系分支也住在王城豐與鎬。[35] 雖然有一「井邦」存在至西周結束,井族最少部份分支已失去其特權地位,無力保護其財產免遭徵用或沒收。[37]

到公元前900年貴族擁有土地更為廣泛分散。正如前述,由於國王控制土地縮減,王室賜地形式日漸不是整片領域,而是「田」或多片獨立土地。[38] 雖然這些「田」的大小未有指明,以約略相同比例轉移田與僕役的做法暗示,一塊「田」相當於一名農人可耕作的土地大小——一般稱為100畝,或1.82公頃(約4.5英畝)。這些較小片土地也成為貴族家戶之間交易的對象。一段公元前十世紀末銅器銘文,紀錄鑄造銅器是紀念——似乎也是為了擔當合法證明——一次以四匹良馬交換三十塊田的交易。[39] 在其他例子土地用於交換各種貨物,包括翡翠裝飾、禮器、四輪馬車、軍事裝備與絲綢。

這些交易中田地轉讓通常形容為「放棄的」(舍)財產。測量土地與擁有一名官方公證人紀錄財產轉移及其邊界,是建立土地所有權不可或缺的程序。但這種轉讓並不授予土地對絕對權利。國王保有剩餘——雖然並非毫無爭議——權利佔用與重新指派王畿內的土地。以繼承轉移財產也涉及複雜儀式交換與王室官員確認。一系列公元前867至前866年的銘文,紀錄召族族長為兩名兒子間劃分財產。除了傳承其官階給其長子外,召規定兩名繼承人如何劃分其土地與僕從。製器者琱生,較年輕的兒子(也是一名王室管事),以宣誓支持其兄、贈送翡翠、絲綢與銅製禮器給其父母與兄長,以及鑄造這些銅器,確認他同意其父的意向。長兄遞交其父遺囑予王室書記以作確認,後來也送遞一份已確認副本給琱生。[40]

此外,王畿內貴族開始各自聲稱彼此矛盾的土地所有權,導致需要王室介入的衝突。在公元前913年一例中,裘衛——前述那名很可能是新貴的皮革製造商——在一名地方王室官員厲之前承諾「放棄」五塊田給裘而食言時申訴賠償。五名高級官員小組審議裘的投訴,判裘勝訴,指令厲交出四塊田與其定居地一處住所。後來三有司對厲交給裘的土地進行測量並定下其邊界。厲族也必須向三有司提供一場宴會以補償他們的時間與用心。[41] 這些王室官員仲裁程序變成土地糾紛的標準做法。

正如伊藤道治(Itō Michiharu)與李峰指出,裘衛銘文中對土地邊界的描述反映土地擁有權配置複雜,當中屬不同貴族世家田地以類似馬賽克圖案交替分佈(圖 1.1)。這種分散持有小片土地而不是鄰接莊園地產的格局,很可能是西周晚期在渭河谷變得普遍。土地保有與轉讓分歧也暗示頗為強烈的經濟競爭。西周晚期王室權力衰落同時,貴族間的財富也在轉移。



圖1.1 五祀衛鼎銘文紀錄的土地擁有權配置

來源︰Li Feng 2008: 177; 基於Itō 1987: 192.

[18] Itō 1975: 214–15.
[19] 鬲從盨(Ma Chengyuan 1988: #424); 翻譯載於Li Feng 2008: 176. 亦見Itō 1975: 194–95.
[20] 散氏盤(Ma Chengyuan 1988: #428).
[21] 此處遺漏的圖案幾乎可肯定是數字,很可能是十。Itō (1987: 98)因而將此處錄為「七十姓」。
[22] 宜侯夨簋(Ma Chengyuan 1988: #57). 翻譯修改自Li Feng 2008: 238–39. Li Feng的轉錄與Li Ling(1998: 89)有別,前者似乎較可取。
[23] Itō 1987: 101.
[24] 免簠(Ma Chengyuan 1988: #252). Li Feng 2008: 168; Itō 1987: 130–31.
[25] Li Feng 2008: 180–88.
[26] 前引文︰166–69.
[27] 兮甲盤(Ma Chengyuan 1988: #437). Ma Chengyuan對這段銘文注解補充指,周朝對外來朝貢者與周朝地區統治者帶來的貨物徵收關稅,但在缺乏其他證據證明這時存在市場下,這樣推論似乎欠缺根據。
[28] 師寰簋(Ma Chengyuan 1988: #439). 譯文見Li Feng 2008: 266. 一段西周中期銘文(乖伯簋;Ma Chengyuan 1988: #206)也提及位處渭河谷西緣的戰敗外國政體眉敖納貢。見Matsui 2002: 47; Li Feng 2006: 184.
[29] 頌鼎(Ma Chengyuan 1988: #434). 譯文見Li Feng 2008: 105–6.
[30] Matsui 2002: 94–121; Li Feng 2008: 67–70, 90–93. Zhu Fenghan (2004: 333)觀察到重要王室族人通常任職太宰。
[31] 宰獸簋(引自Luo Xizhang 1998)與伊簋(Ma Chengyuan 1988: #222). Li Feng 2008: 153–54; Matsui 2002: 96–97.
[32] 根據von Falkenhausen (2006: 69–70), 劃分宗族為旁系的證據約從約公元前900年開始出現。
[33] 師毀簋(Ma Chengyuan 1988: #384);逆鐘(Ma Chengyuan 1988: #274). 引自Zhu Fenghan 2004: 313, 319.
[34] Zhu Fenghan 2004: 328.
[35] Itō 1987: 219; Zhu Fenghan 2004: 326–27; Li Feng 2008: 169.
[36] 見Matsui 2002: 215–27重構井族。
[37] 大克鼎銘文(Ma Chengyuan 1988: #297)紀錄井族數處地產被沒收並轉移至新主人。見Shaughnessy 1999: 328.
[38] 例如,在卯簋銘文(Ma Chengyuan 1988: #244)中,家宰卯從其領主得到四塊在不同邑的田。
[39] 倗生簋(Ma Chengyuan 1988: #210).
[40] 五年琱生簋銘文(Ma Chengyuan 1988: #289)——以難以辨認著名——長期解讀為兩名貴族間一宗財產爭議(例如見Matsumaru and Takeuchi 1993: 29–33)。但近期發現的五年琱生尊銘文揭示這宗轉讓實際是紀錄兩名兒子劃分遺產。見Xu Yihua 2007.
[41] 五祀衛鼎(Ma Chengyuan 1988: #198). 這段銘文翻譯見Shaughnessy 1999: 327; Cook 1997: 271; Itō 1987: 188–89; Matsumaru and Takeuchi 1993: 10–13. 這宗轉讓性質仍然未明。依我之見最可信是Matsumaru與Takeuchi的解讀,他們提出厲賜予裘土地,以換取後者協助王室土地上一項灌溉計劃。在Shaughnessy的翻譯中,厲「售賣」土地給裘,但文本重複提及土地是被「捨棄」(舍)(關於這種單向轉移土地,見Li Ling 1998: 99)。主要爭議在於厲給裘的土地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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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日 星期一

萬志英《中國經濟史》第一章 1

第一章 青銅時代(公元前1045至前707年)經濟

中國青銅時代自約公元前2000年開始,期間誕生東亞最早國家與能大規則動員物資與人員的制度與科技。最初的國家商(約公元前1570至前1045年)建立政治制度與一套儀式秩序,讓它統治在中國北部的大部份中原,即成為中國早期文明中心地的黃河沖積泛濫原。從公元前約1200年起,商朝統治者開始使用文字紀錄對王室祖先崇拜與其政府行事很重要的占卜。商朝統治在公元前1045年由崛起的周朝推翻。周朝核心地以西方渭河谷的祖傳故鄉為中心,同樣包括整片中原。周朝保留許多商朝文化特色,包括其儀式習俗、書寫系統與冶銅技術。但周朝也引入神聖權威與政治統治權的新觀念,發展出更為正規的官僚政府以擴展王室權力。

若說有任何文明配得上「青銅時代」這稱號,那肯定是古代中國。銅製禮器佔中國早期國家政治、社會與文化秩序中心地位。僅是中國青銅時代倖存的銅器數量已非任何古代文明可比︰超過12,000件周朝銅製禮器保存至今,無疑有更多仍在墓地與藏庫尚未發現。這些器具的體積同樣龐大︰一件大約在公元前1200年的銅鼎重875公斤,考古學家在公元前五世紀埋藏的單一藏庫發掘出超過十噸銅器。[1] 自商末起,但特別是在周朝初建時,統治菁英開始為銅器銘文以作紀念。這些銘文主要表示鑄造銅器的目的,並紀念國王賜予鑄造者光宗耀祖的榮譽。[2] 周朝銅器銘文——尤其是紀錄國王授予官職、賞賜與稅收的「任命銘文」——也帶有關於商朝國家組織與其統治者自我觀感及文化習俗的寶貴資訊。更偶爾地,銅器銘文為周朝統治階級的經濟生活與資源提供重要洞見,這是我們對商朝所知甚少的主題。因此本中國經濟史研究以周朝建立為始。

許多著作已著墨於中國早期國家的性質,特別是關於商周中國應定義為奴隸社會還是封建社會的問題。今日很少學者——馬克思主義歷史發展理論仍處主導地位的中國除外——認為這些過時分類有任何用處,但對如何定義周朝國家與社會缺乏共識。[3] 依我之見,周朝最適合形容為家產制國家patrimonial state)。

以家產制國家觀念為一種理念型是馬克斯·韋伯(Max Weber)的國家社會學核心。對韋伯而言,家產制國家是家產戶(oikos)的大規模版本,其中「臣民最基本義務是扶養統治者」。在韋伯的定義中,家產制國家統治者透過餽贈土地與其他控制手段予保持一定自主的「政治臣民」——地方領主、總督與聯盟——擴張其權威至屬於家戶的個人僕從之外。雖然韋伯相信家產制國家與許多不同經濟形式相容,包括市場經濟,他特別將之與禮拜管治(liturgic governance)聯繫,在此他是指向特定團體(階級、地位團體、種姓)徵收服務及商品稅,交換它們各自經濟追求的獨佔權利。韋伯識別許多不同古代社會(埃及也許是最明顯者),還有較近期在中東、印度與中國的主要亞洲帝國為家產制國家。

雖然我借用家產制國家這術語,但我將之與韋伯對歷史社會演化的理論分離。我定義家產制國家為君主透過王室授銜及以真正或想像的親屬關係連繫王室,與既有貴族分享其主權權威。統治權威以父系血統傳承,一般是通過長子繼承權。旁系血統也享有這些貴族世家部份地位、特權與財富——共有祖產。加入此統治階級由祖先崇拜引伸的禮儀、家庭等級原則與授予重要貴重儀式物品認可。在中國歷史上——也在後來經常訴諸家產制國家為理念型的中國政治理論中——家產制國家是從約公元前450年起出現的專制國家前身。[5] 相對於韋伯認為中國帝制晚期國家以家產制形式管治為象徵,我主張在公元前三世紀首個統一帝國創立後,家產制國家永遠在中國消失。

周朝中國經濟生活圍繞在指令農民與工匠勞動的家產制統治宗族。統治宗族由共享住處的血緣親屬構成,以經定期宴會與儀式確認的等級地位組織。除土地外,周王也賞賜其封臣與官員扈從人口,如韋伯描述,扈從「最基本義務」是為其領主提供扶養。以經濟單位而言,我們可以說宗族家戶不只是由宗族成員構成,也包括參與宗族行政與經濟活動的官員、工匠與附屬扈從這些更廣泛群體。周朝中國宗族家戶結構與其他古代社會家戶有別。美索不達米亞早王朝時期社會組織成大型神廟與宮殿家戶,包含祭司、行政人員、農民、工匠與牧羊人,為它眾多成員提供維生所需。[6] 希臘oikos或家戶觀念——在公元前四世紀色諾芬(Xenophon)之《經濟論》中受最有力表述——著重士紳農民及其轄下財產與個人的管理。[7] 周朝宗族家戶也與戰國時期中央政府建立,在整段中國帝國史中延續的戶籍制——由配偶家庭及其供養者構成——明顯有別。但是周朝家產制宗族與其他類型家戶一樣,是共居成員生產與消費的單一單位。在缺乏市場下,宗族家戶很大程度自給自足。但周朝統治宗族也參與財產與人員的複雜交易,同時象徵地投資貴重品。

周朝早期其他制度是否在經濟生活扮演重要角色至今仍然未明。我們文字與考古上的證據,受限於王畿內周朝王室與統治王畿內的活動。因此,我們必須由檢視家產制國家的結構與運作開始。

西周家產制國家(公元前1045至前771年)

隨著約公元前1045年對商朝突然與或許意外的勝利後,周朝在延伸其統治至商朝舊域時面對嚴重後勤障礙。周朝在渭河谷的領土根基位處商朝疆土西緣,由崎嶇太行山環繞與中原分隔。在年幼成王的攝政周公有力領導下,周朝建立一套雙尖策略施展其宗主權。西方周朝故鄉由王室行政人員直接統治,以稱為六師的主力王室軍隊防衛。雙都豐與鎬為朝廷生活與儀式中心,但在其西方100公里的周朝宗族祖先故鄉周原(也稱為岐邑),仍是主要政治中心。周原是各重要王室廟宇及墓地所在,許多貴族繼續居於此地。周朝只對東方中原的商朝故域實行間接控制。周朝委任最少二十四名——或許四十名或以上——王室宗親與長期盟友,統治從商朝故域劃分的新領土。

銅器銘文與早期文獻證據如《尚書》中「誥」的章節,描繪周王為全能卻寬大的君主,受命於天將政府與司法的重大責任委託給勝任宗親。與王室沒有血緣關係的東部領土統治者,經由祖先崇拜形式的莊嚴效忠儀式,也納入國王親密圈子之內。根據家產制規則原理,國王與這從屬統治者的大家族分享其領土︰只要他們向國王效忠並服從他的意志,他們及其後代可繼續享有不只是國王還有上天——君主權威的至上來源——的祝福。最重要是,領土統治者與王室官員都獲得土地與資源充當其宗族繼承家產。許多銅器銘文紀念由周王授予個人的禮物、榮譽、官員與稅收。這些個人轉而鑄造銅器奉獻予其父親與祖父,以同時光耀先祖與薰陶後人。

周王將王畿行政委託予一群稱為三有司的官員——司徒(掌管稅收)、司空(掌管公共建築)與司馬(掌管軍事與狩獵)。[8] 人員甚多的文官與書記擔當國王喉舌,發佈王令、草擬國王在重要儀式的演詞與保存政府檔案紀錄。這些文官許多因擔任私人顧問與密使與國王關係親密,社會地位得以提升。但是,實際權力通常落在高階親王,而不是有司官員手中。有時國王將整體王室行政全權委託予最主要的親王,這種做法從周公攝政開始。

新領土統治者——稱為「射手領主」(侯)——策略部署於中原周圍與汾河谷(地圖1.1)。公元前四世紀歷史著作《左傳》這樣描述中原東部魯國的建立︰

「分給魯公[伯禽,周公長子]的部份包括一輛大戰車;一支印上交龍的大軍旗;夏朝君主的璜玉裝飾;封父之弓繁弱;與商朝六族——條氏、徐氏、蕭氏、索氏、長勺氏與尾勺氏。國王命令伯禽統領宗族長老,召集他的宗親,集合他們所有家屬,讓他自己以周公為模範並聽從國王命令。依此伯禽能在魯國為國王效勞,因而昭顯[其父]周公的明德。國王贈予魯國土地及其附屬所有資源,加上祖廟祭司與廟祝、占卜者、史官、禮袍與禮服、竹簡典籍、國家官員及禮器。此外,商奄之民必須服從伯禽統治,伯禽政府中心設於古國王少皞的首都所在。」[9]

(原文︰分魯公以大路大旂,夏后氏之璜,封父之繁弱,殷民六族,條氏,徐氏,蕭氏,索氏,長勺氏,尾勺氏,使帥其宗氏,輯其分族,將其類醜,以法則周公,用即命于周,是使之職事于魯,以昭周公之明德,分之土田陪敦,祝宗卜史,備物典策,官司彝器,因商奄之民,命以伯禽,而封於少皞之虗。)

在獲得領土與統治機關所有門面之外,伯禽也獲派一部份戰敗的商朝人口,他們重置於魯國並有義務向其新主人提供服務。領土統治者獲全權控制其臣民與他們的勞動成果。他們需向周王效忠,經常受命提供軍事援助,但沒有明確證據顯示他們需要上貢。在今日洛陽附近的第二都城成周,將王室權力延伸至東方。另一隊稱為八師的王室軍隊在成周附近駐守,以保衛周朝領土東面與南面的邊界。


 地圖 1.1 周朝王畿 出自Li Feng 2008: 102, map 2.

周朝統治階級因而分成兩群︰諸侯與王室官員。諸侯最重要角色是軍事指揮官,但也保有其領土的統治,領內住民服從其領主司法權威與稅收要求。根據一段紀念克獲授銜為中原遙遠北端燕國統治者的銅器銘文,國王授予六群民眾給克為臣民。這六群人包括周朝長久盟友、從遠方重置的前敵人,以及當地住民,顯示周朝刻意安排在舊商朝領土內培育新社會群體。[10] 不過,領土統治者對其臣民行使的權力並非絕對。周王同時派遣從最高階王室宗親挑選的監察人監視諸侯行為,國王可以——至少在理論上——按自己意願更換諸侯。

周朝統治階級內第二群人由王室官員構成。王室官員領取俸祿——土地與奴僕贈予——以提供其所需,代替固定薪金或津貼。周朝早期銅器銘文通常是紀錄國王送贈土地與臣民,還有儀式禮服與武器。例如在公元前981年,康王任命一位名為盂的人——據說是一位為周朝創立者效力的著名高階官員之孫——到重要軍事部門。盂鑄造一尊銅鼎紀念其任命,在其中詳細引用國王對他的訓告,包括國王賞賜禮物的詳細清單︰

「[國王說︰] 我賜予你一罈祭酒、一頂帽、一件披風、一對護膝、木鞋、一匹馬與一台戰車。我賜予你你故去祖父南公的旗幟,用以狩獵。我賜予你周朝領土四名長者,以及從戰車手至庶人659名奴僕。我賜予你出身外族的十三名王臣長者,以及1,050名奴僕。命令他們立即從其土地搬遷。」[11]

(原文︰賜汝鬯一卣,冕、衣、韍、舃、車馬,賜乃祖南公旂,用戰。賜汝邦司四伯,人鬲自馭至於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賜夷司王臣十又三伯,人鬲千又五十夫,畢遷自厥土。)

盂總共獲得1,709名由當地官員(出身自周與外族皆有)領導的奴僕,他們先前是國王的直豁臣民,現在則轉至盂的權力下,並移至盂宗族擁有的土地。「長者」(伯)在此最有可能是指稱宗族領袖的親屬詞語,涉及的群體很可能是宗族整體。像盂這種王室官員領取的俸祿,變成他們宗族的繼承家產。除了往往散佈在王畿的資產外,這些貴族也繼續維持在周原的住屋與祖廟。

雖然貴族成員往往繼承其父與祖父擔任的官職,但嚴格而言任命並非世代相傳。反之,年輕男性在接受王室任命前,需要擔任高級官員副手以證明其本性。[12] 在上引銘文中康王讚揚盂過去的忠誠與成就,稱「你日夜表現傑出」(原文︰「汝昧辰有大服」)。從結果論,國王對盂的信賴確有根據。在獲任命為軍事將領兩年後,盂鑄造另一尊鼎紀念他戰勝外敵,並列舉他虜獲的部落首領、人員、牛馬與戰車,還有從陣亡敵軍割下作戰利品的耳朵。到公元前九世紀,王室官員政府生涯過程中,普遍會輪流擔任各種文職與軍職。

在征服商朝後首一百年間,周王——確保其儀式領導地位並控制壓倒軍事力量——在疆土下施行絕對權威。但在公元前957年周朝面對南方敵國楚國時遭受災難軍事戰敗,時任國王被殺,王室六師盡喪。這次軍事挫敗預示王室命運的關鍵轉變。自此之後,周朝發現自己對國外敵人主要處於守勢。王室政府重組為更正式與科層的組織。除三有司外,太史與太宰形成獨立政府分部。獨立太史擴張職權反映新近對官僚通訊與紀錄的注重。政府所有分部都多少建立正式部門層級。

然而,王室權威變得更為受限。國王只對西方王畿與成周附近地區施行有效控制,留下東部領土更獨立於王室控制。國王不時被逼訴諸軍事力量以向不馴諸侯施加其意志。

周王政治權力所及削弱不只是由於他們軍事力量受損,也因為其經濟基礎逐漸耗盡。賜予土地與人口給王室官員的做法減少王室轄下稅收。到公元前十世紀末,周王已不再獎賞整片領土給有功官員,而是劃出小片分散農地與在此工作的勞工。即使控制的資源縮減,周王繼續贈予土地,甚至從其他宗族沒收土地用於賞賜。例如,厲王(約從公元前857-853年至前842年在位)在指派其下屬克擔任重要軍職時,贈送克在不同位置的七片田地。當中包括之前由井族擁有的田地。過往井族成員曾在周朝政府擔任重要職位;顯然此家族名望與影響已衰退至國王可以按自己需要厚顏沒收他們的財產。[13] 另一段在厲王時期的銅器銘文,再次指出國王將王畿內一處地方管轄權從一家貴族轉移至另一家。[14]

雖然在這些例子厲王似乎正行使其君主支配權至所有土地,這種王室特權主張卻不再不容置疑。在公元前九世紀中期,王室受一連串紛爭嚴重打擊,令王室聲望與權威進一步受損。公元前842年,一群不滿貴族聯合逼使厲王流亡。[15] 直至厲王在公元前828年逝世為繼承人鋪平恢復王位之路前,其中一名反叛領主主持周朝朝廷達十四年之久。王室權威在宣王(公元前827至前782年在位)復任後大致恢復,但在宣王晚年接連軍事挫敗後再次衰落。

後來作者形容周朝這時的主要敵人——周朝故鄉北面鄂爾多斯區域的獫允人,以及中國中部淮河谷的南淮夷——為粗魯「蠻夷」,文明文化的天罰。但獫允與南淮夷擁有壓倒軍事力量,有能力在與周朝戰鬥中派出數以百計戰車,顯現出在人力與物質上資源充裕。南淮夷在公元前十世紀末已向周朝發動攻勢,但自厲王統治起,周朝發現自己困在與獫允威脅存亡的漫長戰爭。

王室權威面對內部衝突與邊境入侵的危機,觸發周朝統治階級在文化與意識形態一場深遠轉型。在征服商朝後首世紀期間,攸關統治與神聖權力觀念的銅器在特徵與裝飾上大致不變,表示商朝與周朝早期間儀式與政治文化有力延續。但是在公元前950至前850年期間,銅製禮器在樣式、裝飾與用途上出現根本轉變,以至考古學家稱此事構成一次「禮制革命」。[16] 器具樣式大幅轉變表明,發生顯著概念重整的不只是禮制形式,也包括神聖力量與人間權威之間的關係。此外,採用按禮制等級非常為標準化的成套器具,用於祖廟獻祭及菁英陪葬,反映新近強調以奢侈規定定義社會等級。周朝統治階級互相衝突加劇同時,彼此在新儀式文化卻驚人相似,顯示出為對抗威脅存亡的「蠻夷」文化,明確表達周朝文明一致身份的共同意圖。[17]

但是,日漸著重統治階級間的等級秩序及周朝獨特文化身份,對扭轉王室衰落命運幫助甚微。朝廷派系鬥爭與軍事失誤,導致公元前771年對獫允及其反叛周朝貴族盟友手中災難慘敗。獫允掠劫都城豐與鎬,殺害周王,逼使周朝放棄其故鄉。王族生還成員逃至成周,在當地擁立新王。歷史學家視周朝都城重置於東方成周為重要分水嶺,區隔東周(公元前1045至前771年)與西周(公元前771至前256年)。

雖然周朝倖存,周王的權力與聲望已受致命打擊。其經濟基礎縮減至成周附近的狹小領域。不少與王室家庭緊密連結的貴族——特別是鄭與虢——跟隨周朝向東並在中原新領土重新安置自己。鄭室與虢室是長期敵對競爭對手,他們繼續為成周朝廷主導地位針鋒相對。公元前707年,周王對鄭莊公(公元前743至前701年在位)發動懲罰戰事,卻蒙受恥辱戰敗。莊公其後運用無情軍事力量與恐嚇,確保他在中原各國統治者中最高政治領袖的地位,預示公元前七世紀中期「霸權」(霸)顯現成為正式制度(見第二章)。雖然周王保有其儀式領導地位,繼續得到地區統治者效忠,政治與經濟權力已斷然向後者傾斜。

在西周滅亡後,各不屬周朝民族佔據部份前周朝故鄉,並也在中原定居。在往後數世紀間——一般稱為春秋時期,跨越約公元前720年至前481年——周人與其外族鄰居的衝突加劇。文化邊界變得更為僵固,孕育出獨特的中國(華)族身份。在這數世紀間遊牧生活沿周朝疆土北方邊界的大草原出現,令這種文化與種族差別感更為鮮明。但在周朝疆土內,周朝高等文化的主流規範加速同化。新興強國在周朝疆土邊緣出現,特別是在前周朝故鄉的秦,以及在淮河與長江河谷的楚。雖然秦與楚在宗教習俗與物質文化上,部份因為與不屬周朝鄰國互動而展現獨特色彩,但兩國統治階級倣效周朝世界的菁英文化,以主流周朝傳統為榜樣塑造它們的政治與社會制度。

[1] Bagley 1999: 137.
[2] 周朝銅器銘文的入門,見Shaughnessy 1991. 只有約一百尊商朝器具帶有銘文,而絕大部份周朝銅器都有。中國學者(例如Zhou Ziqiang 2007)一直非常依靠東周晚期哲學、儀式與歷史著作文集解讀西周時期經濟史。我認為這些後來文本性質非常引導,不能為西周提供可靠證言,沒有納入我的分析內。
[3] 最近Li Feng (2008: 23, 294–98)提出以「授權式親屬秩序定居地國家」定義西周。這或許在描述上準確,但這樣定義在比較分析時用處有限。
[4] Weber 1978: 2, 1006–69. 引文出自 p. 1014.
[5] 在中國政治理論中,周朝早期體系以封建一詞命名,此詞在現代中文也用於翻譯「封建主義」(“feudalism”),導致有關周朝社會性質的不幸誤解。封建由兩個不同的動詞組成︰封,「定立界線」,與建,「建立」。近期學術研究提出,在周朝銅器銘文中封指稱賞賜王畿內土地給貴族,建則留用於在前商朝領域內建立地域領土。見Li Feng 2008: 47–49.
[6] Van De Mieroop 2004: 53–55.
[7] Finley 1973: 17–21. 現在已知色諾芬對oikos(家戶)的定義——以配偶家庭是生產、消費與再生產的基本單位為核心——簡化了更為複雜的社會經濟現實。Cox 1998: 130–67.
[8] 這段對周朝王室政府組織與演變的描述基於Li Feng 2008.
[9] 《左傳》3A: 780(定公四年)。我這段翻譯按照Itō Michiharu 1987: 78–87提出的詮釋。少皞是久遠古代的傳說君主,不是一名商朝國王。
[10] Li Feng 2008: 241–43.
[11] 大盂鼎(Ma Chengyuan 1988: #62). 按︰銅器銘文將會按Ma Chengyuan 1988提供的目錄號碼辨識。翻譯修改自Cook 1997: 274與 Li Feng 2006: 127.
[12] Li Feng 2008: 190–234.
[13] 大克鼎(Ma Chengyuan 1988: #297); Shaughnessy 1999: 328.
[14] 大簋(Ma Chengyuan 1988: #393); Li Feng 2006: 133.
[15] 後世史家歸咎厲王要為其失位負責,描繪他為一名「獨佔財富」(專利)暴君,拒絕注意其顧問的明智建議。見Li Feng 2006: 131–34. Shaughnessy (1991: 170)觀察到厲王鑄造器具的銘文「反映同時自負卻不安的君王性格,既自誇其成就卻顯然仍在努力建立其合法權威。」
[16] 雖然「禮制革命」理念現在廣為接受,學者對它何時發生卻有不同評估。Rawson (1999)將禮制革命定於公元前十世紀後半,而von Falkenhausen (1999a, 1999b)——他稱為「禮制改革」而非「革命」——將這次轉變放在公元前九世紀前半。
[17] Von Falkenhausen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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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6日 星期二

萬志英《中國經濟史》引言

萬志英《中國經濟史》Richard von Glahn, The Economic History of China

引言

直至1960年代,歷史學家看待中國歷史——尤其是其經濟史時,帶著西方目的論透鏡,斷言「自由」進程會導致資本主義或社會主義烏托邦。正如我在別處提及,不論以韋伯式術語解釋為「科層封建制」的特殊類型,還是按馬克思主義分類為「亞細亞生產模式」屬其中一種,西方與亞洲學者都描繪帝制中國為靜態社會,其政權週期轉變僅在專制死水上引起漣漪。[1] 帝制中國社會與經濟靜止不動,通常歸因於帝制國家及其支配社會階級——「士紳」——的寄生特質。雖然中華帝國據信共有一般「東方專制主義」的基本特點,其特別長壽則可解釋為士紳極為持久支配政府官職、土地擁有權、精神生活與文化。例如,相對於中世紀歐洲社會力量分散在各君王、戰士、神職人員、封建主與城市團體之間,士紳則獨佔政治、經濟與文化權威並抵擋任何反對團體的挑戰,不管他們是商人、軍事將領或是不服從的知識份子。在馬克思主義歷史學家眼中,士紳持續統治令封建財產擁有權與生產關係永恆不變,當中尋租菁英吸收在其支配的農家產生剩餘。美國學者不願採用與馬克思主義聯繫的「封建」分類,但他們對「傳統」中國社會的主流方向,實質上認同這種經濟停滯的描述。

對中國不變形象最有說服力的挑戰來自日本歷史學家。內藤湖南(Naitō Kōnan)1914年的著述,是首次提出中國政府與社會從八至十二世紀發生根本轉型(後來以「唐宋變革」為人所知),貴族支配解體,由更專制國家與更自主農村社會取代。內藤門生宮崎市定(Miyazaki Ichisada)在其1950年著作《東洋的近世》中,將唐宋變革比喻為歐洲文藝復興,兩者都一方面展現社會與文化世俗化以及理性哲學復興,另一方面城市、商業與財產及勞動力自由處置興起,成為現代世界的獨特標記。[2] 與之相對,日本馬克思主義歷史學家解讀唐宋變革為基於農奴的封建社會令古代奴隸—勞工經濟衰退之時刻。在他們眼中,相對於封建制的真正形式——可在歐洲與日本中世紀時期發現——中國封建制顯然能抵抗更進一步社會發展,因為中國家庭、宗族、村落與行會這些家產制社會制度頑強僵固。

中國前現代經濟觀念的重要突破出現在1960年代。斯波義信(Shiba Yoshinobu)對宋代中國(十至十三世紀)商業經濟的權威研究,標示著從單線觀念歷史至研究經濟生活事實的重要轉變。[3] 斯波以嚴謹細節重構刺激空前商業繁榮的運輸、農業及工業生產力、市場、城市結構、商業公司與信貸及融資創新。正如斯波展示,宋朝時期見證各種商品在地區、國家與國際市場的形成,包括大宗商品如穀物、鹽與木材,以及新消費品(茶、糖、瓷器)與奢侈品。雖然斯波的研究聚焦在私有商業與商業資本形成,但他否認市場經濟崛起預示著資產社會階級出現的理念。與此同時,郝若貝(Robert Hartwell)發表一系列關於宋朝中國煤與鐵工業的具啟發論文,為市場需求對工業發展的重要提供進一步證明。[4] 郝若貝的研究引證,大型企業巨大鋼鐵產出龐大,運用遠超當時西方的技術,如高爐與煉焦。郝若貝主要是著重鐵產品需求源自城市市場(特別是宋朝首都開封),同時他也強調宋朝政府——透過提供國內和平、穩定貨幣體系、運輸設施與可預期經濟政策——在減少風險與促進私人投資的貢獻。

斯波與郝若貝先導研究的成果,在伊懋可(Mark Elvin)具開創意義之研究——《中國過去的模式》(1973)中整合為對中國前現代經濟遠具雄心的詮釋。伊懋可將其中國歷史分析分為三部份,分別考察(1)從早期帝國直至十四世紀政治經濟的主要特徵,焦點落在帝制國家的軍事與財政能力;(2)伊懋可所稱的八至十三世紀「中世紀經濟革命」,聚焦在令農業、工業生產、貿易與城市前有未有增長出現的科技與制度轉變;(3)帝制晚期(自十四世紀起)成長趨平與科技停滯,導致他稱為「數量增長與本質停頓」。伊懋可總結指中國經濟發展的轉捩點出現在十四世紀,指出三項阻礙科技創新在物質與精神上進一步投資的轉變或倒退︰(1)因明朝自行實施海禁與國外接觸及貿易縮減,令中國與國際貿易中斷,海軍削弱,國家身份發展受阻;(2)「充實」中國邊疆與關閉移居出國渠道,造成勞工/土地比例不平衡加劇,窒礙節省勞力的創新;(3)對自然世界哲學興趣與支配它的努力減損,因而妨礙「科學」誕生。即使帝制晚期(特別在1550至1800年間)出現重要發展,包括農奴消失、農村交易與工業增長,以及經濟組織規模擴大,中國仍繼續受困於技術的死胡同,阻止它突破至工業革命。

伊懋可此書志不在成為詳盡經濟史,但它確實提出鮮明而創新的命題解釋中國經濟長期轉變,以及它為何無法產生像西方工業革命帶來那種改革轉變。但同樣重要的是,伊懋可確立中國西方社會科學普世分類難以解釋的「中世紀經濟革命」觀念,挑戰以西歐歷史經驗為首的慣常假設。為回應伊懋可對比中世紀經濟革命與其後經濟增長緩慢,研究帝制中國晚期的歷史學家聲稱,自十六世紀起中國經歷「第二次經濟革命」,其特色為︰強制勞動消失;私人企業在經濟管理相對政府的優勢;農村工業增長;市場覆蓋範圍增加;私人交易與公共財政非常貨幣化;對外貿易量擴張;以及人口與經濟產出矚目上升。[5]

然而,即使就自宋朝起市場對經濟生活影響日益增加一事開始取得共識,許多學者仍認同伊懋可的確信指,中國帝制後期經濟一直困於某種阻止轉型式成長的結構均衡。相對於斯波、 郝若貝與伊懋可的研究著重商業發展,部份學者如趙剛(Kang Chao)與黃宗智(Philip Huang)則強調由小型家庭田地主導的農業經濟內生限制帶來那些束縛。[6] 趙與黃主張由家庭生存所需主導的農業生產模式持續,阻礙節省勞力的科技創新與資本密集耕作形成。利用土地與市場的機會諷刺地增強,以黃的字眼來說,勞動生產力遞減的「退化」規律與「成長卻沒有發展」。鄧剛(Kent Deng)特別點出自由農民家庭的「絕對」土地擁有權非常重要,是結構均衡的關鍵,在他眼中這種均衡與中華帝國自其上古源頭的發展一致。鄧假定儒家意識形態、帝制國家與土地擁有體系互相連繫,促進經濟穩定、體面而且按當時標準富裕的生活、商業擴張、人口增長與軍事安全,但這以農業為根本體系的長處也阻礙轉型改變。[7]

這種中國經濟受農民生產模式束縛的見解,受到埋首於新古典經濟學原則的學者爭議,他們主張農民家庭受勤奮、節儉與積累的規範教導,對價格因素轉向遠離政府干預並運作良好的競爭市場反應正面。雖然前現代科技束縛——特別在運輸上——限制市場主導發展的潛力,1870年後因運輸、資訊與科技改進帶來的區域與國際市場增長(最少在某些有利地區),卻產生實質所得提高與持續經濟成長,直至1930年代大蕭條與日本入侵開始為止。[8] 退化命題也受李伯重(Li Bozhong)的論述挑戰指——相對於伊懋可敘述明清年代的科技停滯——中國農民以發展新農業技術與家庭勞力投入手工業持續創新,在帝國晚期年間推動家庭所得與農村繁榮。[9]

對中國農村經濟性質的爭議,最終取決於此一問題︰它應否大致理解為中國獨特歷史經驗的產物——其中最重要特點為小農佔多數與獨特的「農民」精神——還是相反,理解為受經濟行為普遍法則主導,農戶斷然回應市場誘因,行為與企業公司相似。在1990年代,嘗試超越這些顯然陷入僵持的衝突觀點,讓後來稱為中國經濟史「加州學派」(“California School”)崛起。加州學派一群應用比較經濟史的分析工具,以世界歷史觀點框架研究中國帝制晚期經濟,挑戰西方制度、文化與政府在推動經濟增長上內在優越的長久假設。[10] 在其對導致英國而非其他地方工業革命突破的「大分流」創新研究中,彭慕蘭(Kenneth Pomeranz)提出制度差異實際是否產生不同經濟表現結果的問題。[11] 彭慕蘭爭論指,即使制度組合有異,前現代經濟最發達區域——包括但不限於歐洲的英國與荷蘭與中國長江三角洲,還有印度孟加拉與東日本——顯示出阿當·史密斯指認為經濟增長動力的根本相似基礎︰市場擴張與專職勞工。彭慕蘭因而拒斥黃的退化模型,論說指中國農業家庭與企業同樣有效率回應土地、勞工與資本的定價市場。同時彭慕蘭強調史密斯式動態對經濟增長的限制,以及進一步發展的更強束縛,這大部份是因為自然資源耗盡,而十八世紀末世界所有經濟領先區域都面臨這種情況。現代經濟增長的突破不是來自更為擴展史密斯式市場動態,英國從其殖民地帝國解決資源限制,以及能源革命發展(以煤為動力的蒸汽技術)的獨特優勢,才是工業革命的真正基礎。

由彭慕蘭及其他加州學派歷史學家引發的激烈辯論,過去十五年無疑已是最熱烈討論的議題,也是比較經濟史領域新學術研究最重要的刺激創造因素。[12] 加州學派最重要影響——並將成為其恆久遺產的——是它在比較歐洲、亞洲與其他地區經濟制度與表現時堅持精確與一致。為回應——這些回應絕大多數是嘗試反駁——彭慕蘭的「大分流」命題,經濟史家熱切注重於建立經濟指標的量化標準以測試其論點。結果,近來以比較歷史角度看待中國經濟的學術風潮,大多數局限於可以運用量化指標的議題與時代(而縱然如此,正如我們將會看到,仍受到實際證據的限制嚴重阻礙)。結果是這種學術研究甚少檢視十八世紀前的中國經濟史。此外,由於尚未有定論的原因,「大分流」辯論似乎吸引經濟經濟學家多於歷史學家,受其刺激的新研究推動力多數來自——除加州學派學者本身外——亞洲與歐洲學者,而不是北美學術圈。

在「大分流」辯論引起對中國經濟史的新注意令人欣慰同時,近期比較學術研究偏狹著重個別制度與量化指標,也導致學者忽視中國經濟整體及其歷史發展。學者並未充分注意制度價值總是建基於特定脈絡;沒有一套制度在所有歷史條件下都最合適有效——彭慕蘭有力主張這點,但經常遭忽視。本書目的在於以中國經濟自己的語言敘述其故事;又或者我應該說,透過經濟生活透鏡檢視中國歷史的故事。中國歷史的學者與研究者,還有比較經濟歷史學家,現時都欠缺中國經濟史即使是基本知識的入門。中國一直出版中國經濟通史——或許最權威者,是經十一名編輯指導、由經濟日報出版社出版的十六卷《中國經濟通史》(2007年第二版)——但這些通史仍受陳舊馬克思主義教條拖累,未能整合幾乎任何西方學術研究,只有間歇涵蓋日本學術研究。意外的是,過去半世紀日本學者甚少嘗試整合檢視中國經濟史。值得一提是最近出版由岡本隆司編輯的書籍,該書提供從新石器時代至1978年新近經濟改革前夕期間中國經濟史中肯但非常濃縮的概觀。[13] 但除部份例外,此作幾乎完全取材自日本學術研究。伊懋可《中國過去的模式》現在已出版超過四十年,仍是——而且大致適任地——未能掌握中文或日文西方學者與研究者的基本參考,但伊懋可此書不是志在成為中國比較經濟史,而且書中許多內容已由新知識取代。

本書跨越從青銅時代至二十世紀開始的接近十三世紀,厚顏試圖填補此空缺。正如上文描繪近期對前現代中國經濟爭論的簡短概覽暗示,此研究領域由分歧的詮釋區隔,而正如其後章節展示,在中國歷史幾乎每一段時期,許多主要議題難以達成共識。由於本書志在擔當整合著作,我致力達到平衡與客觀;當我陷入學術爭議並做出自己的詮釋選擇時,我也嘗試提及不同意見並證成我自己的判斷。我對加州學派——擔當一種方法而非學說的加州學派——的認同將是不證自明,但我希望我成功為互相競爭觀點提供公平的論證。

我的目標是以現有最佳學術研究為基礎,為中國經濟非常長期發展寫下連貫而整合的敘述。當然,由於時間、篇幅與資源的限制,遺漏無可避免,部份內容無疑忽略有價值的學術研究。我並未為中國經濟提出統合的理論;在這方面我希望真正讓「魔鬼在細節中」。但本書確實有一貫穿這敘述的論證。首先,本研究拒斥任何歷史或經濟發展單線與階段式的說法。其次,它否定新古典經濟學一項基本假設,即認為市場是經濟發展與財富創造的唯一推動力。現代經濟增長(前現代經濟增長也是如此)主要不是來自市場擴張,而是來自新知識與技術促成的創新。經濟史家一直著重市場的狹窄關切,蒙蔽其他制度——最明顯是國家——對推動經濟發展的影響。

不用說,在中國的情況,帝制國家持續兩千年,國家身影對其臣民的生命與生活顯得特別龐大。正如前述,帝制國家異常長久讓西方社會理論家將中國分類為一種「東方專制主義」,當中帝制規則的遲滯效應,為政治與經濟制度殖入深刻惰性,抗拒經濟行為與經濟史的常態。西方社會科學一直持續這樣描述中國「專制」特色甚至到最近。[14] 過去數十年,中國的歷史學家一直致力反駁此錯誤印象,刻畫自十六世紀中期起私人經濟矚目擴張,政府在管制經濟生活的角色縮減,甚至政府允許地方社群領袖實質自主,令「公民社會」可能形成。除此之外,王國斌(R. Bin Wong)之研究已重整我們對帝制晚期中國國家的認識,透過闡明領導者的實際目標、能力與決心,以及國家行動——不必然是有意為之——如何為經濟增長正面貢獻,駁斥暴虐無度政府致力於為皇帝斂財聚富這種誇張印象。[15] 縱然如此,中國帝制晚期應視為「窒礙創新而且鼓勵普遍腐敗」的「恩庇經濟」這種信念仍廣泛流傳,即使在專門研究中國經濟的學者間也是如此。[16]

在歐洲史研究中,越來越多經濟學家與歷史學家開始意識到,現代早期各領邦(territorial states)的權力整固,促進國家財政與基礎建設能力,並鼓勵國家干預以推動對經濟增長有正面影響的經濟福祉。相對於認定政府是總在尋租的障礙,不斷干擾市場力量自由發展,這系學術研究嘗試重新指出,現代早期國家對培育或支持以資本主義與工業革命為頂點的經濟發展不可或缺。[17] 國家達成此目標的做法,是透過推動與保護新知識、投資公共財,以及藉由古斯塔夫·施穆勒(Gustav Schmoller)在1884年定義為「重商主義」那種政策栽培萌芽的戰略行業︰「全面改革社會及其組織,還有政府及其制度,以全國國家取代地區與領土經濟。」[18] 政治中央集權削弱不利於市場整合、商業競爭、科技傳播與工業投資的城市及封建領地壟斷、特權與統治權威。[19] 發動戰爭雖然帶來短期動亂,卻對國家形成與長遠經濟發現有重要影響。[20] 相對於純粹延伸市場擴張與專職勞工的史密斯式動態,現代初期歐洲經濟增長孕育自熊彼得式原則,當中不是由完全市場,而是由不完全市場刺激創新與經濟增長。追求國家主權與地緣政治權力不只導致國家財政能力擴張,也導致保護產權(包括透過專利保護知識產權)、投資「初生」工業、技術勞工流動增加、採取新科技,以及建立在全球擴展的貿易網絡。[21]

我們也看到這種熊彼得式動態出現在中國歷史。帝制國家不是一成不變的龐然大物。正如經濟隨時間演變,政府及其制度也是如此。國家財政措施與更廣泛經濟的互動,在不同歷史環境與意識形態信念下產生相異結果。從熊彼得式觀點而言,有時中國帝制國家以提供國內和平、國際安全與公共財投資——教育、福利、運輸系統、水利與市場制度標準——並建立推動農業與商業史密斯式增長的制度基礎建設,刺激經濟增長。國家在創造需求(包括發動戰爭)的角色也在刺激經濟中身影顯著。在帝制晚期年代,中國統治者信奉新儒家意識形態,厭惡(與新古典經濟學並非沒有相似之處)國家干預私有經濟。雖然這種減稅與盡量減少政府侵擾的信念——與西方社會理論家想像的「東方專制主義」相距甚遠!——對鼓勵經濟擴張的史密斯式動態有正面影響,但政府基礎建設能力貧弱,限制同期發生在現代早期歐洲那種熊彼得式路線的經濟增長。

這至少是應受嚴謹研究與分析的假說。我希望,本研究將會為比較經濟史提供一套新指標,但我主要目的是為前現代中國經濟發展呈現一套連貫的敘事。無論如何,我熱切渴望本研究可以切實展開對三千年間中國民眾生命與生活——以及其多元、想像力與工業——的正確理解。

[1] 有關此處對帝制中國歷史學更深入的討論,見von Glahn 2003a.
[2] Miyazaki 1950.
[3] Shiba 1968.
[4] Hartwell 1962, 1966, 1967.
[5] Rowe 1985.
[6] Chao 1986; Philip Huang 1985, 1990.
[7] Gang Deng 1999.
[8] 關於這項主張與支持它的學術研究概要,見Myers 1991.
[9] Li Bozhong 1998, 2003.
[10] 「加州學派」一詞由Jack Goldstone 2000創造。這一系學術研究的開創著作為Wong 1997與Pomeranz 2000. 其他按此方法而值得注意(但在分析與結論上有多方面分歧)的著述包括Flynn and Giráldez 1995; von Glahn 1996a; Lee and Campbell 1997; Frank 1998; Li Bozhong 1998; Marks 1999; Goldstone 2002; 以及Sugihara 2003. 在其他議題外,加州學派學術研究也挑戰普遍觀點認為,自十六世紀整合至全球經濟帶來負面影響,讓中國人口貧困並令中國受西方帝國主義與資本主義支配。關於這點,特別見von Glahn 1996b, Frank 1998.
[11] Pomeranz 2000.
[12] 關於中國農村經濟與加州學派學術研究辯論的更深入討論,見第九章。
[13] Okamoto 2013. 岡本一書近半用於五十九篇本身完備的短文(每篇一至三頁),為個別題目與制度提供寶貴摘要。
[14] 重要例子見Mann 1986, Landes 1998, Macfarlane 2000, 以及Acemoglu and Robinson 2012.
[15] Wong 1997, 2012.
[16] Brandt, Ma, and Rawski 2014: 79. 這只是這群作者對帝制國家分析的其中一面,但在他們眼中,恩庇經濟是其中一項帝制國家——或許是主要一項——持續至今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遺產。見前引文︰106.
[17] 我特別受Reinert 1999; Epstein 2000; Reinert and Reinert 2005; 與O'Brien 2012的研究影響。亦見太遲面世讓我無法在此提及的Vries 2015.
[18] Schmoller 1967: 51. 遺憾的是,我們對重商主義理念與政策之歷史角色的認知,主要是由重商主義最敵意的批評之一,Eli Heckscher 1955形塑。對重商主義更基於歷史與更公正的評價,見Magnusson 1994.
[19] Epstein 2000.
[20] Findlay and O’Rourke 2007; Rosenthal and Wong 2011.
[21] Reinert and Reinert 2005; O’Brien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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